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

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

引言

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制定了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方针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期展示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就。

一、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内容

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内容包括:坚定保存第一,统筹合理利用;依法保护严禁破坏,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加强全民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识;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技术创新。

1. 坚定保存第一,统筹合理利用

首先,要坚定文物的保存地位,将保存作为首要任务。保护文物不仅仅是为了看,更是为了保留历史和文化的瑰宝。同时,在保存的基础上,要合理利用文物,使之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2. 依法保护严禁破坏,加强文物保护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依法进行,任何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要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同时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加强全民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识

文物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记忆和荣誉,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提高人们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形成全民共同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4. 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技术创新

科技的发展对于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水平,为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更多的科技手段和支持。

二、文物保护的意义和价值

文物保护不仅仅是保留历史和文化的瑰宝,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历史价值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护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和研究人类的历史和文化,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2. 艺术价值

很多文物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保护这些文物,可以让后人欣赏和学习,激发人们对艺术的热爱和追求。

3. 文化价值

文物代表着一种文化传统和精神追求,是一个民族的独特标志。通过保护文物,可以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

4. 经济价值

文物既是文化遗产,也是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文物保护的取得成就

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1. 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用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2. 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的完善

我国建立了以国家文物局为核心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各级文物部门层级齐全,责任明确。同时,建立了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为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提供了良好的机构和平台。

3. 文物修复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在文物修复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和创新。通过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成功修复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使之得以延续其历史生命,为后人所赏识。

4. 公众参与度的提高

我国通过加强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提高了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在保护和传承文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措施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但也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1. 文物破坏和盗窃现象的存在

一些无良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进行文物破坏和盗窃,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文物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2. 文物保护技术的不足

虽然我国在文物保护技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差距。需要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创新,引进和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升文物修复和保护技术水平。

3. 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问题

保护和利用是文物保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使之发挥最大的价值,但同时要避免过度开发和商业化,保持文物的纯粹性和完整性。

4. 公众参与度的进一步提高

尽管我国已经加强了公众参与的力度,但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五、结论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在实施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过程中,需要坚定文物保存第一的理念,加强法律保护和管理,鼓励公众参与,推动技术创新,以实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县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建设文化强县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和《山东文物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优化文物工作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保护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县文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物资源基本情况 曹县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古文化发祥地之一,夏朝前属东夷之地,境内有许多大汶口、龙山、岳石文化遗迹,为尧舜禹活动之地,公元前1700年,商王成汤在此建都,成为商朝早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被历史学家称为“华夏第一都”。现存的古遗址有10多处约20万平方米,自然形成星罗棋布的地下历史博物馆。县域内现有文物保护单位32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曹县文管所馆藏各类文物412件,其中一级3件,二级3件,三级110件。 二、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曹县文物管理所前身为图书馆文物组,1989年3月份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复,成立曹县文物事业管理所,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20人。2007年经曹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曹县商都博物馆,是一处集收藏、陈列、研究、社会教育于一体的综合类博物馆,由曹县文物管

理所代行职责。 三、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坚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党政工作的重要日程,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文化、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文物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党政领导、文化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在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中,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做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专门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二)扎实开展“三普”,准确掌握文物现状。自2007年以来,我县按照全国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曹县文体局领导下全面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收获和突出成绩。在实地调查阶段,普查组的足迹踏遍了我县1966平方公里土地,对全县24处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的1174个行政村,2929个自然村进行了普查,实地调查了316处普查点,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213处,其中复查22处,新发现178处,消失13处。在实在调查阶段,共绘制文物图纸396份(其中文物平面图99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图 22

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

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 引言 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制定了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方针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期展示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就。 一、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内容 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内容包括:坚定保存第一,统筹合理利用;依法保护严禁破坏,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加强全民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识;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技术创新。 1. 坚定保存第一,统筹合理利用 首先,要坚定文物的保存地位,将保存作为首要任务。保护文物不仅仅是为了看,更是为了保留历史和文化的瑰宝。同时,在保存的基础上,要合理利用文物,使之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2. 依法保护严禁破坏,加强文物保护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依法进行,任何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要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同时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加强全民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识 文物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记忆和荣誉,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提高人们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形成全民共同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4. 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技术创新 科技的发展对于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水平,为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更多的科技手段和支持。 二、文物保护的意义和价值 文物保护不仅仅是保留历史和文化的瑰宝,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历史价值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护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和研究人类的历史和文化,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2. 艺术价值 很多文物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保护这些文物,可以让后人欣赏和学习,激发人们对艺术的热爱和追求。 3. 文化价值 文物代表着一种文化传统和精神追求,是一个民族的独特标志。通过保护文物,可以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 4. 经济价值 文物既是文化遗产,也是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文物保护的取得成就 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汇报3篇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汇报3篇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汇报第1篇 近年来,县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各项文物保护措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文物工作基本情况 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县位于南部,总面积为2993平方公里。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建县至今2200多年,东晋以来,县治州城,为历代郡府所在地,也是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县设19个乡镇276个行政村,人口64万。县在中国革命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历史演变和革命斗争中,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丰厚,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县。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齐放,是"世界客家摇篮、休闲养生福地"。 1、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总量较大 我县境内已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474处,有各级已公布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49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大宝光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文物登记保护单位4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留下的革命旧址、旧居、故居24处。 2、馆藏珍贵文物种类繁多 馆藏文物有130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十件,二级文物20组件,三级文物261件,一般文物1024件,收集展览展示的客家文物达20xx0余件。 3、文物保护机构 县文广局为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客家博物院和县博物馆两个文保单位。客家博物院是全面展示客家文化、研究客家文化、陈列客家文物的博物馆;县博物馆是管理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文保单位。 二、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成效 1、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数字XX”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智慧文旅(文物保护智治)建设意见

“数字XX”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智慧文旅(文 物保护智治)建设意见 一、建设内容

二、项目概述 本次所建设的“数字XX”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智慧文旅(文物保护智治)项目是以XXXX遗址盗窃盗掘预警监测处置场景为切入点,省文物局公布文物安全应用场景建设“揭榜挂帅”试点项目建设要求,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针为指导,以预防性保护为宗旨,紧紧围绕当前文保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痛点,形成XX文物保护制度重塑和闭环业务模式重构。 项目按照1+1+2+2的总体架构,具体建设1个全量感知数据底座、1个XX盗窃盗掘预警处置标准模块、2个特色场景(文物资源数字档案+文物安全决策系统)、2个支撑体系(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应用综合支撑体系),全面推进XX文物保护领域工作数字化改革,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协同应用,进一步推动XX文保工作提质增效。 三、现状分析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依据 按照省文物局要求,参与揭榜的各市、县(市、区)文物局,在选择相应赛道后,需建立完整的文物安全事件流程处置体系,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防范、预警、可追溯的完整闭环管理模式。 本次“数字XX”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智慧文旅(文物保护智治)项目全面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分色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推动文物安全监管由“传统式管控”向“精密性智控”转变,通过聚焦XX防盗防掘场景建设,实现了与横纵部门的数据贯通与业务协同,实现XX文保工作从“数字”到“数治”的新生态。 2.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目前XX遗址已完成部分视频监控设备布设,且监控接入XX区博物馆大屏,实现24小时人工查看和监管,尚未建立其他信息化平台。 四、项目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能够改革当前业务难题,搭建“事前智能保护-事中主动监管-事后决策反馈”的业务逻辑闭环,融通纵横、动静数据,建立“人少跑路,数据多跑路”的

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铁总宣〔2015〕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历史文物安全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铁路文物是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是铁路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宝贵财富,是进行爱国爱路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新时期铁路精神,繁荣和发展铁路文化,推进铁路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铁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国家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使铁路文物保护与铁路改革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二章范畴和种类 第五条铁路文物,是指自中国铁路肇建以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铁路重大历史事件、重要社会活动或着名人物有关的,有重

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铁路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含馆藏文物,下同)两大类。 第六条铁路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车站、线路区段、桥梁隧道、机车车辆库、铁路名人故居、铁路党组织早期工作和活动旧址、铁路工运旧址、建筑或建筑群等。 铁路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铁路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机车车辆、客货运输工具用具、通讯设备和信号装置、图纸、票证、勘测设计工具等。 铁路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第八条铁路文物的认定、铁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铁路可移动文物的等级评定,按国家或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分别报国家或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核定、评定。 第九条对国家或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定的铁路不可移动文物,铁路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保护管理。对新发现的,或具有一定历史文物价值的铁路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以及尚未核定的铁路不可移动文物,其使用或管理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

文化发展十六字方针内容

文化发展十六字方针内容 文化发展十六字方针是指文化发展的方向和原则,可以指导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工作。这十六字方针包括: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注重创新、弘扬优秀、开展普及、加强保护、促进交流、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影响、强化管理、加强组织、提高水平、服务人民。 立足中国,是指文化发展要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紧紧围绕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特点,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面向世界,是指文化发展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文化成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突出特色,是指文化发展要注重发挥中国文化的独特性和个性特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形象。 提高质量,是指文化发展要注重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打造精品文化,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和精神追求。 注重创新,是指文化发展要注重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兴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弘扬优秀,是指文化发展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观和道德伦理,培养道德品质高尚、文明

素养高的公民。 开展普及,是指文化发展要注重开展文化普及工作,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参与度。 加强保护,是指文化发展要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址、古建筑、文物等的保护工作,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 促进交流,是指文化发展要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平等交流。 推动发展,是指文化发展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和壮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深化改革,是指文化发展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的改革创新,提高文化产业的发展效益和竞争力。 扩大影响,是指文化发展要扩大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塑造中国文化大国的形象。 强化管理,是指文化发展要加强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提高文化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服务。 加强组织,是指文化发展要加强文化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高文化组织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部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03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文化部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今年进行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本次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目前尚不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推荐标准 (一)被推荐单位本身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重大学术价值、保存较完好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古人类及相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2、帝王陵寝; 3、明中期以前的木构建筑; 4、宋代以前的砖石结构建筑; 5、明清时期的优秀建筑(群)及具有典型特征的古代民居和民族建筑(群); 6、大型石窟及重要石刻; 7、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8、特殊品类的稀有文物。 (二)已经完成“四有”工作。

三、推荐材料 (一)申报文本 1、文本内容: (1)文字材料: 1)推荐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2)专家评估意见;3)被推荐单位简介: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体及附属文物的准确内容及描述、价值评估等(300-500字);4)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估、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等;(2)图纸:地理位置图、实测总平面图(标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主体建筑平面图和正立面图等。 (3)照片:全景(有条件的可附航测照片)、文物主体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重要藏品(不超过5件)、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等。以上图片均应有简要文字注释。 2、文本形式: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一式二份,样式同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f19006570.html,上查询,下载)。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本一份。 (二)拟推荐单位的“四有”档案。 请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认真准备推荐材料,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文物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不符合推荐标准、没有电子文本或推荐材料未达到要求者,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003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 王景慧教授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分清保护层次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是当前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诸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除认识上的偏差外,仍然有保护的层次不清、保护方法不当的问题。 1、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的名称。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护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所有的保护措施都应该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我认为,把“信息”的概念引入文物古迹保护的有三层意思:第一,信息具有全息性,人们应该全方位、多视角地去认识。同一个文物,不同专业的人会不同角度去研究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丰富多彩。所以,保护也应该是全息性的。第二,信息的内容有广泛性。不只文物本身有丰富的信息,文物的历史环境也饱含历史信息,它们与文物具有同样的价值,要充分认识环境信息的重要性。第三,对信息的认识和发掘有无穷性。随着对文献资料的掌握越来越全面,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对已有的信息会有不断有新发现,新认识,对信息的认识和解译是无穷的。从信息的角度来认识文物、保护文物,对由此衍生出来的保护方法才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目前对文物价值的损害大量是反映在对文物环境的破坏上。所以《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定一个“建设控制地带”,通过城市规划对这个地带的建设加以控制,包括控制新建筑的功能、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不只是为突出文物建筑的观赏价值,还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可以完整体现文物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可以让人们认识文物建筑原来的设计匠心和艺术效果,还可以让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当时的历史事件。古人在处理建筑与自然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理论与手法,突出地表现在“风水”上,这也需要保护周围的环境。此外,中国的建筑与诗文有着密切的联系,建筑因诗文而名噪,诗文因建筑而流传,为了欣赏诗文的艺术意境也必须保存文物的历史环境景物。保护历史环境要切忌单纯美化环境,有不少地方好心好意地美化了环境却丢掉了历史,这是应该引以为训的。 保护文物要注意保护近、现代的建筑,建设部2004年3月还专门的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保护的重点是这些优秀建筑的立面和风貌,其中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条件的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上海等地也在地方性法规中,专门确定了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名目,作出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满足了这些建筑继续使用的需要。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方法的扩大和补充,是一种新的发展,这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多种类型是有利的。 2、第二个层次是保护历史街区。1986年国务院规定,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应予以保护,划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街区(村、镇)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法》中还说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定。这样,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是:“城市中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这个写法突出了传统风貌和一定的规模,体现了它与“文物保护单位”在层次上的差别。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是一般名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法定保护的名称。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文物古迹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一旦破坏了就不会再有了,所以参观文物古迹的时候,要注意好不要破坏这些古人留下的遗产。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近年来,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xx县文体旅局、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推进文物执法,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多方努力,加快xx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xx县一直没有自己的博物馆,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建一座博物馆十分必要。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建设的需要,为展示我县的传统文化,提高全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挖掘和保护文化遗产,20xx年政府投入5000余万元兴建了博物馆,2013年再次投入3100万元用于博物馆的室内布展工作。xx博物馆位于城南新区,庄子大道与仁和路的交叉口,是xx的一项重要文化建设工程。博物馆与南侧的城市展览馆总占地面积44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博物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博物馆的造型取自于青铜方樽和汉阙,两馆之间用一脉斜坡缓缓相连,像一列正在行进中的高速动车,昭示着xx社会经济正以稳健的步伐向前更快更好的发展。两馆是xx灿烂的古代文明和光明发展前景之间的对话,在时间和空间上表达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xx博物馆分地上四层,地下一层(2800平方米),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负一层是库房区,一层是接待、服务大厅和临时展厅,二层、三层为固定展览区域。二层是被专家形象地誉为“中国原始第一村”的《尉迟寺遗址》展厅,系统介绍了原始先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景,观众可体验到当时的原始风貌,领略和感知xx先民的广博智慧。三层是《古蒙神韵》展厅和《楹联之乡》,展示xx厚重的文化和馆藏的珍贵文物。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文物保护法》知识问答

《文物保护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 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文物?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二条) 2.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其含义如何?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上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文物工作的实践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质特性和根本要求,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法律准则,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关系的法律依据。正确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十六字方针: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 3•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哪几类? 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移动其 地理位置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一方面是指其本身一般不 得移动;另一方面是指它与其周围环境共同所形成的历史风 貌不得分离。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是否履行了核定公布的法律程序 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 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 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第十三条) 4•什么是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为哪几类? 可移动文物是指可以随意移动摆放位置的文物。可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09/03/2004]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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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 第 2 页共 17 页

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 第 3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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