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农场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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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 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五个湖北”建设目标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与提高效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审批事项最少与发展环境最优的关系;坚持转变职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坚持规范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发展环境最优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和目录化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https://www.360docs.net/doc/7213538303.html,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资教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2〕30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 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一2020 年)》精神,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以改革创新的要求建立新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从根本上全面加强和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的教师补充新机制 (一)“国标、建立国标省考、国标、省考、县聘、校用” 从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2012 年起,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经省编办核准招录数量后,在省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各县(市、区)负责面试、聘月和日常管理,学校负责使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从2012 年起,全省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下同)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 充新机制。“新机制”建立之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仍按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工资由各地发放,人员只出不进。 (三)按新机制招录教师的对象和数量。按新机制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新录用教师”) ,应志愿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其招录对象包括:资教生(含中央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012 年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公开招录2 万名左右新录用教师。2013 年及以后公开招录的数量,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自然减员数量和学生数变化情况,由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新录用教师的待遇。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每人每年3. 5 万元;到其他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 万元。年薪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新录用教师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歇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目然减员等因素空编的情况统筹安排。 (五)新录用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录用教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但其因被解聘、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岗位的(包括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其年薪、编制等待遇随即终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鄂办文[2002]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2]55号2002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不断实现档案服务机制的创新,以档案工作优质服务,带动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档案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服务”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 依托综合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免费提供现行文件阅览眼务,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部分市、县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今后,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授权各级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资料送交制度,帮助解决好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困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及时将能公开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的细则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的细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0]66号 【颁布时间】2000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各级各类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完善工作和预案上报、审查、备案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预案的培训演练;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依法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形成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提高企业预防预警能力,开展危险源和隐患排查、辨识、评估、分级、分类、监控及治理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由静态管理和监控转变为动态管理和监控,实现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中型企业要设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作配合、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统称高危行业企业),冶金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明确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与公布,尚未制定新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实施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湖北省应急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产业经济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21期4 一一 湖北省应急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牛子孺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一要:应急产业一般是指为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活动集合.发展应急产 业是合理有效提高整体应急技术装备的核心竞争力中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方式,目的是提高整个社会在公共安全方面的水平,拉动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增长.基于此,首先对湖北省应急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应急产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存在政策滞后二市场不成熟二关键应急装备发展缓慢的问题,并分别从五个方面提过建议. 关键词:应急产业;可持续发展;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F 2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一一一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8.21.0021一引言 近年来,湖北省的应急产业迅速崛起,持续发展. 它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应急产业的发展可以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基础的物质保障二技术保障和专业的服务,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改善应急过程.发展应急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基层产业结构的优化十分重要,同时,在防灾减灾方面有所增强,对于国家整体的公共安全的水平有提高,对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此外,应急产业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和较长的产业链,加快了应急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新业态的出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应急产业具有多个行业交叉,同时又服务于公共安全的属性,所以它的发挥发展对于相关产业的创新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引进先进国际理念和技术方面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提升应急技术装备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但是,据作者分析发现,湖北省的应急产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存在政策滞后二市场不成熟二关键应急装备发展缓慢等问题. 2一湖北省应急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在应急产业的政策指导方面,2014年12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 ?意见?).?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应急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基本形成应急产业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可以为高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湖北省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近些年应对自然灾害二公共卫生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方面中扮演了不可撼动的角色.当下来看,应急管理事业在整个湖北省的发展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一些方面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支持,在技术能力层面有了明显的提高,应急产业发展迅速. 2.1一全社会已经达成要大力发展应急产业的共识 应急产业在应急事故处理中起到重要物资与方式保障的作用,社会各方都的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应急产业的发展.结合湖北省的情况来讲,对于发展应急产业,在思想认识上,从省级到市级再到县级,各级的相关政府机构及单位已经意识到必须要发展二马上要发展二发展要长远二发展要科学,并且也积极投身到各项前期工作的准备过程中.比如,在宜昌市二随州市等地的政府及单位,在充分科学合理地分析了自身经济发展的情况之后,响应国家号召,紧随时代潮流,把握发展机遇,时刻将应急产业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指导下,一批又一批产业园区渐渐问世. 2.2一应急产业发展迅速, 集群规模效应凸显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支持引导下,各级人民政府二各级相关单位以及民营公司,明显地增强了对应急产业的积极性,包括应急产品的研发以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不断加强工作力度,特别是在创新方面,技术创新二产品创新等方面投入巨大,应急产品研发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应急产业相关的产业链正在一步一步地建立和健全,应急产业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形成二完善.同时,政府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专项规划,有效指导和积极推动应急相关的重点防治工程的建设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出现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应急监测二应急响应二应急指挥装备. 2.3一应急产品科技成分提高 在科技创新的投资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的企业在政策和资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特别是在资金投入方面,研发出一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自主品牌以及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的应急产业相关产品,使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二新科技的使用范围也逐渐拓宽.2.4一充分利用应急产业价值 应急产业是多行业交叉的服务于公共安全的战略性产业,这项产业不仅仅极大促进了湖北省的整体经济整合和科技创新提升,也为湖北省G D P 的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了相关企业的市场拓展和利润增长,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一湖北省应急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当下的发展来看,整个湖北省应急产业的发展 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华景象,在一些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几点. 3.1一应急产业政策滞后 应急产业相关政策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缺乏系统性,现有的关于应急产业的相关政策分布在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的文件报告中,没有一个整体的知识,缺乏一个系统的规划.尤其是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000年8月21日鄂政发[2000]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 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我省重点治理区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做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 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控制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 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我省重点预防保护区为: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自然植被,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制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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