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

中西方各自的特点

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

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这种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的混而不分正好反映出中国古代公、私法不分的传统。

由于公法、私法不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异于西方法律文化,其典型特征是其个人独立人格之缺失,个人平等自由之不可得,个人的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等群体与等级之中。法律要求于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与禁忌,同时它又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私法不分,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宁,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出发点,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发展。

原因

1 政治制度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而权利的观念单薄近现代社会主义强调公有制集体主义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2 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灭人欲" 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

(一) 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

,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 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

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

(二) 司法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

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

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

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是以保护性为主,而中国古代法律是以惩罚性为主,这与中西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而西方明确分开了刑法和民法,注重事前预防和保护,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正正符合了公民对法的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因此人民尊重法律,崇拜法律。公民对正义的法律有感恩的精神,因为法律给公民带来了幸福、和谐的保障,这样就会形成社会对法律的整体的遵守,使法制的实践不要再借助于强制性的力量,而是公民自觉自愿的行为。

而中国古代注重事后的惩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且多以身体刑为主,民刑不分。而且法律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来制定。带有个人色彩,经过国家的不断更迭,法律也经常随之变动。所以,中国古代的公民,乃至现代部分公民对法律所抱有的态度仍然是惧怕、怀疑,不相信政府更不相信法律。公民拒绝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认为上了法庭必定出现惩罚。这样给我们的法制对公民的保护就没有了意义,就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站在现代的司法意义上来看,现代人更加注重人权和平等,更加向往被保护的法律,希望法律更加的公平、正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是每一位公民的愿望,只有当实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关于现代法制建设的建议——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

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2012年10月8日

10法B

秦巧妮

学号104020299

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但就“法治”一词而言,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并不是今天的首创。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它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势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法治并不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基础不同;二是政治体制不同。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首先是“法治”与“礼治”。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empirenews.page--] 其二是“法治”与“德治”。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中西方法律文化

简答: 1. 中国法律和谐无讼的目标倾向。 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 在具体取向上,中国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 一、和谐无讼的理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有序,追求法律制度与自然秩序的一致,直接导致了无讼目标的形成 道家鼓吹“小国寡民”,墨家倡导“兼爱非攻”,儒家向往大同世界 ——基本精神一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处融洽,安宁无争 无讼是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 和谐无讼属于精神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独特的伦理意义 伦理上,谦让、和气、不争,既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也是地方良好风尚的开端 和谐无讼在传统中国具有重要政治价值,不仅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官员的职责与政绩 官吏的的首要职责在于息讼,移风易俗,化有讼为无讼 二、和谐无讼的具体取向 1、表现:刑事领域,刑罚执行讲究时日,以求人类与宇宙的和谐 民事领域,权利的取得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所涉及的伦理关系 对于各种细故纠纷,各界力求和解。已成讼者,各级官员尽力和息 2、和谐无讼的具体价值取向有四: (1)维护秩序。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家族伦理秩序 (2)维护伦理纲常。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成为立法、司法的直接准则 官吏决狱,情、理、法等多种标准并重,重在伦理;重孝 道,对孝子复仇宽大处理;法律维护家长权;身份成为判断 是非的重要根据 (3)漠视权利。轻视实体民事权利,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 不承认当事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 (4)贱讼息讼 滋讼、聚讼、健讼、讼棍等贬义词 诉讼程序的设计使人感到“贱”和“厌”。父母官式的审理模式,刑

讯逼供合法化,司法黑暗,诉讼成本高,诉讼参与者无尊严 息讼文化趋向。从皇帝到乡绅,皆宣扬诉讼之害 2. 西方的私法传统 一、私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 1、早期法的私法色彩 早期法的形成过程中,西方法律已具有明显的私法特色。氏族内部斗争的中心是权利,法律发展促进个人权利的扩大,法律中心也由集团转向个人。《国法大全》时期,已形成以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发达 西方法因其民法而闻名于世 罗马法的私法内容丰富,体系宏大 中世纪,欧洲民法化传统得到延续 近代以后,刑法独立发展,宗教法地位下降,私法空前发达,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欧洲大陆各国都编纂民法典,形成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统一民法典,但具有民法内容的立法也很发达,如合同、侵权行为、财产、公司、票据、婚姻、继承等法 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商法不断发展 二、刑事民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1、刑事民法化 刑事民法化是西方社会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即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是私法文化的重要体现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法典中,有大量刑事内容民法化现象,即刑事犯罪,民事处理 2、公法私法化 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民主宪政制度不断完善,公法内容大幅度增加。但公法不仅未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且呈现强烈的私法化倾向。原因: (1)公法在私法的历史传统和坚实基础上发展起来 (2)垄断资本发展,国家通过私法的法律形式直接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或通过由国家控制的公司参与经营,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3)公法与私法的实质区别淡化。行政法发展,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受到积极限制。坚持法律对国家自身的适用,国家成为其中的法律主体。法学家将私法研究中的概念、结构运用于公法领域 (4)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发达。商品社会以市场共同体化、经济合法化为基础,用以规范经济关系的法——私法自然占主导地位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川教版历史九上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流随堂练习

第二课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典型练习 夯实基础典型题 1、元朝时,有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生活了17年,并在朝廷中做了大官,由他口述的一部书还曾经风靡欧洲,这个人是 A、阿拉伯人 B、罗马人 C、意大利人 D、希腊人 2、有一位旅行家,在元朝时来到中国,深得元世祖忽必烈的赏识,被委以重任,在中国一住就是17年,对东西方文化交流传播作出了突出贡献。此人是 A、穆罕默德 B、亚历山大 C、马可?波罗 D、屋大维 3、《马可·波罗行记》一书记述的中国见闻的时期是 A、元朝 B、唐朝 C、明朝 D、北宋 4、下列在东西方文化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是 A、《罗马史》 B、《马可·波罗行记》 C、《伊尼特》 D、《历史》 5、在世界古代史上,为东西方文化交流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是 A、埃及人 B、阿拉伯人 C、印度人 D、中国人 6、创造了从0到9十个数字计数法的是 A、埃及人 B、印度人 C、阿拉伯人 D、希腊人 7、将中国的四大发明传到欧洲是的 A、阿拉伯人 B、印度人 C、西亚人 D、埃及人 8、世界古代历史上,对东西方文化交流、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 A、埃及人 B、阿拉伯人 C、印度人 D、印第安人 9、、把中国的指南针、造纸术、火药等发明传到西方的是 A、埃及人 B、印度人 C、阿拉伯人 D、土耳其人 10、阿拉伯数字在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运用相当广泛,它的发明者和传播者分别是 A、古代印度人、巴比伦人 B、古代阿拉伯人、罗马人 C、古代印度人、阿拉伯人 D、古代阿拉伯人、埃及人 11、在古老的连接“亚欧”大陆的“丝绸之路”上,为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搭起桥梁的是 A、罗马人 B、阿拉伯人 C、波斯人 D、马其顿人 12、今天的0、1、2、3、等数字符号的发明者是 A、古代埃及人 B、古代两河流域人 C、古代阿拉伯人 D、古代印度人能力提高典型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读后感

青春岁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不可摧、不可动摇的特性,因为皇权这一特性,也使它成为了造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成中国法巨大时代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学术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律学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与法学的区别。中国古代到底有无法学,这个问题在学界有长期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的讨论。“律学”主要是从文字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解释,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刑罚宽严与否、“律”“令”等法律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条文具体的运用上以及刑与礼的关系上。传统中国的法学家(实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质上可以称之为律学家)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规则来治理民众书中得出的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各类差异并不是作者的凭空的描以及如何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喜好。发展下来,则更加热衷于述,而是建立在充分的历史资料实证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作者清汇编总结历代的法典,并用主流的儒家思想解释现有条文,并不晰的勾勒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这一主体轮廓。这本书并进行创新,更谈不上批判、反思和升华,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与法不追求或者意图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科学性的具体的定义,而是给的内涵相违背的。所以,在官员审理案件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研究的问题设定了一个相对开放的逻辑框架,并使其最大化的挖纷,将一般民事、财产问题转化为了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他们希掘出其中的结构性要素,促使作者以及读者从多维角度去审视法望百姓能够淡薄名利、尽可能的减少物质的纠纷。“法学”则是律文化。 关于正义与否的科学,探讨的重点主要是自然法、法的本质、法在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中作者认为,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中国古代的法始于部族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始于氏族内部的斗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争,是贫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地缘因素和地理政治对一个国家位与作用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法的传统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从古以来特殊的地缘开,且进一步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除此之外,法学为了实现因素使得血缘政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正义,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以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氏族部落在长期的互相征战中逐步形成了各种对付其他氏族的残析及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换言之,离开围绕正义与权利而进暴的制裁方式。随着氏族内部的发展,这些所谓对外族的制裁方行的探讨的学术,若称之为法学都是不甚妥当的。上述的这个判式或手段也适用于对氏族内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可以说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能够成是中国法的最初的起源。另一方面,除了残暴的制裁手段以外,为一门科学,其产生于西方并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它坚持围绕正氏族部落还开始进行联姻用来维持部落间短暂的和平,这种方式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虽然这不是绝更为温和,以及富有经济效益。所以,中国法最初的形式是从对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意义。在比较中西方外的具有暴力性的讨伐中形成的以刑为主的法,并且由于联姻的法律文化的差异时,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关系,在家族内部和部落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就与其科学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共同财富。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古希腊(雅典)法不同,古希腊法的形成是由于氏族内部矛盾冲是实际上是“律学”而并非“法学”。至此,中国法律文化的价突所需要的,为了缓解冲突,就必须进行改革,进行就会打打破值取向就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下来,造成了百姓对“法”的恐惧和血缘氏族关系,创造行的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斗争史,而这恰恰是排斥、以及对“法”的否定和淡漠,这些都造就了传统中国特殊法形成的必要基石和真正精神的体现。概括下来就是传统中国视的“法”的状态,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法为刑,把它作为一种暴力工具用以军事镇压。而西方的氏族内但我认为本书中略有不足的在于书中作者只对比较中发现的部的冲突导致的是一系列的改革,进而平衡各方的力量,所以是“异”进行了阐述,却没有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之处。如权力分散和相互妥协的过程。所以西方把法当作一种权利,对其张中秋教授在本书的第二版的序言中所说的,“这本著作的名加以管理,是自由、平等的表现。对于中国的氏族间的征战可以称,准确的说,应该是‘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而看作它们是具有行动性的,但是氏族内部的改革是具有深刻的社中西法律文化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性的。所会性和开放性的,它是人类权利意识觉醒的铺垫,而权利意识的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都可以理解为人的关系,中西方的法律在协觉醒和争取就换取了民主与平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形成了不同一个深刻的转折点。 的法律文化,但人总是这两种差异文化的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中在本书的第四章中,认为传统中国将法定义为伦理纲常,它世纪的欧洲,上帝也是一个人格化的神。所以,不管这种关系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比起古代西方的遵守上帝意现为哪一种形态,人始终是作为关系的主体和原点。 志的宗教法来说,它更具有世俗性,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理智的进步。但由于传统中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参考文献】 [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2] 芹 夫. 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几个问题——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课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比较研究》若干观点商榷[J]. 比较法研究, 1993,(2). 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3] 柯伐江. 法律及其比较的意义——读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究》感悟[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4,(2). 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作者简介】 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曲扬(1988—),女,甘肃天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章的对比中,皇权显示出了牢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 曲 扬(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同步练习】《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川教)

《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同步练习 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中心学校 苏凤 1.文明的冲撞与融合客观上促进了人类历史的进程,下面选项属于文明融合的是( ) A .亚历山大东征 B .希波战争 C .罗马帝国的扩张 D .马可·波罗来华 2.13世纪,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来到中国,他在自己的游记中这样描写当时的中国皇宫:大殿和房间都装饰雕刻着镀金的龙……材料中的“中国皇宫”是指( ) A.唐朝的长安 B.北宋的东京 C.元朝的大都 D.明朝的北京 3.下列历史人物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或东西方文化交流作出重大贡献的有( )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②④ 4.记述了东方经历与见闻,后来激起欧洲人对东方憧憬和向往的是( ) A .《荷马史诗》 B .《天方夜谭》 C .《大唐西域记》 D .《马可·波罗游记》 5.马可·波罗的书几次出版均被抢购一空,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作品之一;另一方面,整个14世纪里,佛罗伦萨的街头都有被起名为“马可·波罗”的小丑,说着没人相信的大话以博众人一笑。这种现象说明了( )

A.意大利人崇拜马可·波罗,纷纷给孩子起相同的名字 B.意大利人嫉妒马可·波罗,故意丑化他 C.意大利人既向往东方的财富,又怀疑马可·波罗的描述 D.名字相同纯属巧合,无足为怪 6.我们几乎每天都在使用0~9 这十个数码,创造它和将它传播到世界各地的人分别是( ) A.印度人、阿拉伯人 B.罗马人、阿拉伯人 C.阿拉伯人、阿拉伯人 D.中国人、阿拉伯人 7.西欧有一句谚语:“中国人的头,阿拉伯人的口,欧洲人的手。”结合历史知识,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 ) A.中国人的勤劳智慧创造了领先世界的科技成就 B.阿拉伯人在东西方文化交流中起了桥梁作用 C.欧洲人吸收和借鉴中国科技成就形成了西方近代科学 D.欧洲人完全照搬中国科技成就 8.“阿拉伯数字”的传播与马可·波罗远行中国的史实,告诉我们应该具有( ) A.开放与交流意识 B.爱国意识 C.民主与法制意识 D.历史是非观念 9.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阿拉伯人善于学习各国有用的东西……吸收了希腊、波斯、印度和中国文化,并发扬光大。 ——《世界史·古代史》 材料二马可·波罗在这部书中以大量篇幅描述了中国都市的繁华、江南如画的风光、各地丰富的物产和风土人情;盛赞在中国随处可见的丝绸、瓷器、香料、金银和珠宝;并第一次向欧洲人介绍了中国的印刷、货币、驿政和造船等情况。马可·波罗在中国的所见所闻被欧洲人惊叹为“天外奇谈”。马可·波罗告诉他们,他还没有说出自己见闻的一半。 (1)从材料一可以看出,阿拉伯人有什么特点? (2)材料二中的马可·波罗是哪国人?他的这部书指什么?这部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起到了什么作用? (3)请你对“阿拉伯人”和“马可·波罗”作一概括评价。 (4)你认为世界各民族各地区和平交往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资料讲解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

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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