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_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_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_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专论·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谭建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

———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谭建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又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关键词:罗马法;形式主义;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 F5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3-0116-07罗马法特别是其早期阶段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如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若不依法定方式而为,或稍有差错,纵有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说,严格的形式主义是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罗马法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形式主义也经历了一个逐渐由盛及衰的过程,其中包蕴含的原因对当代的法律发展也有借鉴意见。

一、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规则

早期罗马法的形式主义渗透到法律行为的每一方面,兹以其所有权制度为例予以阐述。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要式买卖”又叫“曼兮帕蓄”(manlipation),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

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1“拟诉弃权”则是一种模拟确定所有权的诉讼形式以取得

所有权的方式,其当事人必须为罗马市民且须亲自到场,标的物须为罗马物,其要求比“要式买卖”更为严格。其具体方法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116

前,买受人充原告,出卖人充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并声称:

“依罗马

“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

或是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2其实,这里所谓的原被告之间并无真正的纠纷,二人早已有默契,仅是走过场而已,只不过是借助这种方式来达到移转所有权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早期罗马法对形式主义的关注超过了实质内容。如果有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转让过程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已正确进行完毕,则转让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并不重视。质言之,在早期罗马法移转所有权的两种方式中,只要按照固定格式做出相应行为,说出相应语言,即可发生权利移转的结果。可以说,形式是权利变动的最终力量,没有形式的买卖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形式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的意思对于权利变动不起作用,它被外在的形式所淹没。至于权利移转基于何种原因而产生,不在法律关注的视野之内。一言以蔽之,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要式行为即可,履行此行为的原因无关紧要。换言之,在移转所有权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虽然不可或缺,但当事人的意思只是形式出现的动因,它不能决定和改变形式,更不能决定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的所有权变动才有效,只有法定形式才能够决定所有权的归属形态和内容。

“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移转所有权方式的区别体现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罗马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农业占比较重要的地位,因而“要式移转物”均为与农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物,主要有意大利的土地(开始是拉丁姆地区的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房屋、意大利耕地的地役权、奴隶以及用来牵引或负重的家畜即牛、骡、驴等。根据罗马法,对于此类物必须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等方式移转所有权。

二、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狭隘

罗马法形式主义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主体狭隘,在其早期阶段其主体主要是罗马市民,即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人。由于享有市民权的人只是罗马居民中的一小部分,其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早期罗马法的规定,罗马市民身份的取得基本上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故出生为取得市民身份的最基本的方法,根据市民法的规定以出生而取得市民身份的条件为:(1)父母皆为罗马市民者,其中不管出生于罗马国内或国外,皆为罗马市民;(2)父母身份不同,其婚生子女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从母,而在当时的罗马,父母皆为罗马市民或父母任意一方为罗马市民者人数极少,因而通过出生方式取得市民身份的人也相应很少。3据史家考证,罗马共和国初期,罗马成年公民只是其居民人数的四分之一。4市民权也即公民权,为罗马市民专有的权利,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权等。事实上,即使在罗马部族内部,最初仅有奴隶主贵族享有完全的市民权,是市民法的主体,平民则不得享有市民法上的权利。后来经过斗争,平民的市民权在《十二铜表法》中才得以规定。罗马市民也即罗马公民,享有完全市民权,最初仅限于罗马部族居民(包括原来的氏族贵族和平民),后来市民权逐渐被授予罗马部族外的居民,罗马市民的范围有所扩大。在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及在向意大利外的扩张过程中,罗马统治者赋予了不同地区的居民以不同的权利,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市民权的多少,可以将罗马境内的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外来人和奴隶。拉丁人是介于罗马市民和外来人之间的自由人,按照享有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和优尼亚拉丁人三个等级。古拉丁人是指罗马城市附近拉丁姆地区的居民,后来扩大到意大利境内的所有拉丁人。由于古拉丁人同罗马人同种族、同语言、同文化和同宗教,所以罗马人授予他们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市民权。到公元1世纪,全体居住在意大利的拉丁人都被授予了公民权,古拉丁人这个类别不再存在。殖民地拉丁人是指罗马殖民地的居民,它们没有罗马市民的公权和结婚权,但享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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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遗嘱权和诉权。优尼亚拉丁人是指没有依法定方式解放的奴隶,它们没有公权和结婚权,只享有私权中的部分财产权、部分遗嘱权和诉权。就财产权而言,优尼亚拉丁人的遗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在其死后,遗产归其原来的主人所有。外来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范围不同,最初指不属于罗马部族的人,后来指既不在罗马城市,又不在意大利的人,包括外省人和外国人。外省人指居住在罗马建立的行省的居民,外国人又分为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与罗马呈敌对关系的敌国人,外来人指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里卡拉帝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以市民权,从此,外来人也取得了市民权,外来人便专指没有罗马国籍的人。至于奴隶,在罗马法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自不待言。

可见,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的主体开始时就是限定为罗马市民的,而广大的外来人(其中包括拉丁人)则被排除在市民权主体之外。只是在公元212年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公民(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这种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与罗马早期为一个地域狭窄的奴隶制蕞尔小邦密切相关,由于当时农业是其主要的经济部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因而整个社会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对外来人是持排斥态度的,其权利也只能为本城邦的一小部分居民所享有。罗马国家与别的古代国家的情况大致相同,是从部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传说在罗马国家形成之前,罗马共有3个部落,每个部落下有10个胞族,每个胞族下又有10个氏族,罗马社会靠血缘关系联接在一起。5尽管国家是建立在以地域和财产原则划分居民的基础上,不再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但古代国家还是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

“在古代世界中,一个社会的本地公民常常自以为是由于血统而结合在一的痕迹。正如梅因所言:

起的,他们反对外来人主张平等权利,认为这是对于他们生来固有权利的一种篡夺。”6因此,初生时的罗马法律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罗马人不愿意把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赋予外来人。此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甚至享有市民权的妇女以及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家子也被排除在罗马法主体之外。依罗马法规定,奴隶在法律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罗马妇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在罗马法初期未取得法律主体的资格,其为法律行为须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进行;在罗马,处在家长权之下的家子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可见,在罗马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只占其人口的一小部分。总之,早期罗马法的主体非常有限。与此相适应,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而言,在早期罗马法阶段,其所有权主体也同样非常有限。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窄小

罗马法在其形式主义严重的时期,其客体范围非常狭小,这也是其形式主义特征的显著表现。就其所有权客体而言,在罗马古代社会中,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法律一般都对土地的所有权予以严格的保护,但即便如此,早期罗马法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是非常狭窄的。换言之,在早期罗马法阶段,不是罗马境内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罗马法的早期阶段即罗马市民法阶段法律仅调整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最初只限于拉丁姆地区,范围更为狭窄),而大量的外省土地则不是市民法所有权的客体。其时罗马国家的土地被分为两个部分,即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罗马人在意大利境内扩张时,采用赋予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以完全的市民权或将该地区的土地分配给罗马市民的方式,从而使意大利境内的土地全都具有了“罗马地”的资格,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罗马市民可以私有,受所有权制度的保护。但对意大利以外设立的行省土地(被授予“意大利邦”的除外)则由罗马国家公有,任何人包括罗马市民在内只能行使占有权或用益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占有者或使用者应向国家交纳赋税。换言之,罗马行省的土地不在罗马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所有权最初只受裁判官法,后来又受万民法的调整,先后形成裁判官法和万民法所有权。然而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后来在最高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万民法所有权虽然较之裁判官法所有权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市民法依然不承认其所有权,一旦有人依市民法向万民法118

所有权人追索所有权,后者只能依“长期时效”制即长期占有某物(该制度规定,凡是占有人和所有人居住在同一行省的,取得时效为10年,两者不居住在同一行省的,取得时效为20年)而请求法律的保护。可见,万民法所有权制度对所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仍不充分。这反映出早期罗马法的客体范围十分狭小,之所以如此,同早期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奴隶制小邦,农业是罗马最普遍的产业,也是最关键的部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与此相适应,其财富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而动产相对来说价值并不大,因而其时的罗马法主要关注于土地,对土地的保护格外重视,因为土地是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而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保护。

(三)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实质特征,即在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性的因素。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在谈到罗马法的这个问题时指出,

“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7。如果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法律行为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均已正确进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在所不问。具体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来讲,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而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仅凭借自身的意思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他们必须将外界因素引入自己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必须通过这些外界因素公开化。易言之,在罗马法看来,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法律行为的外部形式,而其实质内容则无关紧要。正如英国罗马法专家巴“原始制度注重对形式的使用,法律后果并不是产生于单纯的协议或者简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言:

单的意思表示。如果要创设或者转让某一权利,必须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使用指定的话语。这种行为或者话语就是形式,法律后果就是由这种形式创造的,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守,或者没有完全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相反,如果有关形式得到遵守,但存在意愿方面的缺陷(如错误或者恶意),法律后果仍然产生。形式既具有实质性意义,又是充分的条件。”8

三、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

早期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早期罗马低水平、落后的农业经济相适应的,罗马共和国中期以来,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张,奴隶制经济,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带来极大的不便,社会迫切要求突破法律方面的形式主义藩篱。于是在法律方面有着高明技术的罗马人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早期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进行了修改。

由于罗马人既不愿放弃旧有的市民法,又想用法律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为恰当地解决好二者之间的矛盾,罗马人于公元前367年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授予其颁布告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从而在不改变市民法的情况下随时应变,后来在其发布的告示中逐渐形成了裁判官法。就所有权而言,裁判官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移转方式上的形式主义要求,形成了“裁判官法所有权”,该所有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所有权,凡是依市民法得不到保护的所有权,均可请求裁判官予以保护,比如那些没有遵守“曼兮帕蓄”式和“拟诉弃权”式来进行移转所有权的,就可以采用之。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合法所有人(卖主)对事实所有人(买主)提起诉讼,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论时,允许事实所有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二是承认事实所有人在其“善意占有”受到侵害时,以时效已完成为理由而取得合法所有权,使事实所有人可以享受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这样就弥补了非依市民法取得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流转的困难局面。从以上分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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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裁判官法所有权制度突破了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移转的繁琐要求。后来随着最高裁判官法的发展,至罗马共和国末期,裁判官法所有权便成为独立于市民法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所有权制度。尽管裁判官法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市民法的形式主义要求,但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同时裁判官法对于市民法的狭隘民族性并无任何突破。因为市民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所以仅保护罗马市民的利益,而外来人则基本上无任何权利。但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开始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市民法主体的狭隘性因而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于是在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经验的基础上,罗马又于公元前242年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由其专门负责审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纠纷。其后罗马又在最高外事裁判官告示的基础上形成了万民法。就所有权而言,万民法所有权则更是突破了市民法形式主义的藩篱,作为万民法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不但不拘形式,而且其主体也不限于罗马市民,只要是自由人都可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受让方即可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不像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那样,受让方仅取得事实上的所有权。罗马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最常见的移转方式为交付,即无须履行复杂的仪式,只要进行简单的交付就能产生所有权的移转,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后随着万民法和市民法区别的消亡,罗马法所有权移转的形式主义更是大为淡化。到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移转所有权不再需繁杂的仪式和手续等外部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

“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的区分太古老,应予件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查帝法典中说:

以废除。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入同一类。”9总之,罗马法律制度经历了由重形式到不重形式的发展历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在不断克服形式主义的同时,并未使其内容简单化,相反罗马法的内容却日臻系统和丰富,以致达到了世界古代法的顶峰,从而给后世法律以深远的影响。

四、罗马法形式主义衰落的成因

罗马法之所以能由重形式发展到不重形式,最终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有其内在原因。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早期罗马法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是与当时的罗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为早期罗马是一个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奴隶制小邦,地域狭窄,其居民基本上是农民,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极高,农业受到高度重视,罗马当时著名的学者加图(公元前234—前149年)在其所“他们(罗马人的祖先)赞扬一个值得称许的人时,他们的赞辞总不出乎著《田园什事》中写道:

‘好农人’、‘好庄稼汉’等等,受到这种赞扬的人也被认为受到了最高的推奖。我认为商人是精明能干的人,而且是专心致志追逐金钱的人,但我前面已经说过,这是危险的行业,全然是听天由命的勾当。另一方面说:最勇敢的人和最坚强的战士却都来自农民,他们的称号受到最高的尊重,他们的生活最稳定,最少惹人妒忌,而从事这种行业的人,也最少受人嫌恶。”10从加图的这番话里我们看到,罗马人对农业文明的热爱以及对商品经济本能的敌视,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如罗马公元前218年的克劳狄法案禁止元老经商,即使日后他们可私下雇用代理人从事商业金融活动,那也有碍情面而属例外,因此到公元前2世纪,元老和其他罗马显贵都以地产为重。11

与此相对应,早期罗马社会的财富主要表现为土地,其时的罗马人一向认为土地是传统的最正当的财产形式12。相比较而言,罗马早期的手工业、贸易和私有制还比较落后,社会经济主要

“所以象征的行为和庄严的成语便被用来为自然经济,人们对交易安全的关注甚于交易的便捷,

代替了文件的形式,冗长的和繁复的仪式是为了要使有关各造都能注意到交易的重要性,并使120

证人们可以因此而获得深刻的印象。”13因此,这个时期的罗马法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凡是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实施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利自然也就得不到保护。这反映出在一个不动产交易数量不多,人员流动不频繁的农业社会中,要求通过特定仪式来表现所有权的变动过程,以满足人们的要求。这种仪式本身包含了基于人们交往而生成的确保权属稳定性和正当性的规则和秩序,是有其时代的合理性的。

罗马共和国晚期以降,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在其农业发展的基础上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了,到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对整个地中海地区的稳定统治和较长时期的和平无疑有利于贸易的发展,罗马的上层统治者对于工商业的态度也由冷漠变为积极,元老院贵族也开始涉及手工业和商业,不少新的商路得到开拓。14此时帝国的国内外贸易都颇为发达。就国内贸易而言,首都罗马始终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其人口已达120多万,是无与伦比的古代最大都市,同时也是帝国最大的商品集散地和内外贸易枢纽。由于其时整个地中海成为其内湖,也使帝国各地交往畅通,贸易无阻。数以千百计的罗马帝国城镇组成了繁盛的商业贸易网,各地区各城市之间通过海上船路、内陆河运、官修大道和古老商路彼此联络,互通有无,商旅往来络绎不绝的景象实为古代所罕见。此期罗马帝国不仅国内贸易甚是活跃,而且其国外贸易也很发达,当时其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向有北、东、南三面,同北欧、东欧、南欧,甚至东方的安息、中亚、印度和中国等国家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15随着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市民法规范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其重形式主义的特点,更是给商品的交换带来诸多不便,因为商品经济追求的是便捷的交易,如此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因此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不但对经济的发展有利,同时对统治者稳定统治地位也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统治者对形式主义严格的法律进行修改,也就在情理之中。因为作为上层建筑之组成部分的法律必然要受制于经济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必须服从“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16(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与罗马对自然法思想的充分吸收不无关系。起源于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自公元前2世纪传入罗马后,得到了发扬和光大,成为罗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或正义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年至前43年)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规定人们如何去行为,因而自然法的

“遵循自然,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法的需本质便是最高的理性。17他还说,

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的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18这实际上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自然规律,并按照自然规律去行为。由于早期形式主义的罗马法主要是罗马市民法,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而依照自然法理论,法律行为中的严格形式主义违背了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平等、自由及交易便捷等要求,是对客观规律的违反,也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理应遭到摒弃。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罗马人对实在法进行了修正,他们先后发展出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逐渐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最终使形式主义在罗马法中变得无关紧要,由此罗马法也臻于完善。正如英国法史学家梅因所言,“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19(三)罗马人的务实精神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还与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在古典世界中,希腊人长于自由思想,追求理想之美;而罗马人更忙于现实创造,喜好文治武功。罗马民族是一个崇尚实利,讲究实际的民族,具有强烈的务实精神,实利主义是罗马民族性格的一大特征。这种实利主义也可以说是实用理性或工具理性。罗马人对思辨理性不感兴趣,因为它们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罗马人的实利主义使他们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注意力几乎全部放在那些产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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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效果的事情上,比如打仗、建筑和制定法律。他们注重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20他们善于把理论应用于实践,这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不是限于哲理层面,而是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实施和修改上,甚至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法学家们常常以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来定义诸如占有、使用、身份、利害、行为义务等纯法学的概念,使观念形态的自然法理论,在社会实践中转变成了世间现实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原则。当他们涉及某一行为规则和制度原则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念时,所谈论的一般不再是想象之中的“正义”或“应然”之中的理想,而是地上人间的客观需要及其自然本性。如:一般人的境遇、普通人的常识、世俗人的生存事实,以及商业交往的过程、财产流通的程序等等。因此,自然及其自然理性在他们眼中就是因地制宜、合乎秩序的传统治理;就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的人格规制和评价;就是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可即利益;就是契约的缔结、履行和效力;就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享有、处理和收益……可见,罗马法学家把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变成了法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创制出了种种

“罗马人是实事求是的建设令人叹为惊奇的法律制度,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有学者指出:

者。希腊人是伟大的理论家,崇高的思想方式的创造者;但罗马人和希腊人不同,他们是生活的伟大建设者。他们建成了在民族国家之前的一切形式中最完善的强大的国家,他们创造了法律,用来表现发达的国家生活,同时又把它当作国家生活的工具。”21正因为如此,当早期罗马法的形式主义与实际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的时候,务实的罗马人面对既存的社会现实,他们没有墨守成规,而是因时而变,对法律进行了修正和变通,以使其与社会实际生活相符,并使其为罗马的社会发展服务。从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和罗马法的特点来看,罗马人的变通务实精神贯穿到法律的制定、实施和修改的全过程。罗马人并没有像希腊人那样注重从理论上对法律作追本溯源的探究,但他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最后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从而使罗马的二元法律体系终归消亡,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并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易言之,正是这种务实精神使罗马人能面对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并尝试予以解决,当他们看到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时,他们没有避而远之,而是果断地予以改变,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终于解决了困扰罗马社会发展的法律问题,从而使罗马法最终由重形式发展到不重形式,与时代同步。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对推动罗马法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

注:

1、2参见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第180页。

3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7-108页。

4参见[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

5、11、15参见朱龙华:《世界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4,523-524,577-578页。

6、7、13、1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页,第117页,第116页,第36页。

8[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9[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10、20参见陈刚:《西方精神史(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第216页。

12参见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14参见马克尧:《世界文明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

17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18Cicero.OnthelawsbyC.D.Yongelong,London:CeorgeBellandSons,1876,107.

21[苏联]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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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罗马法期末考试大题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在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虽然《十二铜表法》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法律技术上也不尽完善,主要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但是,其在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罗马法的重要意义如下: (1)《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丰富了罗马法的内容,使罗马法体系更为完善,更适应罗马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推动了罗马社会平稳向前发展。该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是传统习惯法的总结。确立了私有制原则,保护财产所有权,提出了时效制度,新法优于旧法等具有价值的法律理念。 (2)《十二铜表法》的形式表明它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打破了法律秘密主义,使得罗马的审判量刑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对法律和法律知识的垄断和恣意解释。 (3)《十二铜表法》的法律精神在当时较为先进,体现出明文公示、按律量刑的法制精神,一定程度的限制贵族的权利,保护平民利益,使平民与贵族相对平等,表现出维护贵族和保护平民利益的倾向,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精神。是平民和贵族长期斗争的成果,虽然在实质上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但却也以和平的方式缓和了阶级矛盾,是罗马社会理性思维的一次完美体现,标志了平民政治的成熟,巩固了罗马共和国的统治。 (4)《十二铜表法》有着极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对整个罗马乃至世界都有着重大意义。该法是罗马的基本法和法律发展的基础,标志了法律的正式确立,作为罗马“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式的里程碑,对罗马法发展意义重大。其法条的思路和格式上成为了后来罗马公民法的基础,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限制贵族权力,保护平民利益,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其许多法律理念和原则对后世尤其是欧美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结合古罗马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谈谈罗马人法中的“人格减等”制度。 在现代,凡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然而在古罗马,只有拥有完整人格权的人才是在法律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人。而导致人们原有人格权被减少甚至灭失的规定,就是人格减等制度。 一、概述 1.总述:人格减等是罗马市民法中使得人格在法律上的降低或死亡的一项特有制度。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若某一项权利发生变化,发生人格减等。自由权是自由实现意志的权利,是划分自由人和奴隶的依据,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是划分罗马人与拉丁人或外国人的依据,是家族权的基础。家族权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2.分类:人格减等根据所灭失权利的重要性分为最大人格减等、中人格减等、最小人格减等。最大人格减等剥夺自由权,自然人沦为奴隶,人格在法律上死亡,市民权和家族权随之丧失。中人格减等剥夺市民权保留自由权,罗马人沦为拉丁人或外国人,家族权随之丧失。最小人格减等使人剥夺原有家族权取得新家族权,新人格替代旧人格,自由权和市民权不变。自然人虽失去了与原家庭的宗亲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在新家庭中取得相应的、甚至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二、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 人格减等制度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制度与启蒙运动后至今的自由平等思想背道而驰。然而制度具有时代性,人格减等制度与古罗马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密不可分。 1.社会制度:古罗马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奴隶制身份社会,人格是划分身份等级的重要标识。统治阶级为了有效组织社会秩序,将人格与身份相结合,通过人格减等将自然人的社会身份定位。实质上是对社会阶级的划分,是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一种工具。 2.生产力发展水平:帝国时期,奴隶是社会的基础,小农劳动受到极大压迫,罗马商品经济的实质是奴隶经济,生产力的提供者主要是奴隶,人格减等制度是与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契合的。 3.人类共同理性与分配正义:在古罗马人们通过这种制度,使得经济、政治、社会地位和财产的不平等有章可循,使得完全人格者对人格减等者的优势更为明显。这符合当时人们的共同理性和分配正义的哲学理念,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对待有利于人们向着高等级的人格努力,避免自己做出导致人格受损的行为,作为一种奖赏分明的激励制度一定程度的促进了古罗马社会的发展。 三、逐渐衰败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取代畸形的奴隶经济,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应运而生。人格减等制度维护奴隶制身份社会,加剧人们对不平等的不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逐渐从法律视野中淡去,人类向一个更为平等的时代迈进。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共和国后期是一个罗马市民法发展和万民法形成的时期,罗马内事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了怎样的作用? 1.内事裁判官 (1)内事裁判官的“告示”对市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法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而且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市民法已无法满足新兴大商人和大土地所有者等奴隶主的要求,罗马居民迫切要求在法律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内事裁判官),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补充和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2892654.html,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 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 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 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 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 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 国人民联盟(DVU) 3、德国的多党制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 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

“罗马法”考点梳理

“罗马法”考点梳理 近三年高考选择题考点总结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次)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意义和影响。(3次) 3、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对比。(3次) 4、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的体制转变和影响。(2次) 5、具体制度、具体体现对罗马法的阐释。(4次) 重点: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在座的各位也别闲着,想象自己是法官,我们判几道案例。 【案例分析】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他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的一半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决呢?《习惯法》:维护罗莫洛家人的利益。 习惯法,顾名思义指的是按照习惯或者案例来判定的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官一般是由贵族来担任,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阶级的手中,为其肆意解释法律提供了便利,贵族肯定会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官一定会把财产判给罗莫洛的家人。 当然习惯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贵族常常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所以如果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法官就会将财产的一半判给那些士兵的家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条文非常清晰,因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从而使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古罗马大将凯撒出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法官会判决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大家一定都看过《埃及艳后》这个电影吧,肯定知道里边的女主是克里奥帕特拉,她是一位貌美、风流的女性。凯撒出兵埃及的时候,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名叫托勒密·凯撒。这故事到这时候还没有完,她还和后三头同盟之一的安东尼生了两个孩子,当然这是后事。当凯撒归国后,她带着她的儿子托勒密·凯撒到罗马和凯撒相会,并向法庭提出加入罗马籍的申请。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是否同意他们加入罗马籍。 我听到很多人说同意,因为当时凯撒在当时是罗马的一把手,老相好和私生子来投奔,怎么能不让加入呢。但是正确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当时的罗马实行的是公民法,公民法是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而他们生活居住在埃及,所以他们不是罗马公民,不能申请加入罗马国籍。 《公民法》:不会。罗马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当然公民法也是有弊端的,随着罗马的扩张,它已成为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罗马法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罗马法在形成中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进而结合现实的立法情况探讨了上述特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开放性灵活性民法典 一、问题的缘起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其基本的论据是:作为罗马法集大成之作的查士丁尼法典分别为法、德等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范式,i]并由此使大陆法系诸国具有了共同的特征:即高度的逻辑性、抽象性和体系化。正因如此,罗马法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然而,在笔者阅读一些法学文献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文献对于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有不同的认识,即罗马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有着更明显的相似性。著名的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著述中较为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看法:“十分相似的控告方式,使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律实务者都更多地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可以归属到不同诉讼或令状的具体事实,而不是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为基础将实体法精制成一个体系。所以,罗马法和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都被‘程序的思考’所主宰着;在这两种制度中,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持续性规则,实体法‘隐蔽于持续法的缝隙之中’梅因《早期的法律和习惯》1889第389页].尽管这两种制度相隔上千年,它们的历史发展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ii]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他认为,“……第一个充分发展的私法体系,与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极为相似;此一私法体系的精神与此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大异其趣,但不无遗憾的是,决定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的却是后者。”iii]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也持相近的意见:“历史上,无论对于罗马法还是普通法来说,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比较小的。”iv]这些观点与我们惯常的认识未尽一致,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罗马法做更为全面和切合历史的理解,不能将代表着体系化最高成就的《民法大全》看作罗马法本身或罗马法的全部,还必须把关注的视角投向罗马法生长、演进的历史轨迹,对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误读历史、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罗马法精神实质、最能反映罗马法个性的东西。本文将通过对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基本状况的考察,对罗马法在法典化之前的一些特性作粗浅的分析,期望藉此说明罗马法中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的另一面。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这些大会中,

近代德国政治制度与具有独特性的现代化进程

近代德国政治制度与具有独特性的现代化 进程 摘要:在世界现代化的浪潮中,近代德国迅速崛起而其现代化过程有明显区别于其它发达国家的独特性———崛起在“现代化与传统”之间。德国农业资本主义的确立是通过“普鲁士道路”实现的。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为德国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德国工业革命与英、法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后来居上,工业生产很快超过了英、法,在20世纪初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工业强国。在经济方面,近代德国以铁路和重工业建设为契机,迅速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展示出强劲的现代性;在政治方面,近代德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缓慢,政治体制相对滞后,附带着明显的传统性。这样具有传统性的政治体制,正是德国飞速现代化不可忽略的推动力。 关键词:近代德国现代化独特性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 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9--1933年间的德国。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 又称纳粹德国。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本文着眼的是第二帝国时期至第三帝国时期。 二、科技方面的辉煌成就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 1871- 1918) , 德意志民族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后来居上,很快赶上并超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标内容】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材分析】 本课的内容属于世界历史方面的“西方古代法制的起源和发展”这一专题的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罗马法的起源、发展、确立和完善及其作用和影响,为学生后面学习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制作铺垫。同时本课内容涉及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6世纪千余年的历史,时间跨度较大。 【学情分析】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识记: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维系帝国的统治;对欧美法律的发展以及民主化进程影响深远。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是古罗马历史变迁的反映,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罗马法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分析罗马法对于维系罗马帝国的作用;从中西历史发展的两个方面比较罗马法的影响。 (3)运用:探究罗马法内容的变迁。 (二)、过程与方法:以案说法、问题探究;情境再现。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罗马法是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对于维系和稳定庞大的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罗马法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维护罗马帝国统治而存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史上也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是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沿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主要思想内容 难点:罗马法的影响和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基本内 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 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 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 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 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水平。 2. 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 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 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 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 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 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

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 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有于自然界 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但 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 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 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 原物和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 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 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 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 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 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 的物不同,对债实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

罗马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2、《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编》(《学说汇纂》)为蓝本 3、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4、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是一项权利 5、准契约的几种形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6、最早担保物权形式:信托 7、除双方合意,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是:要式契约 8、主债权还存在的情况,对应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 9、物在相互关系中,分为:主物和从物 10、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混同、抵销(不选诉讼时效) 二、多选题 1、万民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交付;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发现 2、罗马法中他物权包括哪几种: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担保物权(质权、 抵押权) 3、债的抵销条件为:两个债的存在;债权须确定;须为相互债;债均已到期;(须两个债 的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的代替物) <老师说的是4个条件,课件是5个要件,包括括号内的> 4、罗马法中债发生的原因:私犯;准私犯(公犯);契约;准契约 <老师说的是公犯,课件是“准私犯”> 5、罗马法中债的保全方式: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连带债;保证 6、私犯的构成要件:须发生损害;行为须违法;行为和损害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有责 任能力;行为人须有过错 7、罗马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8、市民法中所有权取得方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时效取得;分割裁判;公卖;法定取 得 9、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债权的消灭;混同;担保物全部消灭;担保权的抛弃;债权人行 使出卖权;担保物权的设定附有终期或解除条件的,于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消灭10、债权人对担保物有哪些权利:追及权;出卖权;优先受偿权;对世权 三、名词解释

罗马法复习提纲

罗马法复习提纲 一 简述希腊城邦制度的特点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僭主政治克里斯提尼改革的要点城邦制度消灭的原因二 简述罗马共和官制的主要特点治权共和向帝制过渡时期罗马在政治、经济、文化与军事上的变化。 罗马帝国向封建制转化的具体表现 三 罗马法的特征试述罗马法的分期法学昌明时期五大法学家民法大全援引法 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 试述罗马法的渊源简述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简要述评罗马法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分类 四 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严法诉讼诚信诉讼拟制诉讼扩用诉讼 简述罗马诉讼法发展各个阶段及主要特点。 何为证讼?证讼的法律意义何在? 五 丧廉耻人格变更 人格变更的法律效果如何? 罗马法限制解放奴隶的数量的理由何在?采取了哪些措施? 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哪些义务? 六 简述罗马法上的行为能力制度罗马法上的住所(种类及意义) 年龄优待制适法行为 论述罗马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市民法的形式主义为什么能够存在? 七 简述亲属会议的概念及作用简述罗马法上的特有产制度。简述罗马法上的收养制度买主权产生的原因 在哪些情形下家长要对家属的债务负责? 八 婚姻祭祀婚婚约的效力如何?简述罗马法上的结婚要件简述无夫权婚姻在财产上的效果 姘合与正式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如何看待这些法制现象?论嫁资制度 九 未适婚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哪些情形下要设立保佐? 十 简述罗马法上法人观念的兴起的客观原因及基本内容。 十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要式移转物略式移转物孳息与产物有何区别? 十二 简述罗马法上的相邻关系对罗马法上共有的理解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何为交付?交付的种类有哪些?简述罗马法上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十三 简述役权产生的社会原因简述永佃权的历史沿革,它与租赁权有哪些不同?什么是人役权,人役权有哪些类型?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应如何理解? 十四 占有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体素与心素应如何证明?罗马法上对占有有哪些保护方法? 十五 债的概念与特征自然债有哪些种类,其效力如何? 罗马法上债的移转有几种方法?各作简要说明。 论罗马法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论罗马法上债的担保制度 信托清偿的要件 十六 消费借贷使用借贷要式口约简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 狮子合伙准契约寄托无因管理私犯 要式口约的要件和特征是什么? 要式口约与要式买卖有什么不同? 寄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揽租赁与劳务租赁的区别如何? 合伙的类型有哪些? 简约的类型与效力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准契约有哪些种类? 如何理解罗马法上的无名契约? 私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十七 罗马继承法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述罗马法上概括继承向限定继承发展的过程。 十八 遗嘱遗产税 简述罗马法上的遗嘱形式 十九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罗马法上的继承权的保护方法 二十 遗赠遗产信托死因赠与 继承法上的“加入”原因及条件 遗赠有哪些形式?各作简要说明。 死因赠与与遗赠有何不同?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德国政治结构与运行规则图示序言:笔者之前大量介绍了英国宪政的演进历程,也写了一些关于英美政治传统的文章。认为英国开创了近代人类政治文明的先河,为当今人类政治文明体系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但是英国的制度是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演进而达成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演进过程中除确立了一些落在文字上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制度外,还存在大量的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的惯例作为补充,这个国家甚至至今都没有一份完整的成文宪法。其他国家很难完全效仿英美,只能在掌握英美宪政精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宪政民主制度,完成自身的政治现代化转型。 但是如果要问当今世界众多国家中,有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可以被我们拿来就能用的,我个人认为还真的至少有一个,那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在笔者看来,德国现行政治制度公平合理,很好地平衡了人权与州权、选人与选党、民主与集中、制衡与效率、从贤与从众等关系。并且德国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成文的制定法为主,德国法律以严谨周详著称,这个特点也反映在他们的政治制度方面,如果要效仿德国,拿过他们的相关的成文法仔细研究便可基本掌握其政治制度的架构与运行。并且相对来说,德国作为宪政民主的学习者,其制定相关法律时不仅参考了英

美政治规则,而且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特征。 因此,笔者在此向大家简单介绍德国政治制度中比较突出的优秀之处,主要包括:议会制的有效性及其在德国的特殊稳定性、议会两院之间合理的权力划分、合理有效的选举制度、内阁的决策及工作机制、合理有效的纵向分权、高度专业化的法院体系等,但愿能为我们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一、议会制的有效性 德国的政体为议会制(也叫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议会民主制),为西欧国家通行的政治制度,笔者个人认为议会制有诸多优点,使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很高的行政效率,原因如下: 1、合法性一元化,议会制下议会是唯一合法的代表民意的最高权力机关。不会形成多方争执不下的局面; 2、任期的灵活性,议会制下的总理一般没有固定任期,如果能力突出,只要所属政党能够赢得大选,就可以一直担任。如果不称职,多数党团随时可以重新推举新的领袖担任总理; 3、议行合一,由于内阁是由拥有议会过半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所以内阁的提案往往能够得到议会的支持,有利于政策的通过与推行; 4、选举的非零和性,虽然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党的绝对多数,怛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议席,权力分享和结盟是相当普遍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观点本来就是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八年级历史上册第一单元的内容,这一课讲述了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知识点总结,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欢迎大家阅读。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重要知识点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公民法: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2)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①背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对此强烈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②颁布: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③评价: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万民法(1)背景: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于罗马当权者来说,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原来了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罗马人的法律(2)

罗马人的法律 课程标准: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了解下列基础知识:《十二铜表法》、自然法、罗马公民法、罗马万民法。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了解,使学生掌握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和历史作用,引导学生认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过程与方法: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就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内容发展和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三个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全面理解罗马法的内涵。 通过课堂和课余对课本“知识链接”、“资料卡片”、“学习思考”“史学争鸣”、“自我测评”的研究性学习,培养综合运用能力。 学会分析和论证罗马法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课前、课中、课后学生搜集资料、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发展在社会中学习、网络中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对罗马法的全面归纳总结和评价,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法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价值,最终肯定法治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最合理的国家治理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 重点和难点: 重点: 掌握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发展过程及其对罗马政权统治的维系作用。 难点: 认识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其现实价值。 学生分析: 世界古代史,尤其是政制与法律史,对高中学生特别陌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其阶级性、内容章程、条例结构,繁复庞杂,头绪较多,仅靠一节课教师传授很难圆满完成教学目标。在学生课前预习基础上,通过师生探究合作、案例分析的方式落实教学目标为合宜。在授课中,插入较多的罗马史图片,再现情景,烘托氛围,能更好激发学生求知欲。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师:古代有一位诗人说: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为什么这样说? 师:在人类历史古典时代,罗马帝国从公元27年屋大维建立帝国到公元1453 年东罗马帝国灭亡,维持了上千年,如从罗马共和国算起,有1500多年,简直是一大奇迹。千百年来,罗马不仅指一段古老而悠远的历史,更代表一种宏伟而博大的精神。骁勇的罗马人更崇尚武力和秩序,在金戈铁马卷起的滚滚风尘中,长期忙碌于对外征战,与睿智的希腊人相比,难免给人“略输文采”、“稍逊风骚”之感。然而,罗马人建立过一个庞大帝国,罗马帝国的维系主要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而缜密的罗马法律。古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这节课我们就来一起学习罗马人的法律。 设计意图:引发学生对罗马历史的兴趣,同时用语言感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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