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源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源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规划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诚信守法,自觉接受监管。

购房人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交易风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六条专用账户的设立:

(一)需要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监管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证明》。

《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专用账户证明格式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专用账户应当与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开发的,每期可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专用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确需要变更的,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经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同意后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注销。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监管银行以及专用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及银行项目开发贷款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申请获得许可后,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向监管部门书面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用款计划,以及所需的税款。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包括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时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包含土建工程、配电、给排水、通风设备管道、电梯及安装、道路、管网、照明、绿化、监控、通讯、网络等),以及所需购买的材料、设备的款项。

用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确定。

所需的税款以房屋预售价格核算项目总销售额,按税务部门征收的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

项、用款计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未完成工程量、未支付工程款清单,及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三)未支付材料、设备款清单,及相关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定的税费缴交数额或扣税协议;

(五)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用款计划由施工许可证上登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补充申报。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留存,超出部分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

项目预售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留存;建筑工程封顶并拆除排山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留存;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留存。(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不追加留存)专用账户对应监管的楼栋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款项的,

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填写用款账户名称、账号及申请金额,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在表格对应栏目填写用款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单位的用款书面申请,并且确认用款金额及划款账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供货商的用款书面申请,并且确认用款金额及划款账户;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供缴纳税款申报表或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通知书,并且由开发企业确认缴税金额和划款专户;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银行余额清单(银行柜台打印或企业网银平台打印);

(四)因需要申请将款项先划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的,下次申请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的用款划款凭证;

(五)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款项用于退还购房款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认购书或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证明材料;

(二)购房款进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三)购房人银行账号;

(四)专用账户的银行余额清单;

(五)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同意的,退回申请材料。监管银行凭有效的使用申请表,按批准的用款单位、划款账号、用款金额等办理专用账户资金划款手续。

第十六条专用账户监管的解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取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专用账户对应监管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取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四)监管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

(五)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

监管的楼栋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预售房在住房信息系统中自动转为现房销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的付款方式、

期限,存入的监管银行、专用账号,以及监管部门。

(一)预售项目售楼部或签约场所应安装与监管账号对应的POS机。

(二)购房人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将商品房预售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或在监管账号对应的POS机上刷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号对应的POS机收存定金或首期款;首期购房款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如确需收取现金的,则须提供已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凭证,如银行对账单或流水清单。

对于已收取的购房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其转为商品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

(三)购房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按揭银行为监管银行的,按揭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约定按揭款将发放到本房屋对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按揭银行为非监管银行,且按揭银行在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约定按揭款将发放到非本房屋对应专用账户的,按揭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再约定,按揭款发放后,将由按揭银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入按揭房屋对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凡预售阶段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纸质合同备案,市房管局在受理合同备案时,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首期购房款或

一次性付清房款存入监管账号的入账证明,确认预售资金已进入专用账户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应当对后续付款及按揭款入账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专用账户对应楼栋的上月房屋销售等数据报送监管银行。

第二十条监管银行应按要求建立专用账户收存、支出台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用账户收存清单打印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银行发现非监管银行发放的商品房按揭款未进入专用账户,应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追缴。发生专用账户被查封、被冻结、被强制扣款等异常情况,监管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函件复印件送达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揭银行是非监管银行的,应无条件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按揭款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监管,发现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不正常的,应当责令纠正并向监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处期间,监管部门将暂停审批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

(一)未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预售资金查验证明的;

(五)应进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与实际进账存在较大差异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七)不配合按揭银行将按揭款划入专用账户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预售项目在住房信息系统上的买卖合同网签业务,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预售合同备案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视情形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整改完成后,恢复该项目商品房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其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逾期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可以取消其监管新预售项目资格。

(一)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资金划款手续的;

(三)不遵守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

(四)不按时报送专用账户台账清单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按揭银行未按规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揭款划入监管账户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房产登记部门将暂停该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业务。商业银行尽到督促义务的,可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河源市区(含源城区、高新区、江东新区)范围内施行。其他各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预售款监管相关文件与本

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河预监()号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金融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为整个开发建设项目或是。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甲方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五、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市房管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

购房人。

六、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市房管局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

七、乙方需要使用监管账户内预售款支付工程款或建筑材料、设备款时,丙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八、甲方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核准的账户、账号和金额拨付预售资金,不得擅自拨付。

九、违约责任

(一)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因未出具证明材料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延误建设进度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市房管局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审核批准的《取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可解除相应账户资金的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如本协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市房管局申请,经批准后,甲方根据审批意见解除相应账户资金监管,本协议终止履行。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市房管局备案一份。

十四、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预售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专用账号

账户内预售款

余额

(大写):小写:¥元申请使用金额(大写):小写:¥元

预售款用途用途:。用款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监理公

司意见(公章)

年月日

初审意见

核准使用金额: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经办科室(印章)

年月日

审批

意见(预售款监管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3:

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预售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专用账号

账户内预售款

(大写):小写:¥元余额

本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商品房权属证书编号为:;现申请取消对本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本公司承诺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方和出售人应承担的责任。

负责人签名:(开发公司盖章)

年月日

开户银行

意见(公章)

年月日

市房管局

(经办科室印章)初审意见

年月日

市房管局审批意见(预售款监管专用章)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黄河概况和治理

黄河的概况和治理 一.黄河的概况 1.概况:黄河发源于青海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约古宗列盆地,穿越黄土高原及黄淮海大平原,注入渤海。干流全长5464公里,水面落差4480米。流域总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含内流区面积4.2万平方公里)。干流流经地形区: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主要支流:洮河,湟水,汾河,渭河。 2.黄河流经的省份: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省区。城市:兰州,银川,包头,呼和浩特,三门峡,洛阳,郑州,济南等。 3.黄河出现的一些问题:(1)工业污染物污染水体,被污染水体又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在黄河流域的一些地区农作物因污水灌溉导致减产甚至绝收的现象时有发生。(2)黄河干流近40%河段的水质为劣五类,基本丧失水体功能。随着经济发展,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比上个世纪80年代多了一倍,达44亿立方米,污染事件不断发生。黄河上游的绝大部分支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中下游几乎所有支流水质常年处于劣五类状态,支流变成了"排污河"………

4.黄河问题所带来的危害:(1)2001年,山西省介休市松安村用被污染了的汾河水浇地,致使200亩玉米及杨树死亡。(2)2002年,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东庄村的近百亩小麦,引溉了污染的湟水后被活活烧死。村民告诉记者:“现在引湟水浇地,先要看河道里的水,水多了才敢浇,水少了灌进地里,苗子准烧死。”(3) 2003,黄河包头段遭遇空前严重的以挥发酚为代表的污染,挥发酚、氨氮等超标几倍到几十倍,由于包头市生产生活的主要水源来自黄河,120多万市民只能硬着头皮饮"苦水"。记者在包头市环保局上报国家局的信息中看到,造成这次黄河挥发酚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乌梁素海总排干的排放,而氨氮的污染主要来自宁夏和包头。(4)由于黄河环保设施投入大,运转成本高,沿黄重点污染源偷排现象仍比较严重,而一些"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点多面广,很难根除。根据黄河水资源保护局监测的结果,乌梁这里的水质为劣5类,主要是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汞严重超标。高锰酸盐指数是衡量水中有机物的重要指标,指数过高,会导致消化道疾病,甚至肝癌发生;而氨氮则是水体中主要的污染物,在人体转化为亚硝酸盐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汞,剧毒物质,容易损伤脑组织和肝肾组织,从而导致死亡。当地老乡告诉记者,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知识讲解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规划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诚信守法,自觉接受监管。 购房人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交易风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六条专用账户的设立: (一)需要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监管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证明》。 《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专用账户证明格式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专用账户应当与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开发的,每期可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黄河的资料

黄河(中国第二大河) 黄河全长:黄河位于中国北方,是中华文明最主要的发源地,中国人称其为“母亲河”。黄河全长约5464公里,流域面积约752443㎞2,是世界第五大长河,中国第二长河。 黄河流经地:黄河发源于青海省青藏高原的巴颜喀拉山脉北麓约古宗列盆地的玛曲,自西向东分别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及山东9个省、市、自治区,最后在山东流入渤海,呈“几”字形,故有“几字黄河”之称。 黄河流经地形:黄河中上游以山地为主,中下游以平原、丘陵为主。由于河流中段流经中国黄土高原地区,因此黄河中下游水体夹带了大量的泥沙,是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每年都会生产将近16亿吨泥沙,其中有12亿吨流入大海,剩下4亿吨长年留在黄河下游,形成“悬河”,并形成冲积平原,有利于种植。 上中下游划分:上游—河口—中游—桃花峪—下游 历史变迁:黄河的孕育、诞生、发展受制于地史期内的地质作用,以地壳变动产生的构造运动为外营力,以水文地理条件下本身产生的侵蚀、搬运、堆积为内营力。在成河的历史过程中,运动不息,与时俱进。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与黄河下游的泥沙堆积在史前地质时期就在进行,史后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与日俱增。根据多方面的研究,古黄河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三纪至第四纪的早更新世为古黄河孕育期。第四纪中更新世(距今115万年~10万年)古黄河诞生成长期。晚更新世(距今10万年~1万年)黄河形成海洋水系。[1]历史时期黄河在上中游平原河段,河道也曾有过演变,有的变迁还很大。如内蒙古河套河段,1850年以前磴口以下,主要分为两支,北支为主流,走阴山脚下称为乌加河,南支即今黄河。1850年西山嘴以北乌加河下游淤塞断流约15公里,南支遂成为主流,北支已成为后套灌区的退水渠。龙门~潼关河道摆动也较大。不过,这些河段演变对整个黄河发育来说影响不大。黄河的河道变迁主要发生在下游。 历史上黄河下游河道变迁的范围,大致北到海河,南达江淮。据历史文献记载,黄河下游决口泛滥1500余次,较大的改道有20多次。 黄河源:青海省玛多县多石峡以上地区为河源区,面积为2.28万平方公里,是青海高原的一部分,属湖盆宽谷带,海拔在4200米以上。盆地四周,山势雄浑,西有雅拉达泽山,东有阿尼玛卿山(又称积石山),北有布尔汗布达山脉,南以巴颜喀拉山与长江流域为界。湖盆西端的约古宗列,是黄河发源地。 最早有关黄河源的记载是战国时代的《尚书·禹贡》,有“导河积石,至于龙门”之说。所指“积石”,在今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附近,距河源尚有相当的距离。唐太宗贞观九年(公元635年),侯君集与李道宗奉命征击吐谷浑,兵次星宿川(即星宿海)达柏海(即扎陵湖)望积石山,观览河源。唐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刘元鼎奉使入蕃,途经河源区,得知河源出紫山(即今巴颜喀拉山)。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

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 号, 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史上最全貌的黄河图!太罕见了,快看!

史上最全貌的黄河图!太罕见了,快看! 送给最爱的朋友!真是太美了! 中国发源于黄河、长江 流域,不过人们总是习惯于把黄河称为母亲河。黄河于中国,好比尼罗河于埃及,恒河于印度,幼发拉底河于古巴比伦。我们的祖国,真得很美,愿每个国人都对得起她的美丽。 李白有一首诗是这样子形容黄河的: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还。也许你印象中的黄河是河水浑浊不堪,流经黄土高原的纵横沟壑,壶口瀑布的奔腾不息…… 也许你不曾想过黄河也有绮丽静谧,细水长流的一面。 人类与河流的关系千丝万缕,正因为她的多姿多彩,才孕育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 天地悠悠,岁月无痕,黄河之水,天上来,每一个炎黄子孙心中都有一条黄河。 黄河是世界上含沙量最高的河流;世上没有另一条河比黄河拥有更多的泥沙,如果用这些泥沙筑一道一米高的墙,可以绕赤道二十七圈。倾盆暴雨在柔软的沙土上凿出一条条裂缝和山峡,造就了自然的奇观;可稀疏的黄土上甚少有植物,但大暴雨持续下三十分钟,就会将表层的泥土冲走,这里水土流失严重,每年甚至流失四千吨泥土进黄河;当黄河变成一条活动的泥浆流,这些黄土往往让周边的老百姓叫苦连天。就算水土流失严重,但世世代代生活在黄

土高原的人们依然有办法生存下去;他们造梯田 农民在陡峭的山边开垦梯田,种植玉蜀黍、小麦、马铃薯和玉米,既养活了自己,还可以防止暴风雨过度冲刷泥土,造成山崩。他们凿窑洞 冬暖夏凉的窑洞,不破坏生态,不占用良田,经济省钱等优点,窑洞建筑被称为绿色建筑,古代人民真是聪明! 窑洞真是太震撼了,都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快给朋友也看看吧。 见树不见村,进村不见房,闻声不见人,人们住在地下的下沉式窑洞,这是中国最神奇的村庄之一。黄河,全长约5464公里,流域面积约79.5万平方公里,是中国境内长度仅次于长江的河流,也是世界第五大河。它发源于青海省青藏高原的巴颜喀拉山脉北麓的卡日曲,呈“几”字形。 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及山东9个省,最后流入渤海。黄河分为河源、上、中、下游四个区间。黄河上游玛多县多石峡以上称河源区,河源在当地称为玛曲。 河源至内蒙古自治区的河口镇为上游,河口镇至河南的桃花峪为中游。黄河桃花峪至入海口为下游。 黄河源头 ‖ 卡日曲 新中国成立后,探索队才正式确立了黄河源头在卡目曲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暑假见闻300字习作黄河风景名胜区游记

暑假见闻300字习作黄河风景名胜区 游记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7月中旬的时候,爸爸带着我们全家来到了黄河风景名胜区游览。 走近景区,远远望去,汽车排成了长龙,听爸爸说大家都在停车等待购买门票呢。 买过门票,停好车,我们一行进入开始游玩,一路上,我们观看了炎黄二帝、星海湖、岳山寺、黄河母亲哺育像、万里黄河第一桥等等优美壮丽宏伟的景观。 在游览中,妈妈还给我讲了一些英雄人物的历史故事。比如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舍身炸碉堡,而且我还在这些英雄人物的雕像前面拍照留念了呢。 游览中,我不仅欣赏了美景,还聆听学习了伟大的历史故事。同时,我想到我们今天的和平生活来之易,今后,我一定要更加努力的学习。那样,才能对得起为了和平年代而流血牺牲的英雄们。 我觉得这真是一次快乐而有意义的旅行呀。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7月中旬的时候,爸爸带着我们全家来到了黄河风景名胜区游览。

走近景区,远远望去,汽车排成了长龙,听爸爸说大家都在停车等待购买门票呢。 买过门票,停好车,我们一行进入开始游玩,一路上,我们观看了炎黄二帝、星海湖、岳山寺、黄河母亲哺育像、万里黄河第一桥等等优美壮丽宏伟的景观。 在游览中,妈妈还给我讲了一些英雄人物的历史故事。比如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舍身炸碉堡,而且我还在这些英雄人物的雕像前面拍照留念了呢。 游览中,我不仅欣赏了美景,还聆听学习了伟大的历史故事。同时,我想到我们今天的和平生活来之易,今后,我一定要更加努力的学习。那样,才能对得起为了和平年代而流血牺牲的英雄们。 我觉得这真是一次快乐而有意义的旅行呀。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7月中旬的时候,爸爸带着我们全家来到了黄河风景名胜区游览。 走近景区,远远望去,汽车排成了长龙,听爸爸说大家都在停车等待购买门票呢。 买过门票,停好车,我们一行进入开始游玩,一路上,我们观看了炎黄二帝、星海湖、岳山寺、黄河母亲哺育像、万里黄河第一桥等等优美壮丽宏

黄河的地理位置 及历史重要地位

黄河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历史重要地位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海拔高程4500m的约古宗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于山东垦利县注入渤海。干流河道全长5464km,落差2280km。黄河流域位于东经96°~119°,北纬32°~42°之间,东西长约1900km,南北宽约1100km,流域面积79.5万km(包括内流区4.2万km2),加上下游受洪水影响的范围共约91.5万km2。 地形地貌黄河流域西起巴颜喀拉山,东临渤海,北抵阴山,南达秦岭。横跨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等四个地貌单元。流域地势西高东低,大致分为三个阶梯。第一级阶梯是流域西部的青藏高原,位于著名的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海拔高程3000~5000m,有一系列的西北—东南向山脉,山顶常年积雪,冰川地貌发育。青海高原南沿的巴颜喀拉山绵延起伏,是黄河与长江的分水岭。祁连山脉横亘高原北缘,构成青海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分界。黄河河源区及其支流黑河、白河流域,地势平坦,多为草原、湖泊及沼泽。 第二级阶梯大致以太行山为东界,海拔高程1000~2000m。本区内白于山以北属内蒙古高原的一部分,包括黄河河套平原和鄂尔多斯高原,白于山以南为黄土高原、秦岭山地及太行山地。 河套平原西起宁夏下河沿,东至内蒙古托克托,长达900km,宽30~50km,海拔高程1200~900m。地势平坦,土地肥沃,灌溉发达,是宁夏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要农业生产基地。河套平原北部的阴山山脉和西部的贺兰、狼山犹如一道屏障,阻挡着阿拉善高原的腾格里、乌兰布和巴丹吉林等沙漠向黄河流域腹地的侵袭。 鄂尔多斯高原位于黄河河套以南,北、东、西三面为黄河环绕,南界长城,面积约为13万km2,海拔高程1000~1400m,是一块近似方形的台状干燥剥蚀高原。高原内风沙地貌发育,北缘为库布齐沙漠,南部为毛乌素沙漠,河流稀少,盐碱湖众多。高原边缘地带是黄河粗泥沙的主要来源区之一。 黄土高原西起日月山,东至太行山,南靠秦岭,北抵鄂尔多斯高原,海拔高程1000~2000m,是世界上最大的黄土分布地区。地貌类形有黄土塬、梁、峁、沟

(完整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安全的监管体系

黄河源区径流特性分析

黄河源区径流特性分析 摘要:通过对黄河河源区水文水资源特性和近期变化情况的分析,得出黄河河源区年平均气温呈现上升的趋势;降水量自90年代以后持续偏少,这种偏少趋势还在发展;径流因降水的影响也在持续偏枯,且幅度更大。已严重影响到整个黄河流域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黄河;河源区;水文水资源;生态;变化规律 黄河占我国河川径流2%的有限水源,承担着本流域及下游引黄灌区9%的土地和12%的人口的供水任务,同时兼顾向流域外调水的任务。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而黄河河源区(唐乃亥站以上流域)是黄河重要的来水地区,却受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整个黄河上游地区环境恶化,径流大幅减少,人们生产、生活用水难以维继,水资源的短缺问题频频告急。 1水文水资源特性 1.1流域概况黄河河源区唐乃亥以上流域,介于东经95°00′~103°30′,北纬32°19′~36°08′之间,面积121 972 km2,长度1 55 2.40km。海拔大都在3 000m 以上,巴颜喀拉山、阿尼玛卿山、岷山等山脉分布其间,众多河川、盆地、丘陵相间。海拔4 000m以上的高山顶巅,大多岩石裸露,而山麓却绿草成茵。 1.2气温、冰情河源区年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在0 ℃以下,7~8月为无霜期,基本属于寒区。年内温差较大,最大温差高达75 ℃。最高气温一般在8月,最低气温在1月。干流河道吉迈以上一般10月下旬开始流凌,并有岸冰,11月封河,次年4月下旬冰情消失;门堂-玛曲一般11月中旬开始流凌,并有岸冰,12月封河,次年3月下旬冰情消失;军功-唐乃亥河段,12月上、中旬开始流凌,并有岸冰,一般不封河,3月上、中旬冰情消失。 1.3降水、蒸发河源区气候属于典型高原大陆性高寒山地气候,水汽主要来源于印度洋孟加拉湾,受青藏高原热力及动力因素影响,天气系统呈现横切变线。由于西太平洋副高强大且少动,使青藏高原上空偏南气流明显增强。孟加拉湾暖湿气流北上时,若遇冷空气自北南下,往往形成持续性的连阴雨天气。其特点是:①降水面积大,降水区域有时可以遍及唐乃亥以上整个地区;②降水历时长,整个过程长达30d;③降水强度小,中心最大降水不足50mm;④降水过程有明显的季节性,主要在7~9月。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资金账户开立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二、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3、资金使用计划表 4、项目成本概算 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的相关材料 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 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证明 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监管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所有购房款必须交存到监管账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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