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敲诈案案例分析

诈骗、敲诈案案例分析
诈骗、敲诈案案例分析

关于12.19诈骗、敲诈案事宜

一、事故描述:

2011年12月18日晚上,22:10许接到1111房客人投诉,说有一名女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其房间,(客人具体情况描述:21:30分许入住1520房的客人在前台反映房间有异味并要求换房,前台服务员给予其换到1111房。入住1111房40分钟许,客人接到未知来源的电话,并说是酒店前台服务员向客人咨询换房后的空气如何,网络是否正常。客人回答说目前情况良好。而后电话里的女子说:我是酒店前台的领导,我马上就要下班了,要不一会我去你房间看看你的网络如何。客人当时就答应了对方。5分钟后,1111房电话再响起,电话里是同一个人,对方跟客人说:我已经下班了,我就直接把工作服换了穿便服上去可否。此事客人也同意对方的意见。经客人反映15分钟左右后他的房门响起,敲门者说:我就是刚才与你通话的服务员,现在先看看你房间的网络情况。客人开门放行进入后,该女子直接走到客人的电脑前坐下,并说:我那里的网络不行,我能在你这里上一下网吗?客人说:可以呀。然后该女子又想查看客人已经打开网页。客人开始起了疑心,并将该女子驱逐离房。该女子在离房时还跟客人索要了放在桌面的水果。5分钟后客人向酒店投诉,有人知道他的相关信息,并要求酒店给予解释。)当晚本人在处理客人投诉时,因客人的要求免2天的房租,过于苛刻,并没有给予客人明确答复。并根据客人的要求报了警。警察来到后做了相关的录口供工作后便离开。

针对此事本人做出了针对性的情况了解,调查中发现:

1、当1520房客人在前台要求换房时旁边一名1125房的客人也同跟随着起哄,反映其也是因为房间气味问题换房的。后经前台的工作人员协助,发现入住1125房的客人在酒店开房的类型主要是钟点房,并且此客人有多次入住酒店钟点房,自己却不进房间,,从监控录像以及酒店房态系统中分析,该男子为皮条客。客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与该男子有关。最后通知前台,将1125房的客人列入黑名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作案女子进入监控楼层后直接来到1111房敲门,从录像中看,自作案女子敲门到客人开门放行进入房间不足10秒钟,进去后4分钟该女子从房内出来,手上拿着一个用塑料袋装着的东西(后经客人陈说,为作案女子拿他的水果)。甄别了作案女子的面貌后,本人到和物业安保进行了相关了解,得知该女子经常在附近出现,但不知道其姓名,是哪里人,住哪里。说该女子是游手好闲人员。了解了情况后本人跟物业安保交代,一旦发现该女子出现立即通知我方。

3、在做电话通话记录调查工作中发现,酒店的电话系统无法查到1111房的通话记录,随后通知前厅部经理了解情况。次日,经供应商前来了解后发现是电话系统关闭了话务内线计费开关,以及外线电话打进来时如果直接转到房间系统是无法查看的。

针对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本人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大了防范力度,等待着抓捕作案人员。

12月19日22:15许,本人接到当班主管的通知。说:接到物业的安保通知,18日冒充酒店员工对1111房客人进行骚扰的女子已经进入大厦,大概已经有了5分钟左右。但酒店监控值班员一直在搜查,时间过去5分钟了该女子仍未出现在我酒店的监控区域。(因为监控系统性能存在短板,所以没有对每个楼层的电

梯厅的监控录像进行回放调查。)接到通知后,本人马上进行了相关的工作部署,对整个大厦进行布防,并进行搜查。

23:10分许,接到监控室的报告,作案女子出现在16楼电梯厅。接到信息后,迅速通知楼层搜查人员赶往现场,并对该女子进行控制扣押。本人赶到现场后对该女子进行了查问。盘问中得知该女子是一名骗子到酒店来行骗,而且是孕妇。

扣留了作案女子后,3分钟左右,酒店前台接到1612房客人的投诉,说有一名陌生女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进房对其进行诈骗、敲诈。经客人反映,在该女子未到房间前给房间拨号,并说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咨询入住酒店的情况如何,感觉是否满意,网络是否良好。然后跟客人说,我一会到你的房间检查一下网络如何。客人同意后作案女子再跟客人说:我快下班了,一会我换了便服后再上去如何。客人也同意了。通话结束后,大概15分钟左右,(客人反馈的信息)作案女子来到其房间敲门,客人很快就开了门。进入房间后,作案女子直接坐到客人的电脑面前,做出像是检查网络的样子,并与客人开始交流。一开始,作案女子以博取同情心的方法来行骗。说其是酒店的一名员工,跟一名男子发生关系怀孕后男子就跑了不见了,现在生活经济方面比较困难,很需要钱。并且酒店内部也有规定,每个月作为酒店的领导都要在客人身上敲诈那么一点钱。看到客人是个老实人,比较好说话,就让客人随便给一点就行了,也就算是给点下班后打的回家的车费。客人随后就给了20元人民币。但是该女子说要200元,并且打开女子随身带进来的包,(客人的提供的消息)并发现里面有注射器,客人怀疑是病毒针,所以最后又多给了100元该女子。女子出门后就马上被监控中心发现、被我部人员控制扣押。在我方对该女子进行盘问时,从客人反馈来的消息说,作案女子包内有注射器,怀疑是病毒针,并且作案女子是一名孕妇,所以在行动上和语言都没有对其有过激的行为。主要是考虑到激怒犯罪分子后,其会使用注射器反抗。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人员要是就地将其制服必定捅出大篓子。(因为作案女子此时已有4到5个月的身孕,一旦发生流产事件,带来的损失将会很大。)所以,我方此时先稳住该女子的情绪,而后上报总经理,最后通知派出所处理。24:00许,警察来到后对作案女子和当事受害人做了简单的盘问后并将作案女子带走,并说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反馈于我方。

次日本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警方回应:该女子已经送往拘留所,具体情况还要到20日跟负责辖区治安的民警了解。

20日本人在此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民警反映该女子已放了。主要原因是其一个人家里带着一个3岁的小孩,并且已经怀孕4、5个月,法律上是不能对其按常规性进行处理的,希望我方理解。

二、解决方法和过程:

1、接到通知作案女子已经进入大厦后,本人马上进行了相关的工作部署,

对整个大厦进行布防,并进行搜查。

2、监控中心通报作案人员的位置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其控制;

3、发现犯罪分子的情况特殊后,冷静处理,及时上报店总并报公安机关处

理;

4、事件基本平息后对客人进行安抚解释,并给予客人在酒店享受相应的优

质待遇;

三、点评与建议:

1、安保部队员反映速度快,处理事情方法灵活;

2、犯罪分子作案时是以酒店内部员工名义先于客人通电话。据客人提供的

信息,通话时犯罪分子还是有一定的专业术语;

3、客人的防范意识不强,在外出差轻易相信不明来路的电话;

4、针对此次案例,对全体队员进行案例培训;

5、酒店电话系统操作,以及管理存在问题,因为工作人员没有打开话务内

线计费开关所以查不到房间电话的通话记录。(建议前台对部门所有工作

人员相关的培训,进一步严格相关系统的管理。)

6、强调前台必须要按标准流程做好来电转接的服务工作,同时注意在规定

时间将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在23点后改为人工服务,避免客人被陌生人骚

扰;

7、将此事件向全酒店通报,令全体员工提高警惕,避免闲杂人员进入酒店!

四、事件原因的分析:

1、酒店处于综合楼内,而综合楼面积大,人员环境复杂,管理难度大;

2、犯罪分子对酒店的一些相关情况做了有所了解,知道酒店的总机号码,

并知道酒店的房间分机号的排号规律;

3、犯罪分子能知道一些酒店的信息,说明在作案前做了相应的了解;

4、店客房的电话外线可以随便打进,较大的给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

5、酒店电话系统(电话从外线打进来直接拨分机号,电话系统无法查询到

电话来源)、监控系统的性能存在短板,在调查事件时不能很好的发挥

作用;

6、不法分子以酒店工作人员的名义打电话到房间,所以大大的使客人降低

了警觉性(从犯罪分子敲门到客人开门放行进入房间不足10秒钟)。

以上是整个事故案件的描述和案例分析,如有不到之处望领导批评指出,以便我部安全工作更好的开展时刻为酒店保驾护航。谢谢!

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案

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案设计 第五课自我保护防范侵害 6.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学目标: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自己不做非分之举,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况学会应对,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了解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 引导学生谈论书本列举的事例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敲诈勒索案例。在学生谈论的过程中,教师适时适当地插入自己的生活中经历和过或看到听到的敲诈勒索案例,并适当引入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如下: 1、拳打脚踢榨取钱财 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李,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3名年龄比他稍大的少年。他们将小李拉到一个僻静处,为首的康某上前打了他一个耳光,恶狠狠地问:“你认识我吗?”小李胆怯地答到:“不认识。”另一个赵某上前又打了他一个耳光,说:“你敢不认识我大哥?”小李怕得要命,只好说:“认识。”这时第三个吴某出手又是一个耳光:“胡说,你知道我大哥叫什么?”被打得晕头转向的小李哭着说:“别打了,你们要干什么?” 凶神恶煞般的康某,一把抓住小李的衣领,说:“听说你们家很有钱,大哥我今天玩游戏机没钱了,向你借一点,怎么样?”小李说:“我,我没钱……”“你敢骗人,我们都打听过了,你们家很有钱!”赵某和吴某用脚朝小李身上乱踢。迫于他们的淫威,小李从口袋里掏出100元钱才得以脱身。 从此以后,他们就盯上了小李,今天搜身,明天拳打脚踢,后天用烟头烫,手段一次比一次残忍。尽管屡次遭受他们的侵害,但小李怕他们报复,始终不敢吱声。在几个月里竟被三个“恶少”抢劫敲诈掉人民币3500多元! 讨论:你们从这个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 2、每天纠缠收取费用 初三学生小明,他在放学途中和同学发生冲突,一个叫陈某的少年恰好路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目录 前言 (3)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 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 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 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 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 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 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 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 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 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5.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 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 的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

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杨兰臣: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曹波、肖中华: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梁亚、赵存耀: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05期 “上访”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 伯某敲诈勒索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伯某等人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两次主动、自愿与伯某等人民事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江苏高院判例: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4年4月)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 新闻报道

成功堵截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

成功堵截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例情况 一名持银行卡的中年男子到营业厅咨询一笔汇款金额达8万多元的业务。经该名客户介绍,他在本月先后接到由两个不同号码打来的电话,提示其购买了商品房要退税给他,但是在退税之前,需要先付一笔手续费过去,手续费要8万余元,于是该名客户便按照电话提示在营业厅的自助ATM机器上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当他输入了金额后,突然对该笔业务产生了疑问,于是进入营业厅找到柜员进行业务咨询。 该名客户由于此前分别接到过由两个不同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也进行过一定的电话号码的查询,故相信了该电话。该网点业务经理凭着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电话诈骗案例的特征,初步判断此为一起电话诈骗事件。询问其汇款用途、金额、收款人姓名、账号后,经过资料的查询和拨打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后,然后拿着网点的防电话诈骗特征安全提示给客户看,并耐心地对客户进行情况分析和解释,告知其犯罪分子利用某些软件,更改电话号码和号码归属地,并利用客户贪图便宜的心里进行诈骗,天下不会掉馅饼的,不能相信一些有提示中奖或一些提示莫名收到多少钱的短信。此时,客户才恍然大悟,对自己刚刚的所作所为表示既害怕,又感到幸运,同时对银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万分感激。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例,而且该类客户由于对电话诈骗事件接触得少,了解不深,对陌生涉及金额的电话没有足够的警惕。幸好在该网点人员的帮助和耐心的解释下,该笔电话诈骗才得以成功阻止,营业厅从经办柜员到网点经理都能细心的观察客户的情况,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事后耐心的告知客户有关电话诈骗的知识,阻止了该起电话诈骗的发生,该网点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三、案例启示 (一)电话诈骗案件的案例层出不穷,各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方式也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别刑法案例分析 姓名:胡江涛学号:201307274072 专业:法学 一、具体案例 某日,市场上的小摊贩称发现有人在市场上行窃,张某作为市场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遂根据小摊贩提供的线索将被怀疑是小偷的赵某带回办公室盘问。在盘问过程中,因赵某不承认自己是小偷,张某就殴打赵某,还让赵某将自己身上的财务交出来放在桌子上,在此过程中,另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郑某来到办公室,也对赵某进行殴打。张某将赵某交出的500元和一部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并让赵某交钱。赵某称其银行卡里还有钱,张某就安排郑某待赵某去取钱。赵某在ATM机上只取出卡上的300元,郑某说不够,赵某就在郑某陪同下,找到赵某一个朋友借了1000元,赵某将1000元交给了郑某。郑某后来将钱交给了张某,张某分给郑某500元钱,赵某被放走后马上报警。后来查明,赵某有数次犯盗窃罪被判刑记录。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张某和郑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务。赵某去取钱和借钱都在赵某的的陪同,时间和空间都具有连续性,应该认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作为市场管理人员,案发地点又在办公室,身份和地点特殊。一般人不可能在自己办公室进行抢劫。此外赵某身份特殊,赵某的身份已经查明是小偷,虽然没在作案时被张某和郑某抓获,但是有前科的证明。同时张某和郑某主观上也是认为赵某是小偷,敲诈他钱财,赵某不敢报案,才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应理解为“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具有统一性”。“当场”就是“此时此地”,即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也有学者认为,“当场”是指“案件发生的现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同时存在的那一时空”。“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另外,“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行为相隔一定的时间:(1)强制行为有持续。强制行为可能一经实施即告完成,但也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只要强制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看此期间行为人取财的,仍然应该认为符合“当场”的时间要求。(2)强制行为结束但被害人受强制的结果并未立即发生。就暴力和胁迫的强制方法来说,行为人的强制与被害人的被强制基本是同时发生的,即行为人一经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被害人马上陷入受强制的状态。 (二)敲诈勒索罪怎样认定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平台案例警示 1、优易网事件(2012年) 江苏平台优易网,2012年8月上线,2012年12月21日歇业。受害人60余位,涉案金额2000万。当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还曾一度被媒体称为“网贷第一案”。三名主 犯一度在作案后逃逸,后被抓回。目前如皋市检察院定性其为集资诈骗罪,缪忠应为主犯,王永光为从犯,蔡月珍无责不予追究。优易网的受害投资人至今未能获得一分钱补偿。 早在优易网跑路前,网贷**麦田便在论坛中发帖预警风险:优易网存在运营主体不明、网站备案信息不全等问题。但当时投资人尚未形成风险意识,也未对此重视。事发前,几乎无人去优易网实地考察过,并且因为优易网24小时均可提现并快速到帐而相信优易网。事实上,对于这种反正常工作规律的情况,更应该成为平台的疑点。 2、科迅网事件(2014年) 2014年6月,上线仅4个月左右的深圳P2P平台科迅网跑路。该事件涉及受害者千余人,金额超5000万元。科迅网在运营中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如团队介绍造假,执行 董事“高大上”的学历等皆为虚构,团队人员照片是从别的网站抄袭过来的;宣传资料 造假,早在其成立一个月余时便有投资人曝光网站的合作项目是PS得来的;注册地址造假,后来经实地查看,发现其注册地址上根本不存在这家公司。 但这些也都未引起投资人重视,当时的科迅网获得百度加V认证和百度财富推广, 投资人们也就放松了警惕。科迅网在纯粹诈骗平台中,属于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恶 劣的一种,应当引以为鉴。 3、网金宝事件(2014) 网金宝是北京地区第一例P2P跑路案件,根据百度快照信息,截至2014年5月5日,网金宝累计成交金额达2亿6千多万元。网金宝存在许多虚假问题:首先是办公地址虚假,经实地查探,其公布的办公地址实为虚构;其次,网金宝对外公布的合作担保公司否 认与其的合作关系;第三,平台通过高大上的包装的手段迷惑投资人,如宣称自己与央行合作,平台介绍资料曾显示,“2014年2月27日,网金宝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并配有签署协议之时的图片,但经过一些专业人士认证图片是经 过PS的。 如何识别排除诈骗平台: 首先,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6f9452728.html,/#net_loan_tools)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要注意其注 册资金、注册地址、股东成分、经营范围等。尤其是经营范围,在注册信息中,诈骗平 台的经营范围有可能是与互联网或金融无关的一些领域。 其次,通过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 (https://www.360docs.net/doc/6f9452728.html,/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网站的备案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二)--以劳动仲裁索赔案为视角 一、引言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通过如诉讼、仲裁等公权力救济具有实效性差、成本高、费时长、程序复杂等弊端,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那么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将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两个典型劳动仲裁索案件为切入视角,总结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 (一)案例1: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1866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从公司离职后即以公司拖欠其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劳动仲裁、诉讼。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又以公司未给自己及其他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多次在网上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伊某公司。经查,被告人陈某与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不足人民币4万元,但被告人陈某以会不断向政府部门举报公司威胁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5万元,后经商谈双方谈好人民币14万元,该公司何某先支付被告人陈某4万元,剩下10万元之后再给。因迟迟收不到剩下的10万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又以继续去举报公司相威胁向何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公司报警。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的投诉、信访行为是合法行为,其要求公司补偿赔偿也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本案没有被害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诈骗、敲诈案案例分析

关于12.19诈骗、敲诈案事宜 一、事故描述: 2011年12月18日晚上,22:10许接到1111房客人投诉,说有一名女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其房间,(客人具体情况描述:21:30分许入住1520房的客人在前台反映房间有异味并要求换房,前台服务员给予其换到1111房。入住1111房40分钟许,客人接到未知来源的电话,并说是酒店前台服务员向客人咨询换房后的空气如何,网络是否正常。客人回答说目前情况良好。而后电话里的女子说:我是酒店前台的领导,我马上就要下班了,要不一会我去你房间看看你的网络如何。客人当时就答应了对方。5分钟后,1111房电话再响起,电话里是同一个人,对方跟客人说:我已经下班了,我就直接把工作服换了穿便服上去可否。此事客人也同意对方的意见。经客人反映15分钟左右后他的房门响起,敲门者说:我就是刚才与你通话的服务员,现在先看看你房间的网络情况。客人开门放行进入后,该女子直接走到客人的电脑前坐下,并说:我那里的网络不行,我能在你这里上一下网吗?客人说:可以呀。然后该女子又想查看客人已经打开网页。客人开始起了疑心,并将该女子驱逐离房。该女子在离房时还跟客人索要了放在桌面的水果。5分钟后客人向酒店投诉,有人知道他的相关信息,并要求酒店给予解释。)当晚本人在处理客人投诉时,因客人的要求免2天的房租,过于苛刻,并没有给予客人明确答复。并根据客人的要求报了警。警察来到后做了相关的录口供工作后便离开。 针对此事本人做出了针对性的情况了解,调查中发现: 1、当1520房客人在前台要求换房时旁边一名1125房的客人也同跟随着起哄,反映其也是因为房间气味问题换房的。后经前台的工作人员协助,发现入住1125房的客人在酒店开房的类型主要是钟点房,并且此客人有多次入住酒店钟点房,自己却不进房间,,从监控录像以及酒店房态系统中分析,该男子为皮条客。客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与该男子有关。最后通知前台,将1125房的客人列入黑名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作案女子进入监控楼层后直接来到1111房敲门,从录像中看,自作案女子敲门到客人开门放行进入房间不足10秒钟,进去后4分钟该女子从房内出来,手上拿着一个用塑料袋装着的东西(后经客人陈说,为作案女子拿他的水果)。甄别了作案女子的面貌后,本人到和物业安保进行了相关了解,得知该女子经常在附近出现,但不知道其姓名,是哪里人,住哪里。说该女子是游手好闲人员。了解了情况后本人跟物业安保交代,一旦发现该女子出现立即通知我方。 3、在做电话通话记录调查工作中发现,酒店的电话系统无法查到1111房的通话记录,随后通知前厅部经理了解情况。次日,经供应商前来了解后发现是电话系统关闭了话务内线计费开关,以及外线电话打进来时如果直接转到房间系统是无法查看的。 针对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本人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大了防范力度,等待着抓捕作案人员。 12月19日22:15许,本人接到当班主管的通知。说:接到物业的安保通知,18日冒充酒店员工对1111房客人进行骚扰的女子已经进入大厦,大概已经有了5分钟左右。但酒店监控值班员一直在搜查,时间过去5分钟了该女子仍未出现在我酒店的监控区域。(因为监控系统性能存在短板,所以没有对每个楼层的电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就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不?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就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就是需要那么急办理不?”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就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就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

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与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与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就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就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与想为客户所想, 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 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华硕女孩黄静事件读后感及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9日,21岁的大三女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零九百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 cpu更换成2.13G cpu,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她请来了母亲的朋友,曾经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周成宇说,工程样品处理器性能不稳定,是严禁销售给用户的,华硕在维修过程中给黄静换了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后两天,周成宇正式成为黄静的代理人,开始了与华硕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周成宇和黄静提出,向华硕索赔500万美金,并提出,如果和解失败,将会把此事向媒体曝光。几次谈判两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而在最后一次3月7号的谈判中,周成宇和黄静当场被警察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在被关押十个月以后,黄静被取保候审,随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黄静被无罪释放。黄静聘请了律师,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中认定:黄静的行为是维权过度,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归纳及其评析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外乎以下几种,笔者将司法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一列举之。 1、一般性(典型)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索赔案”): 2003年7月2日在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于同年5月和6月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李某说第一次发现后立即就向生产厂家投诉,该公司总部派人来处理,向李某赔偿1000元现金。第二次发现苍蝇后,李某再次向该公司联系,对方不但拒绝赔偿,反而说上次的事情还没完,并说要追回“赔偿”的1000元钱。李某将后一次买的瓶子里有苍蝇的冰红茶拿给报社的编辑们看,并气氛的在报社一再强调:“我不要赔偿,我就要你们把它曝光”。接到晚报的电话后,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前来处理,但王某和李某对此事各执一词,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慎使苍蝇飞进瓶里,又偏偏被李某两次买到?还是李某将苍蝇放入瓶中,再利用某种手段将瓶盖复原,其后,该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李某所购买的冰红茶的瓶盖痕迹进行了科学检验,认定李某在瓶盖上造假。同年7月11日,李某承认了自己在瓶里放苍蝇的事实。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消费纠纷领域过度维权导致涉嫌“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二(以下简称“月饼索赔案”): 2004年9月13日,吴征在沈阳市中街购买了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0块月饼。在吃月饼时发现有一块月饼陷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陈陷制作,于是向厂家索赔。并和厂家说不给赔偿就找媒体曝光。该厂负责人表示“不要曝光,可以给月饼”。吴征拒绝,并要求赔偿5000块钱存到卡里,于是双方约定见面详谈。9月15日下午吴征如约与该食品厂的负责人见面,经讨价还价后,吴征拿到4000元的赔偿金。然而,当吴征将钱装入口袋时,被冲出的公安人员

敲诈勒索罪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201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看守所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会见人/询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员: 被会见人/被询问人:,涉嫌敲诈勒索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证件)。我受的委托(出示有关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及确认委托?如果你同意,请你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你,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刑事拘留的?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答: 问:公安机关是以涉嫌什么罪名逮捕你的? 答: 问:你是否承认有罪?如果你认为无罪,就陈述无罪的辩解;如果你认为有罪,就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你听清楚了吗?答: 问:公安机关一共讯问了你多少次?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在请你将你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案发经过如实向律师讲一下? 答:

问:与你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还有那些人? 答: 问:他、她们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 问:现在向你解释你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问:现在给你解释一下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时间上,刑事拘留至逮捕最长的37日完成,逮捕后案件仍回到公安侦查,一般停留二个半月时间,特殊情况延长一、二个月。然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情况,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审判分为一审、二审,二审为终审裁决,每个阶段都要三个月至半年的时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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