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收养登记

民法典的收养登记

收养是一种人伦关系的建立,旨在给予无亲无故、无法照料自身的

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作为家庭法的一部分,收养在我国一

直受到重视和规范。为了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我国在民

法典中设立了收养登记制度。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收养登记进行探讨。

一、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收养须进行登记。

这一条款向社会表明,收养行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收养关

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收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登记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有意收养儿童的人士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

申请收养的儿童信息等。

2. 面谈和审核: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谈和审核。面谈的目的是了解申请人的动机、家庭状况和能力,以确保其对被收

养儿童的责任和义务。

3. 家访: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实地家访,以验证其宣称的家庭状况。家庭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对一个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因此家庭访问是收养登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4. 收养建议:专业人员根据申请人的面谈、审核和家访结果,将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收养建议。如果建议为收养,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手续。

5. 确定监护人:在收养建议通过后,民政部门将确定一个监护人,负责监督被收养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监护人的角色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保证。

6. 登记和公告:根据收养建议和确定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将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收养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收养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三、收养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收养登记在保障儿童权益和家庭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收养登记可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收养儿童是一项重大决策,需要认真筛选和审核。通过登记程序,可以避免非法或不当的收养行为,保护儿童权益。

其次,收养登记可以提供法律保障。一旦收养关系经过登记,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收养登记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公告程序,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收养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减少不当收养行为的发生,确保更多的无亲无故儿童获得公平的机会。

四、收养登记的改进与展望

尽管收养登记制度在我国已经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但仍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收养人的审查和监督。面谈和家访程序中应强调收养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收养人具备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经济条件,以保护儿童的权益。

其次,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在收养公告环节,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媒体等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收养相关信息,保障公平和公正。

最后,要建立起完备的收养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收养登记的意义在于确保收养儿童的身份和权益,因此建立起可靠的收养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非常重要。

总结:

收养登记制度在民法典中的设立,为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基础。通过规范的程序和透明的公告,收养登记确保了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然而,还有一些改进的空间,包括加强对收养人的审查和监督、强调公众参与和信息共享等方面。通

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收养登记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 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收养概述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形式: A.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B.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收养法第14条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做了明确规定,并放宽了限制,以鼓励继父母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1)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2)收养人的条件 A.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 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B.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C.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D.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3)收养当事人间有收养的合意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 收养除有当事人的收养协议以外,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民法典的收养登记

民法典的收养登记 收养是一种人伦关系的建立,旨在给予无亲无故、无法照料自身的 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作为家庭法的一部分,收养在我国一 直受到重视和规范。为了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我国在民 法典中设立了收养登记制度。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收养登记进行探讨。 一、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收养须进行登记。 这一条款向社会表明,收养行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收养关 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收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登记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有意收养儿童的人士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 申请收养的儿童信息等。 2. 面谈和审核: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谈和审核。面谈的目的是了解申请人的动机、家庭状况和能力,以确保其对被收 养儿童的责任和义务。

3. 家访: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实地家访,以验证其宣称的家庭状况。家庭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对一个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因此家庭访问是收养登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4. 收养建议:专业人员根据申请人的面谈、审核和家访结果,将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收养建议。如果建议为收养,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手续。 5. 确定监护人:在收养建议通过后,民政部门将确定一个监护人,负责监督被收养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监护人的角色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保证。 6. 登记和公告:根据收养建议和确定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将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收养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收养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三、收养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收养登记在保障儿童权益和家庭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收养登记可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收养儿童是一项重大决策,需要认真筛选和审核。通过登记程序,可以避免非法或不当的收养行为,保护儿童权益。 其次,收养登记可以提供法律保障。一旦收养关系经过登记,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养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各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被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办理收养程序 一、确定办理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提交收养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民法典下的收养法

民法典下的收养法 收养是指一个人将一个与其无血缘关系的未成年人纳入家庭,使其 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家庭中的一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收养法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部分,对 收养的过程、条件和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 下的收养法进行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收养法的相关内容。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 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收养具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与收 养人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一关系体现在两方面: 1.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享有抚养、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 着收养人有责任为被收养人提供生活所需、教育培养和心理支持等方 面的帮助。 2. 被收养人对收养人享有继承权。被收养人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子 女相同的继承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收养人的财产。 二、收养的条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收养确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收养人年满30周岁,并且年龄比被收养人大18岁以上。这一条 件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收养人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成熟的心理状态, 能够对被收养人负责并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2. 无配偶或者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未再婚的。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 证被收养人在新家庭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感,防止由于收养人家庭关系 的不稳定带来的心理困扰。 3. 经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在收养过程中,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而获得原监 护人的同意是一种必要的程序。 三、收养的程序 收养的程序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等过程。下面将 简要介绍收养的主要程序: 1. 收养申请:收养人应向当地的收养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的 收养申请,并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查程序:收养机构或民政部门将对收养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 家庭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的评估。此外,还会进行 家访和面谈等程序,以确保收养人的真实情况符合收养条件。 3. 相关证明文件:收养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以证明其具备收养的条件和能力。 4. 登记和公告:在经过上述审查程序后,收养机构或民政部门会对 收养案件进行登记,并在公告栏上公示一定时间。如无异议,即可进 行下一步手续。 四、收养费用与财产继承

收养人证明的模板

收养人证明的模板 ()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 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法国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法国_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 兹证明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与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_的生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_的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养_______________为养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其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关系自__________)年)月_____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不可撤销。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的养父, 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的养母。(_______________改名为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公证处

民法典中的收养法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收养法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收养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愿意接纳一个无亲无故的未成年人,并使 其具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收养法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收养资格、程 序和效力等方面阐述民法典中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对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收养资格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拟收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收养资格。首先,拟 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且年龄比被收养人大满16周岁。这是因为 拟收养人必须具备相对的成熟度和责任心,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 的成长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其次,拟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民法典规定,拟收养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提供足够的生活开支和教育费用。同时,拟收养人的家庭环境也应该稳定、和睦,有良好的家庭教 育氛围。 最后,拟收养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也应受到关注。收养对拟收养人 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承诺,因此其身体和心理状况应当适宜进行 收养,并能够确保对被收养人的良好照顾和关注。 二、收养程序的规定

民法典对收养的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协商、协议等。这些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充分的沟通,以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拟收养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法院将对拟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和意愿进行审查,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只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收养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一旦收养确立,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这一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为相关权益的行使提供依据。 三、收养效力的规定 收养关系的确立,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对被收养人具有如亲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监护权、赡养权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收养一旦确立,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拟收养人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或被收养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稳定和合法权益,避免被滥用和伤害。 四、收养法的意义和问题

北京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北京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评估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除收养继子女外,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收养评估工作。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收养评估结果是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 —1—

第七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收养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委托市民政局统一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也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自己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各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十条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以下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户籍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兴趣爱好、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否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角度—2—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 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做好收养工作 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进一步规范我市收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收养条件 《民法典》对收养行为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要按照新规定办理收养工作。被收养人的年龄调整到不满十八周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

收养、送养登记机关和申请材料在新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出台之前,仍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对送养人、收养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或子女情况声明,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民法典》新规定,要及时更新完善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收养人和送养人原则上通过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办理收养、送养手续;条件不具备或不会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可直接到有关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各区民政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得增加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超过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加强收养评估工作 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做好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对应匹配,为儿童找到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原则上根据收养意愿和送养意愿,由我市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收养人信息库中为被收养人择优匹配3个候选家庭,根据每个家庭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最终匹配家庭。有关法规和民政部等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以及2020年底前寄养家庭提出收养本家庭寄养儿童且经评估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定向匹配。 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外,对进入匹配环节的收养人都应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入匹配环节后,儿童户籍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区民政局应通知收养人进行评估,各区民政局可通过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评估工作。收养人主动放弃收养、拒绝接受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评估的,应终止办理收养人本次收养评估和登记手续。 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养子女的,也要纳入评估范围,着重对困难类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情况等进行核实评估。其中对特殊困难的认定,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各自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重特大疾病,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的重度残疾,人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 知 正文: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收养登记中心: 现将《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 2020年,本市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将聚焦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制度政策,强化兜底保障,扩大社会参与,完善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工作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上海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收养登记服务工作水平。 一、全面抓好儿童福利领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成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任务。一是抓好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机构的防控工作,对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分区域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规范开展儿童护理,强化应急保障,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市儿福院寄养在外的孤弃儿童一并纳入疫情防控范围,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二是落实社区特殊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建立每日联系和长效关爱制度,将社区特殊儿童优先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对象,落实实际生活照料人,全力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孤弃儿童保障力度。一是扎实做好孤弃儿童养育工作。研制出台本市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市儿童福利院认真落实孤弃儿童收、养、治、康、教、寄养、送养、安置等工作,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社会散居孤儿各项保障政策,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等各项权益。二是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2020年度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各项工作;完成2021年度市儿福院拟回归社会安置孤儿的评估,下达2021年度各区回归社会安置任务;开展回归社会后孤儿生活状况调查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回归社会安置政策和工作机制。三是不断完善孤儿家庭寄养工作,加强工作评估,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孤儿在普通家庭健康生活。四是落实孤儿助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落实好孤儿助学预算经费上报和发放工作。五是加强儿童福利领域的风险排查,强化对外省市在沪孤弃儿童就医等情况的排查,清理、规范长期养育行为。 三、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和关爱保护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各区要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持续巩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制度。二是出台加强本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文件,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关爱保障工作合力,形成家庭依法尽责、国家和社会各方辅助支持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家庭监护状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研究,提升儿童福利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四是开展2020年度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实例征集活动,采取专家督导的方式,加强对基层解决个案的指导支持。五是继续落实安全保护机制,完善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操作规程,确保困境儿童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和安全保护。完善落实外省市困境儿童护送转接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长期监护。六是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的分类研究,探索开展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子女的家庭寄养试点工作。 四、加强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载体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市第五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年内开工,更好地保障孤残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二是加快推进区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动各区在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设置儿童部,加强区级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指导虹口区儿童福利院完成改造。三是各区要全部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工作,确保区级层面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四是配合妇儿工委办公室,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街镇层面设置儿童综合服务中心,居村层面设立儿童之家,进一步巩固儿童福利工作的社区载体。五是做好民政部“三留守”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加快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工作信息系统,提高儿童关爱保护

解读《民法典》第1044条

解读《民法典》第1044条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收养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阐明了《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其次是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是禁止假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的原则。 【条文理解】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一项社会与法律制度,有其悠久历史及发展渊源。收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法律地位在立法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在现代社会,收养制度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故此国家监督倾向越来越明显,我国也不例外,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收养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平衡与保护。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儿童利益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在收养制度方面,表现为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收养方面的国家监督和完善相应的收养制度,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结合中国

国情,并通过借鉴现代收养立法的精粹与经验,吸取收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我国收养制度的内在机制得到滋养与优化。 我国改革开放前,收养法学研究处于萌芽阶段,研究成果较少。1978年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的前期,从法律视角研究收养法的论著相对较少。1988年至1991年年底为起步阶段的后期,该时期的探讨与研究以收养法律制度构建为中心,直接推进我国收养立法的进程。从理论与实务高度关注了收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时收养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的正式施行。收养制度研究的发展阶段以1991年12月《收养法》的通过、1992年《收养法》的施行为标志,至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通过为止。1996年,民政部门在进行社会服务的研究归类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这是收养登记规范化的标志。收养行为被深深嵌入了传统经济、文化与伦理背景,呈现鲜明的地缘、血缘和时代特色,尊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益、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我国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出台至今,具有明显的创新性、突破性与多学科交融性。这说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收养立法研究的发展,亦反映收养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不断地加强与巩固。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通过后,在重构收养制度方面形成了共同的认识。民政部2003年《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及2014年《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发布,促进了家庭寄养规范的健康发展。 收养,指收养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该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为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0.10.20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49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4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 2020年10月20日附件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81号)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 将“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修改为“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将“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修改为“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鄂民政发[2021]46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1]4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接受收养评估,适用本细则。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指对有收养意愿的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和目的、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作出综合评定。 融合期评估:指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情况、(被)收养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第四条收养评估的对象包括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号】赣民字〔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收养能力评估内容 第四章收养能力评估程序 第五章融合情况评估 第六章报告及终止情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江西省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做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第四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收养评估的具体事务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直接承担。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按规定进行年报或年检且年检合格; (四)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民法典测试题库与答案

民法典测试题库与答案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A、抵押权人 B、债务人 C、第三人 D、债权人 答案:A 2、收养应当向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A、省 B、市 C、县 D、乡 答案:C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下列哪一种() A、无效 B、可撤销 C、可变更 D、可解除 答案:A 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财产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A、抵押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 D、第三人 答案:A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损失?() A、委托人 B、第三人 C、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D、自行承担 答案:A 6、下列哪一项不是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原因。 A、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 B、照料老年人负担较多义务 C、工作忙挣钱负担较多义务 D、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答案:C 7、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以下那个机构予以撤销。() A、欺诈方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D、公安机关 答案:C 8、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A、不变 B、一并转让 C、无关 D、消失 答案:B 9、某影星因声音独特并拥有特定的口头禅而被大众熟知。如果该影星想使用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声音加以保护,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下列何种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名称权 答案:C 10、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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