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

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

(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人和发布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报批准、认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

标代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三)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四)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九)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相应的要求。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

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如实记载、存档备查,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照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二十九条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

开标时,有标底的应当公开标底。

第三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除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外,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协助计算机录入、计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专设的答疑区回答咨询。答疑区应当与评标区隔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

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高效。

第四十七条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四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为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第五十条电子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筹协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内贸、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其他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其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

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七条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因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出现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社保、工商、质监、司法等征信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奖惩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奖惩规则并公布实施。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区别对待信用状况不同的投标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

(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五条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试行):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后)审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编制符合专用格式文本要求(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中标

后编制提交),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根据相关施工技术要求和招标人期望的要约合理低价编制响应承诺报价。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排序,排序前三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排序第一名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8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限额以下可选报价承诺法评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

江西省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十月一日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对以前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 2、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3、鼓励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投标;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二、明确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监察机关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新增加了一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内容。如新能源、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四、对使用民营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 1、对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2、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不再设立80万元的上限。 六、新增加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 —1—

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2—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试行):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后)审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编制符合专用格式文本要求(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中标后编制提交),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根据相关施工技术要求和招标人期望的要约合理低价编制响应承诺报价。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排序,排序前三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排序第一名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8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限额以下可选报价承诺法评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发布)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会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发布)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

赣建字2010_1号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10]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试行):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后)审合格,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编制符合专用格式文本要求(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中标后编制提交),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根据相关施工技术要求和招标人期望的要约合理低价编制响应承诺报价。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排序,排序前三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排序第一名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8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4 •【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 订草案)》的说明 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订项目。《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省发改委起草报省政府,我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了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到南昌市、抚州市调研,到广东省学习考察;组织召开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和办务会,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办会同省发改委对《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办法》修订草案。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形势的不断发展,《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近年来,招标人规避招标和违法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人随意转包和违法分包,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此,修订《办法》对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2011年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贯彻实施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抓紧清理、修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制度,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关于总则 该部分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二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三是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利用计算机取代人工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以预防和解决国家工作人员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 三、关于招标投标 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是当前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进一步规范招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2年11月20日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四)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络化。 第二章招标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 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作者:[]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江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帆兆芦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态带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 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 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 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 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 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 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11.27 •【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顺序为:(一)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入围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 九、凡需提供证件检验或计分者,投标企业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出示虚假证书,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或评标资格,中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在评标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罚按12号令第六章规定处罚。十一、由于本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均含有了竞争让利因素,而且体现了合理最低价格优先排序和中标的原则,招标人在采用本办法进行评标时,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中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定额中的取费条件和标准。十二、为规范全省招标评标工作,确保全省工程施工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县不得再单独制定本地的《评标办法》,更不得使用含纸,但不含文字证明材料],未同时提供2种以上(含2种)证件材料的不予计分。6、市场行为扣分:投标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不规范行为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原件或渗、漏、堵、粗、污等质量通病的措施和施工工艺;(3)成立了消除质量通病的机构,并配备了人员。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精品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投标评标办法-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方案、建议、意见、情况、道路、方法、条件、前提、文件、会议、效益、质量、计划、传统、基层、地方、问题、系统、有效、自主、继续、充分、平衡、合理、良好、优良、和谐、文明、公开、公正、公平、健康、配合、沟通、执行、统一、发展、建设、建立、制定、提出、发现、掌握、措施、特点、关键、支撑、安全、网络、主旋律、意识、信念、地位、要素、基础、需要、氛围、权利、素质、环境、政策、工程、项目、职能、资源、重点、体系、制度、主导、方式、办法、标准、规模、结构、水平、最大限度、任务、关系、设置、融洽、检验、增进、分析、履行、营造、说服、逐步、丰富、保护、推广、满足、严格、纠正、推行、整合、规划、管理、监督、保证、贯彻、维护、服务、指导、帮助、教育、解决、调整、分工、完善、保障、促进、加强、适应、实现、提高、健全、实施、规范、落实、中心、决心、有效性、针对性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