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_张用江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张用江 汪少鹏

内容提要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

原因。在我国的有关合同法的立法中应统一和明确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溯及力 法定解除权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长期以来,民法学者对合同解除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区别集中表现在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上:一是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二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①其理由集中体现在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论证中。

(一)关于协议解除

所谓“协议解除”,大陆法系称之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依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从而达到使合同效力消灭的目的。协议解除是不依解除权的行使为必要而能达到消灭合同的效力的一种合同解除方法。正如史尚宽先生指出的,“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所谓合意解除,非真正之解除,不适用关于解除之规定”。②合同既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而成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而予以解除,质言之,合同的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将这种约束力除去也同样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并纳入合同解除的范围之内,否则,便有当事人不得自由解除合同之嫌,反显得画蛇添足。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坚持协议解除不应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并不意味我们反对当事人可以用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是否承认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与要不要将此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任何内容的合同,至于是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还是消灭、终止或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只是合同的具体

①参见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3年版,第283页。

内容不同而已。订立合同是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协议解除合同是消灭一个已经存在的旧的法律关系,两者都是合同自由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将其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之中。

(二)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陆法系学者对此有三种观点: 1.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回复原状。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 3.折衷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①我国学者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争议较多,有以下主要观点: 1.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发

生效力。② 2.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

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③ 3.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④各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规定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如日本民法第5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解除权时,各当事人负有使相对人回复原状的义务,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183条、《德国民法典》第346条、旧中国民法第259条、《匈牙利民法典》第319条也都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美国法也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各个当事人均应把他从对方取得的东西返还给对方,尽可能恢复原状。⑤二是规定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如《原民主德国民法典》第79条第1款规定:“契约的变更或解除仅对未履行的剩余部分有效”。英国法在此问题上与美国法不同,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使合同向将来消灭。⑥我国三个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赞同大陆法系学者的“直接效力说”,理由如下:

1.从解除的文义观察,解除是“卸去、消除”之意。⑦合同解除即消除合同对当事人约束力,视为合同自始不存在。“所谓解除,即解消其法律约束力之意”。⑧如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未完全消除,与解除文义不合。

2.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之保护。合同解除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以是否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之保护为主要衡量标准。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保护,这是因为:第一,当非违约方已为给付而违约方未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若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给付(11)2 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⑥⑦《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981页。

参见注⑤沈达明等书,第132页。

参见沈达明、冯大同、赵宏勋:《国际商法》(上册),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2年版,第132页。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0、552页。

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06页。

参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3页。

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506页。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11)3

标的物的所有权复归于非违约方。此时,违约方仍占有给付标的物,非违约方对违约方享有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并同时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竞合,①可择其一而行使,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若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给付发生效力,违约方取得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其未为对待给付,构成不当得利,非违约方对违约方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由所有权人之身份变为债权人身份。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故此种情形下对非违约方利益保护十分不利。②值得探讨的是,此种情形下,若非违约方不欲回复原状(即请求返还给付标的物),那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岂不是不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保护吗?(这也是持合同解除无溯及力观点的一项重要理由),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解除合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解除合同以及何时解除合同,是非违约方的自由。这种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不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如请求继续、支付违约金等),其利益同样可得到保护。第二,在违约方已为给付(如瑕疵给付)而非违约方未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同样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此种情形下,非违约方首先可拒绝受领,有已经受领的情况下,可行使解除权,使非约方取回其不当给付,显然对其有利。若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违约方只能接受不当给付,这显然对其不利。第三,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已对侍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同样对非违约方有利,此时,双方各自返还对方所为给付,符合双方利益。非违约方若不欲取回所为给付(即使给付发生效力),则可不行使解除权,转而寻救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3.我国学者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三种观点中的第一种观点(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坚持的人已不多了,呈逐渐衰亡之势。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从实质上讲是相同的,均认为继续性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部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因为这类合同(如物品使用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等)的解除无法回复原状。③这种观点曲解了回复原状的本意,把回复原状绝对理解为返还原物,这不符合回复原状的本质。回复原状既可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也可采取金钱返还的方式。《德国民法典》第346条,旧中国民法第259条都明确规定受领的给付为劳务或物品使用者,可以金钱返还的方式回复原状。还须明确的是,回复原状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利益回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并非一切均回到合同订立时。不能对回复原状作绝对化的理解。4.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之一是前者有溯及力而后者无溯及力,自合同终止无溯及力之反对解释,合同解除应有溯及力。

以上的论证旨在说明:所谓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之中,合同解除以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据此,我们将合同解除定义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很多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只成立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并不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实不然。

②关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优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梁慧星先生有详论,请参见前引梁慧星书,第157-158页。

二、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合同解除必有解除行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即为解除行为。①得为合同解除之权,谓之解除权。解除权既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前者为法定解除权,后者为约定解除权。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约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一)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对解除权的约定可以在原合同中进行(合同中的这种条款被称为“解除权条款”),也可以另外签订一个合同。不论依何种方式,当事人对解除权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民法学者胡长清先生将依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称为“契约上的解除。”②对于约定解除权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都有明文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1.在契约中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权者,在解除契约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已受领的给付的义务。……”日本民法第540条规定:“(一)依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解除权时,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旧中国民法对约定解除权未作明文规定,但旧中国民法学者及台湾民法学者都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另订合同为一方

或双方保留解除权。③我国合同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规定又具有中国特色。经济合同法第26

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是“协议解除”,而不是约定解除权,切不可混淆。也有学者认为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这种见解之错误王利明先生论述得较为详细。④技术合同法对约定解除亦未作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解除权发生的四种原因,其第四项(“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应当认为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我们认为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约定解除未作规定乃属立法漏洞,有待于将来立法时加以补充。合同法草案第95条对约定解除权作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方法、效力、解除权的消灭,准用法定解除的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甚为合理。

(二)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有针对一般合同而规定的,有针对个别合同而规定的,前者称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一般原因,如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原因,后者称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特别原因,如经济合同法第39条(租赁合同),第41条(保险合同)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本文探讨的是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一般原因。

1.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将债务不履行即违约规定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但各国立法对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债务不履行的种类即违约形成的规定并不一致。(11)4 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①②③参见前引陈瑾昆书,第286页;前引胡长清书,第412页;前引郑玉波书,第355页;前引史尚宽,第515页。前引胡长清书,第412、413页。

有学者认为解除行为包双方协议解除和一方行使解除权两种情况,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参见王铁军:《我国合同解

除制度立法研究》,载梁书文主编《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页。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11)5

英美法系也把违约作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但其对违约形态的分类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公约》均将违约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这是其共性,但是,两大法系及公约对构成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违约形态的具体规定却是完全不同的:大陆法系将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等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英美法系及《公约》将根本违约(英国法称为“违反条件”、美国法称为“严重违约”)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两大法系及《公约》对构成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违约形态的规定有无共同的地方?亦即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等之间有什么联系?我们的结论是:两大法系及《公约》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违约造成的后果是否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标准来衡量哪一种违约形态能够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的。我们的结论来自对立法规定的分析。尽管事实上,我们应当承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公约》对违约形态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大陆法系是以违约行为义务的性质和特点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英美法系及《公约》是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陆法系规定的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违约形态,从后果上讲,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即危害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公约》可谓殊路同归。例如,德国民法中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但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无合同解除权,应以违约后果来决定。《德国民法典》第32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双务契约所生应为的给付,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他方当事人得因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在一部分不能给付而契约另一部分履行对他方无利益时,他方得以全部债务的不履行,按第280条第2项规定的比例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即为履行不能,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其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按照英美法及《公约》的标准,即构成严重违约(根本违约);一部分不能履行,而另一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则表明债权的全部利益不能实现,也属严重违约。《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双务契构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迟延时,他方得催告其履行。催告期届至,一方仍不为履行,他方得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因迟延致契约的履行于对方无利益时,对方不需指定期限即享有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见,迟延履行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解除权的必然发生,只有他方催告后一方仍不为履行或迟延履行于他方无利益,他方才有权解除合同,仍是以违约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合同得以解除的标准。日本民法第543条、旧中国民法第256条之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325条的规定相同,日本民法第541条、旧中国民法第254条、第255条之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326条之规定类似。以上的分析说明,大陆法系对违约形态的划分标准虽与英美法系及《公约》的作法不同,但在决定能否作为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上,则主要以违约后果为标准,与英美法系及《公约》的作法相同。

2.对中国立法的检讨

我国立法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集中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存在诸多问题,以下逐一检讨。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所谓“协议解除”的规定,略过不论。其第2项第3项是关于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由于

没有履行合同”(第3项)。由于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大陆法系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一种情况,后者又属于履行不能的三种情况之一,另两种情况分别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和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①自无争议,已如上述。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并得请求对待给付,债权人无合同解除权。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其种类很多,不可抗力致履行不能便属其中之重要一种,谅无异议。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的”也属其中之一种。因此,因不可抗力致履行不能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乃种属关系。那么,该情形下的履行不能有无适用合同解除余地呢?让我们详细分析。若为单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本无对待给付义务,此时合同关系消灭,无须解除合同。若为双方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对此,各国

立法规定并无不同。③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因此而免除,则有不同之规定,共有三

种立法主义。其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其危险由债权人负担,此种立法发端于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瑞士债务法所采纳。其二,所有权主义,又称物权主义,即对合同标的物有所有权或物权者,负担其毁损失危险,若标的物所有权在债权人手中,债权人负担危险,其对待给付义务并不免除;若标的物所有权在债务人手中,债务人负担危险,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此时合同关系消灭。英美法系采取这种作法。其三,债务人主义,即债务人负担危险,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消灭,无适用合同解除之余地。德国民法、苏俄民法、泰国民法、旧中国民法采纳这种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人主义更值采纳,④我们认为史先生的见解不无道理,因为双务合同双方的给付有牵连关系,一方之给付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理应不得请求对方为对待给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部分履行不能,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此时一部分债权债务消灭,一部分债权债务仍能够履行,无须解除合同。如同一部分不能致其他部分的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主张债务人的给付为全部不能,从而免除全部对待给付义务,也无适用合同解除之余地。⑤债务人负担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的,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同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消灭,合同关系消灭,无须解除合同。此时,债权人尚未作出对待给付的,无须为对待给付;若债权人已为对待给付后,债务人的给付始为不能的,债权人的给付为无法律上之原因,得基于目的消灭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若在债务人的给付为不能后,债权人不知其事实而为对待给付的,得基于非债清偿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债权人知其事(11)6 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①②③④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570页。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瑞士债务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第24条。

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574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5条、日本民法第543条,旧中国民法第256条。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11)7

实仍为对待给付的,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①总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的,无适用合同解除之余地,同样,因不可抗力致履行不能的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乃属立法不当,应予修改。同样的错误还出现在合同法草案的第96条:“合同陷于履行不能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陷于履行不能的,原因有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有可归责于债权人之事由,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解除合同,在后两种情况下均无适用合同解除之余地,已如上述。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规定未区分违约的严重程度,一律赋予债权人合同解除权,只要债务人违约,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债权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是不妥当的,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②我们认为这种批评应予肯定。应当对解除权的行使作出适当限制,不论何种形态的违约,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债权人利益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解除权发生的四种原因,其第三种原因与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相同,应予修改,其第四种原因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这里暂不讨论。现就其第一、二种原因进行检讨:其第一项“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往的经济利益”、第二项“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相互交叉与重复,其第一项相当于《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其第二项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可能是迟延履行引起的,也可能是其他违约形态引起的,如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可能造成根本违约,也可能不造成根本违约。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是因为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采纳不同的违约形态分类标准,第一项采纳了《公约》的作法,第二项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作法。问题不在于不能吸收各种立法之优点,而在于要合理吸收并努力使各种制度相互匹配、不发生冲突,要将同一个分类标准坚持到底。第二,若按《公约》的分类标准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的掌握又不如《公约》那么严格,只须“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不须“剥夺”债权人应得利益便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放宽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第三,如严格按大陆法系的违约形态分类标准,那么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该项规定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只规定了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而遗漏了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是,要么采纳《公约》的违约分类标准,要么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标准,不能兼采两种类标准。技术合同法第24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1)另一方违反合同;(2)发生不可抗力;(3)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其第(2)项与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相同,此种情况下,合同关系消灭,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其第(1)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违反合同致合同履行不能,该情形属于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自无异议;二是一方违反合同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该情形

①参见旧中国民法第226、180条。

(11)8 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是否有适用合同解除之余地呢?关于何为“不必要”,学术界有多种解释,①我们认为应解释为合同的履行不能实现债权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合同目的不达较为合理。如认可这种解除,那么其第(1)项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则相当于《公约》中的“根本违约”。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自无异议。但是,这样一来,又出现了另一问题,即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1项第2项相互交叉重复的弊端,在技术合同法第24条第(1)项又再次出现了。因为,履行不能则必然造成目的不达;但目的不达则未必是履行不能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违约形态造成的,如履行迟延。其第(3)项“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公开”,如果是合同订立时已由他人公开,则属标的自始不能,导致合同无效,须解除合同;如果是合同成立后由他人公开,则造成合同履行不必要而不是不可能,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当无异议。

3.作者的观点

以上的比较分析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本从质上讲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对违约形态的划分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大陆法系以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英美法系及《公约》以违约后果为标准,导致两大法系及《公约》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大陆法系以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等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英美法系及《公约》以根本违约(或严重违约或违反条件)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我国立法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分散于三个合同法并存在诸种弊端,应作统一规定并予以修改和完善,其思路是:采用大陆法系对违约形态的分类标准,借鉴《公约》限制解除权行使(违约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违约剥夺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的作法,制定具体的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基于上述思考,我们提出以下情况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一部分履行不能,其余部分的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按全部债务不履行解除合同。(2)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无论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人均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相对人应规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债务,如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4)依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在特定日或期间履行,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迟延时,相对人无须催告,即有权解除合同。(5)债务人以完全给付的意思履行合同,但其履行与合同本质不符时,如果债务人补正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但补正履行迟延的,债权人可依非定期债务履行迟延经催告后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补正或债务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准用于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和定期债务迟延履行的规定解除合同。(6)因情势变更致合同履行于一方显失公平,在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后果的,受不利影响之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劳动合同(通用版本)

广东省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1—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2—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3—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4—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 l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 (b ) a ?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 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 b 减少保障的义务 c 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 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 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 a 保险合同无效; b 保险合同终止; c 保险合同中止; d 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 ) a 保险协议书 b 电报 c 电传 d 小保单 5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b投保单c暂保单d保险单; 6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 (c ) a 依法确定 b 以血缘关系确定 c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 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 (d ) a 批单 b 保险凭证 c 暂保单 d 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 附合性和射幸性 b 诚信性与法律性 c 公平性与自愿性 d 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a) a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c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 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 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 (a) a 单一风险合同 b 综合风险合同 c 一切险合同 d 农业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 a 保险利益 b 保险标的 c 保险条款 d 保险价值 12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c ) a 保险利益 b 保险内容 c 保险标的 d 保险主体 13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 (b )a 保险合同的主体 b 保险合同的内容 c 保险合同的客体 d 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 a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 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 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 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 (a) a 法定条款 b 法律条款 c 法定保险 d 格式条款

张小米的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张小米的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职责分歧一个机床操作工把大量的机油洒在他机床周围的地面上。车间主任叫操 作工把洒掉的机油清扫干净,操作工拒绝执行,理由是工作说明书里并没有包括清扫的条文。车间主任顾不上去查工作说明书上的原文,就找来一名服务工来做清扫。但服务工同样拒绝,他的理由是工作说明书里也没有包括这一类工作。车间主任威胁说要把他解雇, 因为这种服务工是分配到车间来做杂务的临时工。服务工勉强同意,但是干完之后立即向公司投诉。 有关人员看了投拆后,审阅了三类人员的工作说明书:机床操作工、服务工和勤杂工。机床操作工的工作说明书规定:操作工有责任保持机床的清洁,使之处于可操作状态,但并未提及清扫地面。服务工的工作说明书规定:服务工有责任以各种方式协助操作工,如领取原材料和工具,随叫随到,即时服务,但也没有明确写明包括清扫工作。勤杂工的工作说明书中确实包含了各种形式的清扫,但是他的工作时间是从正常工人下班后开始。 问题:⑴对于服务工的投诉,你认为该如何解决?有何建议? 答:对服务工应予表扬,因为他做了不是他分内的工作。对操作工要批评教盲。首先把机油洒在机床周围地上无疑是错误的,其次,机床操作工的工作说明书规定,操作工“有责任保持机床的清洁,使之处于可操作状态气显然,机油洒在机床周围地面已影响到机床操作J 其工作说明书虽未明确提及清扫地面,但清理地面机油应是操作工的责任。对车间壬任也应该予适当批评。因为没有一个合理.完善、准确的工作说明书,作为车间主任也有责任,而且,在处理问题时』也显得简里粗暴,缺乏细心和耐心,影响对问题处理的公平,公正。⑵如何防止类似意见分歧的重复发生? 答:A,对工作说明书进行修改,明确地面清洁皿责范围。B,借此契机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职责范围、工作说明书等条文进行全面检查,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准确,C,对公司管理层、包括基层管理者,要提高综合素质,改变工作作风,增强领导影响力,提高管理水平。 ⑶你认为该公司在管理上有何需改进之处? 答:A,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管理上要进行合理分工,重新定位,明确管理及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的有关条文要修改完善,措辞要清晰、细致,准械。说白了,该公司的管理玦乏工作分析,可以让一些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基层管理人员参与到岗位胆责的规划工作中来,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工作说明书。C,提倡爰岗敬业,发扬协作精神,避免在发生类似事件后找不到责任人,发生扯皮现象,因为工作中有些情况是无法预料的,再完善的工作说明书也不可能天衣无缝, 案例2:张小米的劳动合同 张小米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与你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 张小米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与张小米续订劳动合同。可是,张小米由于另一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张小米拨通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与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在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一听,张小米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张小米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求张小米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张小米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张小米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张小米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张小米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张小米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 “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来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2.5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一个月工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 果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利益分配上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相比存在不均衡性。而且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地位亦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因而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对有争议的条款和免责条款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这是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案例中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说明义务的种类、形式、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7日,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鄂N12265号货车向乙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期限为2004 年3月27日至200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合同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应否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项约定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005年5月13日9时左右,该车在上海某地100吨地磅上过磅时,因装载物较高,为预防车顶货物碰到地磅上的横梁,随车人员张某上车顶观察。当该车驶进地磅时,张某被横梁与车顶夹破头部倒在驾驶室顶部,当场死亡。甲公司赔偿死者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后,要求乙财保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乙财保公司认为死者张某是随车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拒绝理赔。甲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乙财保公司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10万元。 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的种类 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有两个解释和说明义务不得违反,一是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二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而被裁定机关认定为有争议的条款,从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履行该义务,将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结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系《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属法定义务。 尽管上述两种义务中有一个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此两种义务,将会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本案例的审理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对本案例的审理均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合同

江澜传媒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江澜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越宇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 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年【】月【】日在大连市西岗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互联网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以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 形式。 2.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内 容包括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专题内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3.短视频演艺: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内容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 演艺形式。 4.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括但不限于YY 娱乐平台、一直播、腾讯now、陌陌、奇秀、花椒、繁星、斗鱼TV、虎牙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5.短视频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音视频传播分享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短视 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6.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微 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7.公会/家族: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 相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包括互联网直播演艺、 短视频演艺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领域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互联网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互联网演艺经纪权益。 2. 协议期内,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的互联网演 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 3. 协议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互联网演艺外其他演艺事业经纪的优先合作权,即甲 方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活动提供经纪服务。 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 年,依此类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3.协议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 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勤勉的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互联网演艺经纪服务,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处理、 策划所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相关的活动及事务。甲方有权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互联网演艺相关合约。

20xx员工劳动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20xx员工劳动合同正式 版

20xx员工劳动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用人单位(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甲方):十堰市xxxxx 职工(乙方):张三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

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

2020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2020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2020 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2020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2020版)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劳动局印制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劳动纠纷处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劳动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性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它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均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及方式等条件缴纳,如一次性的缴纳或分期分批缴纳、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或成立后缴纳等。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缴纳,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缴纳,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但是,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方式及其不履行的后果有所不同。 1.财产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 篇一:保险试题10 代理人机考模拟考试结果10 篇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天国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段天国诉称:20XX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XX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825.68元。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即使理赔,也应扣除20%的免赔率。2.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伤者的4080.20元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理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XX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

江澜传媒直播演艺合同书

江澜传媒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江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越宇 地址:省市西岗区路1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 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年【】月【】日在市西岗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 互联网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以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 形式。 2. 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容 包括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专题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3. 短视频演艺: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容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 艺形式。 4. 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 括但不限于YY娱乐平台、一直播、腾讯now、陌陌、奇秀、花椒、繁星、斗鱼虎牙的及其 TV、子、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应用等。

5. 短视频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音视频传播分享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 限于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及其子、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 注册、开发的、应用等。 6. 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 (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7. 公会/家族: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 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容: 1.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围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包括互联网直 播演艺、短视频演艺及未来产生的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艺形式)领域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互联网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互联网演艺经纪权益。 2. 协议期,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 的互联网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 3. 协议期,乙方同意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乙方互联网演艺外其他演艺事业经纪的优先合 作权,即甲方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活动提供经纪服务。 二、协议期限: 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 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 动延续【3】年,依此类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三年,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3. 协议期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 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2020年员工劳务合同范本下载(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928-27 2020年员工劳务合同范本下载(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2020年员工劳务合同范本下载(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用人单位(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甲方):十堰市xxxxx 职工(乙方):张三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

广东省劳动合同样本【范本】

编号: 广东省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1、因工作安排或生产需要,甲方临时(3个月内)调动乙方工作岗位; 2、在半年或年终绩效考核中,乙方的绩效考核均为“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 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中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天云市政公司在办理保险的当天偏偏出了险,于是,引发了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市政公司)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10万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金理赔款18534.44元,合计118534.44元。 2004年9月2日,天云市政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其在华东木业公司工地施工的人员投保 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附加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就在当天的下午18时10分,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于2004年9月9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18534.44元。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云市政公司以工伤赔偿了谢某家属14.5万元。谢某家属同意天云市政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权益人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请求权人,无权提起索赔;且谢某不是天云市政公司员工,不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赔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其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谢某属于其中一员,应当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谢某的继承人已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天云市政公司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由于确认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即确认谢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时间最终为2006年4月,故天云市政公司目前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 判决。 当事人说 原告投保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 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 原告天云市政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保险期限均自200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30日24时止。同日18时许,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后于9月9日死亡。2006年4月2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以谢某的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属14.5万元。事后,原告依据2004年的两份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 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继承人,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是原

20xx员工劳动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772 20xx员工劳动合同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员工劳动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用人单位(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甲方):十堰市xxxxx 职工(乙方):张三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

广东省劳动合同参考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广东省劳动合同参考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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