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

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

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

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

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

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

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

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

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

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

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

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5.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

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6.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

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

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7.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

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

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

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

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8.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发生

工伤事故,确需安装辅助器具,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

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金外,职工及童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

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

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

制机构出具的关于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的意见为依据,计

至70周岁止。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确定。

9.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获得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

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

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

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

争议。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

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

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

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

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应予支持。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

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

(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

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

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

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

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

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2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

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

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

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2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

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

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补偿的,不予支持。

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30. 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

从用工之日起算。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

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

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

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法》

【篇二:《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

讨会会议纪要》】

2015北京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最新会议纪要(2015.1.5)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法院民庭:

2014年5月,市高院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在执行中由市一中院收集整理了相关疑难问题,并召开由市高院、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参加的研讨会,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我庭已就该会议纪要与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法院进行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现将该纪要下发,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市高院民一庭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见以下问题三研究意见)。

2、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

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研讨意见:1、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计算示例]

案例一: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满一

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10月28日。故该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案例二:齐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中科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1年2月4日开始

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2012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齐某能主张二倍工

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单位提

出时效抗辩,则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

为2012年3月26日。故该案中,齐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时效,

不予支持。

案例三:陈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连续工作12年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公司一直

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

【篇三: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 2009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劳动争议案

件合议庭分别在通州、东城、顺义、怀柔组织召开了四次劳动争议

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高院及东片九个区县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片九个区县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仲裁员,总参会人数近百人。大家就劳动争

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中探讨的问题及已形成的多数意见进行汇总,供内部学术

研讨之用。

一、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如何进行实体

保护?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

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因此,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

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如其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

外存在拖欠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

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如果双方均对超出2年之外未全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事实表示认可的,一般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鉴于目

前金融危机的形式,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因此会导

致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保护劳动者

的眼前利益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

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情况下,强化调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为起算点倒推2年。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

者完成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

规定》第15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

定定额任务,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

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

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抵扣。在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应当以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获得的工资

额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效益的变化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双方当事

人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或加班工资要

求支付补偿金的,如何把握尺度?

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有“克扣”、“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

情形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仅因用人

单位出现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迟付工资,或因双方对于加班

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存在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

关审理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不宜认定为用人单位故意克扣或

者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工资。另,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出

现的此类情况,不应判令用人单位再支付欠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四、在用人单位未报批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特殊岗位

人员的加班工资?

对于特殊岗位(如销售员、门卫、物业维护人员等)人员的加班工

资计算。应掌握以下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所支付

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但通过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额的变化,

可以印证用人单位所述已支付的工资中含有加班工资的,可以采信

用人单位的主张。但抵扣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得

低于最低工资。对于劳动者超出标准工时外的工作时间,要考虑到

人体的正常生理需要及工作强度的变化,区分加班与值班。不宜笼

统的将超过标准工时以外的时间均视为加班工作时间。在计算加班

工资时首先参照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劳动者在标准工

时内可以获得的工资额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五、在审理追索加班工资案件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如何进行审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

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了批准及

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

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劳动者否

认其真实性的,劳动者亦应指出其不真实之处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上没有其签字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

规定考勤记录必须由劳动者签字方生效或者从双方无异议的考勤记

录上可以得出考勤记录需

劳动者签字方生效这一结论的情况除外。

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于《劳

动合同法》实施后到期终止,到期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未

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自第2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双倍工资的,是否支持?

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法条中规定的“用工之日”在此可以理解为前一合同到期终止日的次日。自前一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

动者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遭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与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

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七、加班工资或提成工资是否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

照劳动者每月固定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宜将提成工资和加

班工资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

八、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一方的,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

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在《条例》实施之后发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按照《条例》第6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九、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如何处理?

1、如果双方是因劳动报酬的构成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问题存在分歧,致使引发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争议的,如果用人单

位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则劳动者

不能引用该条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果确系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在劳动者申诉时社

会保险应缴而未缴的,应视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请

求应当支持。

3、对于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是分段计算,以2008年1月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经济补偿

金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做为计算经济补偿金

的年限。

十、劳动合同虽期满,但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致使合同履行期超过10年的,劳

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准许?

这种情况不能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终止

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

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调岗调薪,应当经过什么程序?

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因用人单位

自身原因需调整劳动者用工岗位的,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

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但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

的关、停、并、转)致使

原合同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解

除原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标准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

降低,但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效益好坏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数额

调整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畴。

十二、劳动者先后与两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是否连

续计算?

1、如果劳动者到后一家企业工作是基于前一家企业或两家企业共同的上级单位的委派,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2、前后两个单位虽然都是关联企业,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在劳动者与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如果其

领取了第一个用人单位发放的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再到

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前后两家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十三、用人单位在正式成立之前,劳动者在筹备设立阶段提供劳动,此期间是否计算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1、如果用人单位正式成立了,劳动者在筹备阶段的工作年限应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2、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未能正式成立,劳动者在筹备阶段的工作应视为提供劳务。

十四、法院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相应的处罚权,法院不宜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十五、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或起诉前就有关劳动权利义务自行达成了

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或补偿金数额低于法定标

准的,协议是否有效?

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劳动者是否充分的了

解到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明知自己享有的法定

权利而自愿放弃,且不存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的因素,则双方达成

的协议应为有效,劳动者反悔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利

用劳动者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达成

的协议,致使劳动者无法享有法定权利的,该协议无效。法院应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六、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何看待,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规定向第二

个用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合法尚无法律依据,因此

在劳动者同时向多个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劳动者

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与其他用工单位之间建

立的应为劳务关系,其相应的报酬权应予保护。

十七、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

是否还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没

有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十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一并适用?

1、《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处罚权,法院审理中不应适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在支付赔偿金后,无须再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补偿金或赔偿金应分段计算,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作为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之前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九、因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行为不当,应予撤销并

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解除合同行为发生后至恢复劳动

关系前这一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此期间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工资待遇损失和社会保险损失,社会保险可判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工资待

遇的赔偿问题要考虑以下因素:

1、造成解除合同决定被撤销的过错责任全部在于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岗期间的正常工资待遇向劳动者赔偿。

2、劳动者自身有一定过错,只是因为用人单位处理过重或在送达程

序上存在失误才导致解除合同决定被撤销的,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应当酌情赔偿,赔偿标准不应按照劳动者在岗期间的全额工资标准,可以参照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整改工作会议纪要(完整版).doc

整改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xx总经理办公室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xxx 记录人:xxx 议题:关于xx消防工程整改工作 会议内容: xx月xx日由集团副总xxx主持在集团x号会议室召开的采购城消防工程整改工作督查协调会(第xxxxxxxx号会议纪要),会议主题采购城消防工程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和难点,根据这一会议要求xx于xx月xx日上午xx:xx在总经理办公室召开消防工程整改专题工作会议,会议明确: 一、消防喷淋系统试水,须事先由商务合作部与试点商户进行对接,确保试水的商铺当天都有商户在场。 二、点位查验时根据查验计划,由商务合作部做好商户对接工作。 三、对查验出来的有问题的点位,并由商户装修所引发的,商务合作部须配合物业管理部做好与商户的对接工作。 四、针对集团xx月xx日会议纪要要求,此次整改完毕后交由采购城,并由采购城负责管理。商户消防设施的保护,关键是加强对商户装修管理。根据此会议精神,商户在签订租/售合同时,由商务合作部负责督促入住商户办理装修合同,对于未签订装修合同私自装修的商户,责任由商务合作部承担;对于已签订装修合同商户,日常装修检查及验收工作由物业管理部负责。

xxxx年xx月xx日星期x 党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一年来的经历,有收获也有不足。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学习上也比较刻苦努力,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组织纪律性强 加强理论学习,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包括继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配合支部的组织生活计划,切实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今年我顺利转正,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这给了我无限的信心的同时也有更多的压力。时刻提醒着我注意,什么是一个党员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更促进了我的进步。首先,我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在生活中循序渐进地改善,一个人改正错误和缺点的过程我想不会再一朝一夕。所以我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尤其,在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再次提出了我的不足之处,这使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是要学,当然自己的努力是少不了的。我有信心明年总结的时候可以完全改正一些不足和缺点。因为我是一名党员了,就应该拿出吃苦耐劳的精神,如果连自己的缺点都不能克服还谈什么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年里,我积极响应学校组织的多次党员活动,配合当前的理论前沿,为自己补充新鲜血液。 当然,加强理论学习仍将是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内容。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作为新世纪的高等学府的学子,我很骄傲,当然压力也从来没有离开过。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并不是很重,但是老师的宽松对我来说就像是无形的压力。突然感觉自己好像有好多东西需要学习,所以我不敢放松学习,希望在有限的学生生涯中更多地学到点东西,为将来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作准备。所以,我从来不旷课,课上也是认真听讲,当然学习之余也应该劳逸结合。 在今年学校的运动会上,我报名参加了舞蹈队的表演,从这次活动中,不但认识了不少同学,也给了我一个锻炼自己交际能力的场所,增加了自己的群众基础。自己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就是从这次活动中,我知道了,只要有决心,没有做不到的事。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 弘法七天 - 网易博客 网易博客| 找朋友| 圈子| 拍拍| 搜索注册| 登录我的博客 法海无边首页日志相册音乐收藏好友关于我日志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6篇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6篇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篇一: 时间: 20xx年x月x日 地点: 项目会议室 天气:小雨转晴 与会人员:见会议签到表 主持人:周更新 周更新: 本周工程进度有些缓慢,本层层高较高,线条较多,是原因之一;各队加工车间的搬运是原因之二,施工队的劳动力不足,施工安排不合理也导致了工程进度缓慢,下周必须加班加点,五栋房子的一层混凝土浇注必须完成。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外架有所改善,但仍达不到项目部要求,为迎接公司检查本周五前必须达到项目部要求。 上周完成情况: 41#:模板支设完成80%,底层顶板钢筋帮扎完成。 33#: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 32#:模板支设完成7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1/2。 30#: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 28#: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开始帮扎。 联排别墅:1.基础混凝土浇注完成1/3。 2.土方开挖完成1/2。 3.土方回填完成1/4。 下周计划安排: 41#: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模板完成1/2。33#: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 32#: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

30#: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模板完成1/2。28#: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 联排别墅:1.基础混凝土浇注完成2/3。 2.土方开挖完成1/2。 3.土方回填完成1/3。 刘国佳:本周施工进度未按上周计划完成,施工一队按项目部安排搬运钢筋、木工加工车间工作完成较好,施工二队较差,但都未达到项目部要求,会后要按项目部要求在2天内完成。别墅土方开挖必须完成,争取尽快把河糖处理完成。 席志刚:现场仍然有工人吸烟,安全帽带不系,如再发现将给予经济处罚;现场临边要即使防护,脚手架要超出施工作业面,安全网挂好,架子工在搭架子时要系好安全带;塔吊在调运过程中要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卢贵堂:现场材料要及时清理,模板、木方、钢管要码放整齐,拆掉的扣件,螺帽及时清理,禁止乱丢;材料进场,卸车要快;材料计划按规定提前申报。 葛明军:本周质检过程中发现,部分钢筋帮扎不到位,保护层垫块漏放,剪力墙 拉钩未按规范放置;模板平整度不和要求,已发整改单。希望以后严格控制。 赵会东:别墅土方尽快挖完,否则影响河糖处理。 李登超:本周公司将到我项目部检查,各部门作好迎检工作,现场工作要按部就 班进行,不能因为迎检而影响现场正常施工。目前已施工到一层,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不能违章作业,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作好防护,临边洞口要及时封堵。现场文明施工要改善,材料有些混乱。进度要按计划执行,滞后的要加班赶上来。 施工一队:晚上加班请安排好塔吊指挥。 施工二队:钢筋加工棚须整改,请项目部指导 御城2A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篇二: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范文2020最新版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范文2020最新版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5月24日上午10时 会议地点: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 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 参加人员:郝文选、刘庆中、郭应忠、万振荣、王蕾、李安坠、胡宏、张玉凤 2、监理单位: 陕西华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关季闵、郭小流 陕西中建西北监理公司:袁培忍 3、施工单位: 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高峰、杨东雷、李林 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王宗琦、李勇 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余宏 会议内容: 20XX年5月24日在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各监理单位及主体施工单位召开《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推进会》,会议针对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现场施工存在的相关问题,经分析讨论形成以下纪要: 1、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关系到集团公司近三千户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建单位须加强质量第一的意识,在项目实施中要把握细节,严格按规定及程序操作;在项目管理上要做到快、准、精,做到

精细化管理,积极稳妥的推进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建设,确保实 现工期目标。 2、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所承建的施工任务,尽快健全项目管理组 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配齐、配全,管理人员要求专业设置搭 配合理,强化责任。 3、当地村民干扰问题各单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从目前的进展 看四公司处理的较为顺利,未对施工造成影响。要求对村民干扰问 题各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应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民扰 问题,铂丰公司由郭应忠、李安坠负责,房建分公司由张鹏茂、李 勇负责,建安公司由李林负责,四公司由余宏负责。在解决村民干 扰问题上铂丰公司全力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各自在施工中遇 到的问题。 4、在项目现场建设现场布置中要根据集团公司标准化工地建设 的要求和本项目的特点各自实施,既体现中铁一局风貌,又要突出 项目特点。 5、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铂丰公司统一规划下,认真解决施工 交通道路及场地排水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在施工道路布 置上既要满足自身标段的需要又要考虑相邻标段的要求,道路施工 费用由使用单位分摊。 6、劳务队的水平与素质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及进度, 各施工单位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要认真、稳妥。不要因劳务队伍影 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7、施工用电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任务提出负荷容量,如变压器 空开不能满足要求,提出要求由铂丰公司统一更换。 8、铂丰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尚都城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难题,全面服务于项目建设,无论是工程管理、成本预算、设计管理 均要求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9、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的所有参建方要加强沟通,团结一致,严格按标准化管理和流程做好项目管理,实现集团公司的既定目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

三方公司会议纪要

三方公司会议纪要 一、时间:2012-3-19 星期三9:30 二、地点:上海营销中心 三、参会人员:吕志伟、丁雅瑾、威顿公司、诺灵公司 四、会议主要内容(主要问题) 1、上周活动总结: 1)、通过对上周两家公司在连锁各个区域所执行的活动来看,终端活动整体上有了一定的改进,大部分门店所执行的活动都是比较好的,特别是上周诺灵公司所执行的食品一店的推广活动,人员安排较好,同时也取得了非常好的销量。 2)、虽然从整体上看,活动执行是比较好的,但是个别门店还是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上周在诺灵公司所执行的活动门店中,有几家门店物料是配备不齐的,主要是垃圾桶没有。这些一再强调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出现,所以给予了相应的考核,希望引起两家公司重视。 3)、在东区活动跟踪当中,发现了威顿公司在安排人员的时候竟然还安排事先知道正在感冒的促销员。这样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试吃小姐如果咳嗽的话,那么不仅影响本品的销量,同时还会使得顾客对我我们公司的形象和产品品质产生不信任等问题,所以影响很大,因此两家公司在人员安排等方面一定要谨慎合理。

4)、上周的活动当中,还是有部分门店对老酸奶的头饰、耳麦以及着装方面不到位。 5)、试吃台的使用方面部分门店也是不到位的,特别是经过一段时间,终端试吃台的元素画面都有所损坏。画面元素在张贴的时候也非常的褶皱。 2、本周的活动要求: 1)、本周是1月份最后一次执行终端推广活动,首先要求两家公司在活动上做好人员的安排,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最后一次活动。 2)、要求在做推广活动的时候,特别是六休一试吃人员,要将老酸奶与特仑苏进行一起联合陈列,在推广的时候要将试吃台放置在靠近特仑苏堆头旁边,做好常低温奶的整箱联合推广活动,利用年前大多数顾客会购买特仑苏的时机,好好的做好终端宣传。 3)、在进行常低温产品同时组合陈列的时候,不仅整老酸奶可以放在常温堆头上,而且也可以将特仑苏整箱放在低温冷柜前作形象宣传推广。 4)、本周要求四连杯用拉花袋扎好后,要在拉花袋上使用“请扫四次条码”标贴。 5)、老蒙古酸奶的服装已经到位了,要求本周周末推广全部穿元素服装。同时没有试吃台的门店可以使用异型试吃台进行推广。 四、总结和本周要求(吕志伟) 1、一年活动即将过去,现在只剩下一周推广活动时间,所以要求两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doc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 重点项目的建设当然是需要谨慎再谨慎了。下文是重点项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一 5月15日,大岳公司在公司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积极落实5·13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明欣调研岳阳高速公路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部署了两项重点任务:一是新开联络线项目20XX 年春运前(20XX年1月23日前后)通车;二是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20XX年月31日前通车。会议认为,当前京港澳高速岳阳段拥堵十分严重,此两段建成通车对于缓解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压力,提升交通运输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通车目标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加快推进,确保圆满高效完成。 二、会议研究分析了该两段提前通车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一是路基沉降,重点防范区域为新开联络线接京港澳高速的地段;二是质量下降,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年限;三是出现早期破环。会议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科学管理力度,确保质量安全,有效降低前二类风险和杜绝第三类风险出现。 三、会议明确了以下具体工作:对于新开联络线项目,一

是5月底完成交地,同时加快跟踪推进国土报批手续;二是科学做好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力争短时间内完成,保证京港澳有序通行。对于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一是重点解决路面1标拌合场的拌合与摊铺能力;二是科学做好金屋互通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三是由公司合约部部长戴亚辉、房建办负责人张小林负责与省厅、局衔接,加快推进房建招标工作;四是加快解决路面1标长源服务区用电专线接入工作;五是明确时间节点攻克一些协调问题,5月20日前完成金屋互通迁坟、5月30日前保证089县道桩基施工正常进行、5月30日前保证主线收费站6万方土方可填筑施工;六是加大交叉施工管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零干扰"。 四、会议研究成立了保通车工作小组。公司经理袁江雅担任组长,张献忠、袁海清、石华堂、陈鉴光、陶可、曾庆虎、易立新任副组长,由袁海清、曾庆虎负责新开联络线项目通车工作,石华堂、陶可负责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通车工作。各相关参建单位经理、监理处处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会议要求,土建5标、路面1标、新开联络线项目中标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于5月20日前将机构设立、责任分工、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大岳公司。 会议指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确保圆满高效完成两项通车任务。一是要科学组织。要结合自身单位和项目实际,充分预见和克服天气等不可抗拒因

复工会议纪要

2013年复工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2月22日10:00 会议地点:项目办公室 会议主持:耿志峰 参会人员:张昕、廖祥利、吉梦桐、陈宏伟、申世付、刘西川、雷建明 参会单位及人员(详见签到表): 1、亚太安消防公司 2、亚洲通信弱电公司 3、安能伟业公司 4、江苏省安机电公司 5、上海华艺幕墙公司 6、中扶建设公司 7、广东美科设计工程公司8、河北建工市政公司 9、中协成监理10、克塞思照明 11、泓毅博泰 会议议题:年后施工安全、进度、质量、验收移交等工作安排事宜;会议内容: 一、项目部工作安排 耿经理: 一、节前剩余工作量各家均有未完,距完工达到交付使用还有较大差 距,各家必须抓紧人员进场,保证人员数量,按项目要求的交 付时间完成两个重要节点安排,2013年2月27日完成1层— 3层交付工作,2013年3月20日完成全部收尾工作,按照两 个节点各专业人员必须最低保障如下,否则就是空谈,上海华 艺幕墙施工人员不少于25人、中扶建设不少于15人(不含坡 道施工人员、防火门维修人员)、机电(13层施工人员除外) 不少于10人、消防5人(13层施工人员除外)、美科7—8人; 内页资料要求,要求技术员、资料员同步到位。 二、文明施工各家垃圾集中堆放地下一层垃圾场,各家加强文明施 工管理,今年文明施工管理较差的单位,项目将给予严惩; 负一层、二层临时搭设库房做好拆除准备,项目部近期安排地 面面层施工。 三、室外地面石材铺装,加强成品保护,项目部和相关管理人员、 各专业单位施工人员全部从负一层出入,材料统一地下室出入

运输; 四、关于1—3层交付工作,机电、消防、土建等各家抓紧组织人员 对自身工作面进行梳理、完善收尾,必须保证2013年2月27 日的交付时间节点; 五、剩余工作安排 1、中扶:14层屋面堵洞、设备管井收口、坡道防水施工等; 2、幕墙:屋面石材、观光梯打胶、柱廊施工、西面加固钢梁 整改等; 3、市政:东、南、西施工完成时间,会后制定坡道、北面施 工计划; 4、消防机电:年前13层已安装的管道、风机按精装图纸做 好拆改工作, 5、电梯:电梯司机抓紧上人;电梯层显、呼机等要求7天内 完成;观光电梯快慢车调试10天内完成; 六、关于交叉作业问题 1、现场观光电梯电梯基坑防水施工和电梯快慢车调试存 在交叉作业; 2、柱廊石材同地面石材铺装及屋顶石材施工存在交叉作 业; 以上两点要求相关单位对此部位施工时提前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提前协调解决,已保证施工安全; 七、每周监理会、生产会依然每周三下午2:00召开,望各单位自觉 遵守准时参加。 申工: 一、关于土建各家节前遗留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此项工作 节前项目同监理方已同相关专业进行了现场排查,对存在 的问题均已书面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望各家节后抓 紧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整改落实;具体为: 1、幕墙:根据2013年1月29日项目下发的质量问题汇总 的共计约四十条进行逐一消项落实; 2、中扶:根据节前监理下发的182号工作联系单所提到的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1 / 20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2 / 20

设计院及三方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第1期 会议地点:379处黄康油库二楼项目部会议室 会议时间:2011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3:00 会议内容:施工所遇问题及设计变更会议 与会人员及单位: 锐力地质勘探公司:杨静 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李连生、陈锋 湖北省物资储备局379处:桂宣一、赵圣乐、龚圣先、杨威 江城公司驻379处监理部:舒建东、刘少华 中建三局379处黄康项目部:李春光、龚建伟、阚长凯、闫斌、李坤、 孙玉海、曾宪立、徐显硕、方鹏会议主持人:湖北省物资储备局379处:桂宣一 Ⅰ、主持人:a、今天设计院一行到我们379处,今天我们就在这个会议上把我们实际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设计变更等问题一起提出来,并讨论如何修改。 b、本次会序:首先由施工方提出问题;然后是监理阐述意见;最后由设计方拿出实施方案。 Ⅱ、李春光:首先感谢设计院派代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本项目就当前所遇问题进行指导。开工两个月以来在实际施工中的确遇到一些问题,分别就储油区和装卸行政区两部分进行阐述一下。首先由闫斌说一下储油区的情况。

Ⅲ、A 闫斌:第一个是储油区新建道路的问题,2号罐到3号罐设计道路在实际开挖路基过程中,发现其山体并非原始山体,而是一些废渣、土石块混合物,因此如果继续施工第一会造成山体滑坡;第二因为其路基承载力不够致使道路寿命很短;第三本路基距离围墙很近,将来雨水过大会造成山体滑坡。在和甲方监理协商后,提出建议:将本条道路由4号罐经过三号罐部分改为由4号罐直接通向2号罐。 李连生:对于这条道路问题,设计院及甲方等已经提前到现场考察过,并且目前我们设计院已经给出4号罐到2号罐的起始坐标,中间的坐标没有给。我们已经同意按照施工方提出的施工方案,但是要达到安全要求,要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符合要求的坡比,即要使坡比在8%以下。 B 闫斌:第二个就是储油区1号门附近倒灌泵房问题,按设计要求施工第一点其土石方开挖量比较大;第二其管道要穿越围墙外乡村道路,但是考虑到当地只有这一条出入道路,开挖这条路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会影响很大;第三本乡村道路只有3.5米宽,而且下面已经埋了三条管道,在连接一条管道很可能空间不够。根据与甲方、监理到施工现场考察,建议将倒灌泵房移至2号门附近或者泵房不变将管道在围墙内架空。 李连生:关于这个问题,应该给予一个书面形式及修改方案,如果现在会议上提出,并不是太明朗;而且这个问题在设计初就已经进行过讨论,我们考虑到设计上此处为最低点,虽然不是最理想位置,但是根据我们总体布局,包括配电房、消防泵房等是统一布置的,如果没有特别大的问题就不要调了。但是连接管道在围墙内架空设计是可以考虑。 C 孙玉海:对于装卸作业区的围墙坐标没明确,而且靠近铁路的消防道

整改方案会议纪要

整改方案会议纪要 整改方案不能一下拍板的,需要讨论。下文是整改方案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整改方案会议纪要一 参加人员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开发公司王壮阔陈平湖北建科建筑设计院周为周光中杨工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叶辉王智琴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汉龙王孝君 主持人:叶辉 一、建设单位陈总介绍参加预验收单位人员: 建设单位:王壮阔陈平 设计单位:周为周光中杨工 监理单位:叶辉王智琴 施工单位:戴汉龙王孝君 二、项目总监介绍1—3#楼工程施工情况: 恩施福星城一期1—3楼工程已完成合同所包含的本项目图纸设计全部内容。由此,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完成对1—3#楼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预验收工作,查漏补缺,顺利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现场查验施工质量。 四、设计单位评定现场查验质量情况: 1、整体观感质量较好。 2、管道井内的小孔洞封堵有遗漏,要封堵严实。 3、疏散楼梯部位的外窗要能进风。 4、墙面、边角的破损处要修补完善。 5、幕墙与楼面、墙体交接位置的缝隙必须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实。 6、水电系统安装一目了然,没有问题。消防箱内未到位的设施,待竣工验收时到位。 五、监理单位现场查验质量情况: 1、卫生间窗边收口少数部位较差,施工毛糙,经整改后复查合格。 2、楼梯间阴阳角不顺直、室内地坪内预埋水管外露的缺陷已整改到位。 3、卫生间排污管处封堵不严导致渗水的质量隐患整改,经监理、总包、物业单位逐层、逐间的复查,已全部整改完成。 4、对近期施工,因人为疏失损坏的墙面、边角,及消防箱内的不到位的设备配置,在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落实到位。 六、建设单位现场查验质量情况: 1、工程观感质量总体评价较好。 2、施工单位对遗漏及后期施工损坏、污染的部位抓紧时间修复。 七、施工单位表态: 1、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无条件整改到位。 2、加强自检自查的力度,组织各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施工班组长进行逐层逐间的细致检查,修补遗留,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八、项目总监宣布预验收结果: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 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

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

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范文

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范文 (一) 2012年2月10日14:00,在xxx业委会办公室召开了xxx商场第二届业委会第七次委员会议。参加人员有:业委会主任xxx、副主任xx、xxxx。委员xx 请假缺席。 会议由业会委主任xx主持,会议讨论通过如下事项: 1、给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亚太盛汇北商场亚太盛汇业委会(x1)代管账户相关问题的函; 2、关于给予参与制定亚太盛汇北商场基础管理制度及法律自律制度(客观需要来商场现场工作的)业委会委员及业主午餐及交通补贴的决定; 3、讨论通过亚太盛汇北商场制度建设负责及参与人推荐名单一览表(随时可补充修改); 4、讨论通过亚太盛汇北商场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并由业委会副主任xx 负责,xxx为成员,开展为期两周的商场物业管理调查,逐项填写调查记录,并拍照存留。亚太盛汇北商场业委会将根据此次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结果提出对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续签合同的补充条款。 5、给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请组织亚太盛汇北商场经营户学习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并修(制)订亚太盛汇北商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函。 6、给x关于商请xxx物业管理公司加强上海分公司驻亚太盛汇北商场管理处职能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函。(含附件1亚太盛汇北商场业委会对亚太盛汇商城参与经营、管理各方的管理架构及合作发展的建议;附件2关于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驻亚太盛汇北商场管理处职能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建议)

(二) 会议时间:XX年10月1日 会议地点:禹都和平小区物业办公室 参加单位及代表:运城市xx热力有限公司:xx部长。xx小区业委会主任xx、副主任xx。和平小区物业xx经理。 会议记录:xxx。 会议就XX年8月10日xx小区业委会给xx热力有限公司的通知及其它问题进行协商。(通知付后)业委会提出xx热力公司在本小区建换热站租金问题,物业提出xx热力公司应按其它建站小区承担0.2%代收费用和0.3元其它费用。高王利部长答复:租金问题,公司和开发区有协议,房屋、场地为无偿使用。0.2%代收费和0.3元其它费用是对XX年建站小区的政策。XX年建站的小区就没有此政策,所以没法执行。业委会提出开发区不是物业所有权人,无权签协议,协议无效。物业提出同是建站小区政策应一样,要公平公正。高王利部长答复:这是政策问题需报领导研究决定,现无法答复。业委会、物业同意高王利部长报领导研究决定并希望尽快答复。 以上会议记录三方无异议。 本会议纪要一式四份个代表一份。 和平小区代表: 物业代表: xx热力有限公司代表: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 怎么写?下文是,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12日,镇党委书记汤礼华到镇重点项目工地现场进行调研,并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园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建民,副镇长孙再存、徐美玲、吴根发,林业站、国土所、规划分局、园区办及长胜村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 调研及会议。会议就下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领导牵头负责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认 真讨论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南京数控机床项目 该项目由武装部长王朝虎牵头负责,张春龙参与。现阶段由于王朝虎外出开展征兵政审,项目暂时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推进。 该项目一期100亩土地剩余征地一周内完成。100亩土地平整本月底前完成。请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二、园区服务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吴根发牵头负责。 园区服务中心两条道路建设争取本周内完成。园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三天内完成。请 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要求本周 内完成资料组卷上报。 三、流体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徐美玲牵头负责,副镇长孙再存全力协助。 要求该项目地块林木砍伐三天内完成。该项目道路征地本周内完成。道路设计方案、 土地平整方案本月底前完成。督促方作胜本月底前完成流体产业园规划设计。争取元月20日前完成道路及土地平整建设,3月份项目动工。 四、电镀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牵头负责。 该项目土地平整设计方案、红线图本周内完成,并做好该地块三家企业德恒、混凝土、电镀的土地划分。陈超书记对七星河二期治理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取土方案根据电镀中心 土地红线图及取土标高进行落实。 五、亚太沃德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

工程公司安全专项巡视整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 第 15 期 圣达飞鸿工程公司经理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6月27日,根据公司总经理向东升要求,公司管理班子召开安全安全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领导小组副组长钟力主持会议。领导小组主责部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各责任部门对安全专项巡视整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安全专项巡视整改工作。 会议传达了行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公司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点,对2016年上半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 会议指出,前期整改工作中,各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各责任部门认真负责,高效推进,整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 1 -

本季度是安全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的关键节点,要抓紧做好巡视整改未完成工作。 会议明确,2016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劳务外包安全管理、物资处置安全管理、物流运输安全管理等。公司将在8月中下旬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工作,请公司领导、有经验安全专家,分阶段对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安全业务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会议强调,要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巡视整改工作对推进全公司系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坚持不折不扣抓好巡视整改工作落实,向上级总公司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会议要求,在巡视整改工作的后期,对各部门近三年来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劳务外包安全管理、物资处置安全管理、物流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针对存在的风险点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整改。针对专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安全专家的指导下逐一整改、彻底整改,通过巡视发现问题,倒逼管理规范,坚决杜绝公司和行业明令禁止的问题发生。既要抓好专项整治,又要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既要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又要保证整改工作质量;既要完善制度建设,又要注重制度的分级考核管理,尤其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可持续性。 - 2 -

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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