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前言

1998年国务院批复了《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按照《“九五”计划》的要求,经过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努力,到2000年底,太湖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局部地区水质有所改善。但是,距实现《“九五”计划》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部分目标没有如期完成。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体现了从工业点源污染控制为主向工业点源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转变;从城市污染控制为主向城市与农村污染控制相结合的转变;从陆上污染控制为主向陆上与水上污染控制相结合的转变。提出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湖滨带建设,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继续开展污染底泥疏浚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执法监督力度等措施。并对“十五”期间的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本计划必将推动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使太湖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一章总论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 6.《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149-93);

8.《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1.《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12.《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国函[1998]2号);

13.《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

※:所引标准有新标准颁布,则执行新标准。

1.2 编制原则

1.2.1 以《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为基础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措施,在《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中作了明确规定,应继续执行。经过“九五”期间的实践检验,“十五”计划需要加大城市及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补充有效控制磷、氮污染物的措施,启动湖泊生态恢复工程并发挥作用,重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使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得到更好的落实。上承“九五”,下接“十一五”,为实现2010年

太湖水质目标奠定基础。

1.2.2 确保太湖重点污染水域水质明显改善

实现太湖重点污染水域“十五”期间水质明显改善的目标,是实现2010年全流域水质目标的基础。抓好梅梁湖和五里湖为代表的西北太湖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计划重点。在重点水域,要集中投资、集中项目,把削减排污量、改善水体交换能力、建设湖滨防护带、清除污染底泥、改造机动船等工程措施,与控制养殖污染、合理施用化肥、禁用含磷洗涤剂等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各项措施形成规模效应。

1.2.3 行政首长负责制

治理太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承担“十五”计划中规定的资金筹措、政策落实、项目进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任务。依靠统一规划,调动各方积极性。

1.3 计划范围与分区

1.3.1 计划范围

太湖“九五”计划的范围为:太湖和太湖上游地区,以及与太湖有关的主要出入湖河流(含望虞河、太浦河等),包括江苏省苏州市区、吴江市、无锡市区、锡山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宜兴市、常州市区、武进市、溧阳市、金坛市、丹阳市(部分)、丹徒市(部分),以及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余杭市、临安县。其中望虞河、太浦河还涉及江苏省常熟市(部分)、张家港市(部分)、浙江省嘉善县(部分)及上海市青浦区(部分)。

《计划》在“九五”计划的基础上将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嘉善县扩大为全部区域。

1.3.2 计划分区

计划范围按水系分布和行政区界划分为2 个规划区、7个控制区、23个控制单元(见图和附表1)。

两个规划区分别为江苏省规划区和浙江省规划区。

江苏省规划区由无锡控制区、常州控制区、苏州控制区和镇江控制区共4

个控制区组成,包括苏南运河、锡北运河、直湖港、南溪河、兆鬲太水系、常武地区水网、丹金溧漕河、园区娄江、运河苏州段、狄塘、太浦河、吴淞江、运河丹阳段、运河丹徒段等14个控制单元。

浙江省规划区由杭州控制区、湖州控制区和嘉兴控制区共3 个控制区组成,包括运河杭州段、东苕溪杭州段、上塘河杭州段、东苕溪湖州段、西苕溪、长兴水系、东部平原河网、嘉兴运河和嘉兴河网共9个控制单元。

本计划以控制单元作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监督治理效果的基础单元。1.4 计划期限与指标

1.4.1 计划期限

基准年:2000年

计划期限:2001~2005年

1.4.2 计划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湖体基本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总磷(TP)、氨氮(NH3-N,仅饮用水水源地加此项指标);

参考指标:总氮(TN)、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C);

出入湖河流基本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总磷(TP)。

参考指标:氨氮(NH3-N)。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基本指标:化学耗氧量(COD)、总磷(TP);

参考指标:氨氮(NH3-N)。

1.5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计划区域产污排污集中、水体交换能力差是制定“十五”计划应给予重视的环境背景条件。

1.5.1 产污、排污集中

太湖流域地跨江苏、浙江、上海和安徽三省一市。流域面积36500 km2,其中江苏省占52.5%,浙江省占33.4%,上海市占13.5%,安徽省占约0.1%。流域内有37个大中城市及县级市。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1980~1998年太湖流域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17倍。尽管太湖流域土地面积只占全国总面积的0.4%,但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的10%(1997年底),达7496亿元;人均GDP为全国人均的3倍多;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3.1%;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12.2%;财政收入占全国的15.7%;是我国经济发达、工业化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在这一区域内,2000年排放COD 49.15万吨、TP 1.44

万吨、NH3-N 13万吨,单位面积的污染负荷产生量和排污量也是全国较高的区域之一。

1.5.2 西、北太湖水体交换能力差

由于环太湖大堤的修建和入湖河道的人为控制,实际上太湖已接近封闭湖泊。太湖的水量交换需近一年时间。太湖主要补给水量来自西南部的苕溪和西部的南溪水系,约占总入湖水量的70%。而出湖水量主要通过东太湖进入太浦河经黄浦江入海,约占总出湖水量的60%~70%。太湖水体交换的活跃区在东南部,而太湖污染物主要来自流域的西北部(常州市)与北部地区(无锡市)。约占全太湖三分之一的污染物通过西北部的直湖港、北部的梁溪河进入梅梁湖与五里湖,使交换能力本来就差的西、北部太湖水质严重恶化。

第二章太湖水污染防治现状与“十五”计划的重点

2.1 水质现状

2.1.1 太湖湖体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

根据2000年太湖湖体20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评价:

高锰酸盐指数达Ⅲ类和Ⅳ类水质标准的监测点分别为17个和3个,所占比例分别为85%和15%;总磷除1个监测点达Ⅳ类水质标准外,其余19个监测点全为劣Ⅴ类;氨氮14个监测点达Ⅰ类标准,占65%,1个监测点达Ⅳ类水质标准,占5%,其余5个监测点为Ⅴ类或劣Ⅴ类。太湖湖体水质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磷(详见附表2)。

2.1.2 环湖河流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和氨氮

环湖河流28个断面全部超Ⅲ类水质标准,其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超标率89%,除2个断面为Ⅱ类,1个断面为Ⅲ类,7个断面为Ⅳ类外,其余18个断面均为劣Ⅴ类。其次为氨氮,19个断面超Ⅲ类,超标率为68%。高锰酸盐指数4

个断面超Ⅲ类,超标率为14%(详见附表3)。

2.1.3 省、市界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和氨氮

所有50个省、市界断面均超过“九五”规划规定的2000年水质目标(Ⅲ类或Ⅱ类水体),为Ⅳ~劣Ⅴ类水质,超标因子以总磷为主,其次为氨氮。总磷:达Ⅲ、Ⅳ和劣Ⅴ类的断面数分别为3、15和32个,分别占6%、30%和64%。

氨氮:达Ⅰ、Ⅳ、Ⅴ和劣Ⅴ类的断面数分别为6、12、7和25个,分别占12%、24%、14%和50%(详见附表4)。

2.1.4 污染控制单元对应的29个控制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和氨氮在29个控制断面中,仅有3个断面达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达标率仅为10%。在超标断面中,总磷超标断面25个,氨氮超标断面18个,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数断面仅4个,说明23个控制单元中以总磷为主要超标因子,其次为氨氮(详见附表5)。

2.2 污染物排放现状

2.2.1 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源及工业污染源尚须加强控制

“九五”计划对江苏、浙江工业污染源的总量控制要求是:COD排放总量为17.55万吨/年,TP为4019吨/年。2000年COD实际排放总量为16.17万吨/年,TP为3490吨/年,削减任务已完成。

“十五”计划2000年基线统计数据为:太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为49.15万吨、TP 1.44万吨、NH3-N 13.00万吨。高于“九五”计划目标的原因是:一是将“九五”计划中分散居民、畜禽养殖、湖滨污染及船舶污染4项中的部分统计数扩大为全部统计数,此外还新增加了农田面源流失、水产养殖及非耕地水土流失3项污染物量。二是将“九五”计划区域中的张家港等4个县市的部分区域扩大为全部区域。三是将13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统计数扩大为全部工业企业统计数。因此,“九五”期间,尽管太湖区域重点工业污染源COD削减任务完成,但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及所有工业污染源COD和总磷的排放总量仍大大高于环境容量,需要继续削减磷、NH3-N及COD污染物排放总量。

江苏、浙江两省现状排污量,均高于“九五”计划规定指标,见表2-1(各地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详见附表6,各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详见附表7)

表2-1 太湖流域2000年排放总量见附件

如表2-1所示,太湖地区2000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0.4亿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4.6亿吨,工业废水排放量远大于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与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的比例为2.3:1。区域污水集中控制工程处理的污水来自工业部分仍占重要比重。

2.2.2 污染物排放构成表明需要加强综合治理措施

计划区域污染物排放构成按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源、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及其他四大类划分,详见表2-2所示:

表2-2 太湖流域各类污染源产生总量百分比(见附件)

COD 以工业污染源排放为主,达44%;其次是城市生活源排放,占29%。因此工业污染削减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是《计划》的重点。

NH3-N以农业面源为主,达57%;同时还有城镇生活源和农村生活源共占38%。因此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同时在乡村、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脱氮措施。TP排放总量除农业面源来源略高,占38%以外,城镇生活源、农村生活源也是重点,分别占27%和28%。因此要对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源、农村生活源三部分同等对待,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治污措施。

2.3 “九五”计划项目实施现状

“九五”计划规定实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和8项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实施现状为:

2.3.1 城镇污水治理计划

太湖《“九五”计划》要求建设96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因行政区划和乡村合并等原因调整为54个。2000年底前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有29个,建设规模118.65万吨/日,其中江苏省26个,75.15万吨/日;浙江省3个,43.5万吨/日。在建项目25个。太湖流域2000年废水处理情况见表2-3。

表2-3 太湖流域2000年废水处理情况(见附件)

2.3.2 八项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饮用水保证工程、截污河道整治工程、水利调控工程及清洁生产项目4项工程已动工并见成效。其中,望虞河引水工程已完工,“九五”计划要求枯水年调水28亿立方米,2000年(平水年)实际调水3.9亿立方米。

江苏的湖滨防护带工程、前置库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及藻类收集与综合利用工程4项工程尚未动工或仅完成了少部分(详见附表8)。

2.3.3 湖面污染控制工程

太湖流域12万条船舶中,座舱机船基本上安装了油水分离装置,多数挂浆机船加装了接油盘等防污设施,但是使用率较低,约为30%左右。计划规定至1998年底东太湖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亩之内,现主要分布在江苏省苏州市辖区内的围网养殖面积仍达2.5万亩(包括1万亩轮养)。

2.3.4 工程投资情况

“九五”期间太湖治污计划投入129.5亿元,实际投入约100亿元,资金缺口为30亿元,主要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没有落实。

2.4 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湖泊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湖泊集中全流域汇水,是流域污染的综合反映。既有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污染,又有过量施用化肥及大量畜禽养殖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还有湖泊开发利用方式违背生态规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全流域全面建立污染防治系统和生态恢复体系和长时间的努力。由于缺乏对上述问题的充分认识,“九五”太湖治理目标定得偏高,时限要求过紧,部分目标难以完成。

二是治理湖泊氮磷污染控制措施不落实。磷的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染(占入湖主控污染因子磷总量的60%)和农业面源污染(占入湖磷总量的28%),尽管在“九五”太湖计划中,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取脱氮除磷措施,但是流域内已经建成的29座污水处理厂只有几座有脱氮除磷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又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有效的治理技术,氮磷污染物没有得到有效削减,因此太湖流域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为总磷和氨氮。

三是部分企业污染反弹。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管理不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不严等诸多原因,太湖流域有10%的企业在实现达标后,仍有超标排放甚至偷排废水的现象发生,部分区域水质发黑发臭,造成上下游污染纠纷。而且这一地区即使废水达标排放,但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加上大量直排的生活污水已远远超过当地水环境容量,水体仍处于较高污染水平,致使很多水质断面不能达到规划的要求。

四是治污投入不足,资金到位晚,影响了治污工程进度。①投入不足。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例,“九五”期间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投资69亿元,实际完成投资约40亿元,缺口近30亿元,约占总投资的45%。②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在“三河三湖”国债项目专项中,1998年~2000年国家共批准26项太湖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是4.608亿元,地方转贷资金6.144亿元,目前已基本落实到位,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理想,据建设部统计,到2000年底,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只有计划的41.3%,而且大部分是1999年和2000年才陆续投入的。③银行贷款不足。因为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担保等不符合银行评审要求,致使前期工作不充分,很多项目不能得到银行贷款。④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如江苏省2000年污水处理费才收到0.6元/吨水。

多年来,环保治理项目没有固定资金投入渠道,治理进度、治理效果要依赖于治理资金到位时间、到位程度,严重制约了太湖治理进程,加上污水处理厂从立项到竣工至少要3年时间,太湖治理显效时间将滞后于处理厂投产运行时间。

五是需加大太湖自净能力。太湖是浅水湖,淤泥沉积,加之马山岛等地的不合理围垦和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使太湖西北部水体交换能力更差,水体滞留时间长达300天,在削减入湖排污总量的同时,必须人工提高太湖自净能力。2.5 “十五”计划重点

2.5.1 完善以总磷为控制重点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统

建立总磷、氨氮、化学耗氧量三项指标的总量控制系统,按省市界断面、重点控制单元断面、入湖河流断面对应的排污控制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十五”计划确定10个重点控制单元为重点控制区,包括13条入湖河流,分布在无锡、常州、杭州、湖州四市,其排污量占太湖水污染物排放总负荷的75%,这10个重点控制单元分别为:无锡的苏南运河、直湖港、南溪河、兆鬲太水系;常州的常武地区水网;杭州市的东苕溪;湖州市的东苕溪、西苕溪、东部平原河网和长兴水系。

2.5.2 明显改善梅梁湖、五里湖重点水域水质

以梅梁湖、五里湖为重点水域,因此削减无锡、常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该水域水体交换能力,清除污染底泥和生态恢复工程项目,均作为太湖“十五”计划优先项目。

2.5.3 全面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及跨省市界断面水质

“十五”计划将苏州浦庄、小湾、贡湖水源地,嘉兴平湖、平湖东区、平湖北区、当湖镇、魏塘镇和西塘镇水源地,湖州德清区和长兴雉城水源地(集中供水工程),以及50个跨省市界断面列为水质重点保证区。

2.5.4 继续深化环境管理措施

“九五”计划中的限制围网养殖、控制机动船污染、禁止建设和搬迁旅游设施、巩固禁磷成果、限制化肥使用等措施,需要继续强化依法监督管理,以增强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太湖“十五”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本《计划》在继续完成“九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治污工程、生态恢复工程和强化管理工程三大工程方案。进一步突出对磷污染物的控制,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治理生活污染源,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建立环太湖湖滨保护带、主要出入湖河流和入湖河口生态保护带、生态清淤及引江济太等生态恢复措施。重点治理西北太湖,保护东太湖。

3.1 太湖“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

3.1.1 太湖水质目标

总目标: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

分区目标:平水年80%水量保证条件下,5个重点湖区高锰酸盐指数由现状5.5~8.1 mg/L 控制到5.0~7.5 mg/L;TP由现状的0.10~0.26mg/L 控制到0.1~0.2 mg/L;TLIC由现状的58~75控制到55~65;TN在现状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见表3-1)。

表3-1 2005年太湖湖体水质目标(见附件)

平水年80%水量保证条件下:

(1)全部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Ⅲ类。

(2)28个主要出入湖河流断面高锰酸盐指数达Ⅲ类标准,TP和氨氮分别提高一类达Ⅳ类或Ⅴ类,现状优于上述标准的断面水质不得降低(详见附表3)。

(3)太湖流域50个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要求同上(详见附表4)。3.1.2 “十五”太湖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1)太湖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十五”太湖地区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为:COD为37.81万吨/年,在2000年49.1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3%;TP为1.24万吨/年,在2000年1.44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4%;NH3-N 为9.91万吨/年,在2000年13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4%。太湖“十五”各省及地级行政区总量控制目标见表3-2(各地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详见附表9,各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详见附表10。)

表3-2 太湖各省及地级市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十五”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

(2)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为有效控制进入太湖水体的污染物总量,从太湖地区70余条入湖河流中筛选了13条入湖河流实施总量控制。这13条主要入湖河流污染负荷占全部河流入湖总量的比例分别为:COD 75.2%、TP 76.3%、NH3-N 71.0%。

13条主要入湖河流,污染物允许入湖总量为:COD 7.08万吨,在2000年10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9.2%;TP 659.6吨,在2000年935.7吨的基础上削减29.5%;NH3-N 1.5万吨,在2000年2.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9.5%。各入湖河流允许入湖污染物总量见表3-3。

表3-3 污染物入湖现状及“十五”入湖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

3.2 治污工程计划

3.2.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江苏省:2000年,江苏省太湖流域工业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43.6万吨/日。至2001年,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能力可达102.98万吨/日;本计划规定2005年底前完成76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理能力161.5万吨/日;因此,至2005年底,江苏省将形成264.48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规模。按管网配套系数0.8、污水处理厂纳容系数0.8计,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能力可达169.27万吨/日,预计2005年江苏省工业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约236.3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率水平可达70%以上。本计划还包括2005年前开工、2008年建成的

1座污水处理厂,其规模为5万吨/日。

浙江省:2000年,浙江省太湖流域工业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67.7万吨/日。至2001年,浙江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能力可达93万吨/日;本计划规定2005年底前完成14项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处理能力156.1万吨/日;因此,至2005年底,浙江省将形成249.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规模。按管网配套系数0.8、污水处理厂纳容系数0.8计,浙江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能力可达159.4万吨/日,预计2005年浙江省工业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约168.6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率水平可达70%以上。

上海市:“十五”期间,上海市计划在太湖流域范围内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2座,其处理规模为6.5万吨/日,均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

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A2/O法)处理工艺(详见附表11)。

上述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投产后,具备削减COD 16万吨、TP 0.36万吨和

NH3-N 0.9万吨的能力。

到2003年底前,五里湖、梅梁湖周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先期建成;到2005年底前,整个太湖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必须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加强科学规划和投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方案审查、资金安排、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管网建设的督促检查。在审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管网系统不配套的项目设计方案,一律不予批准;管网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管网系统未配套建成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在小城镇布局调整中,应加强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配套管网的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鼓励设施共享,小城镇的建设规模要考虑当地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承载力,在小城镇规划期间要同时考虑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三省市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要进行研究,组织示范,逐步执行。3.2.2 城镇垃圾处置工程

建设城镇垃圾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13项,分布在苏州、无锡、杭州、嘉兴和湖州市,处置规模为5050吨/天。其中垃圾无害化处置及卫生填埋场工程8座,垃圾焚烧场2座,危险废物处置2座,垃圾发电场1座。江苏省共4个工程项目;浙江省共9个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2)。

江苏、浙江两省要以13条入太湖的河流及太湖周边乡镇为重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示范。

3.2.3 工业污染源控制工程

(1)严格限制排放。对所有工业企业提出全面达标要求;对那些仍然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已经达标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进一步减少排污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对超标排放和偷排企业要严厉惩处,给予限产、停产甚至关闭的处理。

(2)坚决关停并转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对于染料、制药、化工、皮革、漂染、造纸等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在2002年底前,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关停禁改转迁。

(3)切实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保管理。特别是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要求。

(4)所有企业都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把太湖流域建成全国清洁生产基地。对30家磷污染物排放大户和57家氮污染物排放大户实施总磷和氨氮总量削减控

制措施。工业污染源控制工程共计87项,其中江苏省62项,浙江省25项(详见附表13和附表14)。上述工程投产后,可具备削减总磷30.9吨、氨氮 629.7吨的能力。

3.3 生态恢复工程计划

3.3.1 引江济太工程发挥效益

(1)继续实施《望虞河引水应急方案》,加大望虞河引水量,加强望虞河两岸污水控制,考虑相应的望虞河西岸、东岸封堵工程,以及调水带来的泥沙沉淀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研究和制定常州、无锡市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后实施截污导流方案,削减入梅梁湖、五里湖污染负荷。

(3)论证望虞河引长江水,形成梅梁湖翻水入长江的新流向通道,使长江水与梅梁湖湖水产生互动效应,加大自净能力的方案。

3.3.2 生态恢复系统工程

要依据太湖流域的自然环境,加快建设包括防护林、湿地、水生植物在内的复合型生态防护林体系。2001年底前完成大堤绿化带建设。2005年底前建成主要河流两岸绿化带、太湖湖滨防护带、入湖河口湿地示范工程和水生植被恢复工程等。

(1)湖滨带建设工程

在“九五”湖滨防护带工程基础上全面建设环湖湖滨带,环湖道路靠湖体一侧(长约300多公里,宽50米至数百米)区域的生态防护带建设,按农田林网、防岸林体系和环湖林带进行建设。每网220~300亩;西部沿岸各入湖河道两岸设置40~50米宽林带;入湖河道各支流沿岸设置10~20米宽林带;结合太湖大堤的建设,因地制宜采用草本和灌木植物;沿岸丘陵应根据地貌类型发展林果茶等,逐步形成乔灌草三层结构。

(2)前置库和湿地建设工程

包括13条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的湿地建设、湖荡水生植被恢复建设等。其中,已有的湿地要加以修复和维护;沿河两侧湿地可按照微地貌类型改造成太湖前置库,利用水生植物净化污染物;部分低洼地和废弃沟塘可改造成前置库,利用氧化沟(塘)降解和水生植物吸收原理,净化入湖河流和径流中污染物。前置库的建设应与湖滨带生态建设相结合。

(3)水生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选择太湖西北部、西部沿岸浅水区和贡湖湾和竺山湖湾做为重点区域,修建防护桩,按沿岸带地貌,修复挺水、漂浮、沉水和浮叶植物群落。严禁任何形式的网围、网箱养殖和吸螺蚬作业,控制生态水位,促使局部水域水体中悬浮物加速沉淀,提高透明度,控制藻类水华,以利水生植物生长,开展水生植被恢复工程。由点到面通过人为干预,创建水生高等植物的适生条件,诱发和稳固藻型水体向草型水体的转化,一方面抑制蓝藻水华的发生和发展,另一方面,结合水草资源的利用,从湖体中取出营养物。

上述三类工程共计4项,全部在江苏省(详见附表15)。

3.3.3 生态清淤工程

(1)河道清淤工程

结合水利和航运要求,对太湖13条主要污染入湖河流和其它5条河流进行生态清淤,经初步估算,清淤量约1.6亿立方米,按基建项目要求,专项审批。

(2)五里湖、梅梁湖污染底泥疏浚工程

梅梁湖、五里湖淤泥量约为9900万立方米,生态清淤量约1044万立方米。列为优先项目,亦应按基建项目要求专项审批。

上述项目共计7个。其中江苏省4项,浙江省3项(详见附表16)。

3.4 强化管理工程计划

3.4.1 面源污染控制

一是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采取配额许可等措施,2002年底前把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亩以内。调整养殖结构,限制高污养殖项目。二是着力控制畜禽养殖污染,2001年底前环湖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要全部取缔和搬迁;2002年底前苏、锡、常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污水要实现达标排放;2003年底前全流域所有养殖场废水实现达标排放。三是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太湖湖周5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化肥和农药,流域其它范围内限制使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科学施肥用药,增加有机肥使用,2003年底前把化肥农药使用量降到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底前争取达到国内最低水平。发展节水、节肥、节药的农产品种植。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区,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

(1)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江苏省:至2001年底,无锡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常州市的武进市、溧阳市、苏州市的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市等太湖周边县(区)完成规模化养殖场(猪200头以上,奶牛40头以上或菜牛80头以上)治理任务;2002年~2003年完成太湖流域全部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整治后畜禽粪便全部综合利用,粪、尿不再排放水体。

浙江省: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对块状养殖地区,要积极引导以村为单位实行集中养殖,并对粪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畜禽集中养殖区和规模化养殖场通过畜禽粪尿的干湿分离,采取生物或机械处理措施,生产加工有机复合肥料,实现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利用,建设10个示范项目;建立10个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净化池等畜禽污水处理工程,推广“畜、沼、果(菜、鱼)”生态农业模式;建立2个蚯蚓养殖示范基地,利用畜禽粪便养殖蚯蚓,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效益。

(2)农田污染控制

江苏省:通过改变农业产业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把建设湖滨生态隔离带作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全面实施平衡施肥技术,控制不合理施肥和过量施用N、P肥料,积极引进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品种;建立2km2精准施肥示范基地,以地理信息系统和专家施肥系统为支撑,建立专业化供肥和施肥技术服务体系;减少碳胺及氮、磷、钾等单质肥料,提倡作物用肥品种复合化和专用化,力争到“十五”期末,使全区氮肥利用率提高5%~10%,单质肥料用量比“九五”期间降低30%。

(3)水产养殖污染控制

江苏省:禁止东太湖以外的其他湖区进行水产养殖,东太湖水产养殖面积严格控制在1.5万亩以内。调整东太湖渔业养殖结构,改进养殖技术,改单一鱼类养殖为鱼-蟹混养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减少精饲料的投放和残饵产生率。一级保护区内,鱼塘尾水需通过流域内沟塘和土地处理后方可进入水体。

浙江省:禁止在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水域网箱养鱼,控制重点水域的围网养殖规模;对部分敏感区域的鱼塘换水实行湿地、池塘和农田的土地处理措施,通过鱼塘换水灌溉农田、存储消化,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上述项目共计14项,具备削减COD 1.8万吨、TP 0.06万吨和NH3-N 2.5万吨的能力;其中江苏省10项,浙江省4项(详见附表17)。

3.4.2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定可行的水源保护方案和取水口水质保护应急方案,实施必要的生物和物化除氮、除藻措施,确保取水水质符合标准。自来水厂饮用水制水的尾水,应利用入湖河流支流,改造成氧化塘,经过逐级处理后方可排入湖体。

上述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共12项,其中江苏省3项,浙江省9项(详见附表18)。3.4.3 对特殊行业实施规范管理和禁令

(1)船舶污染控制工程

遵循“标本兼治、政策引导、综合治理”的原则,江苏省、浙江省及上海市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航行于太湖流域的船舶进行规范和管理。航行太湖流域的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要设置固体废弃物收集装置;客船、客渡船和旅游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座舱机船舶要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等防污设备或器材。

2001年底,航行太湖流域的所有挂浆机船都要按照规定安装油托盘;自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京杭运河浙江段;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新造挂浆机船在太湖及运河航行;2004年底,水泥船禁止进入浙江省太湖流域;2005年底,水泥船全部退出江苏航运市场,禁止挂浆机船进入京杭运河江南段。

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要一并考虑和建设船舶废弃物和污水的接收处理设施,以保证上述船舶固体废弃物和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处理。

(2)旅游污染控制

禁止在江苏省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已经建成的要做到污水达标排放,否则限期搬迁或关停。

(3)巩固禁磷措施

江苏省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继续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三级保护区内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特殊行业污染控制共计8项,其中江苏省3项,浙江省5项(详见附表19)。3.4.4 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太湖流域1035家重点工业企业应尽快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动态监测。太湖湖区及主要入湖排污口每年进行1~2次污染物排放量及入湖量实测,所有入湖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设2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在5个饮用水源地(小湾里、贡湖、白杨湾、横山水厂、园区水厂)、4个湖区(湖心、湖东、西部沿岸、梅梁湖),以及14个主要省界断面(见附表4标注为﹡的断面)。同时加强太湖水环境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加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及信息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操作性强的应用性研究并建立一些示范工程。

管理能力建设等项目共计17项,其中江苏省9项,浙江省6项,上海市2项(详见附表20)。

在完成上述项目后,太湖地区具备削减主要污染物:COD 17.8万吨、TP 0.45

万吨、NH3-N 3.46万吨的能力;控制农业面源及各项强化管理措施还会产生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效果。

第四章太湖“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

4.1 计划项目与投资

本计划中的治污工程、生态恢复工程和强化管理工程3大工程共包括255

个项目,总投资220.1亿元。分别划分为下述九种类别:

(1)城镇污水处理共93项,投资107.3亿元;

(2)垃圾处理共13项,投资12.7亿元;

(3)工业点源治理共87项,投资1.1亿元;

(4)生态恢复共4项,投资20.8亿元;

(5)清淤共7项,投资39.8亿元;

(6)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共14项,投资23.0亿元;

(7)饮用水保证共12项,投资14.0亿元;

(8)特殊行业控制共8项,投资0.9亿元;

(9)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共17项,投资0.6亿元。

分省投资需求见表4-1。

由表4-1得出,江苏省共176个项目,占总项目数的69.0%;浙江省75项,占29.4%;上海4项,占1.6%。

总投资220.1亿元中,江苏省132.4亿元,占总投资的60.2%;浙江省84.8亿元,占38.5%;上海市投资2.9亿元,占1.3%。

表4-1 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分项目类别投资表(见附件)

4.2 筹资方案

太湖治理的投资应主要由地方承担,依靠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制,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太湖流域3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为主,并从地方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一部分。

太湖“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总投资220.1亿元,要争取多渠道筹资方式,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依据目前国家的投资政策,国家可以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国家补助项目总投资的17%,其它项目的投资由地方承担。对于清淤项目,国家对建造挖泥船给予支持,其它费用由地方承担;对于湿地建设项目,国家适当补助支持示范项目的建设。

4.3 科学研究

4.3.1 加强工程方案论证

对拟提出的工程方案应做好前期论证,如:

(1)沿江现有工程自流引水论证

主要是论证从谏壁闸至浏河闸沿江的12个大闸引水济太能力,并分析其影响范围以及效果。

(2)开辟新运河引水论证

按年引水20亿立方米论证,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较为合理的新引水线路。并结合调水工程,于运河两侧建设湿地前置库和生态缓冲带,净化两岸污水。

(3)抓紧进行恢复马山岛,实施人工湿地计划的研究论证

为缩短梅梁湖、五里湖换水周期,利用湿地净化污水,进一步退田还湖,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

(4)太湖底泥疏浚方案论证

确定太湖清淤工程的位置、范围、深度和清淤方式与生态环境影响的关系,

制定指标体系来度量或评价清淤工程实施中和结束后的环境效果。

4.3.2 加强太湖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1)太湖地区营养物控制措施有效性研究

通过营养盐来源途径及来源量的调查和研究,准确把握主要污染物来源的途径和来源量,以及已经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去除量,跟踪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措施。

(2)农田面源控制措施的研究

包括农田生态系统控制和农村有机废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两个方面。

(3)生态渔业放养示范研究、水生植被恢复研究及示范性工程

包括品种的选择、生态系统结构设计、净化效果的分析、二次污染的影响和管理模式等。研究湿地恢复技术、湖滨带管理技术政策等。

(4)前置库规模、结构、功能及运行管理模式的研究

选择地势低洼处的河、沟、塘和地块进行前置库的示范工程研究,着重于前置库污染物净化的过程和净化能力研究,条件成熟后向全流域推广。

(5)蓝藻水华预警预报研究

对蓝藻水华爆发的范围、时间、影响范围及损失进行研究。

此外,还要开展污染水体修复、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和回用、水环境功能区划、湖泊总量削减及跨界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五章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5.1 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太湖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要统一行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1.1 江苏省、浙江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所辖太湖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省(市)太湖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每年对各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5.1.2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落实《计划》的国家补助资金等。

5.1.3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指导并监督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时,把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列入目录。

5.1.4 科技部

科技部进一步组织开展包括面源污染治理、受污染水体修复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研究工作,落实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关键科学问题的立项研究与工程示范。5.1.5 财政部

财政部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

5.1.6 建设部

建设部要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区域集中

供水工程,加强对太湖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

5.1.7 交通部

交通部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5.1.8 水利部

水利部合理配置太湖流域水资源;严格取水许可管理。采取节水、调水、清淤等综合措施;对引江济太和湖底清淤组织进一步论证,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太湖流域上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具体实施计划。

5.1.9 农业部

农业部指导并监督实施包括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政策指导,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5.1.10 国家林业局

负责太湖流域的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的职能。

5.1.11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指导并监督旅游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景点等污染治理计划的实施。

5.1.12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组织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计划》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太湖流域新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太湖湖体不得新增排污口。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5.2.2 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分期分批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依靠 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各类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加强流域水环境管理力度

尽快制定有利于强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的法规。

国家和地方在跨省界重点断面处和湖体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地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跨地市交界河流处和饮用水源地逐步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国家环保总局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太湖水质状况。

5.2.4 全面实行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主要水污染物(COD、TP和NH3-N)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总量控制制度。江苏省、浙江省及上海市环保部门要根据“十五”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省市长、地市县(市)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流域(区域)水污

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5.2.5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齐心协力、综合治理,执法监察要采取多种形式。一是自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三省市和各部门对国务院下达的治理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促进“十五”计划落实;必要时也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相互检查,相互促进。省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要主动向省市监察厅(委)报告环保执法监察情况,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用。二是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对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效果显著的,要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国务院批复意见的,甚至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全面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制的检查结合起来,确保每年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四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不负责的,完成治理目标和任务不得力的,对治理工作缺乏责任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2.6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运营机制和价格机制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一是在实施工程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资金筹措、运行机制、成本效益等问题,把工程建设同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即,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并实施筹资、管理、运行的改革规划。

二是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要逐步改变现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仍然较低的现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加以提高,实行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对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其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不予立项。

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的价格方案,逐步建立一种用水要花钱,多用水要多花钱;排污要花钱,多排污要多花钱的合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定额,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

2017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7

2017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知识竞赛题目附答案 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是“()、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A、节水优先 B、治水兴水 C、科学谋划 参考答案:A 2、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A、水权、水市场理论 B、综合治理 C、保护和节约用水 参考答案:A 3、我国将每年的3月22~28日定为中国水周。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4、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5、世界总水资源量中仅()为可利用的淡水。 A、0.01 B、0.02 参考答案:A 6、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7、()是太湖流域最大的人工河道之一。 A、太浦河

B、七浦塘 C、娄江 参考答案:A 8、我国,淮河又被称为“悬河”或“地上河”。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9、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以()为主。 A、溃坝洪水 B、暴雨洪水 C、山洪 参考答案:B 10、一旦水管冻结了,应当用热毛巾裹住水龙头帮助化冻,也可以用火烤或开水烫。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11、北魏时期,郦道元著有(),成为中国水文地理考察的最早记录。 A、《管子》 B、《水经》 C、《水经注》 参考答案:C 12、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C、可持续发展型 参考答案:A 13、下列不属于生活饮用水健康指标的是()。 A、色度,浑浊度 B、酸碱度、总硬度 C、重度、流速 参考答案:C 14、下列情况,可以免去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是()。 A、发生火灾时,消防车需要应急取水 B、企业要在某地打井

太湖水环境问题

《水环境》课程论文 学院 xxxxxxxxx 专业水文水资源工程 年级 xxxx级 学号 xxxxxx 姓名 xxxxxx

目录 1引言 (2) 2我国湖泊水质概况 (3) 2.1水污染情况 (3) 2.2湖泊水体富营养化状况 (4) 2.21我国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概况 (4) 2.22“三大湖”水体富营养化情况 (4) 3本文研究目的以及研究对象 (5) 3.1太湖自然状况 (5) 3.2太湖水环境状 (5) 3.2.1污染原因以及来源 (5) 3.2.2太湖治理 (6) 3.2.3太湖水质变化过程情况 (7) 4结语 (9) 太湖水环境问题 摘要:本文以太湖流域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大量资料,总结分析了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以及治理情况。结果表明,经过治理,太湖流域的水质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由早期的中度富营养化转变为现在的轻度富营养化。 关键词:太湖流域、水环境、水污染、富营养化 1引言 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富营养化指由于大量的氮、磷、钾等元素排入到流速缓慢、更新周期长的地表水体,使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地生长繁殖,使有机物产生的速度远远超过消耗速度,水体中有机物积蓄,破坏水生生态平衡的过程。 从两者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水污染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2我国湖泊水质概况 2.1水污染情况 表1-1个湖泊水质监测情况 通过分析整理历年水利部水资源公报,整理了1998-2011年各湖泊水质监测评价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2003年以前,我国湖泊水体污染严重,约占评价总数的50%;自2006年后,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316(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号)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九条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下面是我们第一公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下达的《xx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区域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分阶段系统推进区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作目标: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xx市确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河道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完成xx市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基本恢

复。到204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 二、加强区域水污染防治 (一)公开饮用水供水水质 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区卫生计生委) (二)深化河道综合整治 梳理全区劣于ⅴ类水体清单,排摸水体污染严重的超标控制单元,编制、实施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制订分阶段目标,将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镇)、企业及治理维护单位,着力推进综合整治工程,杜绝新增污染严重水体。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结合河道底泥疏浚,开展河道生态治理,消除重污染指标。加强运行维护,加大河道长效管理力度。按照河道保洁和设施养护“两个全覆盖”的要求,推进全区河道陆域、水域设施养护的一体化和综合化管理,提升河道水环境面貌。(区建管委、区环保局、相关街镇)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配合完善现有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保持地下水水质不恶化。到2017年底,完成4座民营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区规土局、区环保局)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 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 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造成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必须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镇(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六条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国及世界水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同于风资源等等再生资源,所以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我国法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治理。那么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

中国水利年鉴1999_重要文献-方针政策-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

抓好机构改革,强化政府职能。 坚持依法治水,加大立法、执法、监督力度,配合修改好《水法》,认真组织实施《防洪法》。 3.精神文明建设 1998年,是水利行业理论学习年。我们要组织好理论学习年活动,重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紧密结合水利实际,坚持解放思想不动摇。 继续搞好人才开发。认真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两项战略任务。抓好班子、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领导干部要做表率。 (三)强化政府职能,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抓好宏观、整体、战略。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认识水利,发展水利,坚持“水利第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面向21世纪,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科教兴水。 (3)抓好体制、机制、法制。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新体制。建立能够良性运行、滚动发展的水利机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和完善水利法制体系,坚持走依法治水的道路。 关于贯彻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及国务院批复意见精神的通知(摘录)(水政资[1998]73号) 一、《意见》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规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太湖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落实措施,团结治污。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年产5000吨以下的化学制浆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等“15小”企业,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规划》中提出在1998年底前限期治理的污染企业,验收不达标,责令“关、停、并、转、迁”的污染企业(名单见《规划》),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要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对于流域内磷生产企业,要严格审核或限制其取水许可。同时,要根据太湖流域的水量、水质现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加强对计划指标下达、取水情况审验、节水考核和退水水质检验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监督检查,重点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意见》提出了确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沿湖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排放废水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质要达到地面水Ⅱ类水质标准,实现太湖水体变清;2010年基本解决太湖富营养化问题,湖区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的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太湖流域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加强太湖流域人河、湖排污口的监督检查,检查网箱养鱼数量和地点,禁止燃油动力船行驶,并对码头垃圾的集中转运和处理要提出明确要求,对河道、湖泊造成的淤积、堵塞、污染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严防污染事故。 四、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资源与工程、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的优势,贯彻实施《意见》和《规划》中提出的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的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预案,积极推广有效的治理技术,为太湖生态修复作出贡献。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关于开展太湖流域污染源达标排放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水文[1998]6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太湖 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要作好省界及直管工程水质监测工作。要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和重点保护水域、重点污染控制区域、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报告太湖水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早会同两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1998年底达标排放的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六、大力加强《意见》和《规划》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其他形式,深入城、镇和乡、村,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保护太湖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普及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知识,宣传《规划》所规定的治理目标、要求和措施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七、请太湖流域两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规划》的具体工作措施,并于1998年3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复意见》和《计划及规划》的工作安排报部水政水资源司、水文司。 附件:《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摘录)(国函[1998]2号) 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你们优先纳入各自的“九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计划及规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2008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太湖流域工业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提高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工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地域范围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地区。行业范围包括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 (一)2008年目标任务: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其中,化工行业方面,年底前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确保完成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对前期保留未关闭企业开展复查和对标整改;研究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改计划,开展对标整改。二是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以流域内6个国家级和49家省级试点单位废水资源化为重点,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三是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以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原材料、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审核结果。 (二)“十一五”后两年目标任务:一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搬迁和改造一批排放不达标或对当地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确保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改造计划。二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到2010年底,完成流域内所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太湖流域建成全国最大的清洁生产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对照环保新要求,按照已达标和未达标企业分类建档立册。二是摸清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情况,特别是化工生产企业分布现状,按照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防治规划,排出需关闭、搬迁和改造的工业企业名单。三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流域内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企业名单,排出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等。调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上旬报省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太湖地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 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应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环境准入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促进再生水利用 ■推动海水利用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严控地下水超采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加强城镇节水 ■发展农业节水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 ■完善收费政策 ■健全税收政策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推行绿色信贷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2、加大执法力度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许可证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防治地下水污染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实施近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海洋生态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版)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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