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

(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

(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五)其他必要事项。

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十条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名称、类型、存续期限、成立日期、成立规模、最新规模、份额净值及累积净值、投资主办人等事项,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应当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负责该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发生下列情形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一)开立账户;

(二)申请专用交易单元;

(三)变更合同;

(四)展期。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5日内将合同向协会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补充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集合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资产托管报告向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向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年度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审计结果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日内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

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信息,对客户资料、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履行适当性职责。

第四章估值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估值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公司采用前述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证券公司运用前述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采用前述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向客户披露。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按资产管理产品建立估值和核算帐套,设置估值参数,并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核对;

(二)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清算、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和核算系统,并进行复核;

(三)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复核无误的数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制作估值表并核对;

(四)将估值结果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认可的,证券公司与资产托管机构履行确认手续;资产托管机构复核不认可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减少或避免估值差错的发生。

第五章投资主办人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三)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三)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四)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五)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二)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四)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五)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

(二)在符合《集合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在6个月内退出集合计划,或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时没有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三)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四)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五)证券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本规范或公司制度的行为;

(六)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或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将资产管理业务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条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要求证券公司改正而未能改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发现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监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协会建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协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必要时移交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

投资主办人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协会发现证券公司、投资主办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附件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和估值方法仅供证券公司参考使用,不能免除证券公司合同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规范附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以电子形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及营销.

武汉金融2003年第1期总第37期11 一、营销策略的演进过程 十九世纪初期,是大众营销(M ass M arketin g 手法大张旗鼓的时候;大众营销,是指销售者重视大量生产、大量配销及大量促销一项产品给所有的购买者,以亨利福特(H enr y F ord 提供T 型汽车给所有购买者为典范(K olter ,1998。1991年,著名的行销大师 M ckenna 提出了关系营销(R elationsh i p M arketin g 的 理论,紧接着另一个革命性的营销理念“一对一营销”(One to O ne M arketin g 也随之而起(A llen ,K ania &Y aeckel ,1998。 关系营销作为对以往各种营销观念的总结和发展,指的是与建立、发展和维持成功的关系交换所进行的一切活动(M or g an &H unt ,1994。关系营销包括几个要素:以个别客户为分析单位,利用信息科技与资料库等工具建立个别客户档案,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与客户之间长期性的结合以获取其终身价值。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在观念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交易营销是指厂商着眼于单次的交换或交易,分析的单位是单次的市场交易,厂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该次的交易,是一种相当短期的时间观点。 二、证券公司市场营销和客户管理的内涵 1、以智能代理人的角色重新定位证券公司 不论是传统企业也好,或是新兴的网络公司也好,都应该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来面对网络。也因为如此,证券公司往往会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证券公司在推行一对一营销时,必须将自己定位成“可信赖的智能代理人”,以拥有强大的记忆功能为基本条件。也就是证券公司必须有能力成为消费者最信赖的咨询对象,因为通过网络科技及数据库的整合,企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一、财富管理业务 (一)财富管理的内涵与未来趋势:买方投顾模式的打造是关键 “财富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可理解为“零售业务”。全面财富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是证券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本质上财富管理收入的决定要素包括个人客户规模、客户在券商的各项业务的资金规模、“管理”费率等,但上述“管理”为广义概念,包含的业务形式多样。 根据各家证券公司对于财富管理业务的划分,其包括1)传统的交易佣金收入;2)代销金融产品收入;3)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和股票质押利息收入;4)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等。注意,证券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直接的“代客理财”)被单独出来,称之为“投资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相独立。逻辑上,财富管理为投资管理引流并贡献增值服务。 我们定义了财富管理业务的收入口径:财富管理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 -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 利息净收入。头部券商的数据见图2。

财富管理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纪业务与信用业务,但我们认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同样值得重视。代销金融产品收入一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是券商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在当前的重要体现。这种能力是未来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基础。数据显示,中信证券在这方面的优势最大。 “卖方投顾”转向“买方投顾”或是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率先获批基金投顾资质的证券公司具有先发优势。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成为了首批获得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试点券商将可以在公募基金领域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投顾可以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基金投顾的落地意味着证券公司可实现对客户进行账户管理式的“买方投顾”。在这种模式下,券商主要赚取投资顾问费,以客户资产管理规模(AUM)为收费基准(而非交易或申赎),实现了券商与客户利益的真正绑定。以此为契机,券商将可实现收费模式多元化(如业绩提成),并为客户提供独立于保证金账户的财富管理顾问账户,进而允许有资质的投资顾问代理执行账户交易。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
单选题(共 5 题,每题 10 分)
1 . 可以是单一或多个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是( )。
?
A.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B.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我的答案: D
2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资产来源于( )的占比最高。
?
A.既有债权
?
B.未来收益权
?
C.信托收益权
?
D.商业物业收益权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发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资 产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此产品为( )。
?
A.股票质押式回购
?
B.结构化定增产品
?
C.资产证券化
?
D.客户保证金类产品
我的答案: C
4 . 截至 2015 年底,共有( )家证券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
A.9
?
B.10
?
C.13
?
D.11
我的答案: D
5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从( )开始出现明显的增长。
?
A.2010 年
?
B.2011 年
?
C.2012 年
?
D.2013 年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
?
A.上市股票
?
B.股票质押式回购
?
C.非上市公司股权
?
D.新三板股票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可以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哪些服务?
?
A.设计员工持股计划
?
B.为企业寻找优惠资金
?
C.提供股票
?
D.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我的答案: ABD
判断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3 . 目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23185455.html,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尹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放开,国内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作为迟到十余年的市场后进入者,如何开拓此项业务值得思考。本文分析了资产托管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开拓托管业务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概述 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起步,经过十六年发展,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已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截至2013年末,国内托管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61.5%, 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2%,占A股总市值的147.2%,占金融机构存款的49.1%。托管产品种 类涵盖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私募基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种资管产品。2011年到2013年,行业托管资产规模以年均54.6%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超过310亿元。我国托管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托管人职责,为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和现金管理等服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格的市场格局。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34家金融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包含27家银行、6家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标志着国内托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会 日趋激烈。 二、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战略意义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改善行业收入结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在传统经纪收入下滑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面临着业务增长和转型压力,亟需拓宽收入来源。2013年全行业托 管费收入约占同期证券行业总收入(约1592亿元)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托管牌照的放开,托管业务对证券公司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托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新兴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只能是现有业务的有机补充,无法像经纪、资管或投行一样成为支柱业务。从市场格局来看,国内商业银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比较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 比较 作者:张晨晟(现任职于天风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策略投资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组合的资管产品成立与管理,曾任职于爱建证券、申万菱信基金。)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迅速发展,由于中国目前仍属于分业监管,财富管理市场的机构主体与全球其他市场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总体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与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等形式。笔者尝试将从业中相继从事的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模式进行梳理比较,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地产品与服务。 1概念梳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同时为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专户: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管理资产的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总结:为方便券商资管及基金专户

开展业务,两者设立产品均采取备案制,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原备案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现统一改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产品成立的便捷度上,券商资管与基金专户不相上下。 2资产形式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为货币资金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法规中为明确具体资产形式,但就法规上下文理解,应为货币资金。总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目前市场上普遍接受及采用的仍是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对券商资管而言,目前均不具备优势。3准入门槛及设立条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要求为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少于2人,募集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不大于50亿人民币。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解读 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9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要求券商资管计划发布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券商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协会将建立行业统一的信披平台来强化社会监督。 《规范》与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相配套,全文共7章48条,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投资者适当性、估值、投资主办人、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 《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包括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等材料。 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证券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注:此条同样适用于券商柜台市场,该项工作由场外市场部完成,还是由理财部门完成有待探讨。) 《规范》还对券商资管业务投资主办人做出了规定,投资主办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在自律管理方面,《规范》规定,协会建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证券公司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一、加拿大财富管理模式演变的历程 (一)市场竞争促使财富管理模式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证券业从固定佣金制转变为浮动佣金制,9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折扣券商的兴起,这对证券公司的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佣金水平下降的压力,证券公司必须体现自己服务的价值,推出新的服务以争取客户的认同。以现代投资组合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投资组合解决方案则被证券公司广泛的应用到了私人客户身上。通过充分挖掘客户的投资目标与限制条件,为客户建立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需求。 在以上背景下,财富管理应运而生。财富管理服务客户的收费则从佣金模式过渡到收费模式,按客户资产规模的百分比收取年费。它使券商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反映了券商提供增值服务的价值,使券商强有力地抵御了折扣券商的冲击。 (二)财富管理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的变化 加拿大证券行业,客户对证券公司职员称谓在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折射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这一称谓按时间顺序依次是:客户伙伴(customer‘sman)、中介(Broker)、销售员(Salesman)、账户执行(AccountExecutive)、投资代表(InvestmentRepresentative)、投资顾问(InvestmentAdvisor)、金融顾问(FinancialAdvisor)、财富顾问(WealthAdvisor)。 称谓的演变清晰地反映了北美证券行业客户关系管理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历史。早期主要是以交易通道服务为主,同时夹杂产品销售,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种松散的关系,没有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后来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成为主要的内容,客户关系系统建立在单向沟通的基础上。最后演变到目前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模式,树立全面整体服务的理念,根据客户情况充分发掘客户需求,以投资组合解决方案为主要手段,满足客户在财富积累、财富保持、财富转换以及财富转移等各个阶段的需求。从而,形成完整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综述 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年的发展历程,属于超常规发展状态。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不断演变,基本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证券市场诞生至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这个阶段很多证券公司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地域性的优势非常明显,交易手段基本上以现场交易为主。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基本上是围绕构建快捷的交易系统和舒适的环境,不存在客户服务关系管理的概念。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7月到2002年4月佣金市场化。 在此期间,网上交易开始兴起,地域性的优势开始丧失,牛市中券商纷纷增资扩股,加大对经纪业务的争夺。证券投资咨询办法的实施,券商开始了以投资咨询服务为主的客户服务模式,逐步提出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大券商开始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的技术平台CRM系统,此阶段客户关系管理处于雏形和萌芽状态。第三阶段是2002年4月至今。期间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机构客户数量越来越大,2004至2006年进行券商的综合治理,合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主题,一方面券商之间为争夺客户资源展开价格战,而且恶性竞争的趋势不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摘要: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到现阶段,由于传统业务受制于监管政策限制,迫切需要进行业务转型。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财富管理业务正成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发展方向。本文从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证券行业财富管理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对业务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 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现状 (一)财富管理的定义与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收入人群广泛增加,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1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59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因此,围绕着这类积累大量财富人群的理财需求,各家金融机构各显其能,利用自身优势,贴近客户需求,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事实上,中国金融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财富管理”定义。但是广泛可接受的定义是: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目标,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客户未来预期财富规划目标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及其私人银行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已经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消费规划到保险保障;从购房贷款到投资通道;从退休年金到教育培训等。 商业银行携自身规模以及网络渠道优势,开展的最为如火如荼。全国性商业银行基本已建立了自身的总行级私人银行部门,并在各地以各种形式开设私人银行中心。为自身原有高净值零售业务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应、便捷的交易流程、财富的增值服务,从而增强自身对高端客户的粘性,提升客户对其的信任度。 保险公司侧重从保障、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和遗产继承等方面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基金公司则侧重从投资管理角度提供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产品模式。 而信托公司则在2011年异军突起,借中国货币紧缩信贷调控之东风,托管资产规模大幅增长至3万亿元,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极其重要的一环。 2010年成功在美国上市的诺亚财富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经营灵活,市场化程度高,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令狐采学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 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上述产品一般属于什么等级的产品? A.R1 ? B.R2 ? C.R3 ? D.R4 ? 我的答案:B 2 . 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决定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A.1 ? B.3 ? C.5 ? D.10 ?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哪些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A.具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 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C.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我的答案:BCD 2 .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 A.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 服务 B.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C.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 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D.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 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无 需遵循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其他准入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顾名思义,“资产管理”就是特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的管理活动,通常所说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委托人所委托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机构、企业和个人,他们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客户。其中,机构客户包括了政府和保险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分析 从全球角度上看,资产管理行业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而各个国家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划分和称呼都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投资体系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常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通过设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1. 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模式中,共同基金处于核心地位。国际性投资银行都自己设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产管理。 2. 养老基金:养老金计划以保值为目的,在这一基础上再考虑增值。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这些积累的养老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3.私募基金:美国的私募基金两大特点是:1)针对富裕的私人投资者;2)针对风险-收益都较高的投资产品。另外,发达国家许多私人信托投资都可以归结于私募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4. 证券公司: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通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虽然多数公司都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但仅是个协调机构,具体资产管理业务要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进行。即国外的证券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共同基金,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下也可能有多只基金,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三.国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 国外资产管理产业最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49%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约76%的共同基金资产被个人投资者持有。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共同基金的替代物涌现,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基金的特性,因而给共同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产品包括:可交易基金、管理账户、组合投资计划、综合性选择等。 1.交易所交易基金

证监会87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华泰证券公司CRM系统设计与实现

华泰证券公司CRM系统设计与实现 如何利用CRM系统来使得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华泰证券作为一家国内较早成立的证券公司,随着其规模的不断变大,客户人数的不断增加,出现了一系列的客户管理问题。诸如:服务局限在通道、产品单一、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等。针对这些问题,华泰证券公司期望通过CRM的部署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CRM系统的成功部署需要企业多方面的配合,本文从软件的角度给出了CRM 系统在华泰证券公司的实施过程。本文首先对CRM的基本概念,其发展历史进行了描述,综述了CRM系统在保险、电信、电子商务、房地产、银行和医疗机构的应用。通过综述总结了CRM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即CRM系统的实施难点在于与具体行业的结合。然后,对华泰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进行了细分,给出了CRM 系统实施的具体流程。 从业务角度将华泰证券公司的业务分为:业务和资源管理、新业务开发、客户管理、销售和服务、账户服务、业务组合管理、财务管理等;从管理学的角度,将公司的业务划分为决策、管理控制和执行。在业务细分的基础上,给出了典型模块的具体业务流程,为CRM系统的部署奠定了基础。最后,对CRM系统的具体实现进行了描述。在具体实现上,着重描述了各个模块实现过程中应该包含的记录信息。 给出了客户管理模块、产品管理模块、营销模块等的具体实现过程。同时,为减少系统实现的成本开销,在行业内首次将BO与Siebel软件包进行了集成。通过在华泰证券公司引入CRM系统,有效地解决了华泰证券公司在业务扩展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管理难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试运行,该CRM系统已经投入到华泰证券公司的实际业务处理中,极大地提高了华泰证券公司的工作效率。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 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经过对国内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中心实地调研,归纳了当前财富管理中心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组织构架、主要产品、产品管理、盈利模式等,并进行银行和券商的优劣比较,得出券商的核心优势和未来如何进一步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 关键词: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私人银行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1.绪论 (4) 1.1调研的背景 (4) 1.2调研的起因和目的 (6) 2.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对比 (6) 2.1组织架构 (6) 2.1.1私人银行 (6) 2.1.2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9) 2.1.3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11) 2.2盈利模式 (13) 2.2.1银行机构的盈利模式: (13) 2.2.2券商的盈利模式 (14) 2.3银行和券商的财富管理产品 (15) 2.3.1银行的理财产品: (15) 2.3.2 券商的理财产品 (21) 2.4异军突起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24) 2.5 银行和券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27) 2.5.1银行机构的优势 (27) 2.5.2银行机构的不足 (28) 2.5.3 券商的优势 (29) 2.5.4券商的问题 (32) 2.5.5结论 (33) 3.券商未来的转变方向 (34) 4.参考文献 (36)

1.绪论 1.1调研的背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伴随着实际GDP的持续增长,民间资本和个人可支配收入逐年累积。中国高净额财富拥有者规模日益扩大。从世界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就开始有财富管理概念,中国当前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财富管理意识越来越强,根据招商银行发布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预计达到72万亿元人民币。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个人拥有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的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达50万人,高净值人群共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亿人民币,预计接下来高净值人群将会实现25%的增长。按照国际咨询管理机构麦肯锡的预测,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在有望达到1.4万亿美元,每年创造的利润则可达20亿至30亿美元。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日益成熟的证券市场和严峻的市场竞争,促使证券公司逐渐从以业务为核心的交易代理渠道向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迁移,证券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逐渐从纯粹的交易代理商演变为客户经 纪人。优秀券商的典型特征:建立在集中客户管理基础上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个性化的服务能力;建立在资源高度整合基础上的业务创新能力;适应市场化运作的销售能力和能够低成本 扩张的销售途径;金融和信息产品的生产、研发能力;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证券经纪业务竞争重点就是客户投资服务的质量、服务的多样性以及服务的低成本,所以,客户服务能力和营销能力成为经纪业务的竞争核心。经纪人作为客户服务系统和营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证券投资的逐步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而来的,是联系客户与券商的有效桥梁,通过人与人的直接交流,提升整个经纪业务的服务价值和稳定客户关系。 方案功能: 证券公司客户及经纪人管理系统既是经纪人服务客户的必要工具,也是公司协调管理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手段。系统能够完成和实现: 一、经纪人对客户的服务、管理功能 为经纪人提供详尽的客户资料、丰富的信息资讯、灵活的接入方式和便捷的服务手段,使经纪人能及时、方便地针对客户的需求和投资取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证券公司对经纪人的管理、服务 保障公司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好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整体优势 证券公司客户及经纪人管理系统是为证券公司经纪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管理的平台,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客户服务、经纪人工作平台(客户管理、信息管理、工作提醒等)、经纪人管理、经纪人支持系统(客户分析、信息服务、内部交流)和系统管理、汇总报表打印。 方案优势: 一、灵活的经纪人系统管理模型 融汇经纪人系统可以支持从证券公司总部到证券营业部不同的管理模型,形成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树状经纪人管理系统。 对经纪人可进行分类、分级、分组管理,不同类别、级别、组别的经纪人工资计算、绩效考核和管理模式不同。 二、跨营业部和交易品种的客户资料整合 整合来自不同系统的客户资料,做到全公司客户资料统一、完整、准确; 实现对客户资料的采集,同步更新(包括双向同步),提供灵活的客户分类方法,便于进行客户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