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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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JBSW 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溶菌酶

Q/JBSW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BSW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019-09-01发布2019-09-10实施

Q/JBSW045-2019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李成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溶菌酶按一定比例溶于纯化水中,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0648饲料标签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GB/T17480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原料要求 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所用添加物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和化学制品。 4技术要求 4.1感官 液态,色泽一致,久置有少量沉淀,无发霉变质及异味、异嗅。 4.2pH值 pH值应为3.0~7.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Q_JHSW 006-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ICS65.120 B 46 Q/JHSW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SW 006—201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报批稿) 2019-11-26发布2019-12-26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明、张明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L-赖氨酸盐酸盐为原料,以单硬脂酸甘油酯为载体加工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 34466 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 要求 3.1 感官 本品为类白色至微黄色颗粒状物。 3.2 加工质量指标 3.2.1 水分 水分不大于10%。 3.2.2 粒度 95%通过孔径为850μm的试验筛。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饲料添加剂学复习资料(全)

第一章绪论 饲料添加剂: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 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目的包括:①改善饲料的营养价值,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动物生产;②改善饲料的物理特性,增加饲料耐贮性;③增进动物健康,改善畜产品品质等;④提高动物生产性能,降低生产成本。 添加剂预混料:由一种或多种添加剂与载体和(或)稀释剂均匀混合后的混合物,简称预混料。 “料精”预混料成分:除了各种添加剂外,还包括钙、磷、食盐等常量矿物元素,这些成分与蛋白质饲料及部分谷物饲料混合即成料精 第二章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 综合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技术包括:分离提取技术、化工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 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微生物主要四大类: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 饲料添加剂微生物发酵法与化工生产相比有以下的特点: 1、微生物一般特点(繁殖快、易于变异、易于培养) 2、生物学特性(所有中间步骤在细胞中完成,合成复杂化合物容易) 3、生产安全,能源消耗低 4、原料便宜,易于选材 5、投资少,成本低 6、有利于环保 基因技术:利用生物有机体或其组成部分发展新产品、新工艺的一种技术体系,一般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四个方面 第三章营养性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指添加到配合饲料中,平衡饲料养分,提高饲料的利用率,直接对动物发挥营养作用的少量或微量物质,主要包括合成氨基酸、合成维生素、微量矿物元素及其他营养性添加剂。 氨基酸添加剂的一般作用:①改善饲料氨基酸平衡,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促

进动物生长;②改进肉的品质;③促进钙的吸收;④抵抗应激症;⑤提高抗病力; ⑥改善和提高动物消化机能,防止消化系统疾病的发生;⑦引诱鱼群和作为调味剂。 ※添加合成氨基酸,可以降低饲料的蛋白质水平,从而减少氮排泄对环境的污染 赖氨酸添加剂:可以利用的添加剂产品形式为L-赖氨酸盐酸盐和L-赖氨酸硫酸盐。 蛋氨酸添加剂:可以利用的添加剂产品形式为蛋氨酸(DL型)或其衍生物。 ※动物对L型蛋氨酸的吸收和利用效率比D型高,D型要经异构酶转化为L型蛋氨酸后,才能参与体内蛋白质的合成。 色氨酸添加剂:DL-色氨酸对猪的相对活性是L-色氨酸的80%,对鸡是50%~60%。 苏氨酸添加剂:在以小麦、大麦等谷物为主的饲料中,苏氨酸的含量往往不能满足需要,故需要添加。常用的添加形式为L-苏氨酸 维生素A添加剂:如果血液中维生素A水平过低时,就不能合成足够的视紫红质,从而导致功能性夜盲症。 维生素D添加剂:猪对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的利用率相同,而家禽对维生素D2的利用率仅是维生素D3的1/30~1/40。因而对于家禽来说只能用维生素D3。 ※维生素D缺乏家禽产软蛋,蛋壳变薄,甚至停产。 ※无论补充多少维生素D也不能补偿钙和磷的严重缺乏。 维生素E添加剂:亦称生育酚,其α-生育酚具有吸收氧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抗氧化特性,常用做抗氧化剂,用以防止脂肪、维生素A等氧化分解,但能被酸败的脂肪破坏。 ※维生素E粉剂由DL-α生育酚乙酸酯油剂加入适当的吸附剂制成,一般有效含量为50%。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

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饲料添加剂复习资料

一、绪论 1、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 2、添加剂预混料—是指由一种或多种添加剂与载体和(或)稀释剂均匀混合后的混合物。 3、饲料添加剂的分类 营养性添加剂、非营养性添加剂 4、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目的或作用: (1)改善饲料的营养价值,提高饲料利用率 (2)改善饲料的物理特性,增加饲料耐贮性 (3)增进动物健康,改善动物产品品质 (4)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促进动物生产,降低生产成本(饲料添加剂的最终目的)。 1、常用饲料添加剂原料化学法生产技术与方法 2、常用饲料添加剂原料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技术与方法 3、常用饲料添加剂原料分离提取法生产技术与方法 4、常用饲料添加剂原料基因工程技术生产技术与方法 二、氨基酸添加剂 1、必需氨基酸——是指动物自身不能合成或能合成但合成速度慢,且数量少不能满足正常需要,必需由饲料供给的氨基酸。 鱼虾也需以上10种氨基酸; 雏禽还需甘氨酸、胱氨酸、酪氨酸共有13种。 单胃成年动物需8种必需氨基酸(赖、蛋、色、缬、苯丙、亮、异亮、苏氨酸),生长期还需组氨酸、精氨酸; 2、限制性氨基酸——饲料中一种或几种必需氨基酸低于动物的需要会限制动物对其他氨基酸的利用,称这些氨基酸为限制性氨基酸。 不同动物品种或同一品种的不同生产发育阶段限制性氨基酸可能不一样; 其次,不同饲料原料,其对猪禽的限制性氨基酸亦可能不一样 3、畜禽日粮的氨基酸平衡理论: 合理的蛋白质营养,一方面要提供足够数量的必需和非必需氨基酸,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各种必需氨基酸之间以及必需氨基酸和非必需氨基酸之间的比例。 4、氨基酸平衡,指饲粮中各种氨基酸的数量和比例与动物维持、生长、繁殖、泌乳等的需要相符合。因此氨基酸平衡包括数量和比例两方面的含义,通常仅只氨基酸之间的比例关系。 5、饲料中氨基酸的利用率: 不同饲料中氨基酸组成和含量不同,其氨基酸利用率也相差很大; 影响饲料蛋白质消化吸收的因素都影响饲料中氨基酸的有效性。 影响饲料蛋白质消化吸收的因素都影响饲料中氨基酸的有效性。 鱼粉贮存不当,导致脂肪氧化发热时,其中蛋氨酸会氧化成蛋氨酸亚砜或蛋氨酸砜,降低蛋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 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饲料添加剂常用英文专业词汇

The most valuable biological product and system solution provider Financial plaza 金融广场 Protease 蛋白酶amylase淀粉酶mannase甘露聚糖酶Cellulase 纤维素酶 xylanase 木聚糖酶xylan 木聚糖glucanase 葡聚糖酶 phytate 植酸盐(肌醇六磷酸) sodium phytate 植酸钠phytase 植酸酶 digestible phosphorus 易消化的磷inorganic phosphorus 无机磷 dicalcium phosphate (DCP)磷酸氢二钙monocalcium phosphate(MCP)磷酸二氢钙 calcium 钙Nitrogen excretion 氮排放residue activity 剩余酶活 swine 猪broiler 肉鸡duck 鸭layer 蛋鸡gastric acid 胃酸 hydrolyze 水解utilization 利用rinse冲洗inhalation 吸入facilitate 促进 liberate 释放decompose 分解 digestion and absorption rate of the protein 消化吸收率digestible energy(DE) 消化能general energy(GE)总能metabolizable energy(ME)代谢能GE-粪能=DE=ME+尿能synergistic effect 协同效应matrix value 潜在营养价值enzymatic hydrolysis 酶解 dry matter(DM)干物质 saccharides 糖类oligosaccharides 寡糖polysaccharides多糖NSP(non starch -)非淀粉多糖reducing sugar 还原糖 digestive tract 消化道mucous membrane 黏膜chyme viscosity 食糜粘性/粘度 intestinal microflora composition 肠道菌群组成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毒有害物质heavy metals 重金属fluorin 氟 fecal 粪便的,排泄物的excretion 排泄物 ADG average daily gain 平均日增重FCR feed conversion rate饲料转化率/料肉比Alleviate nutritional diarrhea of piglets 减轻/缓解小猪的营养性腹泻 Cellular and humoral immunity 细胞和体液免疫 submerge fermentation 液体深层发酵downstream processing technology 下游加工技术 fermented soybean meal发酵豆粕degrade antigenic protein 降解抗原蛋白 corn-soybean meal based diet 玉米豆粕型饲粮concentrated feed 精饲料(浓缩饲料) complete feed 全价配合饲料feed formulation 饲料配方wheat based diet 小麦型日粮miscellaneous meal 杂粕cottonseed meal 棉粕 powder 粉末granular 颗粒的stepwise dilution 逐级稀释shelf life 保质ventilated 通风的concentration 浓度dosage剂量barrel 桶endogenous 内源性的endo-site 内切位点pelleting/granulating造粒,制粒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养鸡常用四种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介绍

养鸡常用四种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介绍 ①维生素 维生素类添加剂有单一的制剂,如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E等,也有复合维生素制剂,如德国产的“泰德维他”,国内各地产的“多种维生素”等、对于笼养鸡和肉用仔鸡,饲喂青绿饲料不太方便,配合饲粮中要注意添加各种维生素制剂。添加时按药品说明决定用量,饲料中原有的含量只作为安全裕量,不予考虑。鸡处于逆境时,如高温、运输、转群、注射疫苗、断喙时对该类添加剂需要量加大。 ②微量元素 目前,市售的微量元素产品大多是复合微量元素,对于笼养鸡或肉用仔鸡,配料时必须添加。另外,如果是缺硒地区,还要注意添加剂含硒的复合微量元素,否则很可能会引起鸡的缺硒症。添加微量元素制剂时,按药品说明决定用量,饲料中原有的含量只作为安全裕量,不予考虑。 ③氨基酸 目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人工合成的蛋氨酸和赖氨酸。在鸡饲料中,蛋氨酸是第一限制性氨基酸,它在一般的植物性饲料中含量很少,不能满足鸡的营养需要,若配合饲粮不使用鱼粉等动物性饲料,必须要添加蛋氨酸,添加量通常为0.1%~0.5%。据试验,在一般饲粮中添加0.1%的蛋氨酸,可提高蛋白质的利用率2%~3%;在用植物性饲料配成的无鱼粉饲粮中添加蛋氨酸,其饲料效果同样可以接近或达到有鱼粉饲粮的生产水平。

④赖氨酸 赖氨酸也是限制性氨基酸,它在动物性蛋白质饲料和豆科饲料中含量较多,而在谷实饲料中含量较少。在粗蛋白质水平较低的饲粮中添加赖氨酸,可提高饲粮中蛋白质的利用率。据试验,在一般饲粮中添加赖氨酸后,可减少饲粮中粗蛋白质用量的3%~4%。一般赖氨酸在饲粮中的添加量为0.1%~0.3%。 南京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标准

X/XXXX X X X X X XX X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 本标准由XXXXX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于XXXX年XXXX月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XXX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XXX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由XXXXXXXXXXX混合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性状 本品为白色粉末,略有刺激性味。 3.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3.3 卫生指标 符合GB 13078的规定。 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解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 【备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饲料添加剂

【1.概念: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饲料添加剂有哪些特点? 饲料添加剂: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 添加剂预混料:是由一种或多种饲料添加剂原料与适当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采用一定的工艺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简称预混料。 特点:1.用量少,但作用显著。一般以mg/kg或g/t(ppm)来计量。 2.饲料添加剂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动物中毒和环境污染。(Se、Cu、胂制剂、抗生素等) 3.化学稳定性差 【2.将饲料添加剂配制成添加剂预混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可使添加的微量成分均匀地分布在配合饲料中,以免影响使用效果,或过量造成中毒。 2.经过预混合工艺处理,可补偿和改进微量成分的不理想特性,如不稳定性、吸水性和静电荷等。 3. 使添加水平标准化,方便用户。 4.简化了一般饲料加工厂的生产工序,减少投资。 【3.应用饲料添加剂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三种典型的配伍禁忌) 一、合理使用选择适宜的种类、用量、用法二、搅拌均匀三、防止引起中毒四、注意配伍禁忌:三种典型的配伍禁忌 1.维生素添加剂与微量元素添加剂之间。 2.泛酸钙与烟酸之间。 3.氯化胆碱与其他维生素之间。五、保存:干燥、低温、避光、密封保存,尤其是维生素。贮存时间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 【4.添加氨基酸的作用是什么?需遵循什么原则?作用:1.平衡日粮中氨基酸——基本作用 2.节约蛋白质饲料,减少氮排泄3.改进肉的品质 4.促进钙的吸收(Lys促进小肠对钙的吸收)5.防止和减轻仔猪腹泻症 6.抵抗应激症 7.引诱鱼群和作为调

味剂 原则:1.补差定量供给或根据经验添加。2.氨基酸的添加要按照第一、第二、第三···LAA的顺序依次按需要量补足。3.保证添加的氨基酸均匀分布于日粮中,以均衡供给畜禽。4.添加与否、多少,既要考虑饲养效果,还要考虑经济效益,将两方面统一起来。 【5.常用的Lys、Met添加剂有哪些? L-赖氨酸盐酸盐 DL-Met 羟基蛋氨酸钙 N-羟甲基蛋氨酸钙【6.如何计算Lys、Met的添加量? L-赖氨酸盐酸盐:商品纯度标准规定为98.5%以上;L-赖氨酸盐酸盐中的L-赖氨酸占80.04%。添加量的计算公式: 商品L-赖氨酸盐酸盐添加量=L-赖氨酸需补充量÷0.8004÷0.985 Met:的需要量:0.1%②DL- Met的商品纯度:98.5% ③计算商品Met用量(每100kg全价料) 100g÷0.985=l01.5g 【7.总结氨基酸添加剂的特殊作用。 1.D-Lys为基本指标,用棉籽饼粕、菜籽饼粕和血粉(或添加Lys)代替猪饲粮中的部分大豆饼粕,可取得近似效果 2.在生长猪日粮中添加Lys,能改善屠体质量,提高瘦肉率。 3.在仔鸡日粮中添加Met,可提高仔鸡体内蛋白质的沉积,降低脂肪沉积。 4.Lys促进小肠对钙的吸收。 5.甘氨酸也可减轻仔猪和幼牛的腹泻和脱水的症状。 6.添加Met可以减轻禽的啄羽症和啄肛症。 7.添加Trp可以使畜禽情绪平静,减少互斗、咬尾(猪)等现象。 8.甘氨酸和丙氨酸可以引诱鱼群,主要用于鱼饵料。 9.谷氨酸钠可以作为调味剂,增加动物采食量。 【8.1IU的维生素A、D、E的含义是什么?A 1IU的VitA=0.300μg VA(视黄醇)=0.344μg VA乙酸酯 =0.358μg VA丙酸酯=0.550μg VA棕榈酸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X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XX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12月第5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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