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管理型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

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1)领导岗位

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

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

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①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

(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

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

(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

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

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

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

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

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

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

上报认定岗位等级时须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申报花名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审批表》、《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登记表》。

提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附招聘批文、毕业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安置人员

根据原任职务或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认定相应岗位等级。

填写的表格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表格一致。附政策性安置文件、原任职务或岗位任职批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

(一)岗位等级认定原则

1.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现有的正式在册人员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历年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履行原岗位职责情况、现岗位职责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现任职务或岗位认定相应岗位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认定较低岗位等级。

2.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的规定,在核准的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结构比例内认定岗位等级

3.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时,要明确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相应岗位等级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竞聘上岗和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转入正常化后仍按此办理。

4.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实行竞聘上岗。

(二)岗位等级认定权限

1.省直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2.市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二、三、四、五、六、七级,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均由市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市州其他岗位等级的认定权限由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岗位进行认定和聘用,但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

3.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正常可以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下一等级认定和聘用,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4.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登记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记载为准。

(四)岗位等级认定的内容和填报的材料

认定的内容和填写的表格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一致。符合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较高岗位条件的提供:鉴定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附工资套改的相关批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

附件三: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

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上述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l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

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l篇以上。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l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敦煌文艺、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一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2次获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

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心),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

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优秀设计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省教煌文艺、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社科联、高校社科、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

(5)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

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主持(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经省(或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效益。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l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l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2)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六)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要求。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制定

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指导意见》规定,以本任职条件为基本参照标准,制定适合本系列(专业)特点和工作特点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印发全省执行。未制定本系列(专业)任职条件,能够参照

相近系列(专业)任职条件执行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执行;无法参照的按本任职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三)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四)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五)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一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声明:本文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甘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及工艺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

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从业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经营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天水骏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14年1月8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银通院内,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汽车销售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6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企业现有员工37人,平均年龄26以上岁,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15人,不包括兼职经理人及销售顾问(数名)。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为汽车销售项目投资与汽车产业置换,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产品、收购二手汽车、销售主营华泰汽车,长城汽车,黄海汽车等产品,企业现主要项目投资与经营,产品主要销售到陇东南市场,以批发形式为辅,目前与许多优秀的汽车厂商合作、大小已供货50家,预计2018年发展到70家以上。 2、行业展望: 目前从国内市场看,汽车可供量相对稳定,贸易变化不大,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限制和禁止废气排放不合格汽车的国家日益增多,从国内产销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加工产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新能源汽车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缺口会进一步扩大,从天水周边市场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来看,汽车销售市场目前至少还有十年可造性。 三.经营业绩介绍: 我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天水周边及陇东南各区域,交割均采用两种交收方式:转账付款,店面交易。截止2016年10月28日,我企业销售成熟品牌汽车产品每个月约45台,每个月销售收入约600万元人民币,实现利润26余万元。企业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在2014年至2017年企业本着精诚合作,诚信未来的宗旨,认真总结发展经验,进一歩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品牌的战略营销,扩大经营规模,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 3.主要设备器具 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 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 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2解冻。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解冻架(台),根据原料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坊监管办法精编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

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一览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一览表

岗位岗位员 三 级 岗 位 岗位岗位 工程正高级 工程师 一级 岗位 正高级工 程师 二级岗 位 正高级 工程师 三级 岗位 正高 级工 程师 四级 岗位 高级 工程 师 五级 岗位 高级 工程 师 六级 岗位 高级 工程 师 七级 岗位 工程 师 一级 岗位 工程 师 二级 岗位 工 程 师 三 级 岗 位 助理 工程 师 一级 岗位 助理 工程 师 二级 岗位 技术员岗 位 农业农业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一级 岗位 农业技 术 推广研 究员 二级岗 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三级 岗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四级 岗位 高级 农艺 师 一级 岗位 高级 农艺 师 二级 岗位 高级 农艺 师 三级 岗位 农艺 师 一级 岗位 农艺 师 二级 岗位 农 艺 师 三 级 岗 位 助理 农艺 师 一级 岗位 助理 农艺 师 二级 岗位 技术员岗 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一级 岗位 农业技 术 推广研 究员 二级岗 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三级 岗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四级 岗位 高级 畜牧 师 一级 岗位 高级 畜牧 师 二级 岗位 高级 畜牧 师 三级 岗位 畜牧 师 一级 岗位 畜牧 师 二级 岗位 畜 牧 师 三 级 岗 位 助理 畜牧 师 一级 岗位 助理 畜牧 师 二级 岗位 技术员 岗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一级 岗位 农业技 术 推广研 究员 二级岗 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三级 岗位 农业 技术 推广 研究 员 四级 岗位 高级 兽医 师 一级 岗位 高级 兽医 师 二级 岗位 高级 兽医 师 三级 岗位 兽医 师 一级 岗位 兽医 师 二级 岗位 兽 医 师 三 级 岗 位 助理 兽医 师 一级 岗位 助理 兽医 师 二级 岗位 技术员岗 位 卫生 特级 主任 医师 岗位 一级 主任医 师 岗位 二级 主任 医师 岗位 三级 主任 医师 岗位 一级 副主 任医 师 岗位 二级 副主 任医 师 岗位 三级 副主 任医 师 岗位 一级 主治 医师 岗位 二级 主治 医师 岗位 三级 主治医 师 岗位 一级 医师 岗位 二级 医师 岗位 医士岗 位 特级 主任 一级 主任药 二级 主任 三级 主任 一级 副主 二级 副主 三级 副主 一级 主管 二级 主管 三级 主管药 一级二级 药士岗

四川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刘星宇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 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试卷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考核试卷 单位:姓名:成绩: 一、名词解释(共12分,每题4分。) 1.食品小作坊: 2.小餐饮: 3.食品小销售店: 二、填空题(共48分,每空2分)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2.食品小作坊实行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 管理,小摊点实行管理。 3. 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 年,登记卡有效期 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 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卡)部门提出申请。 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6.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登记卡。 7.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加入食品安全。 8.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9.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销售。 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单位或者销售。 10.小餐饮不得经营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11.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方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应当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 13.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 开业审查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管理,指导《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接承担部分行政区划内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 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原则上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四)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有效消毒杀菌设施。 (六)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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