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

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

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

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

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

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

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臵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

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

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

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

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臵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臵与救援。

第四十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

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

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

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臵航标,航标的设臵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臵、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

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臵;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_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SY 0402 -2000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石油天然气工艺管道工程施工水平,确保制作安装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与新建或改(扩)建石油天然气集输工艺相关的站内工艺管道工程。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油气田内部脱水装置;炼油厂、天然气净化厂厂内管道;加油站工艺管道;站内泵、加热炉、流量计及其他类似设备本体所属管道;站内的高温导热油管道。 1.0.4 工艺管道施工所涉及的工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尚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工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承担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过石油工程建设,取得施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安装质量。 1.0.6 工艺管道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所有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2.1.2 管道组成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对质量若有疑问时,必须按供货合同和产品标准进行复检,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1.3 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或制造标准的有关规定。 2.2 管材 2.2.l 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应按设计的要求订货,并按其要求进行检验。 2.3 管件、紧固件 2.3.1 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垫片、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其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3.2 管件及紧固件使用前应核对其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确认下列项目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l 化学成分。 2 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 3 合金钢管件的金相分析报告。 4管件及紧固件的无损探伤报告。 2. 3. 3高压管件及紧固件技术要求应符合《PN16 0?32. OMPai锻造角式高压阀门、管件、紧固件技术条件》JB450的有关规定。 2.3.4 法兰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密封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毛刺、划痕、径向沟槽、沙眼及气孔。 2 对焊法兰的尾部坡口处不应有碰伤。 3 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好无断丝。 4法兰螺栓中心圆直径允许偏差为土0.3mm法兰厚度允许偏差为土1.0mm

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关概念 1.1 石油行业相关概念 1、石油 石油是一种液态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矿产品。原油是从地下采出的石油,或称天然石油。人造石油是从煤或油页岩中提炼出的液态碳氢化合物。组成原油的主要元素是碳、氢、硫、氮、氧。 2、油气地质储量及其分级 油气地质储量就是油气在地下油藏或油田中的蕴藏量,油以重量(吨)为计量单位,气以体积(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地质储量按控制程度及精确性由低到高分为预测储量、控制储量和探明储量三级。地处豫西南的南阳盆地,矿区横跨南阳、驻马店、平顶山三地市,分布在新野、唐河等8 县境内。已累计找到14 个油田,探明石油地质储量1.7 亿吨及含油面积117.9 平方公里。1995 年年产原油192 万吨。油(气)按按最终可采储量值可分成4 种:特大油(气)田:石油最终可采储量大于7亿吨(50 亿桶)的油田。天然气可按1137 米3 气=1 吨原油折算。大型油(气)田:石油最终可采储量0.7-7 亿吨(5-50 亿桶)的油(气)田。中型油(气)田:石油最终可采储量710-7100万吨(0.5-5 亿桶)的油(气)田。小型油(气)田:石油最终可采储量小于710 万吨(5000万桶)的油(气)田。2.2 天然气行业相关概念 1、天然气 地下采出的可燃气体称做天然气。它是石蜡族低分子饱和烃气体和少量非烃气体的混合物。天然气按成因一般分为三类:与石油共生的叫油型气(石油伴生气);与煤共生的叫煤成气(煤型气);有机质被细菌分解发酵生成的叫沼气。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 2、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区别 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是低分子烷烃的混合物,可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准备、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并对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且试运投产成功,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新建及改扩建管道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09.3-1989《技术用图—复制图折叠办法》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DA/T 28-2002《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文件《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 竣工验收是项目(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工程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标志。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器材设备、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3.2 专项验收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验收。 3.3竣工资料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3.4 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的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单项总结(勘察设计工作总结、施工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物资及设备采办总结(含外事总结)等)三部分内容。 4 竣工验收依据 4.1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4.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3 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4.4 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4.5现行的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 4.6国家及行业竣工验收规范; 4.7 国家及行业质量评定标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装设计维修管理与施工标准实务全书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装设计维修管理与施工标准实务全书》 图书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1CD检索光盘 16开精装 定价:798元优惠价:360元 详细目录:3 第一篇石油天然气管道常用管材与附件 第一章管子与管件 第二章法兰及其紧固件 第三章金属材料选择 第四章阀门的结构特征与应用 第五章阀门通用件与材料选用 第二篇管道设计加工与安装 第一章工艺装置设备及管道布置设计

第二章公用工程管道布置设计 第三章管道安装一般工艺 第四章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装 第五章金属管道及衬里管道的安装第六章非金属管道的安装 第三篇管道输送技术与管理 第一章原油管道输送方式及工艺流程第二章管道输油测量仪表 第三章离心泵 第四章离心泵的拆装、修理与安装第五章输油泵 第六章输测站其他用泵 第七章阀门 第八章储油罐 第九章直接加热式输油加热炉 第十章原油间接加热技术 第十一章锅炉与水处理 第十二章石油储运的安全与防火防爆第四篇压力管道设计与施工 第一章压力管通概论 第二章管道压力等级 第三章管系静应力分析

第四章管系动应力分析 第五章管道支撑 第六章施工安装 第七章压力管道运行使用 第五篇管道减阻内涂技术 第一章管道减阻内涂概述 第二章减阻内涂涂料 第三章内涂覆工艺的生产设备 第四章钢管内表面预处理 第五章内涂涂覆工艺 第六章涂料与覆盖层的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 第六篇管道防腐与清洗 第一章金属腐蚀 第二章管路的阴极保护 第三章其他防腐蚀措施 第四章管道清管技术 第七篇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与施工标准 SHSG035—89 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 FJJ211—86 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 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

(新)天然气行业应用软件市场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应用软件市场分析 (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应用软件投资现状 石油天然气行业主要业务的分为三大板块: 因此,根据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管理和主要业务等方面的发展特点,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对于行业应用软件的需求主要为以下几个领域: 油公司管理应用软件: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实施企业管理所采用的专业应用软件,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企业供应链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信息系统。 勘探与开发应用软件:勘探开发数据库、地震数据处理和解释系统、数据管理中心、专业应用软件集成、信息标准化研究、生产运行管理系统、勘探开发跨平台解决方案和ASP 平台、科学可视化和交互浸入式软件等系列,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及管理过程、提高勘探效率的各类软件。 炼制与石化应用软件:应用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过程的专业软件。包括石油炼制、石化加工等生产工序的自动化控制和加工过程管理。 销售和市场应用软件:近年来随着石油天然气行业与市场逐步接轨,尤其是三大公司经过重组以及股份公司的上市,企业对于市场和销售的力度逐渐加大,因此销售和市场信息化也成为行业信息化的重点之一。尤其是中石化和中海油,对于电子商务的信息化投入都占到整个信息化投入的25%以上。 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用于四大主要应用领域的信息化投入中勘探与开发所占比重最大,约占到整个行业信息化投资的44.51%,其次为市场销售和炼制与石化。 图19 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主要领域信息化投入现状(亿人民币) 数据来源:CCID 2002,10 2001年在整个石油天然气行业信息化投入中,软件投入占33%,即人民币13.9亿元。按照行业特点和四大行业软件应用领域划分,用于勘探与开发的资金投入达到7.8亿元人民币,在整个软件投入中占比56.09%,这说明勘探开发在石油行业中所占的主要地位。其次为市场和销售所占的比重达到27.94%,这是由于近年来,中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的销售现状得到了各大公司的普遍重视,并认识到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系统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大了资金的投入。 图20 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应用软件投入比重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4 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验收标准 1)《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40-2009 2)《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2005 3)《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SYJ0043-2006 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7)《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2005 8)《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管道工程施工验收 1)工艺管道的施工及验收按现行国家规范《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40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及验收;公用工程管道的施工及验收按现行国家规范《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及验收。 2)管道的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艺管道的无损检测应按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 SY/T4109的规定进行,超出SY/T4109适用范围的其他钢种的焊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 .1~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及等级评定。公用工程管道的无损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及等级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技术要求

与天然气管道相遇后建工程处理技术要求 1阀室、输气站(含放空管)与周围建筑控制距离 1.1公司在运输气站、阀室,除春晓站外,均按五级站考虑。一般情况下,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安全间距)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表4.0.4处理(详见表一,已针对公司进行换算)。 表一天然气场站、阀室放空区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米) 1.2* 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但地方政府已经立项,难以协调的情况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热辐射计算,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安评报告要求实施。 2 埋地管线与天然气管道间距控制

2.1埋地管线处理参照《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21447-2008T)执行。公司管道按照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方式管道考虑。 2.2自来水管、污水管、燃气、热力管线 2.2.1埋设原则:一般情况下管径较大管线应埋设于较小管径管道下方。热力管道一般埋设在天然气管道上方。 2.2.2埋设间距:0.3m。 2.2.3地形受限情况下,两者间距小于0.3m时,两管道间应有坚固的绝缘物隔离,确保交叉管道的电绝缘,一般使用橡胶垫、废旧轮胎等。后建管道应保证交叉点两端各10米绝缘层无破损。 2.2.4* 参照省安监局组织的甬台温天然气管道与甬台温成品油管道同沟敷设间距,平行敷设间距一般不应小于1.5米。 2.3电力管线、通信管线 2.3.1 天然气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严禁有直埋敷设的电缆。 2.3.2 与天然气管道平行敷设的直埋电缆,间距不得小于1米。 2.3.3 与天然气管道交叉敷设的直埋电缆、通信管线,间距不得小于0.5米,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间距不得小于0.25米。 2.3.4 水下电缆与天然气管道敷设间距不得小于50米,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米。 3 架空管线、建筑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_secret

石油天然气管道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一. 概述 (一)术语 1.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简称管道设施),包括油气田工艺管道(包括集输、储运、初加工和注气管道)和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2.集输管道:是指采油(气)井场工艺管道、井口、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之间,以及联合站与首站之间的输油输 气管道

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商品介质的管道。 4.石油天然气站场: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5.含硫天然气(含硫化氢天然气):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 或高于0.4MPa ,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 5.湿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6.干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7.含硫干气;输送过程中不能析出液态水的含硫天然气

8.脱水天然气:脱水后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天然气。 9.管道完整性:是指管道始终处于完全可靠的服役状态。 管道完整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一)管道在物理和功能上是完整的; ( 二)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管道运营商已经并将不断采取措施防止失效事故发生。 10.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是指管道运营商持续地对管道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管道运行的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11.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答题竞赛答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知识答题竞赛答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答题竞赛试题姓名:单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________(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着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⒏以下查扣盗油车辆的做法正确的是( D ) A. 自己查堵 B. 自己扣押 C. 自己罚款 D. 按法定程序处置 ⒐关于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及管道建设选线的规定中,不符合本法的是( D ) A.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B.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C.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D.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不可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⒑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 ___________________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A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油气管线安装中的安全措施(新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油气管线安装中的安全措施(新 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油气管线安装中的安全措施(新版) 摘要:油气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管线安装对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此,针对油气管线安装中的安全措施,本文从防腐、焊接及堵塞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油气管线;安装;安全措施 强化油气管线安装管理,提高安装质量,在提高油气生产量的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这就要求相关负责人在油气管线安装中,结合每一施工环节的具体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将施工风险降到最低。 1.油气管线安装中的防腐安全措施 缓蚀剂主要是为了减少油管腐蚀缓蚀剂的使用。主要的和良好的条件下保存,缓蚀剂类型,进入循环,注射速率等。低成本的技术,较低的初始投资,但过程复杂,对生产影响较大。此外,腐蚀

抑制剂不同类型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在中性介质中多使用无机缓蚀剂,钝化和降水型;酸性介质缓蚀剂是有机化合物,但现在,根据需要在中性介质中的缓蚀剂的缓蚀剂是用于有机酸性水介质,和用于缓蚀剂添加无机盐。不同的金属原子的外层电子排布,潜在的序列、化学性质不同,在不同介质中的吸附特性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需要保护系统是由多种金属的腐蚀抑制剂,是很难满足要求,此时应考虑复合缓蚀剂的使用。有两种缓蚀剂注入法:(1)间歇喷射:抑制剂从管注射后,对生产有一定的影响。(2)连续注射法:主要通过对石油套管和注入阀注入缓蚀剂威尔斯或油管的油环或环形空间,油气不需要关井,因此,对生产影响不大。 2.油气管线安装中的焊接安全措施 2.1主要问题 根据服务补焊修复的需要,具有两类修复技术--套管修复和管道焊接修复安装。套管修复,是由两个半圆管对接在管外壁被修复并半套焊接在管壁和两个半圆管对接,这是整体形成与管道的运行。该方法特别适用于管道腐蚀减薄的局部加固,防患于未然。当管道

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上游联合

能 源 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上游联合 戴维 M斯坦恩胡布尔 石油天然气行业至少有五种不同的联 合 莲花与 施乐的经验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很有可能会在未来几年中带来数百亿美元的股东价值并为全行业带来新的增长契机 从而成为最早的在整个地区联合经营的大石油公司 Amoco公司在路易斯安那州与从事地震数据与资源定位业务的AustinChalk公司以及太平洋资源集团(UPR)也建立了联合 Texaco与其他公司携手建立了蒂普斯达(Deepstar)财团 缩短经营周期 在今后五年里 根据最近的调查

管理人员中有84%的人把联合而不是内部动作列为改善业绩的主要因素(图示1)人们往往更倾向联合 联合经营的方式常常能避免一些相关的税务 同时使双方母公司都能保留一定的石油储量 对一些参与联合的公司来说弥补缺陷 对其他公司来说 企业间的联合为业绩改善带来了新的机会 联合预示了获得高额利润的前景联合就能带来大约400亿美元的股东回报100亿美元来自大石油公司与专业石油公司的合伙关系其他地区也显现出巨大的潜力 尽管联合在经济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只有20%的石油公司认为它们能够熟练地使不同形式的联合适应特定的目标

应(图示2)因为这一点正是石油公司实现股东回报所必需的技术

对上游的石油行业来说 与专业型公司联合 生产商与供应商建立具有优势的网络 (OBO-operated byothers) 一 这些资产来自广泛不同的业务活动 降低劳动成本 提高投资回报在达到最 佳状态时 由于北美油田已发展到了饱和状态 合并合资企业在生产已经达到顶点壳 牌石油公司和 (Altura)合资企业以及壳Amoco在得克萨斯西部的珀马盆地组成的阿尔图拉 牌石油公司与美孚石油公司在美国西海岸结成的伙伴关系就是实例合并可以采取几种形式资产和地下石油储备都合在一起 其中每一合伙者保有对石油储备甚 至还有资本设备的所有权但 这也存在着更多的障碍满足法规要求以及劝说少数股权持有人接受合并都会有许多困难 母公司必须迅速采取 行动以使每一组织的破裂减小到最低限度 谁将领导新的实体资本如何分配 ) 如更妥善的供应商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线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在线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着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⒏以下查扣盗油车辆的做法正确的是( D ) A. 自己查堵 B. 自己扣押 C. 自己罚款 D. 按法定程序处置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施工方案

石油长输管道施工方案 工程名称:中国石油管道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章):中国石油管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编制人: 审核人: 1 / 75

编制时间:2016年3月31日 2 / 75

目录 1.1.编制依据4 1.2.工程施工关键点、难点分析及对策5 1.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6 2.1施工重要工序控制措施7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及石油化工部门现行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见下表)

1.2.工程施工关键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1.2.1该项目施工跨距较长,交叉施工作业面较多,周围无便利条件,且部分属戈壁地带,给施工组织带来较多不便,所以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较为重要,以保证施工工期及质量。

1.2.2 安全要求严格(因该工程属于不停产作业),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多,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各项安全规定及办法执行。本次施工安全是重中之重,一定要做到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预案严谨、合理科学,确保管线运行及施工生产双安全。 1.2.3该项目施工任务量大、工期短,合理安排是保证本次施工进度的难点,在施工中采取多点作业,统一协调,充分发挥我公司资源优势,使得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在施工中加强及有关单位的紧密配合,随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 1.2.4动土项目,施工前必须及时及业主沟通,要注意地下有管道、电缆、光缆的设施,保证原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在挖沟范围内人工挖探区,确保地下的各种设施的完整性,施工完成后还应按原地貌进行恢复。 1.2.5根据该项目特性,点多面广,施工作业面过散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准备阶段,一定做好施工的准备各项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3.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

2016年石油天然气行业新标准目录(SY)166项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采用国际 国外标准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SY 4201.1-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设备安装工程 第1部分:机泵 类 SY 4201.1-2007 2016-1-7 2016-6-1 2 SY 4201.2-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设备安装工程 第2部分:塔类SY 4201.2-2007 2016-1-7 2016-6-1 3 SY 4201.3-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设备安装工程 第3部分:容器 类 SY 4201.3-2007 2016-1-7 2016-6-1 4 SY 4201.4-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设备安装工程 第4部分:炉类SY 4201.4-2007 2016-1-7 2016-6-1 5 SY 4202-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储罐工程 SY 4202-2007 2016-1-7 2016-6-1 6 SY 4203-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站内工艺管道工程 SY 4203-2007 2016-1-7 2016-6-1 7 SY 4204-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 SY 4204-2007 2016-1-7 2016-6-1

8 SY 4205-2016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自动化仪表工程 SY 4205-2007 2016-1-7 2016-6-1 9 SY 5436-2016 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SY 5436-2008 2016-1-7 2016-6-1 10SY 6279-2016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SY 6279-2008 2016-1-7 2016-6-111SY 6303-2016 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 规程 SY 6303-2008 2016-1-7 2016-6-1 12SY 6307-2016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 6307-2008 2016-1-7 2016-6-1 13SY 6320-2016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 6320-2008 2016-1-7 2016-6-1 14SY 6321-2016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21-2008 2016-1-7 2016-6-1 15SY 6345-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345-2008 2016-1-7 2016-6-116SY 6346-2016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 范 SY 6346-2008 2016-1-7 2016-6-1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规程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规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719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 规程 Regulati ons for Han dli ng Accide nts of Oil and Gas Pip eli ne Faciliti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一)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 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 3.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 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 枪、水炮掩护。 (二)泄漏源控制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泄漏物处理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 高空扩散。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火灾事故处置措施(一)先控制,后消灭。针 对石油天然气火灾的火势发展 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 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 火战术。 (二)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三)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 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 (四)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 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五)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

石油天然气行业改革的内容及政策建议_石油天然气行业改革的内容及政策建议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能源安全和石油天然气的可持续供应,下一步必须在阻碍石油天然气改革的难点领域有所突破。应该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营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加快投融资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为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一)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石油天然气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政府无疑必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要集中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将仍保留在企业中的行政职能分离出来,建立综合的能源政府管理部门,并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将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管职能逐步分开,按照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现代监管制度,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在进行经济监管的同时,增强技术、安全、环保等社会监管手段。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状况和市场特征,政府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在建立国家能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石油战略管理;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和法规,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根据上下游各环节的技术经济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机制,在竞争性环节放开竞争,进行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等,在自然垄断环节实行政府管制;发挥规范、协调企业行为和督促企业自律的作用;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二)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培育有效市场竞争 石油天然气行业应深化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健全市场机制。主要包括放松市场准入,逐步放开终端销售市场;打破地域垄断,积极培养市场主体;从开放、完善和规范市场入手,制定市场规则,形成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格局;鼓励其它社会资金进入流通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如建立国内石油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以达到发现价格、规避风险、跟踪供求、调控市场的目的,合理引导石油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和消费。 应根据行业发展阶段和上下游各环节的技术经济特点,在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有序引入竞争。具体来说,上游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环节在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竞争,这样有利于打破资源的区域性垄断,促进企业增加勘探投入,增加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提高开采效率;下游销售环节,特别是加油站是竞争性市场,应加大放开竞争的步伐,并通过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等手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管道运输环节来看,天然气管道运输环节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特别是我国的天然气产业还处在发展初期,管网非常薄弱,大部分生产者和用户之间都是单线联系,而且需求规模有限,还不具备欧美国家那样广泛引入竞争的条件,应该逐步引入竞争,可首先实行管道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制度,引入市场竞争;同时,实行运输与销售分离,加强对管道运输定价的监管。石油管道运输与天然气管道运输有所不同,石油管道可与其他运输工具平行竞争,其垄断性要比天然气管道弱,但由于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及石油战略的重要地位,且管道建设仍非常不足,国家仍有必要加强对管道建设的投入和监管。 (三)划分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由开发勘探、管道运输和终端销售等多个环节组成,各环节的性质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除管道运输因其网络特征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外,其它各环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应该是竞争性的。而我国的现状是这两种业务混合在一起参与市场竞争,这对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极其不利。一方面,企业会凭借优势地位将垄断延伸到竞争性环节;另一方面,会导致“交叉补贴”的长期存在。 从国际经验看,为在具有自然垄断业务的行业改革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都在改革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石油天然气设备与服务行业

石油天然气设备与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与国际发达地区相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20实际60年代国际定向井技术发展迅速,而国内却发展缓慢,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渐加大。近年来,随着石油需求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油服企业和石油公司分离的国际趋势下,石油公司为了专注于开发和开采上游业务以及化工、零售、分销和营销等下游业务,同时为了通过定价能力转嫁商品价格波动风险,逐渐将油田服务业务进行剥离和外包,大型综合性石油公司分成了石油天然气公司和油田服务公司,推动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专业化进程。 而在国内,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所属的油田基本都有自己的装备制造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垄断约80%-85%的绝大部分油气设备和油服市场份额,民营油服企业的份额为10%左右,而国际油服企业的市场份额则不会超过10%。随着我国油气改革进程的加快,油服市场对民营和国际资本更加开放将是未来的趋势。 国内石油公司拥有自己的设备和油服公司

(二)行业规模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行业直接服务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因此石油天然气市场的景气程度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行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就国内油气市场而言,由于油气禀赋先天不足,供需将是长期的矛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 年国内的原油表观消费量达到 5.19 亿吨,同比增长6.05%;但国内产量仅2.11 亿吨,同比增长仅有0.9%。原油的对外依存度从57.2%增加至59.3%,再次刷新历史最高值,具体情况如下: 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提升(单位:万吨) 在国内油气产量愈发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在油气开采方面进行了大额投入,产生了大量的新增油气设备和油田服务需求。从2004年到2014 年,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勘探和开发资本支出从993.30 亿元上升至4,001.40 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到14.95%。 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勘探和开发总支出(单位:亿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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