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6、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外派人员须协助本公司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九条控股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须协助本公司对派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协助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相关决策工作。

第十一条全资子公司纳入本公司日常管理。全资子公司外派人

员按照公司日常管理规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控股、参股公司外派人员按以下要求每年底专题向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述职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报告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报告期被派驻公司财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报告期内被派驻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第十三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权权益或被派驻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外派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公司报告。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收到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时,应将会议审议的议题及拟表决的意见书面提交本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由公司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就上述议题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要按照公司的决议行使表决权,并完整表达公司的意见,使之真实反映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中。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本公司:

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3、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5、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6、派驻公司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7、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派驻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公司形式或派驻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8、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9、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0、修改派驻公司《章程》;

11、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2、外派人员认为应当向本公司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外派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本公司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应及时将信息上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据公司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十七条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必须根据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交本公司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惩责

第十八条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本公司及派驻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外派人员泄露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外派人员没有按规定向本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本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本公司及派驻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外派

出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法规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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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条岗位职责 1. 外派董事的职责: (1)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 (2)监督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指导公司管理团队,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4)与公司合规、内控等管理部门共同合作,推动公司合规、风险管控等工作; (5)在公司经营、管理、合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外派监事的职责: (1)对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计; (2)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做好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3)了解和处理股东信访、关注社会声音,及时向公司反馈; (4)发挥职业道德和技术专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入职程序 1.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全面背景调查,确认其资历、经验和能力等情况符合公司要求; 2. 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公司应当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使外派董事、监事尽快熟悉公司运营情况和管理流程,适应工作环境,达成工作目标。 第四条工作期限 1.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2. 工作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协商续聘等事宜; 3. 若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离职程序 1.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公司业务调整等原因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理由和依据; 3. 外派董事、监事离职前应当如实履行其职责,并协助过渡交接工作。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 1. 外派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 (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初步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由公司向其所任职的企业股东会推荐,按照法律程序选举或聘任。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页脚.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派遣和管理, 适用于本公司派遣本公司员工担任以上职务的管理。 2. 派遣程序 2.1 岗位设置和标准 公司将按照业务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合适的岗位进行派遣,其岗位设置和标 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拟派人选与申请 派遣职务一般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来确定选聘的合 适人选。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熟悉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产业发展趋势等; •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交际能力、策划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 •具备较快的适应能力、风险意识、判断力以及执行力;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具有合法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 2.3 申请审批 派遣董事、监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考察、审批等程序。如确定派遣,应将派遣身份在当地工商注册部门登记,并将所需材料备案。 3. 工作管理 3.1 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应由本公司委派负责人安排,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受委派的任务书规定,执行任务,保证任务完成质量和时间。 3.2 工作监督 公司委派负责人、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深入协助企业进行工作监督,加强沟通 与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善和解决方案。

3.3 工作报告 •派遣董事、监事应将每月工作报告报送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派遣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本公司提交工作总结、年中汇报、年度报告等。 4. 合同管理 公司与派遣人员应签订详细的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派遣人员应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在协议到期前完成项目或任务后,经本公司考核认可后,决定是否延长派遣协议。 5. 离职管理 派遣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如实报告,接受本公司的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离岗手续。派遣职务解除后,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将相关资料、档案移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本公司应将其工作情况记录在档案中。 6. 法律责任 •派遣董事、监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处置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办法所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是指派遣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合法合规等规定的行为。 7.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考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异议,请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以上是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任何派遣职务者都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思考公司利益为重。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

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1、正直和责任心。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外派董事应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素质标准。外派董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XXXXXX公司 2022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 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

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能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七)《公司法》和有关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任职企业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派董事还应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防控、财务审计、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外派人员指受集团公司委派,代表集团公司权益,出席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包括外派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外派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条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核总经理任免;外派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高管或经营管理部人员出任; 第三条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考核、奖惩、薪酬、福利等接受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外派人员必须依据法律和集团章程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外派人员应及时将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外派人员要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征求、收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拟发表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外派人员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行使职权;如果出现对未曾商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不能擅自做主; 第八条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及资料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将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归档;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任期由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任;

第十条外派人员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和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图要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组织人事部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给集团公司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更换、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修改记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2)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5)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7)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9)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0) 第七章附则 (11)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12)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13)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 (15) 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 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 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 背景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拓展市场,某公司决定派遣董事和监事到海外公司 或机构工作。 2. 适用范围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工作需要,被派到海外公司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 事的员工。 3. 外派前的准备工作 3.1 选拔过程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候选人的履历、语言能力等方面考虑选择哪些员工担任 董事和监事。 3.2 培训计划 为了保证员工合格担任董事和监事,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对应的培训 活动。培训内容包括董事和监事的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 3.3 合同签署 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外派协议》,其中明确外派时间、岗位职责、待遇、福利 等内容。 4. 工作期间的管理 此处主要包括董事和监事的工作安排、经费支持和管理流程。 4.1 工作安排 外派员工的工作安排将在公司内部安排,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公司进行分配,外派董事和监事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保持与总公司的联系,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 4.2 经费支持 公司将为外派员工提供所需的经费,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还将为外派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寓或补贴住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4.3 管理流程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流程将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工作汇报:外派员工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定期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秀表彰:公司将为优秀表现的董事和监事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外派结束后的处理 5.1 工作总结 外派员工完成工作后,需要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以便对外派工作进行纵向 对比和评估。 5.2 随迁家属 如有员工需要随迁家属,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 5.3 反馈意见 如有员工对外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际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将积 极采纳并予以奖励。 6. 其他事项 6.1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公司对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最 终权限。 6.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部分条款需要调整或变更,将在公司 内部进行公告,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修改。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规定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规定 Did you work hard today, April 6th, 2022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5.修订权属单位拟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6.向集团董事会提交经修改后的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7.负责将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告知相关各方,并将考核方案存档; 第九条权属单位在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中所承担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手机考核信息; 2.组织分析和计算考核结果; 3.拟定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条考核流程包括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方案审批流程和图案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流程;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原则上所出资控股董事会中有1名兼职董事、1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有1名职工监事。 第七条集团公司选派董事、监事不得使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并满足以下任职资格。 派出董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 能够认真履行维护出资人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与增值的职责; 3.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运行法律等相关知识;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任职资格 (3) 第三章选派程序 (4)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5)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证券部归口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统一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派出监事的功能作用,规范派出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派出监事依法行权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依法向子公司委派的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派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认真履行发表意见、审慎作出决定的义务。 第三条派出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派出监事履行职责时,派驻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派出监事职责 第四条派出监事工作原贝心 (一)不参与、不干预经营; (二)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求真务实;

(三)有效监督、及时报告,动态、持续,重在“事前”“事中”; (四)与其他监察监督共享成果,避免重复性工作,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派出监事责任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行权履职; (三)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负有勤勉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五)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派出监事工作职权 第六条派出监事对派驻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包括查阅派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培训资料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 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 (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 (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 (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 (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 (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 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 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 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正文: ----------------------------------------------------------------------------------------------------------------------------------------------------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工作方式 第四条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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