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2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确立原则和种类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国家的基本权力有四个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

——是指各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行为、事件等所行使的最高的法律权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是一国主权在本国领域内最具体的体现。

分为: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管辖权行使的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

其中,保护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税收管辖权

——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

2.约束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内容:

1.谁有权征税——课税权主体

2.对谁行使征税权——课税主体

3.对什么行使征税权——课税客体

4.如何行使征税权——税基、税率、纳税日期、方法等

2.1.2 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

——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属人原则

——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2.1.3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地域税收管辖权

——也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家依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居民或公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遵循属人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依照属人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受本国法律管辖的一切人,包括本国国民、外国国民、

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2.1.4 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征税

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

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

2.1.4 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

——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主要国家有香港、文莱等

巴西、法国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同时行使地域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拉美国家原来实行单一地域税收管辖权,90年代后,都改为实行属人原则。

同时行使地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美国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其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申报纳税。

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在国外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而也有义务向美国政府纳税。认为征税权行使的范围要基于以下理由,即政府给公民和他的财产带来的利益,而不论他居住在什么地方。

2.2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2.2.1 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

法律标准

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该国国籍,该人就被认定为该国公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籍的取得:

血统主义——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依本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

例,美国、墨西哥、菲律宾、荷兰

户籍标准

是以跨国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作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

——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居住地。

(1)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

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

包括:

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

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有些国家同时采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其在本国有住所。

因此,依据住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有永久性住所,该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由于住所在中国境内,而当其在国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

2.居所标准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就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居所是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处,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作为非长期居住的住处。它既可以是自有的房屋,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等。

例,德国、澳大利亚

3.居住时间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此人在税收上即可被视为该国的居民。一般按纳税年度制定,连续计算或累计计算

(1)半年期标准(183、182或180天)

(2)一年期标准(365天)我国、日本、韩国、巴西

(3)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本纳税年度和以前纳税年度在本国停留时间。英国、美国、印度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跨年度住满365天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结论

(1)各国通常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2)只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比利时、希腊

(3)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印度、泰国、墨西哥

我国: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2.2 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

登记注册地标准(组建地标准、法律标准)

——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凡是属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设立在本国境内的各公司、企业,均可确认为本国居民,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通常看公司权力由谁掌握和运用,由掌权人的居住地或经常开会的地方为准。一般是董事会的开会地点、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强调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控股权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资本控制标准)

——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居民身份。

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强调一个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

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等

我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地域税收管辖权

2.3.1 经营所得

常设机构标准(欧洲大陆法系采用)

常设机构——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特征:(1)有一个营业场所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

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以列举的办法来明确常设机构的范围: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1.一个非居民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就可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要征税。

2.非居民在本国无常设机构,该国就不能认为非居民的经营所得是来源于本国,也就不能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

3.非居民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但其经营所得不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该国是否征税,有两种原则:

(1)归属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实际所得原则)

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

对通过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

不仅包括归属于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

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所得也要征税。

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交易——泛指各类贸易、制造等经营活动

1.英国:贸易活动——依据合同的订立地点是否在英国

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

2.加拿大:贸易活动——依据合同的签订的习惯性地点

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

3.美国:贸易活动——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点

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

2.3.2 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地标准(股权、债权、使用权)

提供这类权利的企业或个人是哪国居民,就判定这类投资所得来源于哪国。反映居住国的利益。

权利使用地标准(投资所得支付地标准)

权利在哪个国家使用,就判定这类所得来源于哪国,反映非居住国的利益。

双方分享征税权

可由居住国征税,也可由非居住国征税,但对非居住国征税的最高额度作出限制,并附加了应通过双边谈判的限制性条款。

即非居住国对这些所得按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税,其税率比本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以保证居住国也能征得一部分税款。

我国:

1.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是指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

2.利息——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3.3 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非居住国能够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动者征税,必须是该独立个人劳动者在非居住国出场条件下取得的报酬。

1.固定基地标准

在非居住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可认定为出场。

通过固定基地取得的劳务所得确定为来源于该国,征税

2.停留时间标准

在有关的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非居住国达183天,可认定为出场,其独立劳务所得确定为来源于该国,征税。

3.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的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或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支付的,即可确定为其所得来源于该国,征税。

当独立劳动者在非居住国既无固定基地,停留时间又未超过183天时采用本标准。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1.所得支付地标准

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支付,或者是由居住国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可认定其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征税。

我国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2.停留时间标准

非独立劳动者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则:

只要该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非居住国超过183天,判定其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征税

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跨国政府服务所得

——跨国政府服务人员为某国政府提供跨国服务取得的所得,此项所得完全是来自于政府所在国的行政经费支出。

通行做法: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国,征税

2.跨国董事费所得

采用实际支付标准,即认定董事费是来源于支付所得的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

3.跨国表演所得

不论该所得是否归属于表演家和运动员本人,都由表演活动获取所得所在的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不适用于一般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和独立劳务所得的规则)

2.3.4 财产所得

不动产及有形动产所得(定期收益)

1.财产所在地标准

这类财产的坐落国或所在国为所得来源国。

2.财产所有者标准

某些动产主要是船舶、飞机等,在本国境外出租取得的租金,如其所有者为本国居民或非居民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则认定为本国境内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财产所在地标准

2.动产转让所得

(1)财产所在地标准

属于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动产,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为该转让所得的来源地。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所取得的收入,这类动产所得均属于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应以这些所得所属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来源地,又居住国独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股票、债券的转让所得,依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实为依据。

3.财产销售地标准(美国、我国)

以财产的实际销售地或成交地作为判定财产转让收益的来源地。

我国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3.5 租金所得

1.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2.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3.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我国采用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

居民——无限纳税义务,

境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纳税。

自然人居民

长期居民——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非长期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我国,居民纳税义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1.非长期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不到五年。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

而不必就外国境内公司、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外国来源的所得纳税

还规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外籍个人

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

并且在一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

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的部分不征税

2.长期居民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均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日的离境。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

(1)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

(2)不满一年的,仅就其该年内的境内所得纳税

(3)若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法人居民

——要就起境内外一切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

同时,规定“推迟纳税”

即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这时居民公司的境外股

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境外所得产生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外所得汇回国以后才产生。

我国没有推迟纳税,而是规定,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向该国纳税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在许多国家都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1.非居民自然人

我国,非居民纳税义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

非居民在本国停留的时间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其有限纳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法人

即外国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一般只就来源于本国所得纳税。

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也要就其某种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从而使非居民公司在某种程度上也负有了无限纳税义务。

例,美国

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如果与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则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也要就这些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

2.4.3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不论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的,

均属境内所得

(2)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

——不论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的,

均属境外所得

2. 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1)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税

(2)由境内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纳税

3.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不满1年

(1)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

——纳税

(2)境外工作期间,除第5条规定外,

——免税

4.居住满1年

(1)不超过5年

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

——纳税

临时离境期间,仅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

——纳税

(2)超过5年,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

境内居住满1年——境内外所得纳税

境内居住不满1年——该年内境内所得纳税

某一年度境内居住不足90天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5.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

(公司正、副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等)

(1)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

不适用第2、3、4条

应自其担任境内企业该职务起,到解除职务止,

——不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均纳税

(2)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

依照第2、3、4条规定

例,某外籍个人2010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支付其工资6000美元,其2010年在华工作时间累计180天。

该人适用第5条

(1)中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0000元,纳税

(2)境外总机构支付的工资6000美元,

有税收协定,180<183,免税

无税收协定,180 >90,境内180天的部分,纳税

计算题

1.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市场推广部经理助理。

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

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3000元

境内工作244天(8个月),

境外工作121天(4个月),

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共取得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0元。

计算:该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2.某外籍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部经理

该企业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

外方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41250元

境内工作340天

有25天在境外

境外期间外方公司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625元,境内企业照发其工资。

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3.某外籍人,2005年1月由其所在国公司派遣到我国某公司工作。 2010年度

其在该公司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

且其所在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8000元。

计算:2010年度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题

4.某外籍人2008年1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

M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15000元人民币

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

2010年6月,该人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泰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500元。

计算:该人2010年6月应纳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500 5% 0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60000~8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 10375

>100000 45% 15375

答案

1.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33000)-4800=38200元

每月应纳税额

=38200×25%-1375=8175元

全年应纳税额

=8175×8=65400元

2. (1)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8000+41250)-4800=44450元

340天应纳税额

=( 44450 ×30%-3375)×12÷365×340

=111333.7元

(2)25天应纳税额

=[( 8000-4800)×15%-125]÷30×25

=295.8元

全年应纳税额= 111333.7+ 295.8=111629.5元

3.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28000-4800=33200元

每月应纳税额

= 33200×25%-1375 =6925元

全年应纳税额

=6925×12=83100元

4.不超过5年,非长期居民,泰国15天属临时离境,泰国支付的工资免税。

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应纳税额

=[(35000+15000)-4800] ×30%-3375

=10185元

当月应纳税额

=10185×(1-35000/50000×15/30)

=6620.25元

国际税收习题和答案解析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 ?国际税收 2 .涉外税收 3 .财政降格 4 .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 .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 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_______ 2 .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_______ -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 ?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 _____ 4 .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_____ 、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 .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 .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 .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 .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 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 .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 .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 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 .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 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 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 A .《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 ()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 .《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一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五、问答题

国际税收选择题

国际税收选择题 第一章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A )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 1.税收管辖权是(c )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c )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 A )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 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4.特许权转让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BCD )。 A.特许权交易地标准 B.特许权使用地标准 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 5.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B )。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 6.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ABCD )。 A.注册地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选举权控制标准 7.在世界上主要国家中,目前同时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是( D )。 A.美国 B. 日本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 一、熟悉的考点 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典型例题】

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 第一步:抵免限额 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 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 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 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 客观题: 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A.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B.缔约对方政府 C.被缔约对方非上市居民公司间接持股100%的申请人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A.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 思考题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导言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P11 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简述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P22~23 ①研究对象:有关国家涉外税制中构成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关系的以下诸方面: 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②广义国际税收学研究范围的基本方面包括: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 关规范的冲撞(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葛惟熹)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 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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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选择填空 1.国际税收的理解:(1)以国家税收为基础,具有国际意义的税收活动。(2)国际税收活动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征税而引起的。(3)国际税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权益,体现主权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出现国际经济联系即纳税人收入国际化 3.国际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伴随着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国家课税权超越本国领土范围,形成国家间交叉的税收管辖权。 4.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5.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1)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总结。(2)国家间对国际税收活动的协调管理。 6.(多选)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1)税收管辖权和涉及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确立。(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3)国际重复征税时引起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原因,也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4)国际税收协定。 名词 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税收活动。它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简答 1.国际税收的定义和理解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被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税收活动。它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的形成条件和形成时期(见选择填空2-4) 3.二战前后,国际税收由不受重视到受重视的原因分析 不受重视的原因:(1)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没有普及、稳固。开征的国家少而且时征时停。(2)资本输入国主要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没有独立的政权,所以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在帝国主义国家与殖民地之间不可能平等分享税收。(3)所得税制度建立不久,税率低,国家间矛盾不尖锐。 受到重视的原因:(1)跨国公司广泛发展。(2)国际资本流向发生变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投资增加,发展中国家组建跨国公司进行投资。(3)殖民地建立独立的政权,拥有独立征税权。(4)所得税制度普及,并且税率大幅提高。 4.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见选择填空5、6) 5.研究范围各项对经济权益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影响:①税收管辖权本身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②税收管辖权具体体现在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管辖;③税收管辖权在国家之间的协调对国家权益和国际经济交往有重大影响。 (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的影响: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各国维护各自权益共同对同一税源征税而带来的;②为了不因国际重复征税阻碍国际经济交往,必须进行国际经济协调,它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经济权益和经济交往。 (3)国际避税的影响:①从现象上看,纳税人避税肯定减轻税收负担,而这种纳税人税负减轻时以某些国家经济权益受损害为代价的;②从避税的方式方法看,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在国际流动(由高税区流向低税区),国际避税地,影响高税国家权益;③国际避税带来国际资本不正常的流动。 (4)国际税收协定的影响:①从目的上看,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和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

国际税收1-5章习题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掌握国际税收的概念;理解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和联系;了解国际税收问题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2.涉外税收 3.财政降格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4.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 本章特点: 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 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 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 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国际税收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过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变条约》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 1.标题变化 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 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 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 2.两个范本: (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

(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 两个范本比较: 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3.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 选取《中新协定》中的“税收居民”、“劳务所得”条款为例(了解)。 『解析』居民是应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纳税义务≠事实上征税。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我国对个人居民判定:住所、居住时间 (2)我国对企业居民判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双重居民身份: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特殊】无法判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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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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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 3.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

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混合所得税制 2.所得课税 3.单一阶段销售税 4.进口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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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际税收是一个()。 A.经济范畴 B.历史范围 C.社会范畴 D.制度范畴 2.国际税收是关于()。 A.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 B.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3.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是( )。 A.所得税问题 B.土地税问题 C.关税问题 D.消费税问题 5.下列关于国际税收与国际税务关系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前者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后者协调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B.前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关税,后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财产税 C.前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 D.前者涉及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后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税收含义的有()。 A.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B.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 C.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 D.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国际税收是指各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2.下列税种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有()。 A.增值税 B.房产税 C.公司所得税 D.个人所得税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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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

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2019CPA税法第12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 1.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实行差额征税的是()。 A.利息所得 B.股息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2018年12月,境内甲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股息的不含所得税所得27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27 B.30 C.36 D.90 3.境内甲公司在A国有一分支机构,2018年甲公司境内所得100万元,A国分支机构亏损160万元。则分支机构的亏损额中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的是()万元。 A.0 B.60 C.100 D.160 4.境内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2018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25 B.35 C.55 D.65 5.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乙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乙国政府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乙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A公司当年获得B公司分得的利润600万元。A公司当年取得境内所得1000万元,按照饶让抵免法,则A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175 B.220 C.250 D.345 6.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下列情形中,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15%,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15% B.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0%

CPA税法 第12章 国际税收(课后作业 含参考答案)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7 B.15 C.30 D.45 2.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不正确的是()。 A.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C.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D.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经费支出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B.利息收入可以冲抵经费支出额 C.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可以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D.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不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4.下列税收情报中,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的是()。 A.一般情况下的税收情报 B.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C.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D.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5.下列关于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机密级 B.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确定为秘密级 C.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确定为秘密级 D.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6.下列关于企业的同期资料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B.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国际税收第二章

2 税收管辖权 2.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确立原则和种类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国家的基本权力有四个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 ——是指各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行为、事件等所行使的最高的法律权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是一国主权在本国领域内最具体的体现。 分为: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管辖权行使的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 其中,保护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税收管辖权 ——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 2.约束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内容: 1.谁有权征税——课税权主体 2.对谁行使征税权——课税主体 3.对什么行使征税权——课税客体 4.如何行使征税权——税基、税率、纳税日期、方法等 2.1.2 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 ——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属人原则 ——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2.1.3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地域税收管辖权 ——也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家依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居民或公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遵循属人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依照属人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受本国法律管辖的一切人,包括本国国民、外国国民、

税务-国际税收习题 精品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关税增值额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资本利得税贸易条件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财政降格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与国之间的 二是国与国之间的。 2、根据课税商品的流动情况,商品课税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3、一国课征的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和。 4、所得课税是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所得是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或收益;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所得课税属于。 5、所得课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和三大类。 6、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按课征的一种 或。 7、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有两种形式:一是,即对纳税人拥有的某些财产分别课税;二是,又称,它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余额课征的一种财产税。 8、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征的实施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即对纳税人生前转移的财产进行的课税,二是死亡税,根据课征方式不同,死亡税又可分为和_____。 9、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和,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可以从投资者的和两方面进行考察。 10、从国际经济的发展趁势来看,在商品课税领域,和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三、单项选择题 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税收的() A.实质 B.本质属性 C.内容 D.核心 2.判别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的标志是() A. 法律标准,即该纳税人在某国取得了公民身份 B. 户籍标准,即该纳税人在某国有永久性住所 C. 该纳税人具有外国国籍 D. 该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取得收入,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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