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导语: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旨在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加强高等学校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使高等学校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设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条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是国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贯彻中央关于经济、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决定以及拟议中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对我国和我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三)受教育部委托,代表教育部参与有关制定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活动;对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并提交评议报告。

(四)促进高等学校在承担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任务方面的校际协作,以及与科研机构、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促进高等学校在国防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创造条件,以利于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组织体制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委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科技委委员主要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中选聘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视野开阔并且积极参加科技委活动的专家组成;另从海外和其他部门、行业选聘部分专家。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受届数与年龄限制。科技委委员人数100人左右。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和若干学部,并依托高校建设若干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部和战略研究基地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或者非常设的跨学科综合性专门小组,开展专项研究工作。

第七条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内设立专门的日常组织协调与办事机构。第三章科技委活动

第八条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教育部科技委设立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围绕建设创新

型国家与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组织指导重大战略研究。

第十条教育部科技委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全国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教育部科技委设立若干学部。学部既是战略研究平台,也是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每年的学部全体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学部以及学部委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教育部科技委依托有关高校建立一批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基地是组织开展高水平战略研究、政策咨询和创新人才培养的科研实体。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教育部科技委经费由教育部预算单列,用于专项研究和日常办公。教育部科技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机构经费原则上由科技委提供,接受科技委和挂靠单位审计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其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育部。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导语: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旨在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加强高等学校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使高等学校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设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条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是国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贯彻中央关于经济、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决定以及拟议中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对我国和我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三)受教育部委托,代表教育部参与有关制定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活动;对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并提交评议报告。

(四)促进高等学校在承担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任务方面的校际协作,以及与科研机构、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促进高等学校在国防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创造条件,以利于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组织体制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委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科技委委员主要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中选聘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视野开阔并且积极参加科技委活动的专家组成;另从海外和其他部门、行业选聘部分专家。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受届数与年龄限制。科技委委员人数100人左右。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和若干学部,并依托高校建设若干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部和战略研究基地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或者非常设的跨学科综合性专门小组,开展专项研究工作。 第七条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内设立专门的日常组织协调与办事机构。第三章科技委活动 第八条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教育部科技委设立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围绕建设创新

中国科学院章程

中国科学院章程 (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修订,2016年7月20日通过) 序言 中国科学院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设立,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195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学部,并逐步建立了院士制度。 建院初期,中国科学院汇集了当时中国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一批在海外学有成就的科学家,成为领导全国提高科学水平、培养新生力量的火车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中国科学院侧重基础、侧重提高,大力加强应用研究,服务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20世纪90年代,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21世纪初,以创造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和造就一流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在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致力于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 1

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努力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建院以来,中国科学院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以“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为己任,与祖国同行,与科学共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作出了彪炳史册的重大贡献,成为一支党、国家、人民可以依靠、可以信赖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进入新时期,坚持民主办院、人才强院、开放兴院,不断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努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重大创新贡献。 本章程确立了中国科学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国科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和全院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 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

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 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20 •【文号】教高厅〔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 程》的通知 教高厅〔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做好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加强高等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教指委一般按照专业类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类、课程类、专项工作类等教指委。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原则、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该章程是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维护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制定、修订、解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等作用。为了确保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畅开展,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和流程,同时也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首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同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多个方面,如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标准化计划、协调标准化工作、推广标准化工作等。 其次,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委员会主要由学界、科研单位、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在不同的领域中,委员会的成员分别进行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标准工作组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此外,全

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最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程序。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立项、制定、审批、批准、公布、实施、修订和废止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同时,该委员会还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规范和科学。 总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制定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为规范我国标准化体系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章程也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责,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开展标准化工作。未来,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和要求。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 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 (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 (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 (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公布日期】1991.05.27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5.27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 代表大会1991年5月27日通过)总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

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全国组织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forScientificandTechnicalInformation(CSSTI)o 第二条本学会是全国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和情报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事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促进科技情报(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情报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繁荣发展,推动科技情报(信息)行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反映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邮政编码:10003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积极组织开展情报学理论与方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动情报学理论与方法的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推广应用情报学新方法新技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 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配合、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

开展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左右,委员若干。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设置单位或部门。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相关政策研究,并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第七条受教育部委托,指导基层按照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教学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八条组织委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发现地方和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提炼形成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提出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南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推广应用。 第九条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委员 第十条教指委委员由基础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名师组成。各专委会委员由教育行政、教研、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教指委和专委会委员任职基本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念; (二)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政策,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乐于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服务; (四)专业能力过硬,学术思想正确,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参加教指委的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享有权利包括: (一)以委员身份深入基层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 (二)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向专委会、教指委或教育部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三)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申请承担教指委和专委会设立的学术研究项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年月日经教育部年第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二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二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8.12.14 •【文号】教技函〔2018〕98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二届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教技函〔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室),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成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杜占元教育部副部长 副主任:张克俭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防科工局局长 钟志华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工程院院士 张希自然科学基金委副主任,中科院院士 委员: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中科院院士 郭鹏教育部财务司司长 雷朝滋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罗方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詹启敏北京大学副校长,工程院院士 薛其坤清华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 李德发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工程院院士 金力复旦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 林忠钦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工程院院士 吕建南京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 吴朝晖浙江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 吴立新中国海洋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 郝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长,中科院院士 田红旗中南大学校长,工程院院士 罗俊中山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 李言荣四川大学校长,工程院院士 何雅玲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中科院院士 包信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 韩杰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 方复全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 李行伟香港科技大学教授 宋永华澳门大学校长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育部科技司司长雷朝滋兼任。 教育部 2018年12月14日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 本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组织,以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培养和储备科技创新人才,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组织形式】 本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团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以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为准则,独立行使法人权利,自负盈亏,资产独立。 第四条【行为准则】 本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科学技术活动,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会员组织】 第六条【会员权益和义务】

第七条【组织机构】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协会的重要问题、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组成,主席为协会主席。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 本协会可以设立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并产生主任。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处】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秘书长和相关职员。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模板】

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统筹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根据《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研究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被提名项目。 第三条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担任。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智能科技研究、教育、管理和应用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委员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各奖励评审委员会。各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相应奖项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奖励工作委员会设立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订,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奖励工作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活跃在科研与管理一线; (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具有良好的科学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本年度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议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一条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载入会议纪要。 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的审定工作,按照《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 第十二条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奖励办公室承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X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基地协办。

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伦理的发展和推进,保证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特设立本科技伦理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依法管理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评估、监管与科技伦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科技伦理是指关于科学技术活动所涉及的人、物、信息、环境、制度、价值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维护 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 第二篇: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建立科技伦理监督体系,制定科技伦理标准和规范。

(二)处理科技伦理纠纷、危害评估和风险预警事宜。 (三)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宣传与相关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 (四)定期发布科技伦理报告和监督情况公告。 (五)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科技伦理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决策。 (二)开展科技伦理调查与评估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三)监督科技伦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宣传科技伦理相关知识和规范。 (五)搭建科技伦理监督平台,处理科技伦理投诉、举报等事宜。 (六)制定科技伦理标准和规范,推进科技伦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职责。 第三篇:组成与管理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席单位、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 (一)主席单位:由国家科技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任命,承担领导、协调和决策等职责。 (二)成员单位: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参加,承担监督、协助和执行工作。 (三)专家组:由学界、业界、法律界、媒体界等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八条:本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协调专家、技术支持和其他工作资源的调配和使用。 (二)办公室由主席单位提供经费,设立专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本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并设立专门工作组,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设立专门议事机构,由主席单位主持。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XXXX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中国科协、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科协发计字(2015〕27号),《XX集团公司学会管理暂行办法》(YY集团人(2016〕216号),《XX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XXXXXX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XXXX科协)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科协是XXXX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主要由XXXXXX所属各子公司科协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是XXXX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XXXX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是XX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XX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XXXX科协的宗旨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XXXX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XXXX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XXXX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XXXX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中国建工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XXXX创新体系建设; (三)接受委托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XXXX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XXXX员工科学素质;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07月06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决议 ( 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决定新章程从经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

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附: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4.10.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科学院同意,报我部核准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序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于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创建于北京,是一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的理工科大学。1970年学校迁至安徽省合肥市。 学校以“科教报国、服务社会”为使命,秉承“红专并进、理实交融”的校训,坚持“学术优先、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弘扬“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建设质量优异、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使命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简称中国科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简称UST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门户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7119313526.html,。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由中国科学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按照“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领导和支持学校办成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中国科学院保障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和基本办学经费来源,配置资源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类活动。 学校是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与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开展“所系结合”,共建系科、实验室,互聘教学科研人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该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通过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13位国内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大学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委员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秘书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审议和决策有关学术重大问题; 7、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发展目标、学术方向的凝练和管理工作等提出建议; 8、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

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以多种方式保持各学术委员与实验室的密切联系。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需要以表决形式形成决议时,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实验室应保持与各位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各位委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实验室的工作状况和动态。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学术方向的选择和凝练等学术研究工作建言献策;应积极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应努力推动实验室研究成果的生产力转化工作。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例行工作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可召开会议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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