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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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稿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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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目录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

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指安庆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实施管理

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第2章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性质

安庆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态项

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适建范围。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④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⑥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5)工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混合用地的使用

(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2《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零星建设用地的一般规定

鼓励综合开发、成片建设,零星用地宜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广场用地进行建设。

(1)老城区零星用地是指2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2)旧城区零星用地是指3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3)新区零星用地是指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侵害公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城市道路、河流水系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基础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会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

(4)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址坐标为界核算,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时,用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相一致。

项目分期建设的规定

(1)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实施;

(2)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分期建设方案,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3章开发强度

总体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满足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负荷、历史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企业生产安全、危险品仓库、电站防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应以管理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适用用地

本通则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五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确定提供依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依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机场净空影响范围控制详见附录D附图3、附图4。

(2)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3)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同时建设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项内容综合分析确定。

(4)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类居住用地内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确需超过时,需经专题论证。安庆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

(1)低强度区(<容积率≤),主要为杨桥组团、罗岭五横组团、城市通风廊道及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居住用地;

(2)中强度区(<容积率≤),主要为玉林街道、建设路街道、龙山路路街道、宜城路街道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一般的居住用地;

(3)高强度区(<容积率≤),主要为人民路街道、新河路街道、菱湖街道、花亭街道、铁路站点区域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较好的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控制指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表控制要求:

注:①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指标,即:不得大于;②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以街区为统计单位,且不得同时取上限指标。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1)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新建工

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2)工业项目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皖政﹝2013﹞58号文件相关建设强度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3)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参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和专业堆场的物流仓储用地,其容积率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有特殊控制要求地块的控制指标

除以上规定外,土地开发时的开发强度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景观生态、棚改安居工程等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1)城市重点地区:“两心、七片”(老城城市级中心、新城城市级中心、北部新城组团、东部组团、中部组团、西部组团、白泽湖组团、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等)区域中心地段;高速出入口、跨江地段等交通门户地段以及滨江地段,应结合城市设计空间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

(2)条件制约地区: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特殊地质构造区、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控制指标。

(3)景观生态地区:在菱湖、秦潭湖、破罡湖、石塘湖、石门湖和大龙山等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取水口及水源保护区、石塘湖备用水源地,沿江湿地、白泽湖湿地等生态资源相邻地区,应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4)棚改安居工程:对于城中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等建设工程,应综合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

第4章建筑间距

总体要求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日照、通风、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建筑间距计算方法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1: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多、低层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建筑日照标准

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对相邻地块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进行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且要满足:

(1)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应低于2个小时;

(2)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原有日照标准达到3小时以上的,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3小时;

(3)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建筑,原有日照标准低于3小时的现状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不得降低受遮挡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

(4)未通过规划核实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2小时;

(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室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

(6)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建筑夹角一般规定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且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住宅建筑间距要求: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宜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间距不得小于8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2米。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5米。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第条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①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新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老城区、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①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②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得小于8米。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4)当两栋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并取最大值。

(5)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多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南侧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的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1)建筑平行布置时,受遮挡居住多层建筑下部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用房除外),且是同步规划同步建造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2)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合法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3)建筑垂直布置或既不平行又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倍,且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①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

②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住宅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

(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的前两项的规定控制。

(4)因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经批准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2)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分别按各类相应的规范执行。

(3)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5章建筑退让

总体要求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水系蓝线、绿地绿线、文保紫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管廊)、视觉卫生、防洪、消防、环保、交通安全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要求;

(2)由高层、多层、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3)同一街坊内相邻用地的东边界和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的建筑物。

(4)建筑退让按其最近点距离计算建筑退距(包含任何楼层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凸窗等);

(5)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应按以下规定控制:当边界外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

(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

(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按下列情况控制:

①高层建筑与基地南侧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老城区、旧城区不小于12米,新区不小于15米。

②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边界的间距按满足北侧边界外最不利点的日照间距一半控制。

(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按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同时不得小于米。

当边界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

(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米,低层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

(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米。

(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不小于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米。

当边界外为现状居住建筑或有日照要求建筑时,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必须满足规定的间距及相关规范要求。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附件一: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一、图例的适用范围与作用 第1条.该图例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 该图例可作为规划总图CAD图例绘制的统一技术标准。 二、图例的分类依据 第2条.该图例的建设用地分类依据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图例的分类范围与精度 第3条.该图例分类范围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H”类的全部用地类别(“H1—H9”)和《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全部用地类别。 第4条.该图例分类深度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大、中、小全部类别。 四、图例的绘制原则 第5条.颜色选择以AutoCAD颜色索引为基础。 第6条.图例中相同大类的图例颜色应尽量处于同一色系。 第7条.当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与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涉及的用地性质相同或相近时,

应尽量沿袭旧版图例绘制的习惯。 第8条.图例中大类以“颜色”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中类和小类出两种版本: 一种版本是中类以“颜色”为主, 其中部分以“颜色+符号”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 类以“颜色”、“颜色+符号”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 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颜色+符号”的小类用地性 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代替);另一种版本是中类 以“颜色”为主,其中部分以“颜色+文字符号”作为用 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类以“颜色”、“颜色+文字符号” 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xx 色+文字符号”的小类用地性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 代替)。 第9条.当总图中某一类用地仅划分到“大类”时,应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大类)制图图例”,且该类用地的“大类” 与“中小类”不得同时出现。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的说明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试行两年多,《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结合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将《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宗旨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性化管理。下面,就我们的修改内容重点向大家进行说明: 1、适用范围的界定原《技术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范围。(第1条) 2、老、旧、新区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府领导的指示以及市民网站的意见,结合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具体要求,我局在《技术规定》中对老、旧、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旧区要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构,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新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第17、18条) 3、日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在原《技术规定》中对高层进行日照分析要求用累计法计算。鉴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逐日加强。仍按简单的日照累计法计算建筑物的间距,经常造成被遮挡的既有建筑物内的居民提出异议。修改中对日照分析法计算间距提出了具体要求并

增加了“连续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的内容。(第39条) 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6、交通影响分析范围扩大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10]78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82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得到了诸多关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热心人员的关注,真诚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和见解。我们结合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体会以及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提请大家讨论,目的是为了将安庆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 (NJGBBC 03-2005)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05年9月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 目录 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1) 一、设计标准 二、支撑系统 三、制图精度 四、坐标系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五、地形图1 六、图层管理2 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 八、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 九、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 十、文字标注 39 33 33 35 35 37 37 38 38 40十一、图形规则 十二、图纸版式 十三、出图设置 第二章:规划成果数据归档标准 一、文件存储标准 二、图纸数据归档标准

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一、设计标准 计算机辅助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标准与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年)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5年) 二、支撑系统 硬件要求:Pentium450及其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64MB以上。 软件平台:Windows2000及其以上;AutoCAD R14及其以上;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三、制图精度 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坐标系 采用南京92地方坐标系统; 坐标系应为世界坐标系(WORLD坐标系),基于坐标系的所有成果数据采用模型空间; 禁止对坐标系和成果数据进行旋转、平移、缩放。 五、地形图 地形图单位: 1个单位代表1米;

085、保护视角下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以安徽省寿县历史城区为例

保护视角下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以安徽省寿县历史城区为例 安艺冯新刚令晓峰于代宗 摘要:历史城区作为历史资源最为密集的地区,其发展一直备受重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要么大拆大建、要么破旧不堪,保护的思路无法落实,而发展的需求更是无法满足,本文借机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基础上探讨历史城区控规的编制思路、控制内容、控制方法的调整。 关键字: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引言 历史城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历史文化资源最为集中的区域,历史城区的保护发展一直都是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核心所在。随着近年来文化发展需求快速增长,蕴涵丰富文化资源的历史城区从原来的城市角落变成了开发建设的热点地区,各种古城再造计划层出不穷,动辄数百亿、上千亿的投资使古城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在投资热潮涌动的同时,对历史城区保护的真正思考却受到冷落。 历史城区发展保护方法一直都是城市规划领域的研究重点和热点。在历史城区里担负责任更多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因缺乏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这直接造成了文保单位保护较好,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较差的现状局面。随着古城中建设活动的快速增加,对具体建设活动有更多指导意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得愈加重要,在多数地区成为指导历史城区建设的核心文件,因此,针对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探讨成为热点。 对于历史城区而言,一般的控规控制体系中缺乏对于保护内容的衔接和落实手段,其它地区控规编制的思路和控制方法难以直接套用,更加难以达到真正落实保护历史城区的目的,因此,对于历史城区控规编制中控制方法的调整成为未来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体系变革的重要任务,并且相当紧迫。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说明书

目录 一、城市基本情况 (3) (一)行政区划及历史沿革 (3) (二)自然环境 (4) (三)社会经济发展 (5) 二、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6) (一)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点 (7) (二)近几年规划建设实施情况 (9) 三、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原由及主要内容 (13) (一)影响城市发展的宏观因素分析 (13) (二)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原因 (16) (三)关键问题的分析 (19) (三)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区域 (29) 四、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局部调整 (30) (一)指导思想 (30) (二)规划原则 (30) (三)规划依据 (32) (四)规划期限 (34) (五)城市规划区 (34) (六)城市性质 (34) (七)城市发展方向 (34)

(八)城市规模 (35) (九)城市结构 (35) 五、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36) (一)建设用地的现状特点 (37) (二)建设用地调整的目标 (38) (三)建设用地布局的局部调整思路 (38) (四)建设用地的总体调整 (40) (五)主要建设用地规划调整 (42) 六、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2) (一)综合交通建设目标 (52) (二)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52) (三)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53) 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4) (一)绿地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 (55)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7) 八、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58) 给水排水规划 (58) (二)电力电信网规划 (59) 九、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9) (一)近期建设规划措施 (59) (二)近期建设用地规划 (59) (三)近期重点建设项目 (60)

控制性详细规划CAD制图要求规定(参考模板)

控制性详细规划CAD制图要求规定 一、图幅要求 控规成果统一采用A0或A0加长幅面,标准A0图幅的外框线尺寸为1189mm(宽)×841mm(高),电子数据单位为2378×1682(1:2000)。图幅的加长应是标准图幅的八分之一的整数倍,如下表: 加长倍数图纸尺寸电子图框尺寸 A0 1189×841 (1189×841)×K A0+1/8 1338×841 (1338×841)×K A0+2/8 1487×841 (1487×841)×K A0+3/8 1635×841 (1635×841)×K A0+4/8 1784×841 (1784×841)×K ……………… 注:K为比例系数,1:1000为1,1:2000为2,……。 二、字体要求 1、字体及字型: 全套控规电子文档的字体原则上只允许以下5种设置,除此五种字体外,图中不应出现其它字体名称。

序号字体名称 (text style name)字型名称 (font name)用途 1 Standard 宋体(黑体)限用于各种线型等缺省字体 2 黑体黑体用于图名、图例、图签等 3 宋体宋体用于说明、表格、地名(单位名称、河流)、路名、图签等 4 楷体楷体_GB2312 其他备用字体 5 英文数字 Romantic 用于各种工程及土地利用控制参数标注、比例及比例尺标注 注:可根据不同需要改变字体的Height和Width factor参数。 若需竖排字体时,字体名称应取为

“黑体0、宋体0,楷体0”,相对应的字型为“@黑体、@宋体、@楷体”。 2、字体大小: 标题:大标题字高25K~30K;小标题字高15K~20K;图名字高15K;字宽根据图面构图自定。 图例:图例字高5K,字宽1.2(特殊情况自定)。 路名:正图路名字高3K~5K;附加图(如结构图、区位图等)字高为2K~3K;字宽建议0.7。 地名:正图地名字高4K~6K;附加图字高为2K~3K。 说明:说明字高3.5K~5K(特殊情况可为3K);字宽为0.7(特殊情况可再小)。比例及比例尺:比例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10K;字宽为1;位于风玫瑰下方。比例尺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4K,字宽为0.7。 工程参数标注:字体为“英文数字”,字高为3~3.5K,字宽为0.7。 其他:图中大面积出现的字体字高宜为4K左右(纸质图纸实际字高约为5mm );其余个别特殊字体大小根据图面构图自定。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开发强度 (6) 第4章建筑间距 (9) 第5章建筑退让 (15) 第6章绿地控制 (20) 第7章环境景观 (26) 第8章综合交通 (31) 第9章特别控制 (40) 第10章单元控制 (44) 第11章配套设施 (47) 第12章附则 (56) 附录A:名词解释 (57) 附录B:计算规则 (61)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 附录D:附图 (77)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六安市规划局 2007.06

前言 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 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程晖杨春林韩晓东汪海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 第五章建筑间距 (12) 第六章建筑退让 (16) 第七章建筑高度 (23) 第八章绿地控制 (25) 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 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 第十一章村镇建设 (35) 第十二章附则 (41) 附录一名词解释 (42) 附录二计算规则 (46) 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 附录四用词说明 (54)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12月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

[2008]116号附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要点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 (试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8年11月

目录 1、设计标准 (4) 2、软硬件要求 (4) 3、制图精度 (4) 4、坐标系 (4) 5、地形图 (4) 6、图层一般性规定 (4) 7、法定文件制图规定 (5) 7.1图层命名规则 (5) 7.2 “五线”控制线型制图要求 (6) 7.3 图面制图要求 (9) 7.4 法定文件示例 (12) 8、指导文件制图规定 (12) 8.1图层命名规则 (12) 8.2 相关制图要求 (13) 8.3 规划地块控制一览表 (14) 8.4 指导文件示例 (15) 8.5 图层填充色块规定 (15) 9、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 (17) 10、文字标注 (17)

11、图纸版式 (18) 12、出图设置 (18)

1、设计标准 在进行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时,应遵循下列法律与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08年4月)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2、软硬件要求 硬件要求:Pentium 500及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128M以上; 软件要求:Windows 98及以上操作系统;AutoCAD 2002及以上制图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3、制图精度 以米为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4、坐标系 采用武汉市地方坐标; 禁止对坐标系和成果数据进行旋转、平移、缩放。 5、地形图 地形图比例尺:1/10000、1/2000或其它地形图; 同一图纸内引用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颜色采用8号色。 6、图层一般性规定 (1)0层作为基准层,不得存放任何数据;不得使用块的多重嵌套,除地

六安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2-2030年)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燃气工程规划 (3) 第一节气源规划 (3) 第二节天然气供气规模 (3) 第三燃气调压器气调压器天然气输配系统 (4) 第四节天然气场站工程规划 (8) 第五节液化石油气规划 (12) 第三章投资估算 (13) 第四章规划实施 (14) 第五章结论和建议 (15) 附件: 附件1:关于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委托书 附件2:六安市燃气专项规划评审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依据 3)《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4)《六安市产业承接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2010~2030)》 5)《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总体规划(2010~2030)》 6)《六安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燃气专项规划(2005~2020)》 7)规划基础资料(包括气象、环保等资料) 第二条编制原则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实行分期气化、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为远期留有一定发展余地。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用户市场调研,科学预测各类用户的燃气需求量及发展梯度,并满足其工业发展的需要。 3)规划气源以清洁环保、优质经济、长期稳定供应和安全可靠为原则。输配系统统筹解决调峰问题,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要。 4)管网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气源位置和各类用户用气量综合确定;规划地下燃气管网主干管道走向,符合城市道路长远规划和各类用户分布的要求,尽量避免在管道可用期限内开挖道路致使改建或重建燃气管道,做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5)以满足市场需要、安全、可靠、稳定供气为目的,统筹考虑,远近期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燃气设施,合理配置全市燃气资源,优化系统方案。 6)合理规划六安市各类用户用燃气工程建设分期,做到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扩大供气范围。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关系,以近期为主,做到近、中、远期相结合,量力而行,留有余地。 7)坚持科学的态度,运用详实的资料,深入分析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本规划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造福于民。 8)合理选择各种参数,优化设计方案,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建立一个适合的燃气供应系统。 第三条规划范围 依据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规划的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六安市市域范围,总面积为17976平方公里;六安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新安镇、徐集镇、三十铺镇、城南镇、苏埠镇、城北乡、中店乡、分路口镇、韩摆渡镇、先生店乡、椿树镇10个乡镇以及横排头风景区。规划区面积为1096.8km2;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合武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到三元河,西到商景高速。包括现状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范围、以及与之相接的三十铺镇、新安镇、城南镇的部分用地,总面积约120km2。 本燃气规划以六安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周边重点城镇为主,具体如下: 中心城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到三元河,西到商景高速。包括现状城区8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范围、以及与之相邻的三十铺镇、新安镇、城南镇、徐集镇和城北乡的部分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周边重点城镇:三十铺镇区、产业承接集中区和城北片区。 其他区域: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叶集试验区以及中心城区周边平桥、城南工业园、其他乡镇等。 注:其他区域本规划不对其进行用气量预测,仅对其供气方案进行规划。 第四条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2012年-2015年 中期规划:2016年-2020年 远期规划:2021年-2030年 第五条规划发展目标 1)近期 规划近期天然气年用气量达到11606.0万标准立方米/年,其中居民气化率66.3%,气化居民户数21.5万户;商业用户年用气量1213.6万标准立方米/年;工业用户年用气量2668.8万标准立方米/年;发展CNG出租车2160台,替代率100%,发展CNG公交车561台,替代率85%,发展LNG城际客运车118台,替代率25%,发展LNG重型货车300台,替代率8%。 2)中期 规划中期天然气年用气量达到20889.6万标准立方米/年,其中居民气化率

合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汇总

合肥市规划审查相关补充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 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商业建筑。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

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空间环境 第八条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管 理 通 则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报审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 年5 月

1. 总则 1.0.1 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 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重要强制性控制内容;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 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和分级调整的办法,由市政府负责总则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分则的审批,规划调整也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相应的权限内进行。 1.0.4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 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塑造特定意图区范围及控制引导。 1.0.5 为突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 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1.0.6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除专家参与规划的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二)城乡重要地区;(三)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 第六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一)单元的主导功能; (二)建设总量控制;(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安排;(四)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五)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六)城市设计整体意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一)地块的边界和用途;(二)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具体安排;(四)“绿、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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