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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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的典型民间金融方式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实际上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因而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也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笔者将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与缺陷以及法律规制三个大的方面分析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问题法律规制

Try to talk about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Folk Lending Practices Abstract Private lending as typical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financial one way, in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not perfect today,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bank loans is limited, to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promoting, is an important force in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o alleviate national borrowing funds insufficient contradiction, promoting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played a role. In fac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behavior is not in a good development momentum, and so on folk lending regulation is also debated, controversial.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folk lending practices of our country from three aspects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Keywords Private lending;Status;Problem;Law regulation

前言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从资本穷国变为资本大国,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1]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正当权利,引导民间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因而探讨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深远。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区域性特点明显

一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农业产业化发展,经济成分的活跃及区域信贷供给不足,形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而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二是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突出,而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并不明显。[2]三是与金融服务优劣相关。凡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力度大、简化手续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区域,民间借贷几率低,而服务“三农”机构缺失、信贷服务不到位、农民贷款无望的区域,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二)借贷主体多元化

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四大类:一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二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城区附近的村级干部;四是部分在银行有“门路”的人,主要是原储蓄代办业务被清退的代办人员,从银行贷款后高利息放出,从中赚取利差。求贷者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主。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3]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

(四)借助金融工具进行借贷

据调查,民间借贷除现金外,还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款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差额利息与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并且,在当前民间借贷的用途由消费性转向生产经营性,主要用途是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4](六)民间借贷者多是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贷款,而不得不寻求民间融资取得资金

目前,民间借贷除极少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外,年利率大都在10%-15%,个别乡镇达到18%。[5]另外,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收取利息,但作为人情回报,借款者仍会以实物形式予以弥补,按等价折算其利率,一般仍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现已出现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群体,靠高额利息牟利,这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借贷这的负担。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用社贷款以短期为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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