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 消防法
1.1. 消防工作方针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1.2. 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2.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2.2. 消防重点单位 特殊职责 (基本职责之外)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2.3. 其他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
其他


1.3. 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 中的权利与义务


1.4.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4.1.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4.2. 备案抽查
除以上两点的,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1.4.3. 建设单位,工程验收后
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4.4.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4.5.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1.4.6. 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1.5.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 消防安全检查
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直接给予责令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


1.6. 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1.7. 关于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
明确消防产品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使用销售不合格/国家明淘汰的消防产品
明确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规定依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国家/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
2.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明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处罚
2.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制度

1.8.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1.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执业人员
2.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
3.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及执业人员

1.9.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9.1. 设6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9.2. 例
1.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审核或不合格,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2.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虚假文件
--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 相关法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1.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从业资格的规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
2.3.1. 调整范围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如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被使用,则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3.2.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1. 调整范围
2.4.2.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2.4.3. 法

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1. 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2.5.1.2. 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
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阶段
--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
适用于法律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当场作出的,对公民,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6.1. 行政许可的设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2.7.1. 失火罪
2.7.1.1. 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2.7.1.2. 立案标准 (之一)
2.7.1.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他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10户以上家庭房屋及其他生活资料烧毁; 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1.3. 刑罚
2.7.1.3.1. 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2.7.2. 消防责任事故罪
2.7.2.1.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2.7.2.2. 立案标准 (之一)
2.7.2.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2.3. 刑罚
2.7.2.3.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3. 重大责任事故罪
2.7.3.1.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7.3.2. 立案标准 (之一)
2.7.3.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3.3. 刑罚
2.7.3.3.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4.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7.4.1.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7.4.2. 立案标准 (之一)
2.7.4.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4.3. 刑罚
2.7.4.3.1.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7.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7.5.1.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7.5.2. 立案标准 (之一)
2.7.5.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发生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5.3. 刑罚
2.7.5.3.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7.6.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7.6.2. 立案标准 (之一)
2.7.6.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6.3. 刑罚
2.7.6.3.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7.7.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7.7.2. 立案标准 (之一)
2.7.7.2.1.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7.3. 刑罚
2.7.7.3.1. 对直接责任人员: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部门规章
3.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
3.2.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 的两项责任落实制
3.2.2.1. 消防安全责任制
3.2.2.2.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2.3. 消防安全责任人 的消防安全职责
3.2.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3.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2.3.3. 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2.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的操作规程
3.2.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3.2.3.7. 组织制定符合本

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4. 消防安全管理人 的消防职责
3.2.4.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2.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2.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2.4.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定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2.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3.2.4.7.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4.8.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4.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5.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3.2.6. 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3.2.6.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3.2.6.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2小时一次巡查
3.2.6.3.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防火检查
3.2.6.4. 其他单位至少每月一次
3.2.6.5.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3.2.6.6. 对火灾隐患按规定进行及时、坚决的整改
3.2.6.7.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3.2.6.7.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2.6.7.2.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至少每半年一次培训
3.2.6.7.3. 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2.6.7.4. 单位应当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
3.2.6.7.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3.2.6.7.4.2. 其他单位,至少每年一次
3.3.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3.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4.1.1. 适用范围
3.4.1.2.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3.4.1.3.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3.4.1.4. 专家评 审制度
3.4.1.4.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组织专家评审的建筑工程
3.4.1.4.1.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3.4.1.4.1.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消防安全的
3.4.1.4.1.3. 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3.4.1.4.2. 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3.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1.1. 适用范围
3.5.1.2.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3.5.1.2.1.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5.1.2.2.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
3.5.1.2.3.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3.5.1.2.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5.1.2.5. 根据需要进

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5.1.3. 分级监管
3.5.1.3.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5.1.3.2. 公安派出所
3.5.1.4. 火灾隐患判定
3.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6.1. 调查任务
3.6.2. 管辖分工
3.6.2.1. 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3.6.3. 调查程序
3.6.3.1.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适用简易调查程序,1名调查人员
3.6.3.2. 除以上,适用一般调查程序,不得少于2人
3.6.4. 复核
3.6.4.1. 当事人有异议,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6.4.2. 对省级消防机构做出认定有异议,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6.5. 处理
3.6.5.1. 立案侦查/行政处罚/移送调查
3.7.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3.7.1. 适用范围
3.7.1.1.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7.1.2.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惟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3.7.2. 市场准入
3.7.2.1. 强制性产品 认证制度
3.7.2.1.1. 由具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3.7.2.2. 消防产品 技术鉴定制度
3.7.2.2.1. 新研制的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3.7.2.2.2. 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3.7.2.2.3. 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3.7.3. 产品质量责 任与义务
3.7.4. 监督检查
3.7.5. 法律责任
3.8.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3.8.1. 资质许可制度
3.8.2. 分级和条件
3.8.2.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的资质
3.8.2.1.1. 一级、二级、三级
3.8.2.2.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 资质
3.8.2.2.1. 一级、二级
3.8.3. 资质许可程序
3.8.3.1. 明确许可主体
3.8.3.1.1. 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3.8.3.1.1.1. 拟批准为一级资质的, 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3.8.3.2. 规定许可程序
3.8.3.2.1. 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3.8.3.2.2. 包含申请材料内容、申请受理、审查时限等要求
3.8.3.3. 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3.8.3.3.1. 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核查
3.8.3.3.2. 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3.8.3.4. 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3.8.3.4.1. 3年
3.8.3.4.2. 届满需续签的,在届满3个月前, 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3.8.4. 规范服务活动
3.8.4.1. 规定服务机构执业范围和要求
3.8.4.2. 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3.8.4.2.1. 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把关
3.8.4.2.2. 两个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等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8.4.3. 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3.8.4.4. 规定备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3.8.4.5. 明确禁止行为
3.8.5. 监

督管理
4. 规范性文件
4.1. 注消暂行规定、考试办法
4.1.1. 注册工程师分级
4.1.1.1. 高级、一级、二级
4.1.2. 注册执业
4.1.2.1. 消防安全技术 职业活动
4.1.2.1.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4.1.2.1.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4.1.2.1.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1.2.1.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4.1.2.1.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4.1.2.1.6. 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4.1.3. 权利义务
4.1.3.1.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1.4. 考试实施办法
4.1.4.1. 成绩管理
4.1.4.1.1. 一级三年一周期
4.1.4.1.2. 二级两年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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