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创新及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创新及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创新及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创新及处理

□唐建纲

【摘要】摘要:政府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双基础,在此体系下政府固定资产准则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新政府会计准则增设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将强化政府会计的税务处理。文章从确认、计量和记录等方面分析了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革新政府会计下固定资产所得税处理的个人观点,供广大政府会计理论及实务工作者探讨。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17(000)001

【总页数】3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创新所得税处理

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先后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四项具体准则,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政府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政府会计人员在短期内掌握并进行实务操作提出了很大挑战。根据2012年部门决算数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为14.77万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为7.03万亿元。掌握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创新变化及财税处理对政府会计人员完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创新

(一)固定资产确认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借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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