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第一节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

2、人身保险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①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

②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

③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

②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

③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

④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

(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战争除外条款

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

1、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2、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

5、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6、受益人条款

规定以下内容:

(1)受益人指定

(2)受益人变更

(3)受益人丧失

7、共同灾难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

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

(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如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

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

(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2)抵免下一期保费;(抵缴保费)(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1)一次性领取现金

(2)利息选择权

(3)固定期间选择权

(4)固定金额选择权

(5)终身年金选择权

第二节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定期寿险

(一)概念

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二)定期寿险特征

1、保险期限固定

2、保费低廉

3、属于纯保障型寿险

4、存在逆选择

(三)定期寿险种类

1、定额定期保险(平准式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变。

2、减额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

(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概念: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递减的未偿还抵押贷款对应相等的减额定期寿险。

特征:

①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

②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

③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先作为他用,然后在期限内继续偿还贷款余额。

④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2)信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要用受益金偿还贷款。

(3)家庭收入保险:以家庭户主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10或15或20年受益金,满期停止支付。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活得越久,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的受益金就越少。

3、增额定期寿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逐期递增5% ,保险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

★终身寿险的附加险

(四)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定期寿险保单满期前,投保人如果续保,无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保额和期限保险责任与原来相同的保险。

2、可转换权益条款

“可转换权益”: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其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申请转换当时保险人认可的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合同。

二、终身寿险

(一)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终身寿险特点

1、提供终身保障

2、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

3、保费比定期寿险高

三、定期生存保险

(一)定期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定期生存保险特点

1、保险期限固定。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

2、具有储蓄性。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四、两全保险

(一)两全保险含义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死亡或至保险合同满期生存,保险公司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

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险。

2、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因而两全保险纯保费率高于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延长而逐年递减,直至为零。

(三)两全保险业务险种

(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相同数额保险金。

(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

(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四、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含义

1、年金概念:年金是指在相等的时间间隔上具有相同的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

2、年金保险概念: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间内,有规则、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二)年金保险特点

1、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每季、每月领到一笔保险金,达到养老目的。故称养老金保险。

2、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1、按年金缴费方式分

趸缴年金:将应缴年金保费一次全部缴清给保险人,然后从约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被保险人按期领取保险金。

期缴年金:被保险人开始受领年金之前,分期缴纳保险费。

2、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

即期年金:凡被保险人符合一定条件时立即开始支付年金,称为即期年金或即时年金。(趸缴保费)

延期年金凡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支付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或延期(付)年金。

3、按年金领取人数分

个人年金:个人购买年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称为个人年金保险(单生年金)。

联合年金:即购买年金是以数个(通常为两个)为要件者称为連生年金,当年金受領人中有一人死亡时,则停止年金给付。

4、按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分

(1)确定(定期、有限)年金:被保险人符合一定给付要件时,保险人支付确定年金(15年或20年)给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其余额到确定届满期间为止。

2)生存(永久、终身)年金约定期限被保险人生存,按期给付年金;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立即停止支付,其年金支付期间无法事先确定。

5、按年金给付数额变动与否分类

定额年金:此种年金的每期给付金额或给付金额计算方式,在购买时即已决定,

给付期间内不予变更。亦即每期的年金给付额是确定的,不随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变动。

变额年金:年金的每期给付金额可以变动。购买此种年金时,保费与给付额均以每一单位为计算标准,年金给付的单位数,决定于年金开始时,而每一单位的实际价值,即给付金额,则按实际投资收益值的变动而变动。

(一)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含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新产品。

2、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保险金额-责任准备金额

费差益=(预定费率-实际费率)×保险费

利差益=(实际收益率-预定收益率)×责任准备金总额

退保益=(退保、失效保单的责任准备金-退保金)

(二)变额寿险

1、投资连接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2、投资连接保险特征

(1)设有保障和投资两大账户。

(2)保障账户保证给付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障;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的投资绩效有关,没有投资最低保障。

(3)投资账户通常设有多种,如稳健型、成长型账户等。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将投资单位从某一投资帐户转到另一投资帐户。

3、投资连结养老保险的运作模式

投保投资连结保险的条件

凡六十九周岁(含六十九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障年龄60天-88周岁

投资帐户资产价格评估

公司每月至少对投资连结帐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的价格。投资单位价格:等于分离帐户内全部证券的总值除以发行在外的单位数。

投资单位价格=(投资连结帐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收盘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其它扣减项目)/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总数

确定可以购买的投资单位

购买投资单位=缴费金额除以当日的单位价值。

决定保单的价值

变额保险保单在某一时点的价值,等于总累积单位数乘以评价日结束时的单位价值。

4、投资连接保险优缺点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融保险与投资于一身的险种,在投资连接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养老金与投资帐户相连结,投资帐户的投资收益将直接影响养老金的金额。

优点:(1)从长期看,收益率会高于通胀率,可以

防止通胀对保险现金价值的影响

(2)有助于保持保单现金价值的购买力

缺点: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

(三)万能寿险

1、万能寿险含义

万能人寿保险:是包含保障功能并在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缴费灵活,保单面额可调整,运作透明度高的寿险。

万能寿险的保险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购买每年可续保的定期寿险,大部分保险费则进入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

2、万能险的运作模式

(1)万能寿险大部分保费用来购买“投资账户单位”。

(2)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帐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

(3)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并确保投保人享有投资帐户最低保障。

3、万能寿险特点

(1)缴费灵活、保险金额也可调整。

(2)保单运作透明性,保单利率不确定。

(3)万能保单的灵活性,易产生高管理费用。

(4)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5)万能寿险死亡给付有A计划与B计划两种。

(四)变额万能寿险

1、变额万能寿险含义

变额万能寿险:是将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与万能寿险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产物。又称为弹性保费变额寿险。

2、变额万能寿险特点

(1)变额万能寿险支持一个或多个分离帐户。

(2)现金价值的运作与万能寿险相同,完全取决于保单所有人拥有的分离帐户中的比例资产份额随投资绩效波动,但不保证现金价值的最低收益率和本金。

(3)投资收益可以延期纳税甚至免税。

(4)多数北美保险公司每年免费4次转换权益。

(5)沿用万能寿险死亡给付的A计划与B计划模式,但没有最低死亡给付。

3、变额万能寿险的运用和限制

(1)需要交纳大量保费,有足够资金维持保单效率。

(2)适用把保单现金价值看成是投资而不是储蓄的消费者。

一、健康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重大疾病保险

四、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

五、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比较

一、健康保险

(一)含义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医健险)

美国的健康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保险。

(二)分类

1、按组织性质分

社会医疗保险(政府社保机构开办)

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开办,政府给予税

收等政策支持)

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开办)

2、按保险保障的内容分类

医疗(费用)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

住院保险

手术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特种疾病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

护理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费率低核保标准宽松税收优惠

4、按承保标准分

简单健康保险

高龄健康保险

次标准体健康保险

特殊疾病健康保险

5、其他分类

主险、附加险

有附加利益健康保险、无附加利益健康保险。

长期、短期健康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一)普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直接费用支出。

(二)险种简介

1、住院医疗保险:提供住院费用保障。包括床位费用、医药费用、手术费用、医院杂费、各种检查费用。规定每日给付金额、免赔天数、最长给付天数。

2、门诊医疗保险:提供门诊治疗的检查费用、化验费、医药费。

3、手术保险:提供各种大小手术保障。可单独投保,也可附加在住院医疗保险中。

4、综合医疗保险:上述三种险的综合;保障医疗、住院、手术等费用。

三、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被确定为患有保单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时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重疾险的有关期限规定

1、观察期:1、3、6个月

2、等待期: 多次给付的保单,规定二次补偿之间要间隔一段时间(如,90天)

3、生存期:确定身患重大疾病后,必须生存一定时间,被保险人才领取保险金。

4、责任期限的规定

(1)概念责任期限:被保险人自遭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期,通常规定为90天、180天或360天(出现在医疗费用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特有概念)。

(2)保险责任期限与保险期限关系示意图

(3)责任期限的作用

对于医疗费用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患病治疗超过保险期限,则保险人只负责“责任期限”内的医疗费用开支。

四、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1、体检条款:允许保险公司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对索赔的有效性作出鉴定。

2、观察期条款: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国际、国内保险公司都在重疾险合同中设置了等待期条款。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180天。

3、免赔额条款绝对免配额:发生医疗费用在一个固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赔偿。超过此限度,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

相对免配额:当发生医疗费用在一个固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赔偿。超过此限度,保险公司赔偿全部。

4、比例(共保)给付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

医疗费用的方式赔付的方式。

5、给付限额条款: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

(二)健康保险特有条款

1、保证可续保条款:

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年龄与享有保证续保期限关系表:

年龄保证续保期限

5周岁——40周岁最高至70周岁

41周岁——55周岁最高至60周岁

56周岁——70周岁不享有保证续保

2、个险即存状况条款:在保单签发前的特定时期内(2年甚至更长)已经发生的伤残或者首次出现或被证实的疾病,并且未曾在投保单中披露,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2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既往疾病不给付保险金。“保单生效两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3、职业变更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职业危险性提高,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4、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后进行保险补偿获利,保险公司可减少保险金额,但退还超额部分保费。

5、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以终止合同,否则,保险人不得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

6、止损条款(美国):当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和共保额达到规定限额(5000﹩)后,保险人将承担超过止损额以上的全部医疗费。

(三)团险特有条款

1、团险即存状况条款:参加团险的被保险人在参保前三个月已患疾病,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即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收治疗,或参加团险的时间已经达到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即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权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如果其保障将导致被保险人超额保险时,保险人可以拒签个人医疗保险。

3协调给付条款:当被保险人拥有多份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障时,通过调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超过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时,由保险人按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1、伤害

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

致害对象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致害事实

2、意外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

或者,

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

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

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

规定,不能躲避。

(三)保险责任的判定

意外伤害与死亡、伤残之间因果关系的三种状态

1、意外伤害是死亡、伤残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伤残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伤残的诱因(参照比例赔偿。)

(四)意外保险责任期限

1、判定残疾程度。

2、判定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就医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

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5、生命无价,不存在重复保险,保险金额双方约定。

(六)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2、按投保动因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保险危险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4、按保险期限分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5、按险种结构分

单纯意外伤害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七)意外伤害、死亡、生存保险责任比较

保险责任险种

二、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小结

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战争除外条款。

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有:所有权条款、宽限期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受益人条款、共同灾难条款。

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有: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间内,有规则、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这些险种的共性是维持被保险人最低保障,收益不固定。

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普通医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直接费用支出。

重大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被确定为患有保单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时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期限是出现在医疗费用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特有概念。它是被保险人自遭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期,通常规定为90天、180天或360天。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患病治疗超过保险期限,则保险人只负责“责任期限”内的医疗费用开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一是判定残疾程度;二是判定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就医之间的因果关系。

健康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体检条款、观察期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共保)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包括:保证可续保条款、个险即存状况条款、职业变更条款、超额保险条款、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止损条款。

团险特有条款包括:团险即存状况条款、转换权条款、协调给付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时,由保险人按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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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编号:QJ-HT-0456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 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年满3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

健康险和寿险的区别

健康险和寿险的区别 随着全社会保险意识不断提高,人们都会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来为自身和家人增添一份保障。据数据调查表明,目前市场上健康险和寿险较受社会公众欢迎,但是仍有许多人不太了解健康险与寿险,常常将二者混淆。下文小编将为您介绍健康险与寿险的区别,帮助您更好地了解。 健康险和寿险的区别 一般来说,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寿险则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等人身保险的一般特点,但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险公司保证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1、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人生存、死亡为给付条件。 2、健康保险强调对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补偿; 3、而人寿保险则意在对家庭及个人因为生命变故而提供经济保障。

4、健康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而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则可以为被保险人所指定的他人。 6、可以这样理解,健康保险补偿的是现在,而人寿保险保障的是将来。 经过上述的健康险和寿险区别的介绍,大家是否明白了更多的保险知识,如果大家在选择健康险和寿险时难以抉择哪个险种好,在此小编给大家最近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疾保险C款与运筹帷幄投连险,因为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并非死亡,一般的寿险有固定生命表可查,健康险费率低保障高,所以这两款保险都是比较适合广大部分人们购买的。 以上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健康险和寿险的相关知识和一些健康险与寿险的产品介绍,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你就不难发现寿险健康险之间的区别了,并且健康险与寿险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及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

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 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院 汪 胜 1.健康保险概述 本章结构 国内外健康保险发展概况和影响因素 健康保险的风险健康保险行业中健康管理的定义、分类、作用、意义以及二者的结合模式和发展前景 2. 健康管理在健康保险中的作用 概 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目标 的,是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或意外失能所致收入损失的保险,同时健康保险还包括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 第一节 健康保险的概述 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险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 设计内容设计要素 遵循市场、简明、互补、平衡等原则准备金提取 赔付率计算费率制定 (主要任务)保险标的、责任、费率、金额、期限等设计原则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续保、保险费、合同、相关风险因素等制定原则 公平 等价健康保险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 是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为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是在被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保障形式。(本 章中讲述的健康保险主要是指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的分类与原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2006.09.01)第二 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中国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按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 为4类,即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点 一般特征自有特征 三、健康保险的风险 多发性社会性 三、健康保险的风险(二)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三、健康保险的风险(二)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doc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建议自行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自行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给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家长: 学生的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我校一直以来都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除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之外,还按规定给每一位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伤害事故校方没有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同时,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 “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因此,我们建议家长根据自身要求,自行选择购买适合您孩子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孩子意外伤害给您带来的损失。 请家长阅后签名,让孩子下学期开学时带回学校给班主任,谢谢!祝: 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广东碧桂园(IB国际)学校 2009年7月9日学生姓名: 所在班级: 家长签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 用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8437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健康管理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必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第十四章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 1.健康保险的概念(掌握) 以人的身体健康为目标,是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或意外失能所致收入损失的保险,同时健康保险还包括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 2.健康保险的定义和分类(掌握) 按保险性质不同,健康保险可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为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3.商业健康保险的概念(掌握) 是在被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保障形式。 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 4.疾病保险定义特点 疾病保险是指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只依据疾病诊断结果,不与治疗行为的发生或医疗费用相关。 5.医疗保险的概念(掌握) 是指以约定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6.医疗保险的特点(掌握) ①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以医疗行为的发生或医疗费用支出作为依据,与疾病诊断不直接相关。

②医疗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按照保障责任范畴:基本型医疗保险、补充型医疗保险。补充型医疗保险目的是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不足部分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 7.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是指以因约定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分为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是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8.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各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的主要形式是长期护理保险,以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长期护理保险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承诺保单的可续保性,保障了长期护理保单的有效性。 9.健康保险的风险特点(掌握) 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偶然性、必然性、可变性、不确定性、多发性、长期性 10.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主要分为内在风险因素和外在风险因素。内在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因为保险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带来的风险,体现在业务流程上,就是产品设计、承保以及理赔过程中的一系列风险。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来自于投保方的风险、开发保险市场带来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所导致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投保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医疗机构风险、社会环境风险、市场风险。 11.商业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传统方法(重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随着校园生活状态的熟悉,大学生把在学校大部分精力中心都放在学习上和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甚至都忽略了自己人生安全和健康。在学校期间每个学生都报保了《泉州市大学生城镇医保》。每年须缴纳53元左右;拥有了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障。在此基础上石狮人保寿险向全校大学生开放了自主投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权限;《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补充了《大学生城镇医保》保障范围的空白之处和赔付难的问题,建立更快更便捷的专人服务优势,每年只需再交50元,就可以拥有以下保障: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适用条款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等待期 意外身故、疾病 身故人保寿险学生 平安定期寿险 (A款) 30000元————— 疾病身故等待期30 天 意外残疾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残疾 意外伤害保险 30000元——— 按残疾比例给 付 意外门急诊、意 外住院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 (A款) 6000元100元80% —— 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人保寿险附加 学生平安住院 医疗保险 20000元200元见特别约定 疾病住院等待期30 天 保 险费50元 保险期间一年 特别约定: 1,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医疗,给付比例:201元—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1001元—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5001元—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10001元—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30000元以上,给付比例为90%。 2,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或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上述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上述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定点医院:我司在当地的指定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目录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2) 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 平安儿童走失找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18)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取消在册学生规定条款 (21)

友情提醒 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平安财险(备-意外)[2014]主3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商保)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对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进行有效保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它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爱和重视。从一定意义上说,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命质量,关系到国 民生产总值,甚至关系国家的安定团结。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是受许多因素影响的,其中费用的控制问题是核心问题。如何既能高质量地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又能有效地将费用控制在提供保障一方能够承受的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根据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和我国医保与商保的现状表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根本原因,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措施,才能达到既满足群众的医疗健康的需求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这一目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迅速上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疾病谱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头号杀手。以下几组数字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疾病死亡谱发生了重大变化。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总死亡人口中约有24%死于生活方式疾病;到90年代末,则有约70%的人死于生活方式疾病。 ● 2004年10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慢性病患病率上升迅速,几种主要慢性病患病人次达到近6亿,其中高血压患病率为18.8%,估计全国患病人数1.6亿多;18岁及以上居民糖尿病患病率为2.6%,空腹血糖受损率为1.9%。糖尿病现患病人数2000多万,另有近2000万人空腹血糖受损;成人超重率为22.8%,肥胖率为7.1%,估计超重和肥胖的人数分别为2.0亿和6 000多万;血脂异常患病率为18.6%,估计血脂异常现患人数1.6亿。 ●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的资料显示:我国2003年的卫生资源消耗达6500多亿元,因疾病、伤残等造成的损失大约8000多亿元,两项合计接近14000亿元。在这惊人的数字中,与生活方式相关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病的医疗支出占30%以上,是十年前的5倍。 ● 2004年5月22日,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做出的《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决议中,预计到2020年慢性病引起的死亡率、发病和残疾将占所有死亡的73%(比2002年上升13%)和全球疾病负担的60%(比2002年上升13%)。这种状况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将给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 2、慢性病防治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1)只对症不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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