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使用规则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使用规则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使用规则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使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运营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以下简称“综合厅”)所进行的资产与权益网络报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进入综合厅组织或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第二章释义

第三条“综合厅”是指经组织方申请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大厅开设的,针对其组织的不特定种类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网络交易专区。

第四条“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在综合厅组织特定标的报价活动的机构。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以下简称“组织方”)必须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联盟成员或联盟会员。

第五条“联盟成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可使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特定服务,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联盟会员”是指依法设立、交纳了资格保证金并由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可使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特定服务,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第七条“意向投资人”是指有意进入综合厅参与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投资人”是指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取得参与报价活动资格的意向投资人。

第九条“其他股东”是指股权转让项目中,除委托方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他方。

第十条“标的”是指动态报价活动中的资产或权益。

第十一条“《报价须知》”是指由组织方针对报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投资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第十二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投资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个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或委托方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

第十四条“注册帐户”是指投资人为在报价大厅参与报价,所拥有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五条“场内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参与动态报价综合厅的报价活动并通过报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十六条“场外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在动态报价综合厅的报价活动之外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报价活动组织

第十七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综合厅采用组织方发起制,即所有的报价活动均须由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联盟成员或联盟会员发起。

第十八条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价须知》的编制原则如下:

(一)《报价须知》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标的名称、自由报价期起止时间、限时报价周期、报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受让方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的除外)、意向投资人需要递交的材料、交易保证金金额及交纳与退还时间、违约处理等事宜,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在《报价须知》中明确投资人应履行的相应程序及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的行权方式。

(二)原则上,如组织方所组织的标的为实物项目,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5个自然日;如组织方所组织的标的为股权,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如组织方所组织的标的为矿业权或增资扩股项目,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组织方所组织的标的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动产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报价须知》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应不晚于自由报价期结束前24 小时。具体时间以各组织

方《报价须知》中规定为准。

(四)《报价须知》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组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并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组织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组织方或委托方准备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材料,编制并发布《报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二)组织方在综合厅中录入动态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

(三)组织方接收意向投资人申请,确认竞买资格,激活投资人注册帐户。

(四)综合厅按组织方预先设定的时间启动报价,报价开始后,投资人在报价期内参与报价。

(五)报价完成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向组织方出具《动态报价记录单》。

第四章报价活动参与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意向投资人可在综合厅中查看项目标的的相关资料,也可按照组织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预展现场进行查勘。

(二)意向投资人仔细阅读《报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后,根据组织方的要求获取可参与报价的注册帐户,具体如下:

1、受让资格审核。组织方对投资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投资人应遵其规定完成资格审核程序。

2、帐户注册。意向投资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帐户注册;已有注册帐户的,可直接使用该帐户。意向投资人应确保帐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报价申请。意向投资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综合厅申请参与动态报价活动。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申请报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注册帐户激活。意向投资人应按《报价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其注册帐户被激活,即可参与该次活动的报价。

若组织方规定由其统一发放注册帐号及密码的,投资人在完成资格审核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可获得参与报价资格。

(三)投资人应在规定的时间登录综合厅参与报价。

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提前熟悉报价环境,并遵守组织方相关规定;通过自备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投资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投资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的,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报价须知》报价流程中的特殊规定报价。

(四)报价结束后,综合厅自动将报价信息生成《动态报价记录单》,供各方投资人查阅或打印。

第二十二条投资人在报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及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的有效畅通。

第五章报价流程

第二十三条综合厅中的各标的采取的动态报价过程均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综合厅中所有标的按如下流程报价:

(一)第一阶段为自由报价期,在此期间内,投资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

第二十四条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的,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动态报价分以下二种情形:

1、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动态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最高有效报价者可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动态报价系统在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有效报价。以最终有效报价为基础,其他股东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动态报价系统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权。

2、其他股东场外行权的动态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最高有效报价者可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动态报价系统在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有效报价,报价结束。产生最终有效报价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组织方规定的的方式就《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权。组织方可将行权结果记录到报价系统。

第二十五条《报价须知》中对报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动态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

(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动态报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其他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应通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并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采取中止动态报价活动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按照组织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组织方通知各投资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规则如下:

(一)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报价。

第七章免责

第二十九条综合厅中的标的按现状处置,标的描述仅供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报价须知》发布后,如果出现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及时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及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动态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投资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综合厅的用户,在综合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投资人本人的行为,由投资人负责,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投资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未及时关注组织方及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及活动变更信息的;

(三)投资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综合厅时间为准,投资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综合厅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第三十四条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定期对综合厅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综合厅在系统维护期间,相关服务暂停。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20200724《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区集体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

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科学决策、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纳入交易目录范围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城市化进程中,龙岗区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龙岗区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集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实施或选择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龙岗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 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06]142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12.2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 (深证会〔2006〕142号)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会员集中交易,保护本所席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业务与技术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细则》实施后,席位将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席位-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2007 年1 月1 日。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3 月31 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7 年4 月1 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计收使用费。 2007 年1 月1 日前未办结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 年1 月1 日后新申请的业务按《细则》及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向本所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交纳,此项费用可用会员拥有的交费席位抵扣,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45 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本所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幅减少本所交易单元的使用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在同一会员处原则上应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刘洁卫学玲 产权交易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几度沉浮,现在又在各地渐渐兴起,截至2005年,全国各地有220多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为何会有较大的发展?它们的生存现状怎样?未来走向如何?为此我们走访了上海、北京和西部产权交易所,了解其目前主要的业务内容和经营状况,听取了业界人士对产权交易所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发现尽管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它在目前的生存环境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融通资金等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试图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对我国产权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些许思考。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为了顺应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有关“将企业产权的有条件转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的精神,1988年5月湖北武汉成立了“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它是现代产权交易市场的前身。后四川乐山、河北保定及江苏南京、福建福州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到1989年底,全国已有25家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营业。1992年随着各地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全国掀起了建立产权交易所的热潮。据统计,1992——1993年期间,新建产权交易市场达122家,其中省级15家,但其后不久,有些市场就偏离了其主营业务,从柜台市场变相成为股票市场,如四川乐山的“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搬上柜台交易,以至于当地人将这些股票装在箩筐里出售,演变成为所谓的“箩筐交易市场”。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宣布“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活动”,由此,产权市场步入第一个低潮。 1995年,为纠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国务院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国有产权的登记管理和转让进行了规定,使产权市场有了发展的依据。适值党的十四大会议首次提出了“产权交易”这一概念,因此,全国范围内又出现了产权交易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底,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已多达210余家。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有些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不明确,甚至一些省市的产权交易所不满足于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利用山东淄博产权交易所成立的报价系统1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拆细交易,截至1997年,全国有12家产权交易所与淄博联网,有的外地企业也将股权拆细成单股在淄博产权交易所交易。同时,一些地方将大量国有资产“半卖半送”“明卖实送”,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产权市场的这些不正常现象再次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涉及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1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3年9月在山东淄博试点组建区域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后,当地产权交易所建立了报价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4年3月 NO 名称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成立日期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沪深300指数电子竞价 2006年9月8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股票、基金、权证、债券、ETF 电子竞价 1990年11月26日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和 实物交割燃料油、天然橡胶九种期货合约履约制度 1999年12月26日 4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白银和铂金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 2001年10月31日 5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协议 2003年12月19日 6 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运价、国内船舶挂牌协议 1996年11月28日 7 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挂牌协议 1993年12月 8 上海石油交易所上海现货竞买(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现货(燃料油)、中远期现货(燃料油、甲醇)连续现货交易(含中远期订货) 2006年8月18日 9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 挂牌协议 2009年6月16日 10 中国期酒交易所上海提供实物交割的红酒、白酒、黄酒期酒在线发售与交易远期期货交易 11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原油、焦炭、动力煤、热卷板、螺纹钢西部、PTA、聚酯切片、白砂糖等现 货连续交易 2009年9月28日 12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两高两非”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和债券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 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 2008年9月22日 13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黄金、白银做市商制 2008年12月30日 14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书画类、雕塑类、瓷器类、工艺类等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份额化电子 交易 2009年9月17日 15 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天津矿业权、矿业公司产权、矿业技术等知识产权、矿产品公开竞价、协 议转让 2010年11月17日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市场调研报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共同组成了上海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常虽然这个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形成较晚,但无论从交易规模还是活跃程度上,都居全国首位。201X年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额都在千亿元以上,即使在统计方法调整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对成交金额实行双向统计,即实际成交额乘以2),也仍数十倍于其它地区的产权交易额。各地纷纷效仿上海产权市场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机制,但结果多是门庭冷落,交易清淡。从产权交易机构的微观运作模式看,各地交易所在性质和交易机制上基本大同小异,作为解释这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实在牵强。地区经济、科技和产业基础,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固然能够解释部分原因,但是否是解释像北京和深圳这样经济发达、金融市场也相对发达的城市没有取得同样效果的主要原因?除了先天禀赋外,上海发展产权市场的经验到底是什么?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以上问题给出答案。 一、发展历程: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相互促进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

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潮(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freekan.《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证会〔2014〕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

第二章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九条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ETF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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