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病房

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函[2013]16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湘价函〔2013〕163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温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湘人医院字〔2013〕60号)收悉。根据你院新建住院大楼投资和运营成本情况,以及我局关于医院床位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你院第二住院楼产科母婴同室(温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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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同室病区护士长岗位职责

母婴同室病区护士长岗位职责 一、在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科室母乳喂养相关护理管理工作。 二、组织护理人员参加母乳喂养知识复训不少于3小时,新参加工作护理人员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 三、根据WH《O 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我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结合本科具体情况制定母乳管理相关制度、流程。 四、督促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护士长坚持每日五查房,检查特殊产妇母乳喂养落实情况。 五、负责科室出入孕产妇及日常母乳喂养宣教管理,落实爱婴医院相关制度 母婴同室病区责任护士岗位职责 一、保证婴儿和母亲24小时在一起(洗澡、医疗处置和观察,与母亲分开 不能超过1小时)。 二、掌握产妇的泌乳情况,保证按需喂乳。 三、教会产妇正确的坐姿、卧姿哺乳姿势和挤奶方法。 四、使每位产妇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以及卫生要求和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六、禁止用奶粉,奶瓶,奶嘴喂养婴儿,特殊情况时喂哺要用小勺,小杯喂人奶库的奶。 六、婴儿不能喂乳汁以外的任何食物和饮料,保证母乳喂养。新生儿确需喂其他饮料时,责任护士必须明确其医学指征。 七、教会母亲给新生儿洗澡、换尿布、穿脱衣服,观察新生儿睡眠、饥、

饱、冷、暖、大小便等护理技术。 八、做好婴儿的一切生活护理,防止发生红臀、皮肤脓疱、鹅口疮等。 九、做好产妇生活护理。 十、保证病室内卫生清洁,防止交叉感染,管理好病室秩序。 十^一、帮助产妇解决母乳喂养问题,做好出院产妇的母乳喂养宣教,告知热线电话及母乳喂养咨询电话: 母婴同室区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生儿出生后必须认真填写并佩戴好腕带,胸牌,在新生儿出生记录上 按新生儿脚印和母亲指印。 二、新生儿单独睡婴儿床,床旁无危险物品存在。 三、严格三查七对制度。实习同学、进修生及未取得执业资质的人员严禁为 新生儿进行任何治疗和护理。严禁报错或放错婴儿,医护人员为新生儿做任何治疗、护理操作时应严格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及腕带、胸牌。 四、保持皮肤的完整性。凡接触新生儿的医护人员及家属不得留长指甲、佩 戴戒指等,以防划伤新生儿的皮肤。加强臀部的皮肤 护理及脐部护理。 五、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新生儿情况,对新生儿早期症状能够识别并处理。 六、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必须调离岗位,有上呼吸道感 染等情况注意隔离。 七、注意手卫生,接触或为新生儿做治疗护理操作前应先洗手。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 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

医院母婴同室病房护理工作制度

医院母婴同室病房护理工作制度 (一)住院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除病情原因不宜母乳喂养外,产后均入母婴同室病房休养。母婴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护士进入母婴同室病房时着工作服,必要时戴口罩,接触母婴时洗手,并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三)产妇进入母婴同室后,除一般产后护理常规外,发放书面材料并进行口头重点宣教和指导。定期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婴喂养宣教、健康教育和卫生指导。及时进行母婴喂养评估,并做针对性指导。 (四)新生儿入室后,与助产人员、医师以及新生儿家属全面核对母亲及新生儿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属交代安全事项。 (五)定期对护士的手、物体表面作细菌监测;每年对护士进行传染病原携带检查,阳性带菌者调离母婴同室工作,复查传染病原携带阴转后方可恢复母婴同室工作。 (六)自然分娩的新生儿在脐带结扎后30分钟内、剖宫产在母亲有应答反应后30分钟与母亲进行皮肤接触30分钟以上,并进行吸吮。 (七)母婴同室病房每日用0.05%有效氯消毒液擦拭室内用物,每日开窗通风3次,每次1小时。传染病及感染产妇入隔离病房,按有关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 (八)实行责任制护理。每班护士严密观察母亲及新生儿生命体

征,做好护理观察记录,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医师。协助和指导产妇进行哺乳,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教会母亲正确的母乳喂养体位、含接姿势和正确的挤奶方法。帮助母亲建立母乳喂养信心,提高4-6个月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定时给新生儿更换尿布,每日进行新生儿沐浴和脐部护理。协助和教会产妇护理新生儿,并做好出院指导。 (九)产妇有心功能衰竭、子痫、肾衰竭等严重合并症,暂不予母婴同室,待病情好转后酌情母婴同室。产妇患有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其他不宜母婴同室的疾病时,其新生儿应人工喂养。 (十)对于高危新生儿,母婴可共同转入儿科母婴同室病房。 (十一)母婴同室病房陪伴家属应遵守医院陪伴探视制度。 (十二)产妇出院前进行母乳喂养技能和知识评估,了解住院期间对母乳喂养和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的掌握程度。 (十三)新生儿出院当日,在新生儿沐浴后与家属核对新生儿标识带、胸牌,做好出院指导家属签字后方可出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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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收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价综﹝1998﹞272号 【发文日期】1998-11-10 【实施时间】1998-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规范我省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 15号文件的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至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 了服务收费(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经过清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省 及省以下设立的27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 管理目录”(见附件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就服务收费(价 格)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收费(价格)是指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的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收费(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营理形式。政 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范围。 1.自然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项目; 2.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服务项目; 3.中介服务项目; 4.省政府认为确需强化管理的其他服务项目。 对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管理目录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随着事业的发展,对本通知公布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凡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项目范围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务收费(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效果、繁简程度和受益范围,以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法定税率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五、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凡涉及对公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标准时,应召开听证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询意见。服务收费(价格)实行许可证、年度检审和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价格)许可证》,并凭证到地税部门申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无收费许可证不得供应发票。物价部门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审,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账册、票据和有关成本资料,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湘价服[2009]15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待产室、产房、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待产室、产房、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一)待产室、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待产室、产房、手术室要更换手术衣、口罩、帽子、鞋子。 2、待产室、产房整齐清洁,地面无污迹,每天用3-5%来苏尔液拖地,墙壁、无影灯与桌面等处,每日擦抹一次,晨晚均要开窗通风,避免室内空气污浊。 3、消毒液浸泡,每周更换一次,各种消毒液浓度要达到要求。 4、待产室、产房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每日用紫外线或电子灭菌灯定时消毒,一周要用乳酸或甲醛薰蒸一次,每月作空气细菌培养一次。 5、物品排列有序,消毒与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标志。 6、污染手术后随时消毒,被污染的器械用3%来苏尔溶液浸泡,处理后送高压灭菌,乙肝患难夫妻者手术后器械等待高压灭菌后清洗消毒。 (二)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1、室内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日一次,备有紫外线消毒时,作出院终末处理。 2、室内日常清洁消毒,湿式打扫,病房地面与走廊每天用含氯制剂拖扫,上下午各一次。 3、工作人员注意手的清洁,治疗操作及接触产妇、新生儿前后洗手,必要时消毒液浸泡。喂哺前帮助母亲清洁手、乳头。 4、护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多人次接触产妇及婴儿而引起交叉感染。 5、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淋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5 1/ 2

6、工作人员如患传染病及时调离。 7、隔离病房收住传染性疾病的产妇(如HbeAg阳性孕产妇)。 8、产妇与婴儿用物分开,直接接触新生儿的布类需经高压消毒后使用,换下的尿布要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9、控制陪护探视人员,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6 2/ 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母婴同室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母婴同室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爱婴区室内保持干燥、清洁、安静、舒适,室内设温度计和湿度计,温度保持22C?26C,相对湿度55%?65%。室内每日定时通风,每季度抽查病房做空气培养1 次。每天空气消毒一次,每次1 小时。 二、病床每天湿式清扫一次,一床一套;床头柜等物体表面每天擦拭一次,一桌一抹布,用后浸泡消毒、清洗、晾干后备用;有污染的物体表面随时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病房和走廊地面每天湿式拖地二次,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三、住院病人应穿住院病人衣服,每日更换一次,床上用品每周更换一次,有污渍随时更换,换下脏被服等放于污衣袋,不随地乱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的衣物。 四、婴儿所用的被褥、衣物和浴巾等物品,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一婴一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一次性尿布。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制度。治疗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或手消毒。工作人员接触婴儿前后应洗手。 六、室内用品、母婴床、家具等定期清洁消毒。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及婴儿床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七、产妇哺乳前必须洗手、清洁奶头。母婴一方患有感染性疾病时,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感染性强的疾病,如脓疱疮、新生儿眼炎、鹅口疮等时应及时隔离。 八、患有皮肤化脓及其他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的接触。

九、严格探视陪住制度。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每次探视结束后,母婴室应开窗通风,并进行相应的清洁消毒。 十、每季必须对母婴室空气、物表、消毒剂以及医护人员的手作 一次微生物监测,并保存好检测记录,对不合格的以及接近限值的,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重新监测直到合格。 十一、母婴出院后,应用消毒液擦拭病床、床头柜、椅子等。棉被、床垫、枕心等可用床单位臭氧消毒器进行消毒或日光暴晒。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 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 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购票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价服[2007]76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收费。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式附后。 三、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如民航的航站楼,铁路、公路的候车站等,以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归为建筑工程来计算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适用于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在国家未明确规定前,暂规定短期为不超过30天。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建设工程监理费。 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各方主体包括发包人、监理人、中介服务、评标等机构均须遵守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对签订阴阳合同的,将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司法局可在省定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30 236 打印大中小关闭文章来源:转载作者:佚名 湘价重(2006)97号2006年7月11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76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全面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85分钱。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75元;安装脱硫设备燃煤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为每千瓦时0.402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将相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二)适当提高电价偏低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提高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一)。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省电网统调水电标杆电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三板溪水电站湖南落地价按我省水电标杆电价执行。我省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由每千瓦时2分钱降低到0. 5分钱,具体征缴办法待国家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标杆电价执行。 二、为解决我省农网和省电网主网工程建设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将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省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各类用电均按每千瓦时0.88分加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0.83分钱,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0.05分钱。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 003]102号)同时废止。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各类用电、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将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26分钱。调整后各类用电价格(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见附件二。 六、经依法价格听证并报国家发改委批准,我省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即从每千瓦时0. 548元调整到0.588元(不满千伏)。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减轻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对城镇低保户电费支出影响,将城镇低保户免收电费电量从每月6度提高到8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城镇低保户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年底将相关情况报我局。

产房与母婴同室之间的交接规范及流程

产房与母婴同室之间的交 接规范及流程 篇一:新生儿与母婴病房之间的交接规范及流程 新生儿与母婴病房之间的交接规范及流程 (产房) 篇二: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与流程 关于印发《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 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 (一)产房与病房转接制度 1、严格实施腕带识别制度,对神志不清、危重和无自主能力的孕妇使用“腕带”识别。

2、急诊产妇由急诊医生和护士负责护送至产房并与产房护士进行交班。 3、产妇出现临产表现时,病房护士应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及时将病人和病历送入产房;接班人员应及时检查胎心、宫缩、胎方位和宫口开大情况。 4、入产房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胎心、宫缩情况、胎膜是否已破、羊水量和阴道血量,产妇的治疗情况和卫生处臵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 5、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后由产房护士护送回病房,和病房护士进行床旁交接。 6、出产房与病房护士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 命体征、子宫收缩情况、会阴伤口情况、母乳喂养(早吸吮、皮肤早接触)情况、治疗情况、卫生处臵、皮肤情况和产后宣教的情况。 7、入产房和出产房交接后,病房护士和产房护士在交接本上双签名。 (二)产房与病房转接流程 对产妇实施腕带识别--→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急诊或病房医生和护士护送产妇至产房--→完善交接记录与 签名--→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产房护士护送产妇回病房--→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 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18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相加为收费总额。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母婴同室病房护理人力配置

中国护理管理 3 中国护理管理 2012年7月15日 第12卷 第7期 基金项目: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获准资助项目(2007-3056)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护理部,100026(姜梅);北京协和医学院护理学院(马迪,张思嘉);北京协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何仲)作者简介:姜梅,本科,副主任护师,副主任 通讯作者:何仲,博士,教授,院长,E-mail:hezhong08@https://www.360docs.net/doc/7011299147.html, 母婴同室病房护理人力配置研究 ◆?姜梅?马迪?张思嘉?何仲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患者满意度,护理人力配置问题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重视。母婴同室是指产妇分娩后母亲与婴儿24小时在一起[1] 。母婴同室可促进母乳喂养、增进母婴感情[2] ,因此这种新型的产科管理模式已被广泛地引入我国各个医院[3] 。但是目前国内的母婴同室病房护理工作人员大多是由原产科护士重新编排组成的,护理人力资源只是按照产妇的床位数进行配置[2] 。随着各医院分娩量逐年增加[4] ,以及母婴同室病房护理工作内容的不断拓展[5],母婴同室病房的护理人力凸 显不足。本研究希望通过调查和测量母婴同室病房的护理工作内容及护理工时,了解母婴同室病房的护理工作状况;同时通过对母婴同室病房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数值的预测,为上级部门制定母婴同室护理人力配置标准提供参考和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于2011年7-9月,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在北京地区抽取3家医院的9个母婴同室病房进行护理人力配置现状调查和护理工时的测量。其中包括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2家,综合医院1家。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工时测定法确定护理工作量。1.2.1 调查工具 首先依据文献查阅结果和工作经验自行设计母婴同室护理工作内容调查问卷,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问卷的稳定性,特对7位专家进行半结构访谈(专家包括产科主任1名、护理部主任2名、产科护士长3名、产科高年资护师1名),以明确母婴同室病房护士的工作职责、内容及流程。然后采用德尔菲法经过两轮专家意见征询,最终确定《护理工时测量登记手册》。测量内容包括基础护理项、病历书写、其他护理工作、孕产妇护理、新生儿护理、健康教育共6个部分112项护理操作。1.2.2 调查方法 对3家医院的9个母婴同室病房发放《护理工时测量登记手册》。对选定的9名护理工时测量员进行统一培训,并嘱其按照手册上的项目登记要求,准确测量和记录每项护理操作的起止时间和频数。测量时本着患者随机、被测量人随机的原则,选择工作量适中的一天进行24小时测量。对于每次操作时间差距较大的护理项目,如接听电话、为患者进行健康宣教等,要求重复测量3次,求平均值。测量采用专用计时秒表,时间单位精确到秒(s)。所使用的《护理工时测量登记手册》以及工时测定方法,均通过预实验进行检验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1.2.3 计算方法 24小时护理总工时=Σ[单项操作 人力资源 Human Resource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5-02-01

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司法局可在省定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涉及现场勘验项目的差旅费均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上网电价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上网电价的通知 湘价电[2008]15......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 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电力资源的配置,缓解发...... 一、适当调整已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 1、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 2、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 3、为促进节能减排,保...... 二、进一步规范新投产和未来投...... 1、新投产和未来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为充分利用...... 2、新投产和未来投产燃...... 3、统一核定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为合理补偿成本,兼顾...... 三、本通知所列上网电价,均为平水期平段...... 四、为缓解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减少小水电...... 五、规范上网电价管理及电费结算。电价属政府定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除上述规定已明确执行时间的外,......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湖南省已投产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明细表 2、湖南省已投产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3、湖南省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及分段执行时间...... ...... 附件1: 湖南省已投产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明细表 序号单位名称装机容量(KW)...... 1 双牌水电站135000 0.195 2 酒埠江水电站、9000 0...... 水府庙水电站30000 欧阳海电站36000 3 永州新田县金陵水库、肥源水库电站、立新水库...... 4 永州祁阳县大忠电站、...... 5 湘西、张家界永定区低价...... 6 原国家投资的其他低价小水电站...... 7 隆回木瓜山电站(含3#机组)6550 ...... 8 长沙浏阳市大栗坪电站1950 0.225 9 双牌单江电站2025 0.2...... 10 常宁市西岭电站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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