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之争

我国刑法中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之争
我国刑法中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之争

我国刑法中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之争

我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的通说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在认定已经发生的行为时,同时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展开,四要件同时具备者则犯罪成立。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的认定采取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段论式的犯罪论体系,它采取的是依次排除的逻辑方法,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有合法化事由;只有没有合法化事由,才能进而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如果最终具有有责性,犯罪才能成立。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大致对应于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违法性同样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特征及判断犯罪的条件,只不过其条件性不是表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而是以整体性的犯罪构成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我国刑法将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各要件融合在了一起,是通过各个构成要件来体现违法性;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所说的有责性则基本相当于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主体、主观方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组成要素的对应性、两种犯罪论体系实质上的相似性,决定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体系之争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同样存在并同样需要解决。

在我国,平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论更是价值的体系,而不是形式的命题。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经历了从早期纯粹的类型化形式化到价值评价实质化的发展道路,那么,我国则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发展历程。相反,从一开始到目前,我国的犯罪论体系都是实质的,倒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法典化之后,犯罪论的形式化与实质化问题才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尚未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前,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是实质的。比如,有学者很早就指出,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学说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无非是…中性?的被评价对象,决定了犯罪构成学说的形式主义色彩”。而社会主义的刑法学者“明确揭示了犯罪构成的社会政治内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性质上,都使犯罪构成理论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变革,使形式主义的概念转化为实质意义的概念”。犯罪构成不再单单是一种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且揭示了犯罪构成的社会实质,即犯罪是危害社会并具有形式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彻底地摈弃了形式主义的观点”,并认为从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到社会主义的犯罪构成是“从形式主义的犯罪构成向实质意义的犯罪构成的转化”{11} (P. 38)。此后刑法学界的观点继续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行为的类型。这里所谓的…类型?是指法律化的行为的类型,是立法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类型。”{12}(P. 73)总之,认为我国犯罪论体系是实质的,在我国是一种有力的传统观点。

但是,在现行刑法确立罪刑法定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主张形式犯罪论者日益增多。比如,有观点认为,某些情况下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中诸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且大多对社会有益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13}(P. 247)。或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并不符合或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类似。”{14}(P.120)这些都是从形式角度揭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结果,“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但在例外情况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仍然是对犯罪构成的形式理解。”{15}(P.109)司法实务中根据形式犯罪论理解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有观点认为,破产欺诈罪客观要件是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法条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只是补充说明破产欺诈行为的危害性而非构成本罪的一个要件;认为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时组织规模的大小,乞讨的次数多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暴力、胁迫的程度等,通常不影响本罪的成立{16}(P. 1423){17}(P. 30);认为只要传授人着手实行传授行为就可以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开具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不论数额多少只要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就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纯粹形式而教条的理解之上,进一步机械地、形式地理解刑法分则个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去掉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罚性要件,意味着虚假破产罪的成立只是纯粹从形式意义上理解;站在形式犯罪论及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当然会认为诸如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的客观行为只是抽象的类型而非内含了可罚性评价的实质规范。有学者甚至明确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刑法解释由重视实质的解释转向重视形式解释{18}(P. 152)。另一方面,与上述形式的犯罪论者的主张相反,也有学者明确“主张实质的犯罪论”,即“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能将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19}(P. 261、263) 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修改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对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影响,日本学者大谷实先生一针见血的指出,“我认为,这次修改的特征,简单地加以概括的话,就是在维持旧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刑法体系的同时,加入了尊重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理念。如果这种理解正确的话,那么,在刑法的适用或者解释上,中国迄今为止的犯罪论体系能否被坚持下来,就应当成为问题,或者肯定成为问题。”{1}(P.1)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纷纷忙于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表明,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下,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确已无法维持,因为这种

苏联模式的犯罪论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实际上是以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的”{20}(P.460)体系,换言之,它以有罪为前提,无罪判断是其最后得出的逻辑结论,它从根本上体现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从而与罪刑法定主义的自由人权保障精神相违背;构造新的犯罪论体系因此势在必行。在形式与实质犯罪论之间的争论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我国刑法未来犯罪论体系将如何发展?如果承认我国将来的犯罪论仍是实质的,它是否与自由法治国的人权保障原则相矛盾?它是否会导致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显然,我国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形式化和实质化问题,恰恰反映了前述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之间的争点。

四、现代社会与实质的犯罪论体系之提倡

为了在形式与实质犯罪论体系间做出正确抉择,必须彻底解决前述形式与实质犯罪论凸现的四个争论问题:现代刑法犯罪论体系究竟应该是范畴论还是目的论?刑法规范究竟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刑法构成要件究竟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化形态?犯罪构成要件的机能是限于为国民行为提供指南的自由保障,还是包括为保护国民合法利益、防止将不该处罚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法益保护?下文对此展开深入分析。

(一)现代刑法目的论犯罪论体系之要求

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的建立,依据是据事物本身的论理,还是据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可以分为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

范畴是种类在某一分类系统中特别定义的部分、类别,是在一个概念体系中标明区别或联系的观念、术语或事物的一般类别。简言之,是人类在认识事物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概念。在犯罪论中,行为是一个最重要而基本的刑法概念。以行为概念为出发点建立起来的犯罪论体系,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之前将行为作为独立的要素,作为犯罪论的评价对象,这种将没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外衣的裸的行为作为犯罪成立第一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叫做“行为论”{21}(P. 84)的犯罪论体系;由于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刑法中的基本范畴“行为”为逻辑起点建立起来的,因此又被称为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

贝林以行为为中心的古典形式的犯罪论体系即为这种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贝林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是未经任何价值评价的也是最广义上的,它包含各种未经评价的行为事实和能适用于一切犯罪形态的各种要素;行为

本身与违法和有责性等内容相分离,这种中性无色的行为概念因为不含价值判断在内,也就没有限定是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还是适法行为,因而它能够成为分析刑法中各种犯罪行为的出发点。通过设定行为作为“类”的概念,并以之作为犯罪理论的出发点,而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等作为行为的特性并以之作为“种”的概念,从而建立了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

由于刑法中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的行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是抽象的犯罪类型,因此,范畴论的犯罪论体系自其产生之后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刑法理论上开始出现以目的论犯罪论体系代替范畴论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的体系(teleologische Systematik),此乃由于一定之目的观,而赋予事物一定秩序之体系也。例如,以构成要件之概念为始所构成之犯罪论体系,即为目的论的体系。”{21}(P.84)显然,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是指以构成要件概念为基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为出发点,来确定犯罪论的体系。因此,犯罪论体系的起点不应该是作为刑法基本范畴的行为,而应该是构成要件。目的论犯罪论体系并不否定行为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和要意,只不过在此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而非独立于构成要件之前的要素存在。现代各国刑法基本上都采用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当然更是犯罪论体系的核心。所不同者,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统合了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后两者紧密地融合在犯罪构成各要件之中。所以,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同样是目的论的。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并决定了犯罪论体系应该是实质而非形式的。如欲贯彻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并发挥法益对刑法构成要件的解释作用,体现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的特点,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理应是实质的目的论的体系,而不是范畴论的体系,也不是形式的目的论的体系。

(二)刑法规范在适用中是先行的裁判规范

刑法规范究竟是防止国家刑罚权行使的恣意性,保护国民的自由人权的行为规范,还是需要法官的裁量适用,只能将认为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当作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将构成要件的作用限定在保护国民合法利益即法益的范围内的裁判规范,这决定着对犯罪体系究竟是采取形式的犯罪论还是实质的犯罪论。

在静态上,即让一般人了解法益价值的层面上,刑法规范当然首先是行为规范。刑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上的一般人了解法益的价值,即了解刑法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人们实施哪些侵害法益的行为。这种功能是刑法规范自立法者将其制定出来之后便具备的,是刑法规范本身属性所具备的,也是在司法人员适用刑法规范之前,刑法规范就已存在的。从这个层面来说,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而不是裁判规范。在动态上,即在将刑法规范

运用于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层面上,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任何行为规范在经由立法者制定出台之前,实际已蕴含了立法者的价值评价,当这种立法评价借助成文的刑法规范形式表现出来之后,如果再有价值评价活动,则只能是在刑法规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由裁判者进行。此时,刑法规范便体现出裁判规范的性质。刑法理论上“罪刑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22}(P.62)的观点,恰恰是离开刑法规范发挥作用的静态与动态两种不同层面而泛泛地讨论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的问题,因而难以令人信服。

显然,刑法规范在静态层面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在动态层面上则发挥着裁判规范的作用。但从刑法规范在适用中情况来看,则确切无疑的是适用先行的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国民对行为规范是否违反,并不是如同大谷实所说,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以具有通常判断力的一般人就能够得出结论。比如,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但是,如何理解这里的“交付”,在作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之前,依据一般人的判断并不能得出是否符合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裁判者根据“交付”是否具备交付意思和交付行为等价值判断来把握。这说明,当刑法规范适用于实际的案件时,其作为行为规范被违反与否的问题不是由一般人从形式的理解能够得出的结论,而必须由裁判官从实质上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行为规范是否被违反的结论。所以,刑法规范在适用中是先行的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

总之,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二者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言:前者针对社会上一般人,后者针对裁判者或者说法官,它们是所有刑法规范的共存规范形态,并无主次先后之分。因此,大谷实所说的刑法规范在成为裁判规范以前是行为规范,以及前田认为刑法规范与其是行为规范还不如说是裁判规范的观点均有失偏颇。但是,由于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把握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是针对司法适用而言,而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规范针对裁判者所具有的裁判规范的性质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而刑法规范首先作为裁判规范的特性以及其被实现的过程,也就是法官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过程,这决定了在把握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时应该从实质的角度进行,即将认为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当作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将构成要件的作用限定在保护国民合理利益的范围内。换言之,刑法规范是适用中先行的裁判规范的性质要求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三)构成要件是实质规范评价的类型形态

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给犯罪评价模式带来的冲击则使构成要件的非价内容具体化、实证化,构成要件由形式类型发展为“实质判断行为非价内容的类型性规范。”{23}(P.42)

规范性要素的发现,使得原本属于违法性判断的评价问题,从违法性阶段跳至构成要件之中,并使得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显得多余。当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时,构成要件中存在的规范性要素使得这一判断具有了违法性判断的性质,法官根据一定的价值补充适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不可分性。基于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所创立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甚至认为,“违法性不是刑法的体系阶层,而是整体法秩序的体系阶层,功能在于解决刑法与其他法域的冲突。”{24}(P.65)这种观点正是建立在违法性判断已被构成要件符合性提前进行的前提之上,重新思考违法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所得出的极富创见性的观点。而主观性构成要素则使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不但具有了违法判断之性质,而且也具有了责任判断的性质。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主观的倾向、表意犯中的心理的状态的表现等等,都是广为承认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主观的要素具有作为违法要素的机能已得到了普遍认可。而且,这些主观的要素使得有责性判断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阶段就必须对行为人是否可从不法意图的内在心理予以归责进行,这使得原本属于责任判断的评价问题,从有责性阶段也跳至构成要件之中,并连带地使罪责的内涵发生变化。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进入构成要件之中的事实,使原来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三阶层犯罪评价结构演变为模糊不清相互缠绕的一体化结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紧密结合使得构成要件成为违法类型,并在学者们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为违法-有责类型,“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无异矣”{25}(P. 59),换言之,构成要件理论甚至已成为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代名词。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相互缠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这种新的诠释方法必然是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从是否有值得处罚的违法且有责的实质的角度进行,与这种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相一致,当然是建立起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四)现代刑事法治国家构成要件的新机能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产物,构成要件的机能随着罪刑法定的发展而变化,即由早期与形式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人权保障机能演进为与现代法治国及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的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此即构成要件的新机能;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对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解释,正是构成要件新机能的体现。

刑法构成要件是基于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古典学派学者反对封建专制、司法黑暗的法治国原则,其内容也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以行为为中心,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只有犯罪行为才是刑法谴责和处罚的对象,关注的中心在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及其违法性;认为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作为刑罚的根据,就会混淆法与伦理的关系。

基于此,罪刑法定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刑”的思想,对客观的犯罪行为预先规定并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进行宣示,正是罪刑法定所从事的全部活动。正是罪刑法定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行为主义为其核心内容,使得该原则从一开始就与构成要件理论之间产生了天然的密切关系。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法的评价对象只限于外部行为,它所关注的是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类型化规定,以防止法官滥用刑罚或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在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下所规定之构成要件,非行为构成要件莫

属”{26}(P.34)。于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被系统化为客观主义构成要件学说的建立。

构成要件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事先将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的最重要机能便是罪刑法定主义机能。罪刑法定主义之要旨在于人权保障,防止公民受到国家刑罚权的恣意侵犯,因此,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义机能也可称为人权保障机能。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以有罪被处以刑罚;在构成要件定型化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外,只要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国民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干预。故此,构成要件的人权保障机能又被称为自由保障机能。

现代法治国家是结合了自由法治国与福利国家双重特性的法治国家,现代刑事法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和实质双重侧面。形式侧面是成文法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等;实质侧面则是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传统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意义上的,其最重要机能是人权保障。构成要件作为传统罪刑法定在刑法理论中的产物和体现,强调的亦是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相应所具有的个别化机能。随着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除了被理解为传统形式内涵外,还要求考察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样,构成要件的机能随着罪刑法定主义内涵的变化而产生了变化。人们不再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法律的规定,对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科以刑罚,而且可以科以任何刑罚。?根据犯罪的内容,是否有必要用刑罚进行处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对于该种犯罪所定的刑罚是否与其他犯罪相平衡(犯罪上刑罚的均衡),亦即从所谓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角度来强调罪刑

法定的意义。”{21}(P.84)这样,现代罪刑法定主义也要求构成要件在传统的人权保障和个别化机能之外,具备“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2}(P.183)的新机能,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适当性要求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尽量符合公平正义之标准,即只有具备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根据的行为才能被规定为犯罪;对于形式上被规定为犯罪但实质上不具备当罚性的行为应当排除在刑法圈之外;对于罪与刑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不明确应当无效。构成要件作为法律上的犯罪类型,一方面它固然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的形式的人权保障思想,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作为立法者选定的犯罪类型,它是那些在立法者看来侵害法益达到了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行为,易言之,是立法者从众多侵害法益的行为中选择出来的、代表了达到当罚性的行为类型。因此,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的机能。

构成要件机能由人权保障到甄别法益的变化,要求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根据构成要件甄别法益的新机能,只存在处罚行为的法律本身并非意味着处罚行为就符合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主义还有实质的侧面,即它要求实现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处罚的均衡性。只有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排除实质上不应当处罚的行为,才能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又符合其实质内容,这样,对刑法的解释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形式层面而必须转换到实质的视角。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要件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与传统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矛盾。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实质的人权保障之机能;传统形式罪刑法定和构成要件理论体现的是形式的人权保障机能;形式与实质人权保障机能的结合,正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的完整内涵;构成要件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正是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人权保障机能服务的。

综上所述,既然现代刑法犯罪论体系是目的论而不是范畴论,刑法规范则是论理上先行的裁判规范且在适用上首先是裁判规范,刑法构成要件不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而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化形态,而现代社会下犯罪构成要件不再限于自由保障而是拓展至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之机能,那么,与之相适应,建立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犯罪论体系当成为今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实质的犯罪论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定罪标准的协调与统一。形式犯罪论导致我国刑法定罪标准的双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标准,任何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犯罪成立。然

而,实践中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往往“在确认其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后,并不直接定罪,而是在排除了阻却犯罪性的可能后,才进入定罪程序,使定罪建立在更为严谨科学的基础上。在正常的诉讼中,行为的各种因素在被确认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后,已经说明在此之前没有发现阻却犯罪性事由。但为慎重起见,再排查一遍是否存在阻却犯罪事由,可以起到避免冤假错案的效果。”{27}(P.40)这实际意味着,在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后,由社会危害性理论再充当一遍评价的角色。这样,将是否具备实质可罚性的价值内容剥离出去而单纯从形式上理解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之后,导致了“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双重而畸形的犯罪评价标准,并因而导致社会危害性理论倍受指责,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惟一定罪标准的地位受到冲击。社会危害性理论揭示的是犯罪本质,它是犯罪概念中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综合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指标,亦即是犯罪本质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反映和体现,因此,社会危害性理应是指导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理论,而非构成要件之外第二个定罪标准。“犯罪论中所概括的犯罪概念的一般特征,使合理的、与事实相适应的和均衡的判决成为可能,而且它对维护法安全是起到很大作用的。但人们也不得忽视落人非常抽象的程式化的刑法解释学(Strafrechtsdogmatik)的危险。该危险存在于法官机械地信赖理论上的概念,从而忽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重要的总是要解决实际问题。” {5}(P.250)因此,犯罪概念对犯罪构成的指导解释作用要求对刑法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而非形式的解释,这样,从实质可罚的法益侵害程度亦即社会危害性程度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是顺理成章的。因此,实质的犯罪论不但还原了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亦即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犯罪构成解释理论的地位,又维护了我国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判断标准的惟一性;而且,通过犯罪概念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作用,真正体现了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的特点。

实质的犯罪论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治国的人权保障原则要求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如前述因为这种犯罪论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以假设有罪为前提的,体现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另外,由于以往任何对四要件论重新加以排列或者增加或减少一个要件的做法都无法动摇这一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根本,为了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自由人权保障机能,我国愈来愈多的刑法学者主张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因为这一模式是对非罪行为的逐步排除过程,能够为行为人的无罪辩护提供广阔的空间。

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是来源于日本刑法学者围绕三段论的犯罪论体系所产生的争论,这样,如果按照目前盛行的“移植论”者主张的直接引入大陆法系三段论式的犯罪论体系,那就意味着在当前日本刑法学界所存在的犯罪

论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争论日后在我国的犯罪论中是不可避免的;与其引进之后面对,莫如引进之时就结合此问题直接构建具有形式或实质特色的新的犯罪论体系。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基于此种视角创建了二阶层的实质犯罪论体系{28} (P. 115 - 274)。该体系有两个实质条件,一是存在着值得处罚的行为,二是行为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据此,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被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是对值得处罚的行为类型化的规定,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对行为人非难可能性的规定;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必须结合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在没有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存在时,行为便是有罪的。这种犯罪论体系,从结构上杜绝了对犯罪构成要件可能会存在的形式评价,从设计上赋予了构成要件实质判断的标准即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最终完成了以可罚必要性为内容的真正意义的实质犯罪论体系。这一犯罪论体系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超前价值:前者是指其一举解决了我国犯罪构成的改造问题,完全实现了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后者是指其直面日本学界形式与实质犯罪论之争并且基于后一立场对于中国引进该体系之后所必然面临的同一问题提前作了解决。

当然,实质的犯罪论代表了对待刑法理论的一种立场一种方法,其本身如何构建,可能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较之二层次抑或其他的实质犯罪论体系(比如不要犯罪客体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结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特色,探寻适合我国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才是今后我国刑事法治工作者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难题。

2018年10月自考00235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犯罪学(一) 试卷 (课程代码00235)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C.定量的文献研究 D.定性的文献研究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高乐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1

太阳的话读后感

太阳的话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太阳的话读后感(一) 四年级的一篇诗歌《太阳的话》,文章比较简单明了,这节课严老师在指导小组合作的方法切实可行,如在小组读文的时候,老师强调:你给他提的建议要让他马上能得到提高。我想我们在教学生时就是要具体告诉他怎样做到最好,说话要到位。本节课学生在仿说诗歌和仿写诗歌时,学生们展示了较高的运用语言能力。严老师自己说讲完课后,知道自己在讲课时出现了诸多语病,如不能说“ 读出你的感受和感情” 。可以说“ 读出你的感受” 或者“ 有感情的读一读” 。总体来说,这是一节成功的课。 解读一篇文章,是探讨生活;用动听的语言引导别人,是一种艺术。 太阳的话读后感(二) 在《太阳的话》这首诗中,诗人以拟人的手法,赋予太阳人的语言与思想,展示了太阳渴望走进小屋,打开人们关闭的心灵,让人们享受亮光、温暖、花束、香气和露水,享受太阳带来的欢乐和美好。召唤人们敞开心扉迎接光明,促使人们树立起积极乐观的信念。 生活,一个普普通通的词,热爱生活,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但是谁也没有真正理解过这个词,生活是由几千几万个小事构成的,做好事是生活,受批评是生活,同情一个人还是生活,生活不一定要干出

大事,有什么壮举,平凡人就要过平凡的生活。 什么是热爱生活,是想着今天赚多少钱去吃喝玩儿乐吗?是想着怎样做自己才不吃亏吗?还是想着怎么样才能赢的上司的欢心吗?都不是,热爱生活是信任自己,信任他人,把每一件为大家着想的事放在心上,活的有价值。整天勾心斗角,疑心重重,问心有愧,这样不如放弃生活。一个人只是躯壳在装样子,毫无意义可言,这样的的生活何趣之有? 遇到困难,要去面对,不能逃避问题,躲避生活,贝壳之所以玲珑剔透,是因为它经过浪花的淘洗,松柏之所以苍翠挺拔,是因为它受过风雨的考验。生活就像一把花伞,只要你热爱它,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它总会转到精彩的那一面。 热爱生活吧,它将让你的人生五颜六色! 太阳的话读后感(三) 这首现代诗,作者用了第一人称将自己当成太阳来描写。淋漓尽致地描绘出了太阳渴望走进小屋,渴望走进人们心灵的感想。从第一小节中的两个“打开”,突显了太阳走进人们心灵的渴望。“让我进去,让我进去”这两次重复的短句,就形象地展现了太阳急切的心情。“我带着……我带着……”四个“我带着”用了排比的手法。花束,香气,温暖,亮光,温暖,露水,这一连串美好的事物,再加上形容词:金黄的,林间的,满身的。就让人有着对美好事物的憧憬和对生活的希望和生机。“让你的眼看见我的到来”可以看出太阳希望人闪能看到希望和光芒。这首诗表达了太阳渴望将希望和阳光洒满人们心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罪犯予以惩罚的目的是( C ) A.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使之不敢重新犯罪 B.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D.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愿望 2.认为“犯罪不外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是对既往的,而应是对将来的”,是由18世纪以前西方哪位思想家提出的( B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奥古斯丁 D.托马斯·莫尔 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C ) A.3—5人组成 B.3—7人组成 C.3—9人组成 D.3—6人组成 4.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 A ) A.抑制犯罪动机 B.抑制犯罪目的 C.抑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 D.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 C ) A.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B.条块结合,分工负责 C.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D.条块结合,统一领导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 A ) A.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B.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 C.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的有关部门负责 D.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 7.综合治理的三个基本环节是:打击、预防和( A )

A.改造 B.教育 C.挽救 D.感化 8.犯罪预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指( B ) A.犯罪预测的方法 B.犯罪预测的价值 C.犯罪的预测目的 D.犯罪预测的对象 9.犯罪预测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 B ) A.回归分析预测法 B.专家评估法 C.临床诊断法 D.问卷法 10.针对犯罪分子和有前科劣迹、露出犯罪形迹的人所采取的刑罚或其他惩戒性措施的预防是( D ) A.改造性预防 B.控制性预防 C.保护性预防 D.惩戒性预防 11.公安保卫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专业性防范措施,被称为( C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12.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A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3.因主动实施了某种刺激性行为,招致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学理论中被称为( C ) A.轻浮型被害 B.受挫型被害人 C.挑衅型被害人 D.贪婪型被害人 14.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 D ) A.疏导性预防 B.保护性预防 C.惩戒性预防 D.重点预防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修订稿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 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 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 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 A.京蒂 B.施耐德 C.萨瑟兰 D.门德尔松 7、犯罪学家( D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着《犯罪学》。 A.龙勃罗梭 B.贝卡利亚 C.菲利 D.加罗法洛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A )。 A.边沁 B.霍尔巴赫 C.孔德 D.菲利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D )。 A.犯罪人类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理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 ( A )。 A.激进派犯罪学 B.芝加哥学派 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D.社会结构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 A )。 A.贝卡利亚 B.边沁 C.费尔巴哈 D.菲利 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 B )开始的。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 D.暴力犯罪 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 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 A )。 A. 社会危害性 B. 形式多样性 C. 传染性 D. 违规性 15、(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 A.犯罪条件 B.犯罪直接原因 C.犯罪根源 D.犯罪相关因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 B ) 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 B.抑制犯罪动机 C.严厉打击犯罪 D.预防重新犯罪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 )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太阳》读后感

《太阳》读后感 下面是带来的《太阳》读后感,让我们共同来了解太阳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太阳》这篇课文,我深深地感受到它对我们的重要性。 首先,从课文中我知道了太阳离我们有亿里远,如果我们日夜不停地走,还要3500年呢!而太阳又是那么的大,130万个地球才能抵得上一个太阳。太阳会发光、发热,是个大火球,它表面温度有6000摄氏度,中心温度是表面温度的2500倍,就是钢铁碰到它,也会变成气。正因为太阳这么大,温度这么高,距离我们又这么远,才能给地球送来光明和温暖。 地球上一切的生物都和太阳有着密切的关系。万物的生长需要太阳,有了太阳,地球上的树木、花草、动物才能生存、繁殖。如果没有太阳,地球上不会有植物、也不会有动物。我们人类的吃、穿、住、行也都离不开太阳。没有太阳,我们人类就不能在地球上生存。可见太阳对人类是多么的重要啊! 因为有了太阳的热量,才形成了空气中的水蒸气、云、风、雨、雪······这些自然现象。太阳还有杀菌的作用,我们利用它来预防疾病。我们生活中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就是利用太阳的热能来工作的。在其他的科学技术中,也用到

了很多有关太阳的能量······ 地球上的一切光明和温暖,都是太阳送来的,如果没有太阳,地球上将到处是黑暗。我们生活的世界这么美丽,太阳有多么神奇的力量啊! 读完了《太阳》这本书,我觉得里面的诗歌真的很优美,让我很感动。 《太阳》讲述了动人的母爱,它用真诚与柔美的诗句讲述了孩子们对童年的渴望。童年,孩子们一生中那最最美丽的时光,那纯真而又美丽的时光,讲述了孩子们的梦想。孩子们希望让梦想飞翔,《太阳》恰恰写出了孩子们这一个愿望。 让太阳长上翅膀这本书的内容我已经深刻的理解了,让太阳长上翅膀里写着每一个母亲的母爱和孩子们的梦想。假如生活是四季,那母爱便是春天的第一个绿叶,假如生活是太阳,那母爱便是太阳升起的第一缕阳光。 《太阳》让我收获了很多感动,亲爱的朋友们,希望你们也去读一读,让它也能给你们带去感动。 推荐阅读: 《赵州桥》读后感 《文言文两则》读后感 《“走”完长征的婴儿》读后感

犯罪学复习题完整版

《犯罪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 C)提出来的(p3) A.加洛法罗 B.菲利 C .保罗·托皮纳尔 ? D.贝卡利亚 2.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p7)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治理? D.犯罪预防 3.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A )(p9) A.社会科学 B.人文科学 C.法学学科 D.心理学科 4.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B )(p19) A.社会结构? B.犯罪现象? C.社会规律 ? D.越轨行为 5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 C )(p40) A.发展经济 ? B.制定法律? C.改善教育? D.奖励美德 6.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了( B)(p49) A.犯罪二原因论 B. 犯罪三原因论 ? C. 犯罪四原因论 ? D. 犯罪五原因论

7.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的研究从犯罪行为转向了( A)(p51) A.犯罪人 B.犯罪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罪被害人 8.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D )(p61) A.消失 B.上升 C.下降 D.发展变化 9.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犯罪具有(C) A.阶级性 B.相对性 C.社会性 D.政治性 10.边沁学说的核心是(A )(p41) A."幸福计算"理论 ? B.性善论 C.社会解组论? D.刑罚个别化理论 11.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C)(p114) A.内容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2.1939年,美国社会学家塞林提出了着名的() A.亚文化论 B.亚文化群论 C.文化解组论 D.文化冲突论 13.没有被察觉而实际已经发生的犯罪数是(D )(p63) A.发案数 ? B.相对暗数 C.恒比数 ? D.绝对暗数

犯罪学

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又称犯罪原因学。 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犯罪学: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核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和主干。犯罪对策: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的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认识犯罪:就是客观分析犯罪行为及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形式,科学的认识犯罪现象的事实和本质,并研究和发现犯罪现象与相关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 性。 犯罪现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解决犯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刑事对策,预防犯罪才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可以用以收集,整理,分析能够反映犯罪现象特点,规律,成因及防控犯罪对策与效果的资料和各种方法的总称。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方法论,: 研究方法和基本步骤三个层次。 方法论:是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现场调查法、社会调查法、统计研究法。 现场调查法:为查明或验证犯罪原因、描述犯罪生涯、分析犯罪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验证现有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 现场实验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现场观察法:是一种主要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的研究方法。现场观察法又分为 直接观察法和嫁接观察法。 现场观察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对所有的犯罪群体没有施加任何非正常的影响,能够在真实状态下掌握有关研究对象的稳定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等多方面的实际资料,且资料 的可靠性强,现实意义较大。 社会调查法:是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材料,用于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防控对策的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的主要类型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 全面调查:又称普查,即对研究对象所包括的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加以调查。 抽样调查:又称概率抽样,是依照一定方式和规则,从犯罪现象的总体中抽取犯罪现象的部分样本进行调查,并以其调查结果推论犯罪现象的整体状况。 抽样调查可分为:随机抽样、非随机抽样。 常用随机抽样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机、类型随机抽样、整群随机抽样、 非随机抽样:简便抽样、目的抽样、定额抽样、立意抽样、主管抽样 典型调查:有成重点调查,既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 个案调查:是对特定的犯罪人、被害人的特征或者某一特定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定性分析,据此推论其所代表的同类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 访谈法:通过与被调查者进行有目的直接交谈获取资料的方法。

1月全国自考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 A.法学观点 B.生物学观点 C.社会学观点 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 2.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贝卡利亚 D.边沁 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表明犯罪具有( ) A.社会性的属性 B.阶级性的属性 C.相对性的属性 D.随意性的属性 4.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向( ) A.西南倾斜现象 B.东北倾斜现象 C.西北倾斜现象 D.东南倾斜现象 5.心理分析法主要用于( ) A.研究犯罪动态 B.研究犯罪工具 C.研究犯罪构成 D.解释犯罪原因 6.经济转型过程中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经济对犯罪的作用一般是( ) A.直接的 B.事先的 C.被动的 D.间接的 7.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导致了个体犯罪欲念的( ) A.缓解 B.分化 C.扩张 D.收缩 8.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相关因素的是( ) A.气压 B.空间 C.工具 D.引起犯罪的现象 1

9.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0.短期犯罪预测的预测时段一般是指( ) A.1—2年 B.3—4年 C.4—5年 D.5年以上 11.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 ) A.临时性措施 B.战术性措施 C.战略性措施 D.被动性措施 12.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为( )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3.保罗·费尔巴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犯罪预防理论是( ) A.社区参与论 B.环境预防论 C.心理强制论 D.被害预防论 14.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 A.问卷法 B.比较法 C.统计法 D.分析法 15.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 A.犯罪经济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物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6.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 B.以警方统计为主 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 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 17.已经发生并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是( ) A.犯罪率 B.相对暗数 C.绝对暗数 D.明数 18.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 A.1950—1955年 B.1956—1965年 C.1966—1976年 D.改革开放之后 2

太阳读后感100字三篇

太阳读后感100字三篇 太阳读后感(一) 通过学习《太阳》这篇课文,我深深地感受到它对我们的重要性。 首先,从课文中我知道了太阳离我们有1.5亿里远,如果我们日夜不停地走,还要3500年呢!而太阳又是那么的大,130万个地球才能抵得上一个太阳。太阳会发光、发热,是个大火球,它表面温度有6000摄氏度,中心温度是表面温度的2500倍,就是钢铁碰到它,也会变成气。正因为太阳这么大,温度这么高,距离我们又这么远,才能给地球送来光明和温暖。 地球上一切的生物都和太阳有着密切的关系。万物的生长需要太阳,有了太阳,地球上的树木、花草、动物才能生存、繁殖。如果没有太阳,地球上不会有植物、也不会有动物。我们人类的吃、穿、住、行也都离不开太阳。没有太阳,我们人类就不能在地球上生存。可见太阳对人类是多么的重要啊! 因为有了太阳的热量,才形成了空气中的水蒸气、云、风、雨、雪……这些自然现象。太阳还有杀菌的作用,我们利用它来预防疾病。我们生活中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就是利用太阳的热能来工作的。在其他的科学技术中,也用到了很多有关太阳的能量…… 地球上的一切光明和温暖,都是太阳送来的,如果没有太阳,地球上将到处是黑暗。我们生活的世界这么美丽,太阳有多么神

奇的力量啊! 太阳读后感(二) 今天我们学习了《太阳》这篇课文,它让我了解到太阳离我们有1.5亿公里远,如果步行到太阳去要走3500年,就是坐飞机,也要飞二十几年。太阳很大,130万个地球才能抵得上一个太阳。因为太阳离地球太远了,所以我们看到的太阳只有一个盘子那么大。太阳光有杀菌的能力。我们可以利用他来预防和治疗疾病。 地球上的光明和温暖,都是太阳送来的。有了太阳才有了我们这个美丽可爱的世界! 太阳读后感(三) 语文书上的第二十一课《太阳》主要内容是: 有这么一个传说,古时候,天上有10个太阳,后来用箭射死9个太阳。其实,太阳离我们有1.5亿公里远,到太阳上去,如果步行,日夜不停地走,差不多要走3500年,就是坐飞机也要走20多年。 我们看到太阳,觉得它并不大,实际上太阳特别的大,130万个地球才能抵得上一个太阳。因为,太阳离地球太远了,所以我们看起太阳来只是一个盘子一样大。 太阳会发光,会发热,是个大火球。太阳的温度很高,表面温度有6000摄氏度。就是什么东西碰到太阳,就会变样子或非常的很烫。 所以地球上的太阳给我们了很多很多帮助,我们一定要珍惜每一分时间,太阳没有,我们的世界也不会这么美好这么可爱! 词语理解:1、凝成:凝聚在一起

犯罪学

犯罪学 1、什么是犯罪学:狭义: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专门科学。广义: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防止犯罪的对策的专门科学。 所谓的犯罪学就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 2、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1)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案件而提出的集合概念,它是犯罪各种反映形式的总和。(2)犯罪现象是一个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 (3)一定时期一定社会里的犯罪行为。 3、古典犯罪学: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功利主义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驱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4、刑事古典学派:1、在犯罪观上,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5、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两个方面。所谓隔世遗传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如肉食动物及野蛮人)。所谓病理关系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和疾病。 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没有联系,于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 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否有本质区别是古典学派与人类学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犯罪人属于人,仍然具有人类的一般属性; 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 6、刑事社会学派: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 7、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要判处死罪而导致犯罪人不再去犯罪杀人,更多的,犯罪人在犯罪杀人后其所做的,都是想尽一切的办法来逃脱法律的抓捕及追究。犯罪辐射是一种犯罪的具体形态,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稳定。从法学应用的观点出发,加强对犯罪辐射的遏制,从而希望达到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甚至是消灭的态势下,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8、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⒈犯罪根源(各种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⒉犯罪原因(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因素)⒊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借助的必要因素。)⒋犯罪的相关因素(犯罪直接原因发生作用的外围辅助条件)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精品文档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D.门德尔松萨瑟兰 B.施耐德 C.京蒂 A.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7、犯罪学家( D D.加罗法洛C. B.贝卡利亚菲利A.龙勃罗梭 A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D.菲利B.霍尔巴赫 C.孔德 A.边沁 D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 B.A. 犯罪社会学理论 D.C.犯罪生理学理论。)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B.芝加哥学派 A.激进派犯罪学 社会结构理论学派D.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A D.菲利C.费尔巴哈 A.贝卡利亚 B.边沁 )开始的。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B D.暴力犯罪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A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违规性 D. C. 传染性形式多样性A. 社会危害性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B 15、( D.犯罪相关因素C.犯罪根源 B.A.犯罪条件犯罪直接原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B B.抑制犯罪动机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 .预防重新犯罪 D C.严厉打击犯罪)B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实证犯罪学派A.古典犯罪学派 D .社会犯罪学派C.当代犯罪学派 )、一般认为,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之间的关系是(18 D AB.初犯年龄越大再犯可能性越大.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无关. 精品文档 C.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小D.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大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4)疏忽(negligence),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3.合法抗辩。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抗辩事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特色:①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②其消极的要件即合法抗辩地位特殊。这一特色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强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 [键盘←→翻页] 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小太阳》读后感600字

《小太阳》读后感600字 导读:读书笔记《小太阳》读后感6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小太阳》读后感600字: 家像海上的灯塔,等待远航的船只归来;家像黎明前的启明星,照亮旅人前进的道路;家像沙漠里的一汪清泉,滋润着忙碌奔波的人们的心灵......在这个寒冷的冬日,我却从《小太阳》中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这本书是林良爷爷以“丈夫”、“父亲”的角度来记叙了:一对父母、三个女儿和一只小狗组成了一个平凡的家庭。林良爷爷用他温暖的笔触,书写了一部有趣而并不“传奇”的“家庭史”。从第一篇到最后一篇,首尾相隔了14年,是一本散文集,更是一本散文体小说。 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篇是《打架教育》,讲了琪琪和樱樱两人打架,“我”及时宣布家庭里的“政治制度”,目的就是要维护樱樱在家庭宪法里的合法地位——父母不在家的时候,由于“宪法”赐予她的职责和权力,琪琪必须对她服从。俗话说得好,君子动口不动手。一个人如果不能奋发向上,受人重视,她的谦和不谦和,根本毫无意义。但是,一个具有值得重视的美质的人,如果不懂得谦和,她的美质也就变得格外不重要了。人类社会所能接受的,事实上只有一种人:谦虚的杰出人物。只有在这种人面前,她们才肯献出人性中

的“稀有情愫”——敬爱。 有时候,为了形容家的美好,我们试图用一些华丽的、带着刺眼光芒的词语去修饰它,但这样,其实只是走远了它。只要一家人在一起,这就是家的样子,朴实且真切。林爷爷笔下的家,就是平凡的。三个小孩就是三个太阳。樱樱、琪琪和玮玮,虽然经常调皮,不免惹是生非,可一次平息的怒火,就是一片的温暖光芒。供稿:六(3)班郑雯欣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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