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028.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028.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长服务;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扬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三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

第四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的义务。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委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局面申请。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

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国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

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地方青年联合会主席会议决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 则

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大唐电信集团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大唐高鸿青联工作实际,制定《大唐高鸿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大唐高鸿青联),是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接受大唐高鸿党总支领导和大唐电信集团青联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大唐高鸿青联,英文译名为:DaTang GoHigh Youth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DTGHYF。 第四条大唐高鸿青联是以大唐高鸿公司中有较高威信、影响和知名度的青年优秀人才为核心力量的青年联合组织,是大唐高鸿青年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是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增强青年团队凝聚力、创造力和活力,并共同投身于公司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大唐高鸿青联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和带动大唐高鸿青年,鼓励青年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研究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业务素质,服务于大唐高鸿改革发展和青年健康成长; (二)构建企业文化落地的载体,推动企业文化的传播;

(三)在“一个大唐”理念指引下,搭建公司内青年干部和科技骨干交流平台、科研与产业协同交流平台以及个人健康成长平台,推动各专业、各领域青年人才相互学习、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为公司提供人才储备; (四)代表和维护大唐高鸿青年权益,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 (五)积极促进行业内外、各条战线青年的联系和团结,为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而奋斗。 第六条大唐高鸿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委员 第七条大唐高鸿青联委员,由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推荐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优秀青年代表(以下简称特邀委员)出任;邀请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大唐高鸿公司领导为特邀委员。已经担任大唐电信集团青联委员的,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大唐高鸿团总支委员,自动进入大唐高鸿青联。 第八条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在青年队伍中能够起到模范作用; (三)在公司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的青年代表或优秀青年人才; (四)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青年联合会工作计划

青年联合会工作计划 篇一:20XX年青年工作计划 20XX年青年联合工作计划 20XX年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团结和发展两大主题,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巩固青联组织,活跃青联工作,扩大青联影响,切实发挥青联汇聚人才、联系广泛的优势,团结引领我连青年,为推动团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 1、切实加强广大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广大青年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师六届都三次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使广大青年深刻领会“十二五”规划等重大决策中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和新方法,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青年工作站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做贡献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2、围绕我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氛围。围绕团党提出的“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各项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的宏伟目标,连青年工作站将围绕唱响“兵团精神”弘扬“龙珍精神”为主题开展教育活动,引导青年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深刻领会“十二五”规划的内涵,了解国情、团情,号召广大青年委员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出谋献策,引导青年积极投身牧业强团的各项实践,为全团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3、全力服务和谐小康连队建设,充分发挥青年人才智力优势,积极调动各行各业的青年人才投入到“青春建功十二五行动”、“月月共青服务大集”活动,组织连队青年专积极开展捐资捐助和送健康、送法律、送文化、送科技等志愿服务活动,在对弱势群体进行物质关爱的同时,提供精神关爱和发展扶持。 4、开展“共享成长--杰出青年进连队”活动,发挥杰出青年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社会新风,树立杰出青年的整体形象;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连队青年明确努力方向,奋发进取,健康成长成才。 5、开展青年科技致富活动。树立宣传一批优秀青年科技致富典型,激励青年提科技致富创新的意识,增强科技致富创新能力;宣传推荐优秀的科技致富能手,参加“科技致富创新创效”评选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帮助实现科技致富创新成果的转化。 6、做好青年社团管理工作。连青年工作站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年组织的管理办法,完善青年组织的管理和统筹职能。对条件成熟的青年组织予以适当扶持,不断延伸工作手臂、壮大青年队伍、凝聚青年人才,促使青年组织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 7、提高青联会自身建设水平。加强连青联会干部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增强服务委员、服务青年的责任感;加强学习,努力掌握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理论和政策;依托青年工作站,完善青联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探索有效手段服务委员、联系青年的有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3年9月修订) 为了科学全面地评价在校研究生的综合表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 (一)德育 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校纪校规,不参与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2、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 3、道德品质: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道德,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有社会责任感。 4、人际关系: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与同学老师相处融洽,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活动,有合作意识。 (二)智育 1、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求实,勇于创新。 2、掌握坚实的理论知识和学术水平,独立思考,有良好的学术精神,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实践能力 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在校级、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认真履职,热心服务,在同学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热衷于志愿服务工作,乐于奉献,关爱他人,为社会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四)科研能力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科学实践,参与科研创新,充分发挥创新能力,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五)特殊贡献及奖励 在校内外各类竞赛、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荣誉,为学校和学院争光添彩。 (六)违规违纪 违反校级校规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将作为减分项在综合测评中予以考虑。

二、考核指标及权数 综合测评成绩用“S”表示,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S(总成绩)=A+B+C+D+E-F 其中A、B、C、D、E、F的涵义如以下列表所示 (一)德育分 思想政治表现由遵纪守法、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人际关系四项组成。德育分占总分的10%。 1、考核内容:根据考核基本内容,参评对象的德育水平划分为ABC三级,由三个考核主体分别根据附件1中考核内容给出评分。各学院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各院特色以附件1表格内容为基础制定考核表格: 2、考核主体:共有三个考核主体,其所占比重分别为: 3、计算方法:三个考核主体分别对参评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打出测评分后,分别计算总分为a、b、c,按比重进行计算得出参评对象最后的德育总分为: A=a×0.30+b×0.30+c×0.40 (二)智育分 即参评对象的学业成绩,以研究生培养部门审核发布的加权平均成绩为主要依据,按70%计入综合测评总分。 (三)科研加分 科研加分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术架构及期刊类型规定制定细则。科研加分上限为10分,超出10.0分者按10.0分计入总测评。具体加分值可参考下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2003年11月28日第三次会员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简称四川省科青联。英文名 Sichuan Yout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SYAST。 第二条四川省科青联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四川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业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四川省科青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所开展的公益性社会活动,团结、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为我国和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四川省科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四川省科青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四川省科青联的办公地点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四川省科协902室,电话: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八条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宣传科学精神,举办学术、科普和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在青少年中开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终身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愿望,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提供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积极宣传、举荐青年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成长,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三章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四川省科青联实行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均可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青年联合会界别组活动补充规定

市青年联合会界别组活动补充规定 为了密切青联委员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青联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参照全国青联《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青年联合会的实际情况,特对市青联界别组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界别组活动在市青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市青联实行主席联系界别组制度,青联副主席分别联系不同界别组,并积极支持、帮助和参与界别组的活动。 第二条每个界别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召集和组织本组的活动,青联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条界别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制定出活动方案报市青联秘书处;以界别组名义形成的任何决议、事项须经市青联秘书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各界别组必须积极参加市青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各界别组活动应从实际需要和效果出发,做到经常化、多样化。活动可在组内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各界别组之间的横向联谊。或者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委员也可应邀参加其它界别活动,加强联系、促进沟通、扩大影响。要求每个界别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活动,每次活动参加的委员数至少达到本界别组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界别组开展工作时,应发扬发主,充分协商,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界别组活动应围绕市青联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界别和委员的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力求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各界别组要积极组织本界别组委员参与青联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市青联秘书处的联系,积极为委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第七条每个界别组在本届青联任期内,至少承办一项由全市青联委员参与的大型活动,界别组要负责整个活动的方案制定、经费筹集和活动的具体实施。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生动活泼,既能

反映时代特征,又适应青联组织和青年的特点。活动的形式既可以是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是论坛、讲座等形式的活动。每次活动由各界别组提交活动策画方案,报市青联秘书处审定。市青联秘书处接到策画方案后,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汇报,并和界别组一同完善方案,交付界别组落实。界别组在方案审定后,应积极着手方案的落实,力争为全市青联委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和活动机会。 第八条青联委员要正确处理参加青联活动、参与青联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青联会议和各项活动,并树立青联委员良好的形象,增强青联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青联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青联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凡接到书面通知的,如不能参加必须按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的范围书面向市青联秘书处各自界别组组长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缺席累计达两次的委员,由市青联秘书处负责给予提示;如再有一次此类情况,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委员长期出国学习,工作向青联秘书处说明情况者除外)。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青年联合会委员事迹材料

青年联合会委员事迹材料 青年联合会委员事迹材料蔡维燕,女,1973年10月25日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安徽省体育局群体处副调研员,现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挂职。 蔡维燕同志曾是我国、我省著名的优秀田径运动员,是第八届全运会女子撑杆跳高冠军和第十三届亚运会冠军,并在1997年3月第六届室内世锦赛上为中国代表团获得唯一一枚奖牌,同年在第十九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女子撑杆跳高亚军。 政治素质较好。蔡维燕同志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蔡维燕同志在国内外大赛上共获得29个冠军,9次打破亚洲纪录,1次超世界纪录,为祖国和我省取得了荣誉,先后被授予省第二届“精神文明十佳”、省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安徽省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XX年被局党组任命为安徽体院院长助理、党委委员,她迅速转换角色,认真学习,积极协助院长完成各项工作。XX年调任局群体处,积极主动配合处长,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抓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建设,实现对社会体育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如指导省高院开展了全省法院系统第二届运动会、全省检察系统首届运动会等,参赛运动员达2787人,受到省直单位的交口称赞和大力欢迎。 加强学习,注意提高自己文化修养。运动员期间取得安师大体育学院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获得了“优秀毕业生”称号,还取得北京大学心理学的在职本科学历。从事行政工作后,注重向领导学习,向同行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性格开朗,为人直率,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够热心参与社会活动,担任省第八、九届政治协商会议常委,省政协委员。出于对蔡维燕同志的关怀,组织上安排她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挂职,在庐阳区担任副区长一职以来让蔡维燕同志收获颇多,目前她正为一项国际活动忙得不亦乐乎,通过自身的知名度,积极宣传体育并扩大在社会的影响力。 二〇xx年十一月一日 青年联合会委员事迹材料葛继中,男,回族, 1972年5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该同志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担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期间,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视角、宽领域的“大宣传”工作格局,勤奋好学,笔耕不辍,投身“走、转、改”活动,创作新闻稿件逾50万字,在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市青联青企协会议材料(50)

铜陵市青年联合会六届五次常委会 青年企业家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会 议 材 料 市青联秘书处 市青企协秘书处 2012年6月

铜陵市青年联合会六届五次常委会 议程 青年企业家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时间:6月2日上午 地点:万佛湖 主持人:王书春 一、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省委张宝顺书记、市委姚玉舟书记在纪念建团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二、通报相关工作 1、市青联秘书长调整名单 2、市青联委员增补、卸职名单 3、市青联常委增补名单 4、市青企协秘书长卸职名单 5、市青企协秘书长调整、副秘书长增补名单 6、市青企协会员增补、卸职名单 7、市青企协理事增补名单 三、秘书处汇报市青联、市青企协2012年工作计划及近期 工作安排 四、讨论2012年工作 五、各位主席(会长)讲话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秘书长调整名单 根据青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经市青联六届委员会主席提名,建议调整李霏菲同志为铜陵市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秘书长,现予以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附: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秘书长调整名单 李霏菲共青团铜陵市委联络部部长

关于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增补的通报 为充实壮大青联力量,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市青联六届六次主席会研究决定,增补释果严等11位同志为我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现予以通报。 附件:市青联六届委员会委员增补名单

附: 铜陵市青联六届委员会拟增补委员名单 (共11人) 释果严,男,1981年11月出生,群众,专科学历,铜陵市九华山头天门大士阁主持(三胞〃少数民族〃宗教党派界别组)於永,男,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铜陵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师(科技卫生界别组) 郑玉明,男,198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铜陵边防检查站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政法〃金融界别) 李海棠,女,197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市人民医院宣传科科长(科技卫生界别) 张莉,女,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科长(公共管理界别) 周晓飞,男,1983年6月出生,团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科技卫生界别) 吴婷婷,女,1987年12月出生,团员,本科学历,铜陵市广播电视台播音主持(新闻文体界别组) 李全棉,男,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共管理界别) 钱志雄,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铜

青年联合会工作总结

青年联合会工作总结 20xx年,文山州青年联合会在中共文山州委的正确领导和省青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文山青联工作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青联交流、交友、交心,联人、联谊、联心的作用,积极学习贯彻省第七次团代会、州青联四届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实施州委“走出去”战略,为文山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典型和榜样团结教育青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一年来,团州委、州青联积极参与文山州的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不仅派出州青联副主席杨娅同志参加麻栗坡县的“三学”督察组工作,而且向扶贫点丘北县平寨乡木柏村直接派出了以州青联秘书长廖云华为组长,李永政为组员的“三学”指导组。“三学”指导组圆满完成了这次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还在团州委、州青联领导的支持下,无偿提供8吨水呢,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在木柏河上建设了一座宽阔的水泥桥,一举解决了当 地老百姓过河难的问题,共同构建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用典型和榜样团结教育青年一直是文山州青联努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积极贯彻团州委第七次团代会“打基础、树典型、创品牌、出特色”工作思路的重要内容。20xx年5月至10月,团州委、州青联与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人事局、州精神文明办公室联合举办了第三届文山州“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经过评审委员会严格认真的评选,评选出了20名正式候选人面向社会公示,最后评出了三七精英——崔秀明、制种能手——王达昌等十位第三届文山州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结果公布后即与州委宣传部共同发出了向崔秀明等“十大杰出青年”学习的通知,号召全州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向他们学习,在全州掀起了向十杰青年学习的高潮。10月,在第二届青年广场文化节上举行了隆重的十杰青年表彰、颁奖晚会,大张旗鼓地对十杰青年进行表彰,树立了当代文山青年的光辉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团员青年的一致好评,起到了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建功成才的效果。由团州委、州青联推荐的麻栗坡县青年农民李代文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崔秀明获“云南省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一大批省、州青联委员、十杰青年在青联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引起了组织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得到提拔重用,纷纷走上了副处以上领导岗位。 二、贯彻州委“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中越青春桥梁计划20xx年,中共文山州委制定了“走出去”战略,为文山实现“追赶式”和“跨越式”发展打牢基础。团州委、州青联积极响应州委“走出去”战略部署,于20xx年年初组织省州青联委员、团干部等一行17人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进行为期13天的学习考察,重点考察了泰国的经济发展及旅游业,马来西亚的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新加坡的市政管理等。20xx年10月,团州委、州青联又组织省州青年委员、机关团干部等一行20人分别考察了广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门等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青年工作特色、城市建设等。通过连续两次“走出去”的学习考察活动,青联委员和团干部们的视野得到了扩展,进一步了解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的成功经验,增强了青年干部对外部世界高速发展的感性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青年干部的整体素质,强化了青联委员和团干部的对内对外开放意识,受到了广大青联委员和团

团市委各部室工作岗位职责

团市委各部室工作岗位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和承办团市委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团市委机关内外联系,转达和督办书记室交办事宜;负责泉州市青年运动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编写工作;围绕泉州市纪念五四运动92周年暨“高举团旗跟党走、青春奋进促跨越”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会、第三届海峡论坛·闽南文化节志愿者活动等全市团的重要活动、会议,做好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电、机要保密、来信来访、档案图书、安全保卫、值班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团市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办理。 办公室主任职责: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办理机关内外联系、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团市委重大会议、活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转达和督办书记室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责:协助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机关内外联系工作;围绕全市团的重要工作部署,负责组织调查研究、综合文字工作等; 办公室科员职责:协助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及行政后勤事务;泉州市青年运动史资料的收集、整理、

研究和编写工作;机关文秘文电、机要保密、来信来访、档案图书、安全保卫、值班工作等; 办公室办事员职责: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计生管理、工资办理等。 组织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全市共青团组织、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团的基层组织、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团市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职称、离退休等项工作;负责团费收缴和团员证管理工作;协助党组织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做好选拔、培养和管理团干部;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指导全市农村、两新组织团的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青少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市农村青年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培养农村青年致富人才,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开展全市重点社会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指导县、乡团组织换届工作出台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五四主题活动;指导出台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开民用工业服务农村青年就业创业促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开展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建团工作。 组织部部长职责:负责组织部全面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共青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干(员)队伍建设;负责团干部协管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