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

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报价,不得擅自更改;当建设单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能满足施工实际需要时,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子目报价中考虑不足部分。

第三章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用;

5.隧道逃生管等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及专用设备、工具的使用费用。

(三)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火工材料、放射性物品的临时存放所需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及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4、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措施支出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高边坡、高路堤的稳定观测、现浇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第三方”检测等费用。

(九)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奖励费用。

(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应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当实际使用费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举报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

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 (K16+000~K27+200) 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合路№.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供给,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支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相关经费的使用能及时、到位。坚持“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合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标段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该《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用于指导我标段建设周期内合理、有效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一、2014年4月25日~2014年6月30日主要是施工的前期准备,在此期间项目部计划投入安全生产费60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如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器具的购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和安全宣传栏的制作、安装;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农民工和职工的防护用品购置等支出。 二、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主要是路基土石方施工、砼加工与运输工程、不良地质段处理、防护排水工程、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结构的施工,在这期间项目部每月根据工程需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总共为120万元。主要用于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生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

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 三、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主要是路基土石方施工、砼加工与运输工程、不良地质段处理、防护排水工程、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结构、预制梁施工、预制梁架设、桥梁总体、桥面系、附属工程的施工,在这期间项目部每月根据工程需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总共为230万元。主要用于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生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等。 四、2016年1月1日~2016年8月1日主要是砼加工与运输工程、防护排水工程的施工,在这期间项目部每月根据工程需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总共为47万元。主要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等。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实际费用投入会存在一定的误差,项目将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用到安全生产中去。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060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交运…2012?125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索引号:FJ00117-0204-2012-00148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我省境内城市公交企业新购臵的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指导与监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申请的审核,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 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武警交通八支队一大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4月底省厅下发了《关于贯彻省领导重要指示做好“五一”及近一时期交通运输防暴雨保畅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35号),就当前一段时期防汛防暴雨工作做出了部署。经防汛部门会商预测,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在5月结束后影响仍将持

续,下阶段气候将复杂多变,全年汛期总降雨量全省将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5成、南部偏多1-2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建溪、富屯溪可能发生中等以上洪水且不排除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夏秋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约5-7个(总体分布前少后多),防汛形势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通知》部署,进一步高度重视,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救大险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防汛抗台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特别应着力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准备和处置措施,把防范工作做早、做好、做实,确保一旦发生灾情应对处置指挥高效、抢险及时、措施有效、物资装备到位、信息传递畅通、工作责任落实,保障全年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和训练。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完善或修编各项防汛抗灾预案,提升防灾应对的科学性、专业性。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必要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高速公路房建分部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二零一四年六月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为了切实的落实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我项目部在宣传和保护用品上下功夫,要求全体职工及各施工队伍深刻领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自我保护”的思想内涵。不走过程、不走形式,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项目部特制定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如下; 一、六月至七月份主要是开工前的准备,在此期间项目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为3万元,主要用为安全生产的前期配置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材,一线员工和职工的防护用品。 二、七月至八月初的主要工程是迁江服务区各单体基础工程,在这期间项目部每月根据工程需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为2万—2.5万元,主要用为临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示牌、安全横幅、防护栏杆、安全网、电焊用各种防护用品;个人用品安全帽、手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物资。

三、九月至十月份项目部主要工程迁江服务区(上行线各主体建筑、下行线桩基础工程)、西燕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三里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安全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费用相对加强,计划使用资金每月3万—4万元,主要用于增加或更新防护设施、劳保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横幅、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用电防护、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十一至十二份项目部主要工程为古零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古零停车区基础工程、马山南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西燕服务区桩基础工程、双罗停车区基础工程、迁江服务区上下行线各主体建筑、西燕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三里匝道收费站基础工程。安全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计划使用资金每月5万元,主要用于各施工点增加和更新防护设施、劳保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横幅。 六、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月,春节前安全生产设施检查,每月计划使用资金每月7万元,主要用于增加或更新临边防护设施、劳保用品、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横幅。 七、三月至五月***高速房建工程各施工点全面施工,每月计划投入资金3万—4万元,主要用于增加或更新临边防护设施、劳保用品、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横幅 八、六月份为全国的安全生产月,本月项目部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计划投入资金为5万元,主要用于宣传和奖励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 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 通知 (闽交建〔2016〕1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

2008)和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注册资本金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近五年企业或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得高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1个应认为符合条件。 (四)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自航耙吸式挖泥船、绞吸船、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关键控制设备可以自有或租赁,并满足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能力。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若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关于评标办法要求 (一)分值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附件),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5分、信用分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科技字[2012]1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

现就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发展实际,按照准确定级、科学评估、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常态化运行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防手段,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主要是:完成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已运营(运行)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和测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系统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及测评;完善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动态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四)《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六)《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

(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部内部管理。 二职责 项目部依据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具体责任分工如下:第五条项目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计划合同部职责 掌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项目党支部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以工程总造价的1.5%计取。 四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并上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上报公司批准,西北公司负责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上级单位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 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50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自2015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力促进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但该条例第六十六条所称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基层一线在实施过程会存在无所适从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货运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下同)吊销后,证要不要收回?能否再补证?又如: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是多久?又如何在《从业资格证》上体现?又如: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总数10%以上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是多少天?如何实施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有何要求?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范围是什么?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我省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实施公路安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实施的进一步规范,也是严格贯彻落实公路治超“一超四罚”的迫切需求。 二、关于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问题 1.按违法次数确定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以7日为标准设置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具体天数,具体规定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6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不超过7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6次以上8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8至14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8次以上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15至28日。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2.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体期限,并在当事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中适当位置或系统中注明。 3.规定了后续违法的处理。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违反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营业性运输作业(含客运)的,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约束当事人补(换)证行为。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补(换)发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业务。 三、关于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的问题 1.规范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执法行为。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时应当收回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2.限制被吊销车辆重办营运手续。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在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建〔2015〕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地依据《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对省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危桥开展改造,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因部分库内桥梁规划变更、用途性质改变、产权移交等原因,近期部分设区市交通部门申请取消部分库内桥梁改造计划。遵循“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批准纳入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如果产权性质已属非交通公路部门、桥梁用途改变不再由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规划变化或区域路网走向调整而不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技术状况尚可达到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以及其它确需取消改造计划的,由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可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 二、取消改造事项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权属或批准等文件组织开展确认。如桥梁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设区市交通部门应组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否准予取消,并按照《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督促(或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取消危桥计划后,发文正式批准,并告知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相关关联单位。批准文件及项目注销汇总表(表格式见附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具体在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中办理注销等事宜。 四、项目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后,不再纳入省厅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范畴。 附件: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注:本列适用于 取消计划后仍承 担公路通行功能 的桥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笫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

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 (一) 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 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团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春运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回家、顺利返岗,我省在2015年春运期间联合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现将《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

满旅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保障旅客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顺畅、更温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团委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春运组织保障工作中,以“七心”服务为导向,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安全、有序、顺畅、优良”的总目标,切实提高对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确保春运工作便民利民、安全有序,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春运“情满旅途”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陈岳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盛、省总工会副主席高榕、共青团福建省

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福建省补充规定(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补充规定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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