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

二级、三级、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消防救援人员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且经培训合格,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或其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根据《条例》规定,近期国务院还将出台消防救援衔式样和佩戴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衔工作将随着转制人员职级套改、换装等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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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互联网金融P2P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 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3年01月23日】字号:【大】【中】【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 章 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第 2 页共 13 页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P2P监管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

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完整版)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文书格式

审计署制定的 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3.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4.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5.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6.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8.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9.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法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审计署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审计质量关,地方审计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认真组织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践证明,6号令体现了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对于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6号令试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少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落实,审计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6号令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 (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但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

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关于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各级审计机关应要求审计人员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方法。有条件的审计机关,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要求,鼓励审计人员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 三、关于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三)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四)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督促检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Details of P2P document supervi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2、篇章2: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 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泰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 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 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 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3067877.html,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作者:张皓威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监管方法 一、前言 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网络借贷平台营运而生,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征信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等问题,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存在许多问题,亟待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处理。因此,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分析 P2P,是Peer-Peer或者Person-to-Person英文的简称,P2P网络借贷平台指的网络安排的一个或者多个个人借钱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人的交易平台,是一种新型民间金融表现形式的网络平台,逐渐的成为调节信贷市场供需失衡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贷性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P2P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第三方信息咨询机构;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的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创建明确的规范或者标准,其交易方式与经营模式都是由机构自身决定的;其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并没有担保,属于一种信用交易,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其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不会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因此也不需要撑到还款责任;其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范围相对较大,达成交易的要求相对较低。上述四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借贷双方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关系;其二,借贷双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关系;其三,出借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分析 1.明确监管原则。在进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时,应该充分的利用市场的灵活性,这样能够显著的提高参与金正,同时还能够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一步的细化各种制度。为了防止

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

德市旌审发[2006]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 各股室: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我局认真学习贯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行,严把审计质量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法发[2005]48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川审发[2005]13号),结合我局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6号令执行时间 我局所有审计项目自2006年起一律执行6号令。 二、审前调查

(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三、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颁布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颁布实施的 几个基本问题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效力层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基本管理制度,二是具体规章。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必须遵行的依据是: (一)法律; (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三)规章(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公司的章程; (六)其他。如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等。 在上述规章制度制定依据中,经常性要用到的主要是:《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其他经常涉及的还有:会计法、税法等。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口头公布的相关规定、措施等,尽量不要与上述依据相冲突。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

A、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权制定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B、具体规章: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司具体规章的有权制定机构是总经理(一般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颁行程序 除开紧急事项需及时颁行临时性的暂行规定之外,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遵循以下程序: A、基本管理制度 (一)“总经理办公室”(或者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部等,简称“总经办”,下同)组织调研起草,或者由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调研起草,形成草案,并制作提请审议的议案后(议案应对起草草案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明确提出审议请求),送“总经办”审核通过。(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从程序上应由“总经办”代表公司送交公司工会组织公司职代会讨论提出完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取得工会赞成); (二)“总经办”将议案和草案呈总经理审核; (三)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以公司名义颁布(采用相对固定的公布方式,确保让每一位适用对象周知);

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docx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 社保审计是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的专项检查,与一般的会计报表审计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不同侧重,根据审计目的及范围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也应有所不同,特别是不能仅局限于财务会计资料,还要对企业劳动人事和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等统计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并与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两厢对照,以确保审计所需要的三个基本数据~审计年度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年平均人数以及审计年度的实际参保人数的真实性、准确性,据此测算复核该单位应缴社保金额,以求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另外,审计过程中充分与企业沟通,向企业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也是义不容辞的。以下我们仅结合北京市的行业审计特点,以2001年度为例(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往往会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谈谈我们的一点体会。 一、入户前的准备工作 社保审计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因此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审前培训,制订扎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特定的审计程序,由此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入户前,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发出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同时将被审计单位须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及被审计单位需提前填报的一些表格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并约定审计外勤时间。 二、一般审计程序 (一)入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被审计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人员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询问人员结构、工资薪金水平等,同时结合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统计台帐等,并请主管劳资人员提供相关各类人员的具体数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了解清楚被审计单位各类人员的基本构成,才能区分应参保与不应参保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在下面的工作中,就可着重审查所有应参保人员是否都已参保,有无漏报人数现象,避免了在工作过程中,才发现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由于说明在先,有所承诺,被审计单位也不便于再改口,推脱漏缴保险费的责任。 此外,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1.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是否有分支机构,因为不同性质的单位,缴纳保险的范围以及需提供的资料会不同,例如,分支机构一般无104报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暂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2. 了解被审计单位成立的时间,都缴纳了那些社会保险?因为不同的单位参加保险的种类和时间会有不同,例如,由事业单位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有的一次性缴纳了1992年至2001年养老保险;另有一些企业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了解企业有无统计部门制发的《劳动情况表》(以下简称104报表)。因为被审计单位有可能未填报104表,那么会对其核定某些险种的缴费基数产生影响。例如,企业无104报表,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有可能是由养老保险基数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来定。 4. 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因为在人员工资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上年度减少人员和审计年度内人员的增减均会对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审计结果。例如,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数为1500元/人;同时企业又减少5人,平均基数为3444元/人,如不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动,企业会出现多交或少交社会保险情况。 5. 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中是否有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内退人员、离岗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不发工资人员、出国人员、新参加保险人员或实习生等,准确区分上述人员可以确保应参保人员数量的正确性。 6. 企业工资的核算情况,有无人员台帐、单独保存的工资表、企业发放的过节费、奖金、加班费、住房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误餐补助等,只有核实清楚上述事项,才可以保证审计出的人均月缴费基数的正确性。

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2017版)

永保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永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SP-YB-10 编写: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版本号: C 受控号:

1. 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及时、正确地使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它相关方要求,并有效地建立获取这些要求和渠道和处理方法。以及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它的遵循情况。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方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 定义: 相关方:与组织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例如:顾客、所有者、员工、供方、银行、工会、合作伙伴或社会。 4. 职责: 4.1 品管部负责收集、整理、登记、识别适用于公司HSF的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相关教 育培训。 4.2 行政部负责收集政府机构、社区邻居、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4.3 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要求。 4.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价。 4.5 文控员负责汇总各部门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评价情况。 4.6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4.7 最高管理者批准《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5. 内容: 5.1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范围包括: 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行业协议; 客户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相关方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2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的识别收集: 5.2.1 品管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 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 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 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 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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