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指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指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指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业务指引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已婚未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⑵已婚已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⑶引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

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⑷顺产或剖宫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省、市、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分娩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四、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五、注意事项:

⑴《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原社会生育保险且符合领取原生育保

险待遇的参保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⑵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⑶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前台办理申请手续,经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自行异地生育,其费用不予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公章)”: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保登记号”:填写单位社保登记证上的社保登记证号。 3、“姓名”:填写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上一致。 4、“参保时间”:填写参保人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时间。 5、“身份证号码”:填写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 6、“手册号”:不填。 7、“就诊医院”:填写参保人生育费用发生时就诊的医院。 8、“妊娠起止日期”:填写参保人末次月经至分娩日期。 9、“孕周”:填写参保人终止妊娠时的孕周数。 10、“胎数”:不填。 11、“难产”:不填。 12、“医疗类别”:门诊、住院应分别填写审批表。报销门诊时在门诊前面的框里画√,按照医疗收据右下角发生日期的先后对单据进行排列(分娩住院期间和分娩后复查费用不能按产前检查费用申报),并将门诊报销票据起止日期填好;报销住院时在住院前面的框里画√,起止日期按照住院收据上的入院和出院日期填写。 13、“报销单据数”:指本次申报的收据张数(含诊疗费收据和医事服务费收据),不包含处方和其他票据张数。 14、“总金额(元)”:填写本次申报费用的总金额。 15、“西药费”、“中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所申报的医疗费收据分类汇总。

16、“拒付金额”和“拒付原因”:不填。 17、“付费项目”:不填。 18、“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经办人姓名。 19“电话”:填写经办人有效电话,如有问题可及时通知。 20、“申报日期”:填写经办人申报费用时的实际日期。 21、“初审人”、“复审人”以及“审核日期”:不填。 ★该表必须机打,不能手工填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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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府[2002]6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2]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在认

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 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

_中山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研究报告

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 商业是城市满足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主导产业。中心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和火炬开发区,以及沙溪、大涌、港口、南朗等六区四镇,面积约为全市总面积的40%。这不仅是中山市主城区的自然蔓延和主要的功能拓展延展区域,而且是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大型商业网点、商业街、大型综合及专业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及会展中心等商业网点经营相对集中的地方。最近以来,市政府为了优化中心城区功能,提升整体发展实力,提出了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的课题。对此,我们分析了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经营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实现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进行新的探索。 一、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经营取得的可喜成绩 近年以来,中山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在中心城区积极实施“退二进三”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商业网点经营取得了较大成效。 1.商业网点总量扩张加快,经济增长贡献潜力大。中心城区形成了以孙文西路商业核心区为主体、以大信新都汇和益

华商业区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市级商圈。改造和建设各类商业街19条,改(扩)建各类大型商店或商业购物中心21个,引导改扩建各类批发市场12个,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网点)5个及其他商业网点新增150多个。商业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06年的11.1%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16.9%;人均零售网点面积从2006年的0.95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10.26平方米。中心城区商业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2.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新型商业业态发育成长。先后下发了中委【2002】1号、中发改【2008】36号、中府办[2011]38号等文件专门扶持商业经营发展。近3年来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6%,建成一批商务中心区、商贸广场等重大商业载体;新型生产性商业网态和新型生活性商业网态竞相生长,改变了商业内生发展结构,传统的商业服务方式正在向现代化的商业服务方式转变。出台了《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改造利用“三旧”资源发展现代商业的政策。 3.商业集聚度提高,商业服务功能有所增强。中心城区各区镇已经提出建设多个现代商业集聚区,大信商圈、益华商圈、假日广场、逢源商业街、富华道商圈、孙文路步行街、太阳城商贸中心等商贸改造升级集聚度得到提高。2010年中心城区的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等商业增加值合计222.4亿元,同比增长23.6%,高于全市平均增速近11个百分点,中心城区商业增加值合计占全市商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3%,中心城区首位度提升。 二、当前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深入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进入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市化快速融合发展时期,从区域各城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情况分析,逐渐呈现出合理化、连锁化、人文化、规范化、网络化、超前化的新特点,我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资源整合与精细化经营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奇数顺位下调至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且本地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每月1日至23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在地税征收部门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如单位不再参

中山市各镇区社会经济状况

板芙 板芙镇位于中山市中心城区西南部,距城区14公里。东与五桂山镇相连,西以西江为界,南临神湾镇和三乡镇,北与中山市南区和大涌镇接壤。总面积82.01平方公里,全镇设板芙居委会和白溪,四联,板芙,板尾,深湾,广福,里溪,湖洲,金钟,禄围共十个村委会。2005年,常住人口3万多人,外来人员近5万人,旅外华侨6000多人。 板芙镇大力实施“工业立镇”、“工业强镇”战略,已由昔日的农业小镇成为新兴的工业城镇,形成了家具、皮具、玩具三大特色产业群,占了全镇工业总产值的五成以上;形成礼品、制衣、五金、化工、食品、灯饰、打火机、工艺陶瓷、包装材料等行业为群体的工业体系。目前全镇共有各种类型企业近600家,投资客商来自世界各地。2005年全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5.99亿元,工农业总产值60.16亿元,税收总额2.69亿元,出口总值3.36亿美元。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从2005年开始,我镇规划建设以节能环保为主导的电光源产业基地,已被中山市“十一五”规划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板芙镇有职业高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较完整教育体系,为抓好劳动职业培训,镇内设有多个电脑、电车培训点及木工机械、焊工等培训点;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山教学站于2001年已落户板芙,并专门设立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班。镇设有提供咨询、立项、报关等一条龙服务的涉外办事机构和银行、医院、酒店、商场、集市、游乐场、卡拉OK歌舞厅、桑拿、影剧院、图书馆、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集休闲、娱乐、康乐、运动于一体具规模上档次的旅游度假酒店和康乐园也在规划筹建中,尽量为广大客商和劳工在饮食、娱乐、康体及生活上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板芙镇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称“鱼米之乡”,是中山市的主要产粮基地,盛产大米、糖蔗、鱼虾、家禽及花生、莲藕、粉葛、菱角和柑橘、橙、香蕉、荔枝、龙眼、黄皮等水果。 板芙镇先后获得了“广东省卫生镇”、“广东省教育强镇”、“广东省科技创新专业试点镇”、“中山市文明镇”等荣誉称号。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 (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中山市中心城区常规公共交通改善规划

1.概述 1.1.项目背景 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发展。 近年来,中山市经济和城市化、机动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已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逐渐降低,居民出行时间日渐延长,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城市的良性发展。同时,随着博览中心、新中医院、帝璟东方、远洋城、碧堤湾畔等一系列大型公共建筑与居住小区的开发与建设,居民出行的空间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现有公交线网布局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需要。2010年,广珠城际快速轨道交通也将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与轨道交通形成有效接驳,有序、快捷地对乘客进行集中和疏散,也给中山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作为经济、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公共交通发展的必要价值和迫切需求不断显现,其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潜在动力也逐步体现出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此,中山市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中山市中心城区常规公共交通近期改善规划》,对中山市中心城区的公交功能结构、公交线网进行完善和优化,以指导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方便广大居民出行、降低出行成本、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城市窗口形象。 1.2.规划指导思想及工作重点 规划的指导思想:适应中山市城市发展战略,切实贯彻“优先大力发展公交”的城市交通政策,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公交出行需求,塑造可持续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规划工作重点:针对交通调查结果以及未来三年中心城区建设发展趋势,制定近期常规公交线网改善方案及场站、车辆配臵方案,提高中心城区公交总体服务水平。1.3.规划范围 中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即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火炬开发区、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办事处和南朗镇等五镇五区,为本次规划的研究范围,总面积约为530平方公里。 为了更好地区分主要控制区域和节点的连通重要度,将东区、南区、西区和石岐区定义为Ⅰ级区域;将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和南朗镇定义为Ⅱ级区域。 1.4.规划年限 考虑到规划的目的及其针对性,以及未来中山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本次规划的年限不宜过长,确定规划年限为2008~2010年。 1.5.规划依据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GJJ15—87) (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 (4)《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设部建城[2004]38号文件) (5)《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40号) (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7)《中山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2005~2020)》 (8)《中山市中心组团综合交通规划(2006~2020)》 (9)其它相关依据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年) 按: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在城市发生较大变革的时候编制的,分别是1983年设立县级市后修编的85版和1988年升为地级市后修编的92版。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这两次城市总体规划为我市的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和“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城市发展新目标的确立,已把我市的城市发展推到了一个更高的起点…… 我市新一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编制的,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诸多专家两年多的努力,该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了纲要成果。欢迎广大读者就该规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zssghj@https://www.360docs.net/doc/719511709.html,)、信函或直接递交到市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中山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特制定《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3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1)市域范围为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也是本规划确定的中山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 积176平方公里。其行政建制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火炬开发区、南朗、小榄、三乡等24个镇区。 (2)中心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 南区)、火炬开发区及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镇、南 朗镇(简称为5区5镇),陆域总面积为760.62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5条文本中粗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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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中山市201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中山市2019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牵头责任单位/ 镇区 合计(213项)41361633 一、基础设施工程(40项)19778287 (一)交通项目(18项)11044419 1广州南沙港铁路(中山段)600000市交通运输局2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中山段)1121008市交通运输局3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2152627市交通运输局4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313112市交通运输局5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段)903564市交通运输局6珠海市香海大桥工程(中山段)205000市交通运输局7坦洲快线一期工程748000市交通运输局 8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 速公路一期工程) 927042 市国资委(市交 通集团) 9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3622284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 10国道G105线中山沙朗至古鹤段改建工程142224市公路局 11中山港马鞍港区新客运码头工程35095市国资委(市中汇集团) 12中山市海洋船舶工程专业码头基地8960火炬开发区

项目名称总投资(万元)牵头责任单位/ 镇区 13大南公路(加六线)南区段50000南区 14古神公路(十水线至东兴东路段)立体交通 改造工程 48982古镇镇 15环镇北路改造工程39000小榄镇16联丰路改造工程20000小榄镇17三乡镇道路改造提升工程83130三乡镇18坦洲镇城市道路提质工程24391坦洲镇(二)能源项目(2项)991334 19中山市110、220、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06265市供电局20粤电中山三角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485069三角镇(三)重大平台设施项目(3项)2308347 21翠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1784534翠亨新区 22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基础 设施及公共配套工程 458343石岐区 23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二期65470板芙镇(四)环保水利项目(12项)5355239 24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3000000市水务局25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建设项目34979市生态环境局

2018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2018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生育的医疗费用 ①、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②、单胎顺产:2700元; ③、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④、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②、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③、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④、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⑤、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⑥、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⑦、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⑧、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⑨、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⑩、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 1 次检查:(13周之前) 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 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更多内容可搜索:查查吧 第 2 次检查:(16-18周) 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 第 3 次检查:(20-24周) 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 4 次检查:(24-28周) 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 第 5 次检查:(28-30周) 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 6 次检查:(30-32周) 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 7 次检查:(32-34周)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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