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七章

司法考试单元测试题(刑诉)第七章
一、选择题
1.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中有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出事那天,我5点下班,
5点半回到家,一看家中的门被打开了,我赶紧进屋查看,发现屋内别的东西没有动,
只是我装首饰用的包被打开了,包内的祖传玉马不见了’’;第二部分“3天以前的晚上,
我们单位的同事小王来我家玩,我将这个玉马拿给她看过,她当时爱不释手,并对我说
‘有了这个玉马,后半辈子就不用犯愁了”’;第三部分“小王这个人很爱虚荣,好打扮,
平时性格很开朗,见人有说有笑,但这两天总是不爱说话,老是躲着我走,我看这件事
很有可能是她干的";第四部分“警察同志,这个玉马在我家传了七八代,价值连城,你
们可一定得帮我找回来”。那么上述四部分内容中,哪些内容具有证据价值?( )
A.第一部分 B.第二部分
C.第三部分 D.第四部分
1.AB理由: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其对案件
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断,本题中只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对案件
事实的客观陈述,第三部分是分析,第四部分是请求,故选.AB。
2.某侵犯著作权案,甲是出版社编辑、乙是发行商。甲利用了编辑的有利条件,偷偷在核
定数量之外加印了一批市场上畅销的《丁丁历险记》,让乙去卖,乙也确实卖了,双方都
获了利,两人归案后,乙的供述是:“他当时告诉我有一批《丁丁历险记》,是出版社加印
的",甲的供述是:“他应该知道这批书是盗版的,我当时告诉他有一批《丁丁历险记》,
是出版社加印的,现在出版界谁不知道加印的就是盗版的呢”,那么,根据这两份证据
能不能认定,乙有明知是盗版书而帮助销书的共同故意?( )
A.能,两人的供述中都承认是加印的
B.能,凡是加印的都是盗版的
C.不能,两人的供述完全不同
D.不能,“加印的就是盗版的”是事后的推断,并不是当时讲的
2.D 理由:“加印的,就是盗版的”这句话,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即不是当时这样讲
的,而是案发后甲的一种分析,根据客观性理论,.这部分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仅仅根据
两个都承认的知道是出版社加印的事实,不能得出乙明知是盗版书的结论。

3.某盗窃案件现场,发现有下列物品或者痕迹:(1)在门上提取了邻居刘某的指纹;(2)被
害人张某吸烟用的打火机;(3)邻居刘某购买的体育彩票一张;(4)邻居刘某的衣服扣子
一枚。那么,上列物品

或者痕迹中,哪一个不具有刑事证据的何种特点?( )
A.(2),不具有客观性特点 B.(2),不具有相关性特点
C.(2),不具有法律性特点 D.(3),不具有相关性特点
3.B理由:被害人吸烟用的打火机,虽然具有客观性和法律性,但是对证明刑事案件没
有什么实际意义,与本案之间没有相关性,故选B。
4.某案中,有下列证据,那么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哪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
B.被告人在侦查中确实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C.本案中另一被告人,虽然也被刑讯逼供,但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出无
罪的辩解
D.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某证人在询问时,是受侦查人员的威胁(如果不这样证,就要按
伪证罪而抓他)而做出的
4.BD理由:《法院解释》第61条只排除了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
供述三种证据,A是物证不应排除,C是被告人辩解,也不能排除。
5.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就同一个证人,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都出示了证人证
言,但内容不一致。合议庭为了核实该证据,在庭后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并以其询问笔
录,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就直接写进判决中。那么,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
正确?( )
A.正确,法院调查的更为客观
B.错误,法院没有调查证据的权力
C.正确,法院应该相信自己调查的证据
D.错误,该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没有证据能力
5.D理由:根据证据的法律性,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C明显不正确,B的结论虽然是正确的,但是理由不对。
6.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
行敲诈勒索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磁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
类中的什么证据?(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BC理由:本案证据的信息载体是录音磁带,故为视听资料。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
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勒索的录音磁带包含有犯罪人是谁的信息,故为直接证据。
7.在某个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有一石碑,碑上刻有太湖县黄镇义仓村的字样,那么该石
碑是什么证据?( )
A.书证 B.物证
C.勘验、检查笔录 D.视听资料
7.A理由:石碑以其碑上所刻字样的内容证明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因而是书证而不是
物证。
8.在一个盗窃案件的现场发现了一个书面的作案的分赃计划,上面写道:老

大4万,老二
3万,老三2万,老四1万。后经过笔迹确定这个分赃计划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张赖写
的。那么此材料是什么证据?( )
A.书证 B.物证
C.勘验、检查笔录 D.视听资料
8.A理由:本材料有两个属性: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
属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笔迹特征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又具有物证属性,这种情况下,书证优先,
应作为书证出示。

9.某案,在法庭调查中,在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以后,旁听席上突然有一个人站起
来,说:“审判长,这个事情我清楚,我愿意作证’’,那么,他能否作证?( )
A.能作证,所有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权利
B.能作证,因为他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C.不能作证,因为他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没有作证
D.不能作证,因为如果他作证就违反了证人作证的个别化原则
9.D理由:证人作证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表现在不能以座谈会的方式作
证,而且表现在庭审中证人只能在作证时到庭,其他时间不能在法庭上,也不允许证人在旁听
案件审判以后再作证。AB明显不对,C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理由不正确。在侦查和起诉阶
段没有作证的证人,开庭时一样可以出庭作证。
10.某伤害案,证人李某(1 3岁,初中三年级学生),目睹了被告人伤害其母亲的过程,当
他在法庭作证时,辩护人提出,他不能作证。那么,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
A.正确,因为1 3岁是幼年,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B.正确,因为他是被害人的儿子,证言不可靠
C.错误,他是中学生,有正义感
D.错误i他虽然年幼,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没有作证能力
10.D 理由:证人作证不存在回避问题,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片面理解,应当理解成生理上、精神上有缺
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
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
有专门人员的鉴定才能确认。所以AB两个选项不能选~项虽然结论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
确,也不能选。
11.某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疯疯癫癫,那么下列哪些问题是可以鉴定的事项?
( )
A.毒物的名称和含量
B.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有仇隙
D.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
11.AD 理由:只有这两个选项是专门性事实,B项是

法律问题,C项是普通事实问题,
两者都不应由鉴定人鉴定。

12.某案,法院委托3个鉴定人共同对祓害人的伤情作鉴定,其中两人认为构成重伤,一
. 人认为构成轻伤?那么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出?( )
A.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一份重伤鉴定结论
B.分别出鉴定结论,即同意重伤的人出重伤鉴定结论,同意轻伤的人出轻伤的鉴定
结论
C.重新委托他人进行鉴定
D.请上级鉴定机关裁决做出何种鉴定结论
1 2.B 理由: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自然人名义做出的,所以不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而应分别鉴定。

1 3.某案,××医院医生陈某,就当时接诊被害人时的伤害情况进行了陈述,并出具了相
. 关的证明材料,那么他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什么证据?( )
A.书证 B.鉴定结论
C.证人证言 D.勘验、检查笔录
1 3.C 理由:有关诊断情况的说明不是鉴定结论,如果是医生个人出具的是证人证言,如
果是医院出具的,则是书证。理解此题时,关键是要注意区分“出具’’和“出示"两个不同用语。
1 4.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用多媒体方式出示了被告人留在犯罪现场的鞋子,
那么这个证据是什么证据?( )
A.视听资料 B.物证
C.勘验、检查笔录 D.鉴定结论
14.B 理由:用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视听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据,只是改变了证据的出示方
式,而没有改变证据本身的属性,所以不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1 5.某案,发现了下列证据,这些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有( )。
A.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 B.犯罪现场提取的被告人的脚印
. C.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的供述 D.被害人有关被告人衣着情况的陈述
1 5.ABD 理由:本案中所有的证据都是原始证据,但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中能够直接包
含犯罪人的信息,因而是直接证据,所以不选。

1 6.某案下列证据中,既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又是传来证据的有( )。
A.被害人指认被告人就是作案凶手
B.证人李某听其女朋友说过,发案时,被告人正同其女朋友一块在超市为单位买东
西

C.根据户口本上的记录,被告人只有1 7岁
D.被告人有关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
16.B 理由:A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C和D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
据,但却是原始证据,只有B同时符合题中的两个要求。

1 7.某案,被害人A已经死亡,但她回家后把被害经、过同其丈夫B讲了,丈夫B又到其岳
母家对其岳母C讲了,最后到其父亲家对其父亲D讲了。如

果最后就被害经过需要
出庭陈述的话,应由谁出庭作证?( )
A.A B.B
C.C D.D
1 7.B 理由:在原始证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同原始证据最接近的传来证据,本
案中被害人A已经死亡,当然无法出庭,最先获知其被害经过的是其丈夫B。
1 8.某案,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父亲提出了附
带民事诉讼。因为被害人还在医院,伤害赔偿的数额一时难以确定,,法院先就刑事案
件进行审判,第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没有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执行。两个月后,法院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
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而是过失,而且被害人也
有过错,要求减轻赔偿数额。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
意。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害人就故意事项举证证明。他的这一观点是否正
确?(. ) .
A.正确,原告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
B.正确,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责任大小的确定影响很大
C.错误,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由被告举证
D.错误,有关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中已经确定为故意,不用证明
18.D 理由:法院生效的判决,是预决事项,属于免证范围。所以AB两个选项均不能
选,C项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也不能选。
1 9.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就下列哪些事项
举证证明?( )
A.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B.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及其财产和支出的情况
C.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同其财产和支出之间差额巨大
D.被告存在哪些非法收入
1 9.ABC 理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只要证明到前三项即可,D项不属于
检察机关的举证范围,如果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除了检察机关证明的
合法收入以外,还有哪些合法收入。

20.某案,被告人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要想证明自己无罪,可以从下列哪些
方面着手?( )
A.毒品不是自己的,是替别人保管的
B.这个毒品是别人给的,别人给时,说是面粉,他确实不知道是毒品
C.他是执业医师,毒品是用来给病人治病的,且经合法授权
?D.毒品的数量不超过医师治病可以拥有的数量
20.BCD 理由:持有毒品罪,检察机关只要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即可,被告人要想
证明自己无罪,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或者证明自己是合

法拥有毒品,BCD
三项都符合这一要求,A项则不能成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2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将邻居的孩子带
走。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1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据此,
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21.ABD理由:本题是1998年律师考试试卷二第78题,多项选择题,考查证明对象问
题。所谓证明对象,即在诉讼活动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以及
《法院解释》第52条的规定,其范围一般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
情节轻重的各种事实,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观罪过、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
的因果关系等。本题中的A、B、D选项就是需要证明的对象,因为这些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刑
事责任有无以及大小。本题中C系干扰项。《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
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C项所述“该女
婴不会游泳”即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它属于毋庸证明的事项。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1 1995年9月5日,某县农民白玉洁(女)晚饭之后突然出现四肢无力,腹泻不止,
口涎不断等中毒症状,家人连忙请村中的医生来家急诊,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死者
被埋葬。
白玉洁死后,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认为白玉洁的丈夫孟庆福的作案嫌疑最大,并有人将
有关情况反映到县公安局。原来,孟庆福与白玉洁两人于3年前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开始
夫妻感情还可以,但1年之后,孟庆福被确诊患有慢性肝炎,从此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于是,
田里的大部分劳动就落到了白玉洁一个人的肩上,家里的生活状况也越来越不好。同村男青
年孟庆有见到这种情况,便常常到白玉洁家的田里,帮助其做一些体力劳动。时间一长,白玉
洁与孟庆有两人产生了感情。而且,此事很快便在村子里面传播开来。孟庆福听到这一情况
之后非常恼怒,常常为此事与白玉洁争吵,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很多村民都反映,听到孟庆福
说过迟早有一天要杀了白玉洁之类的话。
县公安局派出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得知以下情况:
(1)曾经来孟庆福家里急诊的大夫反映,从当时的症状来看,白玉洁确实是死于中毒。
(2)据同村棉农孟凡兴提供情况,案发前几天,盂庆福曾以杀臭虫为名,在他那里要过“敌


百虫"大约3市两。这一情况也得到孟庆福本人的承认。
(3)孟庆福将死者的呕吐物倾入粪坑,次日邻居在厕所内发现倾倒的呕吐物,并发现蛆虫
已经被毒死一大半。
(4)白玉洁死后,孟庆福既未做进一步检查,也没有按照当地惯例停灵3天,就草草安葬。
(5)孟庆有向公安机关反映,白玉洁生前曾多次对他说,孟庆福在家里对她大打出手,并
有几次持刀威胁要杀了她。而且孟庆福还几次找到孟庆有借故寻衅,孟庆有为了白玉洁在家
中处境的考虑,对孟庆福都予以忍让。
(6)9月30日,地区公安局会同县公安局对尸体进行开棺检验。发现尸体已经高度腐败,
取出了胃内容200克、胃组织部分和收集到的呕吐物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未有“敌百虫"反映。
县公安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孟庆福因妻子与他人关系暖昧,心中早有怨恨,因此有杀人
动机,而且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来看,也大都将犯罪嫌疑指向了孟庆福。于是,县公安局决定,
对孟庆福予以拘留。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盂庆福对毒死白玉洁一事坚决否认。并声称,自己虽然从棉农
孟凡兴那里要过“敌百虫’’,但目的的确是为了杀臭虫,并没有用来害人。但侦查人员认为,本
案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证明孟庆福有杀人的重大嫌疑。虽然开棺检验的结果没有发现“敌
百虫,,反映,但并不表明就一定没有。因为当地技术条件落后,有一些情况是查不出来的。因
此,这一证据并不能排除孟庆福的杀人嫌疑。而且孟庆福所称“敌百虫”被用来消灭臭虫的情
节,无法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综合全案所有证据来看,孟庆福作案的可能性已经远远超出了没
有作案的可能性。因此,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
后,入民法院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判决孟庆福构成故意杀人罪。
请问:在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运用,有没有错误之处?
案例.1分析 本案的分析主要考查考生对证明责任的掌握情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
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在刑事
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逻辑。一种是让被告人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
证据,如果他不能证明,则被确定为有罪。另一种是由追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
果追诉方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将被认定为无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
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
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
述,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根据上述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
出现疑案时,即当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但是定罪的证据又没有达到充
分确实,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的时候,只有依法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以获取充
分确实的证据。如果经过努力,仍然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
刑罚,而只能按无罪处理。
在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首先,公安
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孟庆福犯罪的证明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程度。作为刑事诉讼中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的手段等,都
没有得到证明。司法机关认定孟庆福犯罪的根据实际上仅仅是一种推测。因此,案件尚处于
事实不清的“疑案"状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被
推定为无罪,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收集证据。其次,公安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孟庆福提出证明自
己无罪的证据,如果其无法提供,则认定其有罪,这一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与刑事诉讼
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完全背离,因此是错误的。

案例2 1 997年3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某县新华乡五村村民顾某,骑一辆永久牌自行
车,行至某段盘山公路处,被汽车碾死,肇事车辆不知去向。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以下证
据:
(1)公安局现场勘验表明,死者身上呈粉碎性骨折,脑浆溢出,鲜血满地。死者衣服上有
重复的汽车轮胎痕迹,经辨认,系黄河牌大卡车车胎印。
(2)公安局现场勘验表明,死者顾某所骑的永久牌自行车的车尾灯有明显的擦伤痕迹,尾
灯离地面高56公分。
(3)拖拉机手高某证明:当天11点左右,在肇事现场,3台拖拉机(包括他开的拖拉机在。
内)与一辆齐头汽车会车后,他偏头吐口水时,发现左边倒着一个骑自行车的人。
(4)拖拉机手胡某证明:我跟着前面的拖拉机走过去的时候,曾与一辆黄河牌大卡车会
车,然后发现左边倒着一个死人,脑浆还在冒气。我认识这辆黄河牌大卡车的司机,他姓崔,是
附近某工厂的工人,他身穿一件桃尖领的毛背心,曾给我们乡拉过砂石。
(5)拖拉机手杜某证明:那辆黄河牌卡车车厢里有一个汽油桶,车厢上有一根铁链条。
(6)某单位解放牌汽车司机周某证明:当天上午,我的汽油车通过死人现场时,在这条公
路56公里处,发

现崔某驾驶的黄河牌汽车停
下来与别人吵架。此外,我再也没有超过别的黄
河牌汽车。
(7)该路段交通管理站管理员钟某证实:当天上午天气不好,所以经过该管理站的黄河牌
卡车很少,但记得有一位穿桃尖领毛背心的黄河牌卡车司机在交纳管理费时,神情十分慌张,
并催促我快点。
(8)车队队长李某的证言证实:崔驾驶的黄河牌汽车,根据车队早就安排的日程,于3月2
日出车,3月3日拆散大修。
(9)崔某驾驶的黄河牌汽车捺印的车轮胎花纹,经过省公安厅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与死者
衣服上留下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
(10)崔某邻居王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崔某确实穿有一件桃尖领毛背心,车厢上确有一个
汽油桶和铁链条。
(11)经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表明:该黄河牌卡车的右轮护泥板前端离地面56公分。
(12)3月2日上午11时以后,崔某驾驶该卡车从现场到某县北大桥,也就是该公路42公
里处,堵车半小时。前后没有其他黄河牌卡车。回到厂里刚好是12点整。
(13)犯罪嫌疑人崔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的审讯中,一直否认自己是这起事故的肇事者。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依据上述证据,能否确认此交通肇事案件系崔某所为?为什么?
案例2分析 本案的分析主要考查考生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理论及证明标准的
理解和掌握情况。
1.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其中
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是以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表面上的信息量作为标准对证据进行划分的。
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有犯罪人是谁这一主要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常见的直
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供述和否认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辩
解;被害人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证人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施犯罪行为的证言,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等等。凡是
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质量信息不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
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主要有: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目的和动机的事实;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条件的
事实;犯罪的工具及其来源和下落;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获得犯罪赃款赃物及其赃款赃
物下落的事实,证明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空间的事实;有关作案人行为特征

的事实;被害人死
亡或损伤的状况
及其鉴定结论;微量物证及其鉴定结论;各种物质痕迹及其鉴定结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案件发生前后的行踪及其异常表现,等等。根据上述分析,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崔某否认自己是这起事故的肇事者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而公安局现场勘验,拖拉机手高某、
胡某、杜某、解放牌汽车司机周某、该路段交通管理站管理员钟某、车队队长李某等人的证言均
无法直接指出犯罪人是谁这一主要事实,故属于间接证据。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即凡是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总体上已经足以对犯罪实施者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
可能。 -
在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崔某始终否认,但从其他证据来看,已经足以认定其罪行,首
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当天驾驶的黄河牌汽车,根据车队早就安排的日程,于3月2日出
车,而且在11点左右路经该路段(证据三、四、八、十二),因此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地点;其
次,犯罪嫌疑人崔某驾驶的黄河牌汽车捺印的车轮胎花纹,经过省公安厅司法鉴定部门鉴定,
与死者衣服上留下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证据二、九);再次,周某证明:当天上午,他的汽车通
过死人现场时,在这条公路56公里处,发现崔某驾驶的黄河牌汽车停下来与别人吵架。此外,
“我再也没有超过别的黄河牌汽车"这一点也与交通管理站管理员钟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
据六、七);再后,通过证据四、七、十,可以证明黄河牌卡车司机系同一人。从以上各项证据来
看,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并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因此,可以据此证明犯罪嫌疑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至于犯罪嫌疑人崔某拒不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不会影
响本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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