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乳腺癌NCCN指南更新概要

2018版乳腺癌NCCN指南更新概要
2018版乳腺癌NCCN指南更新概要

2018年3月20日,NCCN乳腺癌临床实践指南进行了更新,从版到版的更新内容主要包括:

1.导管内原位癌

●在全乳切除或再次切除时发现有浸润性病变的患者,应视为【临床】I期或II期肿瘤进行处理(包括淋巴结分期)。

2.激素受体阳性、HER2阳性乳腺癌的全身辅助治疗

●紫杉醇联合曲妥珠单抗每周给药一次的辅助化疗方案(Tolaney et 2015) 可考虑用于【T1NOMO】(I期),HER-2阳性的乳腺癌患者(特别是原发肿瘤ER阴性)。对于肿瘤大小接近T1mic(<1mm)的ER阳性乳腺癌患者,当预期复发风险低于5%而内分泌治疗可作为全身治疗的一个可行选择时,基于HER-2的全身治疗的绝对获益可能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HR阳性、【HER-2阳性】并认为存在高复发风险(例如II-III期)的乳腺癌患者,在接受含曲妥珠单抗方案的辅助治疗后,可考虑增加来那替尼(neratinib)延伸辅助治疗。对曾接受过帕妥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接受来那替尼延伸辅助治疗的获益或毒性尚不清楚。

3.可手术乳腺癌患者的术前全身治疗:检查

●对于一些可能无法行保乳手术,但患者需要化疗的病例,术前全身治疗仍然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这可能使一些对治疗疗效好的患者(【T2N1M0、T3N0M0、 T3N1M0】IIB和IIIA期)获益,避免行腋窝淋巴结清扫(ALND)。

4.复发/IV期乳腺癌的检查

●新增了一条:【对于适合接受单药治疗的HER-2阴性乳腺癌患者,强烈推荐考虑进行BRCA 1/2检测。】

5.复发或IV期乳腺癌的全身治疗

●ER和/或PR阳性、HER2阴性的复发或IV期乳腺癌的全身治疗

对于先前1年内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的绝经后患者,将其中原来的两个治疗选项“帕博西尼+芳香化酶抑制剂(1类证据)”和“瑞博西尼+芳香化酶抑制剂(1类证据)”,整合并改为“CDK4/6抑制剂+芳香化酶抑制剂(1类证据)”。

对于先前1年内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的绝经前患者,其中一个治疗选项“卵巢消融或抑制+用于绝经后女性的内分泌治疗(±CDK4/6或mTOR抑制剂)”做了修改,删除了mTOR抑制剂的选择。

●增加了解释“对于序贯接受三线化疗后没有临床获益或PS评分≥3分的患者,不推荐进一步接受细胞毒性治疗”的说明:【对于全身状况差的患者,额外化疗的潜在副作用可能超过任何的临床获益。】

6.术前/辅助治疗方案

●化疗方案的分类,在原来“首选方案、其它方案”二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首选方案、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其它推荐方案”三分类。

●对于HER-2阴性的患者,将“剂量密集型AC方案、AC方案、CMF、AC方案序贯紫杉醇(每周1次)”列为“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将“AC方案序贯多西他赛、EC方案、TAC方案”列为“其它推荐方案”。

●对于HER-2阳性的患者,将“紫杉醇+曲妥珠单抗”这一治疗选择从“其它推荐方案”改为“首选推荐方案”。将“多西紫杉醇/环磷酰胺+曲妥珠单抗”列为“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将“AC方案序贯多西他赛+曲妥珠单抗、AC方案序贯多西他赛+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列为“其它推荐方案”。

●对于“AC+T”方案,新增一条说明:】将给药顺序改为“先给予紫杉醇,再给予剂量密集型AC”是可以接受的。】

●“紫杉醇+曲妥珠单抗”可考虑用于低危【T1N0M0】I期,HER-2阳性的乳腺癌患者,尤其是那些由于合并症而不适合接受其他标准辅助治疗方案的患者。

和/或PR阳性乳腺癌复发或IV期乳腺癌的全身治疗

●对于HER-2阴性的绝经后乳腺癌患者,将治疗方案选择分为“首选方案”和“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两类。

新增“ Abemaciclib(玻玛西尼)+芳香酶抑制剂(1类证据)”作为一个首选推荐的治疗选择。

新增“瑞博西林+芳香酶抑制剂(1类证据)”作为一个首选推荐的治疗选择;并增加了说明:对于接受卵巢抑制或消融的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的绝经前转移性乳腺癌患者,该方案可考虑作为一个治疗选择。

将“醋酸甲地孕酮、氟甲睾酮、乙炔雌二醇、Abemaciclib(玻玛西尼)”列为“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

8.复发或IV期(M1)乳腺癌的化疗方案

●化疗方案的分类,在原来“首选方案、其它方案”二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首选方案、一些情况下有用的方案、其它推荐方案”三分类。

●HER-2阴性乳腺癌患者的单药治疗

单药治疗方案的脚注做了修改: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联合治疗方案优于序贯单药治疗。首选序贯单药治疗,但是联合方案化疗可用于高肿瘤负荷、疾病进展迅速和存在内脏危象的选择性患者。

单药治疗的首选方案之一“蒽环类药物”,其中一个治疗选择做了修改聚乙二醇化脂质体多柔比星

单药治疗的首选方案之一“PARP抑制剂”,关于奥拉帕尼单药治疗适应症患者的说明做了修改,强调了针对BRAC-1/2胚系突变,修改后内容如下:奥拉帕尼(HER-2阴性且存在BRAC-1/2胚系突变患者的治疗选择)

●HER-2阴性乳腺癌患者的联合治疗方案,删除了以下治疗选择:

CAF/FAC(环磷酰胺/多柔比星/氟尿嘧啶)

FEC(氟尿嘧啶/表柔比星/环磷酰胺)

●删除了“用于接受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的药物”一栏

2020 CSCO 头颈部肿瘤指南更新要点

2020 CSCO 头颈部肿瘤指南更新要点 此次指南更新分为两个部分:2020年CSCO鼻咽癌指南更新和2020 CSCO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指南更新要点。 鼻咽癌指南更新要点 WHO将鼻咽癌分为I型、II型和III型。在流行地区,非角化癌超过95%,且与EBV病毒的感染相关,而在非流行病区,则I型鼻咽癌相对更常见。影响鼻咽癌放化疗预后的高危因素有:N3或T4N2,转移灶大结节(至少一个结节>4cm)。 今年指南新增:根据免疫组化结果明确鳞癌和其他类型头颈部肿瘤,推荐原位杂交检测以确定与EBV感染有关(针对鼻咽癌)(I级专家推荐)。 早期鼻咽癌的治疗 对于T1N0期鼻咽癌患者,I级专家推荐为单纯放疗(2A类证据),对于T1N1/T2N0-1期患者,适宜使用顺铂者,I级专家推荐为单纯放疗(2A类证据)、放疗+顺铂(1B类证据);不适宜顺铂者,I级专家推荐为单纯放疗(2A类证据)。 ①I期鼻咽癌(T1N0)应采用单纯放疗的治疗模式。 ②放疗计划应至少采取三维适形,强烈推荐强调放疗(IMRT)。 ③II期鼻咽癌(T1N1/T2N0-1)的治疗存在较大争议。 ④多项回顾性研究显示采用IMRT技术的单纯放疗对于中期鼻咽癌具有很好的疗效,但其中T2N1的患者具有较高的远处转移发生率,提示似乎更应该同期联合化疗。 局晚期鼻咽癌的治疗 对于T1-2N2-3/T3-4任何N期患者,适宜使用顺铂者,I级专家推荐为放疗+顺铂(1A类证据)、诱导化疗序贯放疗+顺铂(1A类证据),II级专家推荐为放疗+顺铂序贯辅助化疗(1B类证据); 不适宜使用顺铂者,I级专家推荐为单纯放疗(2A类证据)、放疗+卡铂(2A类证据),II级专家推荐为放疗+奈达铂(1B类证据)、放疗+奥沙利铂(1B类证据)、放疗+西妥昔单抗/尼妥珠单抗(2A类证据)。 ①同期放化疗是局部晚期鼻咽癌患者的主要治疗模式,对于不适合接受化疗的患者。 ②放疗+西妥昔单抗或尼妥珠单抗是可选方案,但目前缺乏随机对照研究证据。 ③诱导化疗序贯同期放化疗是局部晚期患者的另一种治疗模式,通常用于IV期或肿瘤进展迅速的患者。 ④同期放化疗序贯辅助治疗是另一种可选治疗模式,但既往研究提示由于放疗的毒性导致完成度并不理想。 局部和/或颈部复发鼻咽癌的治疗 对于局部或颈部复发患者,若适合手术且局部复发,I级专家推荐为手术(2A类证据)、再程治疗(2A类证据),II级专家推荐为治疗参照远处转移;若适合手术且颈部复发,I级专家推荐为手术(2A类证据);若不适合手术,I级专家推荐为再程放疗(2A类证据),II 级专家推荐为治疗参照远处转移。 ①对于复发性鼻咽癌患者,IMRT的广泛应用促使鼻咽原发灶的局控率超过90%,因此

2019版欧洲新生儿RDS防治指南更新要点

欧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防治指南更新要点 (2019版)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DS)是早产儿的重要疾病,随着近年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小胎龄早产儿存活率逐渐增加,但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发病率仍然较高。欧洲RDS防治指南于2007年首次发布,每3年更新一次,指南包含了现代新生儿重症监护中临床医生可使用的所有资源和经验,获得欧洲儿科研究学会的大力支持。RDS的防治目标是通过干预尽可能提高新生儿存活率,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不良反应,包括BPD。新发表的2019版指南对截止到2018年底发表的文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后,对先前发表的4版指南进行了更新。本文旨在分析2019版指南与2016版相比的更新之处及更新原因,以帮助国内新生儿科医生深入了解RDS指南。 一、产前管理 更新要点见表1。 产前管理不完善将增加早产儿死亡或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对于存在RDS风险的超早产儿,如果能宫内转运至具备相应技术的医疗中心或三级医院进行救治,将改善远期预后。对于无法避免早产的孕妇,使用硫酸镁可使早产儿2岁时脑性瘫痪发生率降低30%,但远期预后仍不明确。 目前推荐对于妊娠34周内存在早产风险的孕妇进行产前激素治疗。产前激素治疗的最佳时机为分娩前24 h至7 d内,超过14 d疗效降低。对于妊娠34~36周孕妇,产前激素治疗可降低新生儿近期呼吸疾病风险,但并不能降低死亡率,反而增加新生儿低血糖风险。远期随访数据显示,对于择期剖宫产的足月儿(胎龄37~38周),产前激素应用并不影响远期行为、认知发育等,不能降低后期哮喘、特异性疾病发生率。对于妊娠39周内计划择期剖宫产的孕妇,应用产前激素可能减少新生儿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风险,但远期随访资料不足。 重复激素治疗可降低新生儿机械通气的风险,但也可能影响胎儿生长,而且不能降低新生儿病死率及其他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目前随访(校正年龄6~8岁)虽然未发现神经系统并

《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版)》更新要点

《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版)》更新要点 11月26日下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版)》发布仪式在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第二十四次全国学术会议(CDS 2020)期间举行。 更新要点一 最新流调数据显示,糖尿病患病率11.2%(WHO标准)。 更新要点二 糖化血红蛋白纳入糖尿病诊断标准。 在有严格质量控制的实验室,采用标准化检测方法测定的糖化血红蛋白(HbA1c)可以作为糖尿病的补充诊断标准。(B) 更新要点三 新增个体化HbA1c控制目标设定的主要影响因素。 HbA1c控制目标应遵循个体化原则,年龄较轻、病程较短、预期寿命较长、无并发症、未合并心血管疾病的2型糖尿病患者在没有低血糖

及其他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可采取严格的HbA1c控制目标,反之则采取相对宽松的HbA1c目标。(B) 更新要点四 高血糖的药物治疗要点。 ?生活方式干预和二甲双胍为2型糖尿病患者高血糖的一线治疗。生活方式干预是2型糖尿病的基础治疗措施,应贯穿于治疗的始终。若无禁忌证,二甲双胍应一直保留在糖尿病的治疗方案中。(A) ?一种降糖药治疗而血糖不达标者,采用2种甚至3种不同作用机制的药物联合治疗。也可加用胰岛素治疗。(A) ?合并ASCVD或心血管风险高危的2型糖尿病患者,不论其HbA1c 是否达标,只要没有禁忌证,都应在二甲双胍的基础上加用具有ASCVD获益证据的GLP-1RA或SGLT2i。(A) ?合并CKD或心衰的2型糖尿病患者,不论其HbA1c是否达标,只要没有禁忌证,都应在二甲双胍的基础上加用SGLT2i。合并CKD的2型糖尿病患者,如不能使用SGLT2i可考虑选用GLP-1RA。(A) 更新要点五 糖尿病治疗路径更新。 如血糖控制不达标(HbA1c≥7%)则进入下一步治疗。 更新要点六

2015心肺复苏指南10大更新要点

2015心肺复苏指南10大更新要点 1、首次规定按压深度的上限:在胸外按压时,按压深度至少5厘米,但应避免超过6厘米。 旧指南仅仅规定了按压深度不低于5厘米。新指南认为,按压深度不应超过6厘米,超过此深度可能会出现并发症,但指南也指出,大多数胸外按压不是过深,而是过浅。 对于儿童(包括婴儿[小于一岁]至青春期开始的儿童),按压深度胸部前后径的三分之一,大约相当于婴儿4厘米,儿童5厘米。对于青少年即应采用成人的按压深度,即5~6厘米。 2、按压频率规定为100~120次/分。 原指南仅仅规定了每分钟按压频率不少于100次/分,但一项大样本的注册研究发现,如果按压频率(超过140次/分)过快,按压幅度则不足。 指南也指出,在心肺复苏过程中,施救者应该以适当的速率(100至120次/分)和深度进行有效按压,同时尽可能减少胸部按压中断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新指南规定,胸部按压在整个心肺复苏中的目标比例为至少60%。 指南把心肺复苏与驾车行驶进行了比较。在驾车行驶时,一天行驶的里程数不仅受行驶速度影响,还受中途停顿的次数和时间影响。以60英里/小时的速度不中断行驶,则实际行驶距离为一小时60英里。以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但中途停顿10分钟,则实际行驶距离为―小时的英里。停顿越频繁,停顿时间越长,则实际行驶里程越少。 3、为保证每次按压后使胸廓充分回弹,施救者在按压间隙,双手应离开患者胸壁。 原指南仅建议,每次按压后,施救者应让胸廓完全回弹,以使心脏在下次按压前完全充盈。如果在两次按压之间,施救者依靠在患者胸壁上,会妨碍患者的胸壁会弹。 4、无论是否因心脏病所导致的心脏骤停,医护人员都应提供胸外按压和通气。 旧版指南仅指出,急救人员和院内专业救援人员都可为心骤停患者实施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 5、关于先除颤,还是先胸外按压的问题,新指南建议,当可以立即取得体外自动除颤器(AED)时,应尽快使用除颤器。当不能立即取得AED时,应立即开始心肺复苏,并同时让人获取AED,视情况尽快尝试进行除颤。

2015版心肺复苏指南更新要点

美国心脏协会(AHA)公布了2015版心肺复苏指南,以下为该指南的10大更新要点:1、首次规定按压深度的上限:在胸外按压时,按压深度至少5厘米,但应避免超过6厘米。旧指南仅仅规定了按压深度不低于5厘米。新指南认为,按压深度不应超过6厘米,超过此深度可能会出现并发症,但指南也指出,大多数胸外按压不是过深,而是过浅。 对于儿童(包括婴儿[小于一岁]至青春期开始的儿童),按压深度胸部前后径的三分之一,大约相当于婴儿4厘米,儿童5厘米。对于青少年即应采用成人的按压深度,即5~6厘米。 2、按压频率规定为100~120次/分。 原指南仅仅规定了每分钟按压频率不少于100次/分,但一项大样本的注册研究发现,如果按压频率(超过140次/分)过快,按压幅度则不足。 指南也指出,在心肺复苏过程中,施救者应该以适当的速率(100至120次/分)和深度进行有效按压,同时尽可能减少胸部按压中断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新指南规定,胸部按压在整个心肺复苏中的目标比例为至少60%。 指南把心肺复苏与驾车行驶进行了比较。在驾车行驶时,一天行驶的里程数不仅受行驶速度影响,还受中途停顿的次数和时间影响。以60英里/小时的速度不中断行驶,则实际行驶距离为一小时60英里。以60英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但中途停顿10分钟,则实际行驶距离为―小时的英里。停顿越频繁,停顿时间越长,则实际行驶里程越少。 3、为保证每次按压后使胸廓充分回弹,施救者在按压间隙,双手应离开患者胸壁。 原指南仅建议,每次按压后,施救者应让胸廓完全回弹,以使心脏在下次按压前完全充盈。如果在两次按压之间,施救者依靠在患者胸壁上,会妨碍患者的胸壁会弹。 4、无论是否因心脏病所导致的心脏骤停,医护人员都应提供胸外按压和通气。 旧版指南仅指出,急救人员和院内专业救援人员都可为心骤停患者实施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 5、关于先除颤,还是先胸外按压的问题,新指南建议,当可以立即取得体外自动除颤器(AED)时,应尽快使用除颤器。当不能立即取得AED时,应立即开始心肺复苏,并同时让人获取AED,视情况尽快尝试进行除颤。 6、当患者的心律不适合电除颤时,应尽早给予肾上腺素。 有研究发现,针对不适合电除颤的心律时,及早给予肾上腺素可以增加存活出院率和神经功能完好存活率。 7、新指南建议,所有疑似心源性心脏骤停患者,无论是ST段抬高的院外心脏骤停患者,还是疑似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没有心电图ST段抬高的患者,也无论其是否昏迷,都应实施急诊冠状动脉血管造影。 8、患者若在急诊科出现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而医院不能进行冠脉介入治疗(PCI),应立即转移到PCI中心,而不应在最初的医院先立即接受溶栓治疗。 如果SEMEI患者不能及时转诊至能够进行PCI的医院,可以将先接受溶栓治疗,在溶栓治疗后最初的3到6小时内,最多24小时内,对所有患者尽早转诊,进行常规血管造影,不建议只在患者因缺血需要血管造影时,才转诊。 9、所有在心脏骤停后恢复自主循环的昏迷,即对语言指令缺乏有意义的反应的成年患者,都应采用目标温度管理(TTM),选定在32到36度之间,并至少维持24小时。 10、一旦发现患者没有反应,医护人员必须立即呼救同时检查呼吸和脉搏,然后再启动应急反应系统或请求支援。 旧指南还要求医务人员在查看患者呼吸是否消失,或呼吸是否正常。此条建议变更的用意是尽量减少延迟,鼓励快速有效、同步的检查和反应,而非缓慢、拘泥、按部就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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