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武文举

【摘要】摘要: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通过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审判人员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从而作出证人证言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主要法律规定存在有缺陷,导致我国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流于形式。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应当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由审判长主持下的以当事人双方对证人询问为主的质证模式,才能提高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质量并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1(020)004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立法建议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意义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首先,要搞清楚证人的概念。何谓“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的概念作广义的理解,证人是指经过宣誓之后在庭审或者其他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的概念作狭义的理解,证人是指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因其范围较小,可称为狭义证人[1]。如日本学者认为:证人是指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有关事实的第三者[2]。两大法系国家都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凭借其感觉器官去感知发生的案件事实。我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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