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4 月

前言

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

3、固定窗的设置;

4、系统控制;

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

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版)

一、防烟系统设计

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

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

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

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2)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应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3.2、3.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3.4 所示)。

附图3.1(×)附图3.2(×)

附图3.3(×)附图3.4(×)

4、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或设备用房;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且分别直通室外);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 的可开

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标准》第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 m2 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 m2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补充技术要求》第4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 m2 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 m2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6、《标准》第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标准》第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但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7、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总高度超过100m 时,系统应分

段设置。

8、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8.1 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8.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附图8.1

附图8.2

9、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1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

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1、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12、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1.0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1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按《标准》第3.4.6 条及本《补充技术要求》第15 条的相关要求确定,

且不应小于1.8m/s。

14、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15、《标准》第3.4.6 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N1 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 取值除了应符合《标准》第3.4.6 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 层,则地下楼梯间的N1 值应按 3 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下楼梯间的N1 值可按不小于1 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3 层的前室,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 值计算涉及的Ag 、A1 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 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A1 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16、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二、排烟系统设计

17、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

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标准》第4.5 节的规

定考虑补风措施。

18、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9、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20、《标准》第4.2.4 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 且小于或等于3.0m 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21、《标准》第4.2.4 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

2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 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

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m2 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2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

高小于或等于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 倍。

24、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 倍,且不应大于30m。

25、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且小于100m 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

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26、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主风管的

每根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27、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第 4.4.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28、排烟、排风系统可以共用排风(排烟)管道,但应满足排烟、排风系统各自的设计与使用要求。

29、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

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且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防火风管。

30、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的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均小于50m2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但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3/h。

31、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房间及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标准》第4.4.12 条第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2、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 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S min = 0.9V e1/2 (m)

公式中:V e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33、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 m2,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2 但大于300 m2 且空间净高大于6m 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

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房间设置了排烟

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

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34、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

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

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35、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 米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

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 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当单个

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m2 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m2 h 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36、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 的场所(不含中庭),

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标准》第4.6.6 条~ 第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

《标准》中表4.6.3 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

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对于阶梯式

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

小清晰高度要求。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

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标准》第 4.6.1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7、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标准》第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38、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m2

h 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3/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

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39、《标准》第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

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

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

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40、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

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

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

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

用防火阀门》GB15930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41、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标准》的相关

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m2 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50 m2 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m2 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标准》第4.6.3、4.6.4 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 条第1 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补充技术要求》第35 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2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30 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42、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 m2 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 m2、净高大于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 次

/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43、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标准》第4.6.9 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1)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1 所示)。

2)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

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2 所示)。

3)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43.3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4 所示)。

4)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5、43.6 所示)。

附图43.1 附图43.2

附图43.3 附图43.4

附图43.5 附图43.6

44、关于《标准》第4.6.11 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 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 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6m 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 取值。

三、固定窗的设置

45、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2 的可开启外窗。

46、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标准》第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47、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

在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了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该排热通道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下梯段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四、系统控制

48、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49、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五、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

50、在加压送风系统调试、验收阶段,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

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标准》第3.4.6 条、本《补充技术要求》第15 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迈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炯张洁玉寿炜炜刘激扬沈纹张磊 马恒李彦军朱鸣夏令操刘文利徐稳龙尹航? 周强韩峥王钊彭琼朱晔盛袁昕廖坚卫? 张兢刘卫江李德品盛伟军刘建宏黄德祥 主要审查人:罗继杰倪照鹏刘国祝马伟骏周敏金丽娜王厚华 张旭赵克伟易岚薛亚群祁晓霞张兴权张树平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1月20日以第1741号公告批准发布。

2018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如何备考

2018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如何备考 防排烟新规,千呼万唤始出来。 而留给各位考生的备考时间也只剩下百余天,再加上新教材也在该新规范正式实施前20天刚刚出版“面世”,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大大的疑问,这一块到底会怎么考?在接下来的准备中究竟要怎么学?要弄清怎么考怎么学的问题,其实很简单。 本文将从4个方面内容给考生一个明细的知识解读: 第一:面对新教材、新规范,我们如何应对? 第二:新教材修订的重要考点变化? 第三:新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 第四:新规范和老规范的内容变化对比 首先,面对新教材、新规范,我们如何应对? 只要我们做到:对照规范,咬紧教材,紧扣大纲,掌握重点,则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压力。 新规范报批稿和最终实施稿内容之间有些细微的差异,而新教材由于早于新规范实施时间出版,和新规范实施稿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吻合”,因此我们大胆的预测,今年的防排烟内容不会很深很难。但同时,必须强调一点:由于新规范的出台,那么这一块的分数势必会比往年有所增加,这一点要引起考生足够重视。 我们学习的重点要倾向于,新教材和新规范都做了重要修订的部分。 那么接下来这一块的学习中,我们只需要在常规学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要变化内容加以强化学习就可以了。下面第二个问题,我来说说重点变化。 第二:新教材修订的重要考点变化?

教材是纲。教材内容变化相对于规范内容的变化更加重要一些,我们要做重点掌握。下面对教材中重要考点的变化做出总结。 1、防烟分区面积 16版教材P85: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18版本教材P94: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0m时,不应大于500㎡;当空间净高大于3.0m、小于等于6.0m时,不应大于1000㎡;当空间净高大于6.0m、小于等于9.0m时,不应大于2000㎡。 新的烟规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解读:规范对防烟分区面积做了细化,同时表格中没有18版新教材中修改的小于等于9m的要求,所以按照规范,正确的姿势应该是这样的: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0m时,不应大于500㎡;

一级消防工程师知识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缺陷项目划分

一级消防工程师知识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缺陷项目划分 建筑防排烟系统缺陷分为严重缺陷项(I)、重缺陷项(II)、轻缺陷项(III)。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今天分享建筑防排烟系统缺陷项目的划分。 一、严重缺陷项(I)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定为A类不合格。 下列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不合格的,定为A类不合格: 1. 机械防烟系统验收 (1)送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 (2)送风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 (3)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烟规》5.1.2、5.1.3的规定。 (4)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选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烟规》3.4.4和3.4.6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2.机械排烟系统的验收 (1)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 (2)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

(3)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烟规》5.2.2、5.2.3、5.2.4的要求。 (4)活动挡烟垂壁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 (5)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烟规》5.2.5的规定。 《烟规》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6)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烟规》5.2.2的规定。 (7)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8)开启任一防烟分区内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9)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3.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 (1)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 (2)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烟规》5.2.6的要求。 《烟规》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编号:AQ-JS-02513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smoke extraction of high rise buildings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10m/s。 第二节自然排烟 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重点知识汇总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重点知识汇总 一、系统分区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二、防烟系统形式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4. h≤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h≤100m的住宅建筑1)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3)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上款规定。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6. 避难走道1)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或者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时,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四十五个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

45个关于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问题研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8.2.1条“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现在审查中遇到开窗面积合适,自然排烟距离满足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答:不可以不设机械排烟系统。超过2000平米的地下车库,火灾发生时,由于烟气瞬间爆发且迅速蔓延,其流动特性无法预测,因此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可作为排烟补风口。 2、高层住宅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时,地下一层前室和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地下一层中超过20m的内走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8.4.1条:一类高层住宅及超过32m的二类高层住宅无自然排烟条件的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排烟系统。 3、底层外门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吗?(①某七层公共建筑,二层以上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一层有一个58米长的无外窗内走道,内走道两端各有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外门,外门开启后满足内走道排烟面积要求,一层内走道是否需设机械排烟.②商场、超市等建筑的一层入口的大门是否可计入自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③自然排烟口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2-4规定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对于长走廊,走廊尽头的门是否可作为自然排烟口,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最底高度从多少开始算。 答:外门为安全出口,为有利安全疏散,不宜作为自然排烟口。某些场合,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前提下,可以兼作排烟用,但有效面积应该折算。 4、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建筑,地上部分采用机械防烟措施,只有一层地下室,地下防烟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可以采用吗? 答: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处理。 5、建筑高度在100米以内,层数34层的住宅楼(或商业网点),地下一层为汽车库或自行车库时。分段设计正压送风比较困难,包括地下层在内是否可以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不进行分段设计。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3条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防排烟系统应用规范

防排烟系统应用规范 1、GB50045-95中8.1.5条: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 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 大于10m/s。 2、GB50045-95中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 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 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 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3、GB50045-95中8.3.2条: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或按表的规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 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 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注:(1)上四个表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4、GB50045-95中8.3.3条: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 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5、GB50045-95中8.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 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6、GB50045-95中8.3.5条: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 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时不应小于3.0m2。 3.2.3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性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防排烟设计规程..

1 总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a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的能见度。 2.1.6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 2.1.7 中庭 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且短边不小于6m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建筑防排烟解读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篇一:防排烟系统安装设计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规定与要求 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很多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主要是火灾现场中的浓烟与烈焰。两者之间更为危害的还是浓烟。浓烟给火灾现场受困人员向外逃生增添了很多艰难险阻,乌黑的浓烟使人视线不清,找不到逃生之路,呼吸困难,吸入浓烟还会中毒,甚至窒息死亡,逃不出火场。另外,浓烟还给进入火场进行救援的人员增加障碍,使人看不见前进道路,行动延缓,搜救目标看不见,错过了很多救人的时间和机会。有时甚至救人未成,反而被烟火所困,危及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造成火灾现场人员逃生难,救援人员救灾难的两难现象。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火灾,火灾发生后,车站电力照明设备立即自动断电,没有事故照明灯光,更有毒气浓烟弥漫,浓烟排不出去,地铁站内漆黑一片,车上被困人员无法逃生,救援人员 1 因有毒气浓烟威胁,一时难以接近现场救人,造成140人死亡,99人失踪,130人受伤。又如,2004年8月1日巴拉圭首都亚松森市的“Ycuo Bolanos”多层超市火灾,火灾发生后熊熊大火和滚滚浓烟几分钟内席卷了整个超市,因为没有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救援人员难以开展有效的救人和救火工作,被烟火围困人员无法逃生,造成464人死亡,520人受伤。这两起特大伤亡的火灾事故足以说明火灾浓烟的危害性,更说明了机械排烟系统的重要性。如果这两起火灾的建筑和车上装设了机械排烟系统,且系统启动运作正常的话,及时启动自动排烟风机,把有毒气体和浓烟排走,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亡事故。很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交通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一 本人从事暖通设计十多年,根据新的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对标准进行解读,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往指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下文中简称为《标准》。2018.8.12 1.《标准》3.1.3中的第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需满足前室的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是想形成风幕隔断烟气,设在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想通过送风阻止烟气侵入前室,这个前室入口是指从走道或房间进入前室的那个口,而不是从前室进入楼梯间那个口,这个住宅较难满足,一方面有的住宅开向前室的门多,另一方面住宅层高小于3m而不能设置顶送式风口,所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楼梯间也需加压送风。 2.《标准》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这条有别于之前的做法,只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墙上加余压阀的做法不适用于地下了。因此强调了地下部分的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需加压送风。 3.《标准》3.1.5中的第1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

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住宅的前室一般是一个以上的户门不满足此条,所以前室也得加压送风而不能采用之前的通过余压阀向前室送风。 4.《标准》3.1.5中的第2条和第3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下图这种做法均不适用于以上两条,即不能采用通过余压 阀向前室送风,这样就增加了竖井面积。 5.《标准》3.1.6中的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解读:这个比之前规范更细化了,只有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可采用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就不需要做机械加压送风来防烟了,门或窗面积不小于1.2㎡。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防排烟系统安装技术要求[1]

防排烟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风管支、吊架制作安装 2、吊架根部材料的选配 采用/ 50*5角钢和吊杆尺寸相匹配的膨胀螺栓。 3、支、吊架上的安装孔应采用机械加工,不得用气割等热加工开孔。 4、吊杆与根部角钢采用焊接方式连接,吊杆与横梁采用螺纹方式连接,各部件 做好防锈处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1、矩形风管粱、楼板吊架型的材料选配 矩形风管架型横梁、吊杆应平直,不得扭曲,吊杆上的螺纹完整、光洁。

5、风管吊架的吊杆露出部位应不大于30mm 6、支、吊架不得设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吊杆不宜直接固定在 法兰上。 7、风管支、吊架的间距,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风管:当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400mm寸,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或等于400mm寸,不应大于3m并应在适当位置设固定卡。 2)垂直风管:间距不得大于4m当建筑物层高在4m以上时,每层的风管固定件不得少于2个。室外风管的支、托架应直接托于法兰下。

3)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功的固定点,每 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8、支、吊、托架安装应进行放线,确定位置、标高及坡度。 二、风管与部件的安装 1 2. 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可按高压系统。 3?特殊除尘系统风管钢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4?不适用于地下人防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2、密封垫料应为不燃材料。 3、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板材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型拼接缝。 2)、金属风管法兰材料规格不应小于表 1的规定。中、低压系统风管法兰的螺栓 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150mm 高压系统风管(防排烟系统按高压系统执行) 不得大于100mm 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部位应设有螺孔。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表1

防排烟规范宣贯

20180830杭州消防规范宣贯问题64 1.规范3.1.3,当前室送风口安装于吊顶上方时,可否将吊顶内空间按送风静压箱 考虑?如果可以,对吊顶有什么要求? 不建议这样设计。加压风口可以往下装,但此时吊顶内空间视为竖井风道的延伸也要做内衬风管怎么做? 2.规范里建筑总高度大于50米的办公建筑,当其中部分楼梯只服务1~5层(小于 50米),且满足前室只有一个门,是否可按照3.1.5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设计? 3.1.5的第1款应该可以用于裙房。但裙房与主楼间要防火隔断。 3.规范3.1.6. 封闭楼梯间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 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问题:1. 若地下2层的封闭楼梯间(<10米),是按防烟楼梯的要求满足顶部设置>1m2的可开启外窗还是要设置1.2m2(地下一层的要求还大于地下二层?)还是不能自然排烟?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这一段属于对仅地下一层的楼梯间(不限10米)的放松条款。 4.规范3.2.1条、3.2.2条、3.2.3条中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避难层 (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提出要求,但对安装高度、有效面积如何计算均无明确规定。 这些无有效面积和安装位置要求。 5.规范3.2.4可开启外窗的火灾是谁来开启?这种情况是否允许?

苏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宣贯疑难问题解答

苏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宣贯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公式3.4.6 中N1 的取值 解答:地上楼梯间,大于24m,N1 取3,小于24m,N1 取2;地下楼梯间,不管多少层,N1 都取1;前室,3 层以内,N1 取层数,3 层以上,N1 取3。 问题2:自然防烟的窗户要求 解答:楼梯间和前室采用自然防烟时,外窗的面积均为可开启面积,也就是玻璃的面积,而非有效开启面积,开窗形式不限。因为楼梯间和前室的目的是防烟,而非排烟,火灾不会发生在楼梯间或前室,无需采用有效开窗面积。 问题3:关于固定窗的定义 解答:固定窗一定是外窗,应设置在外墙或屋顶,且平时不可开启。规范中关于固定窗的要求,均来自一线部队的意见,满足实战需求。 问题4:关于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 解答:规范中的50m 和100m 均为服务区间的高度,而非建筑高度。如公建地上48m,地下5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另外,如风机未放置在服务区间,风机的压头要考虑非服务区间的损耗。 问题5:地上房间面积小于500㎡无需补风 解答:无论房间排烟量多大,无论房间的门是否为防火门,无论房间是否为内区,只要面积小于500㎡,均不需要补风。因为房间面积小,疏散快,另外,根据实验,连续排烟1 小时,不会形成太大的负压。地下走道或房间若采用机械排烟,均需设置补风。 问题6:上悬窗的使用 解答:房间面积小于200㎡时,自然排烟可以采用上悬窗,房间面积大于200㎡时,不能采用上悬窗,因为上悬窗不利于烟气排出。 问题7:负担不同净高场所排烟量的计算 解答:净高6m 及以下场所的排烟量为A,净高6m 以上场所的排烟量为B,其中A 为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B 为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A 和B 取大值为系统排烟量。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详]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焦点释疑千呼万唤始出来!8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终于压轴正式公布! 大家一直非常关注新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对今后的设计和施工带来哪些影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业副总工/研究员李向东老师(文中“笔者”)曾在其个人微信号“木子暖通”中发布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百问”,对新标准中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解读,得到不少朋友的反馈。此次,《暖通空调》杂志社特别邀请李老师针对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再梳理,希望有助于大家对标准的理解和学习。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李老师在“百问”中的解读,还是本文的“释疑”,都是仅作为参考。作为一个设计师应该知道,即使是规范编制专家的答复,也不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设计的依据只能是正式出版的规范条文、以规范组名义的书面答复和当地消防局的解释等。 加压送风部位 标准/规范原文 3.1.3.第1款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释疑:不设防烟系统的意思,就是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也可以不设置送风系统。 标准/规范原文 3.1.3.第2款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释疑: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无论楼梯间是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均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指在走道进入前室的门口上方,设置类似于风幕的送风口,风口长度宜较门宽各超出100mm。“正对前室入口”指针对走道至前室的疏散门门口。分别如图: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完整版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 术标准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烟系统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2 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

20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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