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公民劳动权的反思

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公民劳动权的反思
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公民劳动权的反思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关于人权与法治

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1[!--empirenews.page--]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 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 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 权利。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 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 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 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 严责任。"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 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 的权利。"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 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 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 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 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 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 个方面。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 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 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 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 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 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 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 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 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6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 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 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 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 衡量的尺度,即使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 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 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 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能够有具体的评价 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 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 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 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 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 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 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按照他们的 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 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法。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 用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个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知

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一、基本权利的内涵 基本权利在法定权利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所谓基本,意味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不可变更、独立非衍生,不可轻易放弃、不可剥夺等特性,而这与人权之特质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一种与其他法定权利更为密切的关系。人权是基于先于国家的事实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它独立于每个实证化的人类所创制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人权是超实证化的权利。而基本权则是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宪法认可为自由、平等、政治、司法保障的权利,是实证化的合宪性权利。基本权的特征是基础性、实证性和宪政主义。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和人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权利,其立足于人权,甚至可以说起是人权进行法律转化的最好途径,这是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被称之为根本法,其对具体法律部门具有辐射效力,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自然是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所以人权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要想为法律固定从而成有法定权利的话,很明显地位超然的宪法是第一选择,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实证化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直接转化,或者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将人权用宪法语言进行的翻译。这是对基本权利最为常见的表述,人权和宪法成为其最核心的内容。但是基本权利与人权在内容上并不是一定重合,因为基本权利是实证权利,将人权纳入宪法之中还要考虑其权利的特性以及实际的需

要,毕竟人权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甚至不同教育背景的人都会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新的人权类型,所以宪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人权类型而且宪法中也不是仅仅规定人权的内容,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当然基本权利还有其他表述,例如基本权利开始被看作是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的法律与权利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个人的权利不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相反,法律和国家权力要从保障基本权利中去获得正当性。从这个角度上讲,基本权利是作为自然权利出现的,而自然权利与人权之间经常被混用,甚至人权被看成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述,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别,但是不管基本权利被定位为自然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其都被赋予了强烈的自然法色彩。本文在这里对基本权利采用的是第一种表述,即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不是只意味着自然人享有了某种权利,我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主要在于它的双重属性,即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对抗国家,要求国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因为虽然国家一直是以神圣的、中立的、维护社会公益的面目出现,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更何况还可能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出于种种目的首先执行者为公务人的同时也是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本性,尽管存在各种规则来制约这种本性,但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执行者经常还是会优先考虑本部门利益、本人利益,其次还存在违法现象,例如寻租和腐败而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或不用从而侵害了公民权益,所以应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 的环境人格权 摘要:环境权经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或为应有权利或为法定权利,事实上环境权如果法定化后,只能作为基本权利而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在将环境权性质界定在基本权利和将环境人格权界定在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分析二者的不同,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权;基本权利;环境人格权;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298-03 中国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环境权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享有环境人格利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是环境权内容实在太过繁杂,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环境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权性质的环境权和法定性质的环境权,后者又可分为公权性质的环境权和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以内容为标准又可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此外,甚至还出现了国家环境权、动物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涵盖内容实在过于宽泛,但是目前对环境权性质的界定上,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都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界定

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人格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环境人格权,但是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一、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环境权在早期的人权立法中没有被提及,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达到对抗非常激烈的程度,再加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人,所以在法律上确立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1],这与环境权所要表达的理念完全背离,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环境权的建立只会束缚人类前进的步伐。显然,这样一项背离社会现实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的。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征服程度的深入,自然最终也不堪忍受,其对人类的报复也开始显现出来。人类过去错误思想的指导使世界固定在一项悲剧性的行动方针中。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不能对环境无节制地开发利用,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1]。良好的环境是人共同享有的东西,失去环境人将不能生存,人也就不再为人。环境权概念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来的[2]。例如,《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摘录》规定:所有人都对安全的、健康的和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和其他人权,包括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是普遍的,相互依赖及不可分割的。虽然人权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也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概念模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 - [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

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在此之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理论提出后,各国学者纷纷对“环境权”加以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环境权的研究也有很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在介绍这些概念之前,笔者首先将通过对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法国《人权宣言》全文(中英对照) (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范本,明显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这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人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

环境权问题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

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 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在法律属性上作为公法之一,使得其所包含 的基本支撑理论之一的环境权理论也自然而然上升到了公权利的层面。但究其实然性而言,环境权的本质回归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环境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合理,合法的实现。由于人与人之间在个体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性,直接决定了私权在公民环境权理论上不可回避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环境权发展出路之一。要实现公民环境权由应然向实然的过渡,环境权私权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环境权理论更新的必由之路,藉此,笔者就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及其私权化角度来谈对公民环境权理论发展的重新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私权化人权 一、公民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和产生 公民环境权这一主张是西德一位医生于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这个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由此引发了是否要把公民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环境权问题也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表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来。”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得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该宣言庄严宣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富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由此也使得《人类环境宣言》成为人类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对环境权的侵害也往往是通过改变环境而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理解环境权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环境”。“环境”一词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就是这个事物的环境。因此,环境这个概念既是具体的,又是相对的,讨论环境时,要包含特定的主体。在环境权中我们讨论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实际上,环境是一个中性词,一个环境可能好或不好,或被破坏或需要保护等。因此,谈到环境往往要加上修饰语。尽管人们对环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是指人享有健康、适宜的环境的权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不仅指在身体、精神上没有疾病或虚弱,而且在社会上也处于完全安宁的状态”。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本质属性 1、公民环境全私权化的理论渊源 对人权的一般属性及其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认为公民环境权符合人权的一般属性,而且人权的三种形态在公民环境权由产生、发展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因此可以说,公民环境权就是一项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并最终向实有权利转化的一项基本人权。而人权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上是私权。 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权具有谋取应然的“天赋性”,即“天赋人权”,它往往直接被体现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其次,人权是一项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私权利的集合,即人权的主体是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的结合。再次,人权的客体一般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人权往往优于其它一般权利。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11-09-16T10:42:05.380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1年第7期供稿作者:鲍彦苓 [导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鲍彦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昌平区102249) 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 环境权问题是20 世纪60 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 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 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当人类环境权主体是指国家、民族或当代人的集合时,此时的人类环境权实质上属于作为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所以,人类权说是对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强调,究其本质来说,同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一样,这类学说也是把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 二、对环境权人权性的质疑 环境权的“人权说”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占有主流地位的。学者们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进行了论证。但是否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就已经成为一种人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是一种人权。 1.人权与权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体现了人的“在”,反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那么,环境权是否具有了人权所反映的这种属性呢? 笔者认为,环境权不具有这种属性。对这个方面可以从环 境权的定义以及它的内容两个方向进行论证。 从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那么,何谓“良好”? 首先,资源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应当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人与动植物的身体或物理的健康。这是良好、健康环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良好环境不仅应该超越不危害人体及动植物健康的标准,还应该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从第一个层次来看,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他的生命、健康与生存。因而,在这个层次意义上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属性是否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人权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予以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予以放弃、不可剥夺的特殊利益。这些利益在逻辑形态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之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就在于这些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建筑在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应该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一项权利,如人权,它的属性往往可以从它的内容上反映出来。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等。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第一种类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内容大体一致。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许多学者之所以把环境权认定为是一种人权,依据的主要是环境权内容中的实体性权利所包含的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相联系的内容。其实,在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在世界已普遍被视为人权的趋势下,这三类人权可以吸收环境权中的这部分内容,与环境权的其他内容相分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2.如果环境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虽然最初设置环境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以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公益性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权,是公民为自己的利益对环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只不过由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要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在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设置环境权的,他们认为现在主张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民法上的有关物权的内容所吸收。笔者认为,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对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1]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2]受洛克等人的人权学说影响,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1789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人权是自然的、

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和天赋人权。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本性。而"应有权利"则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第二,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利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应有权利则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第三,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纯抽象的东西,对任何人都一样,不具有阶级性,而"应有权利"则是具体的,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具体性必然导致权利的阶级性。[3] 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脱离社会经济结构、脱离社会关系考虑人的权利,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人的追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在西方人权学说中,应有权利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权利。例如英国政论家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4]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之欧阳学文创作

1 欧阳学文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著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美国妇女争取权利是在黑人争取权利之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