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城管抽梯”事件,看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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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两名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刑拘。(据1月30日《新京报》)

国考面试热点,华图提供独家解析:

@新京报欧阳晨雨:如果城管人员抽走梯子时,施工人员还处于楼顶上,由于危险度并不高,执法人员的心态也能大概推测,就是制止和警告违法施工。

就目前看,这种执法行为明显有所不当:客观而言,涉事执法人员并没有致对方死伤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想到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就算执法过程失当和涉事工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可能的后果预估不足进而产生执法偏误,也难逃某些责任。

众所周知,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要有必要的温度与风险意识。城管如何执法,在法律法规中,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规定,并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置违法者的生命于不顾。换句话说,当地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先让人下来,然后再批评、教育或惩罚也不迟,完全没必要先将梯子抽走。

如今,有关执法人员已被控制,该担何责仍需调查,但其警示意义就摆在那。毋庸置疑,抽梯后施工者坠亡案,的确是个案,但这起个案也反映了个别执法人员对执法分寸拿捏得不到位。

所以,这一案件既是给相关城管部门的一种警示,应该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位,也为众多执法者敲响警钟,要拿捏好执法分寸,别让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光明网高亚洲:就此事而言,停职是为了后续的调查处理,重点在“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发生了致人伤亡事件,基本可以确定是刑事犯罪。不过,在刑事犯罪中,需要做一个区分:职务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涉事的城管显然是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以前是由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侦查,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包括政府序列的监察机关以及检察序列的反贪、反侵权渎职部门已整合到监察委,职务犯罪由监察委负责侦查。

针对职务犯罪,此前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不过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这部属于特别法的行政法规已经上升到一部一般法的国家监察法。目前,该法已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已形成草案,有望在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根据目前的监察委设置结构和功能目标,“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由此再来看“把涉事城管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正常处理程序,在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舆论所焦虑的“对公职人员有所偏袒”,目前在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改革后的“纪检监”,也不再是只是简单给出纪律处分,而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层面,给予法治范畴的处理。

于此而言,对这起“城管抽梯”事件,出于对此前一些部门确有失范行为的焦虑,我们可以抱着“不信任”的态度观察监督事件的发展,以围观追索正义,但不能以情绪来设定真相,不妨多给一点时间,等等最终的处理结果。

华图解析:一个街头常见的“执法”行为,为何会酿成坠亡事故?虽然撤走梯子的城管人员并无致人死亡的恶意,但其行为加上企业主违法雇工,以及欧某天冷下地等因素,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仅应当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还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可以说,警方刑拘文印店老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然而,对抽走梯子的几名城管,仅是在内部做出了初步处理决定,未免有点说不过去。

近年来,人们总是把“城管”与“暴力执法”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城管与民众的矛盾不断升级,这就需要城管部门好好反省,做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做到人性化执法,这样才能改变城管在人们心目中不好的形象。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不能触犯法律,任性为之,否者,只会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更多违法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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