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59号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依据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以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低的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

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招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评标定标的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

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

(三)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二年以内曾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勘察、省级优良工程设计、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项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中标。

第三十六条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具体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任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泄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

包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对承包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可以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中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

(三)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五)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不高于前款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发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

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编制和审核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在发生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人举行招标会议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发生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 —1—

的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和运维全省性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2—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 (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 (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其主要职责是:(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投标的有关信息; (二)安排和公布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和场地; (三)见证招投标过程; (四)管理评标专家库; (五)确认中标通知书; (六)管理和完善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和健全企业库的管理,定期收集和发布交易过程的相关数据和信用信息; (七)妥善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交易中心应当为各级行政主管、纪检监察部门和合同、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服务机构驻场提供配套服务;定期将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

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59号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依据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治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布、公平、公平、择优原则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紧密相关的服务、物资,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和谐,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能够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执法工作托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方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紧密相关的服务、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治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运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储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治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判体系,依照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形定期公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判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畴 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布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和引导,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一、招标文件应当编制严谨,内容完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名称编号。 2.招标采购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主要特征。 3.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4.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应当在媒体广泛发布,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时间及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4.招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的标书。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 之前两小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五章投标報價和评标 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成,应当由三人以上,经招标人批准,公开成立。 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三、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保证金 一、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 公告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违约和解除合同 在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招标人可以根据 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合同解除。 第八章争议解决 一、招投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粤建市〔2015〕57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以粤建市〔2015〕57号发布自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

(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其他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各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的电子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入库管理。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帆兆芦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态带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 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 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 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 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 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 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3)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3)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五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精简版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广东省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 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第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 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式、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二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报价明细、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评标和中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公布中标结果。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八条 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节合同执行

第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注:本办法中的招标人可代表指定单位或组织,中标人可代表 中标单位或组织。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确 保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完成,东莞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招标投标程序 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基 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组成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4.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公开透明地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 标候选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中标候选人的信息。 四、资格要求 1. 招标人资格:招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

2.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 要求。 五、评标标准 1. 技术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2. 经济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对投标人的价格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合理合法。 六、合同签订 1. 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合同条款。 2. 合同签订后,中标候选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项目,并按时完成。 七、监督管理 1.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监督部门将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 为进行处罚。 八、争议解决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 法律途径解决。 九、总结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完成工程项目。各相关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东莞市建设工程的发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施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

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招标投标 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1日粤府(1994)1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 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

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10.10 •【字号】 •【施行日期】1986.10.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