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

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其内容如下: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意见》第178条)

2、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总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票据法》第96条)

3、关于反致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意见》第178条)

4、关于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

5、关于法律规避: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意见》第194条)

6、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律: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意见》第192条)

7、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意见》第193条)

8、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2条)

“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意见》第185条)

9、关于人的能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2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意见》第179,180,181条)

10、关于法人的属人法: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意见》第184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18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第199条)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3条)

11、关于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意见》第188条)

12、关于扶养: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意见》第189条)

13、关于监护: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意见》第190条)

14、关于收养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第21条)

15、关于遗产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149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第36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意见》第191条)

16、关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意见》第186条)

17、关于合同: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

“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所说的‘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

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

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

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5.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

(以上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

18、关于知识产权: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9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商标法》第10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法》第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

19、关于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2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8条)

20、关于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第95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98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100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1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金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2条)

21、关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意见》第187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商法》第274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5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22、关于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意见》第195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129条)

23、关于国有化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5条,同样规定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其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

(三)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的总的原则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237、238条)

2、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39,240,241,242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民代表民事诉。”(《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08,309条)

3、关于国际民事案件法院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244,245,246条)

此外,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许多规定,凡有关管辖的根据在我国境内的,我国人民法院亦当对各该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请求或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实施意见》之305、306)

“在国内结婚而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的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实施意见》第13,14,15,16)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3,4,5,条)

4、关于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

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

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

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其满6个

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

视为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5、关于期间: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48,249,250条)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11条)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07条)

6、关于财产保全: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2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93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1,252,253,254,255,256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17条)

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

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

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57,158,259,260,261条)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上属实施意见,它的有关国内仲裁的几项意见,同样适用于涉外商事仲裁,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民诉法实施意见》第145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实施意见》第147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实施意见》第277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实施意见》第278条)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须用中文提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13,314,315,316)

8、关于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62,263,264,265,266,267,268,269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我国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民诉法实施意见》第318,319,320)

在涉外海事诉讼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于1986年1月发布的《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共17条41款;1994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等。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法条解析(崔华强版)---文本资料

第一部分实体法、冲突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1、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外国法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领域: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格权的内容、国籍冲突的确定(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法人主营业地的确认;消费者合同、侵权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网络侵权;当事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关系; 3、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结婚条件(婚姻缔结地法补救)、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遗嘱效力(有时间限定); 4、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有利于保护特定利益者权益法律的适用领域: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并列无条件选择); 5、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由当事人选择;如未选择,则适用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记忆方法:特征履行方即:不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6、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例外: (1)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可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最密切联系】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 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 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 的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外国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双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一、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 A、法人住所 B、法人营业所 C、国籍 D、最密切联系地 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案。这一过程叫做() A、间接反致 B、二次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香港法 B、中国法 C、巴拿马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 A、追索地法 B、付款地法 C、出票地法 D、法院地法 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C国法院涉讼。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制度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 (一) 四、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不具有国籍 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1.C、 2。A、3.D、4.C、5.C、6.B、7.B、8.C、9.A、10.D、 五、多项选择题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广义的反致包括()。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 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 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 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 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国际私法杜涛(DOC)

第一章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私法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因素: 1.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具有联系,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2.涉外因素的判断 (三)涉外民事关系发生的前提 1.各国间的交往 2.本国人与外国人在民事领域的平等法律地位 3.各国私法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理论观点 1.狭义的观点 2.广义的观点:冲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外国人法等。 (二)国际私法范围的科学界定: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后者又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第二节国际司法的历史 一、古代国际私法 万民法(jus gentium):万民法就是“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帝国内部不同部族人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司法的早期渊源。 二、法则区别学说(statute theory) (一)注释法学派 (二)巴托鲁斯 (三)法国学派 (四)荷兰学派: “国际礼让”学说(comitas theory):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是,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由胡伯提出,外国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基于主权者的“礼让”。 (五)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欧洲国际私法立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法学院贺连博 主要内容 ?1. 国际私法概论; ?2. 冲突规范; ?3.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 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5.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6.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7. 涉外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的法律适用; ?8. 涉外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部分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历史、主体 ?重点、难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体系。 ?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人、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了解: ?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关系。 吉列公司广告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下列法律关系中,确定属于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是哪一项?( ) ? A.中国境内的某企业与国内某企业买卖印刷机械设备的合同纠纷 B.甲国人乙因在丙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及于我国,而由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C.中国两企业之间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商事合同,约定以英文作为合同作准文字 D.中国公民甲与具有法国国籍的乙决定缔结婚姻关系 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 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外国国家,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法域。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 ?各有利弊,见下图: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示意图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地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 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其中《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其容如下: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意见》第178条) 2、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总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8条) “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 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 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体现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弱者的保护 三、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态度和立法方式 四、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统一程序法条约 五、国际惯例:任意性惯例、商事惯例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新)第五套.

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 1.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参考答案:D 2.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参考答案:A 3.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同一制 C 合并制 D 分割制 参考答案:B 4.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A 单一制 B 区别制 C 分割制 D 联合财产制 参考答案:A 5.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参考答案:A 6. 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

A 水渍险 B 平安险 C 一切险 D 综合险 参考答案:B 7. ()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A 18世纪末 B 19世纪初 C 19世纪末 D 20世纪初 参考答案:C 8.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参考答案:B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 行为地法 B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 船旗国法 D 船舶所在地法 参考答案:C 10.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A 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C 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D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D 11.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A 资本控制说 B 登记地说 C 法人国籍说 D 法人住所地说 参考答案:A 12.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 1.《民法通则》 T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T15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T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排除反致)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排除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排除默示)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 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完整word版)中国国际私法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法律 2012.08.3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 1998.11.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 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 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 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二、法规、规章 2004.03.29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8.08 《婚姻登记条例》 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83.12.09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三、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相关文件 201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2010.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2009.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8.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8.11.19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 引〉的通知》 20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国际私法任务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任务标准答案

————————————————————————————————作者:————————————————————————————————日期: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 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

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 摘要: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与时代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相距甚远。在世纪之交及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面临历史性机遇。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就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 在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三位一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但是,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其中,作为国际私法核心部分的冲突法的立法长期以来一直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实践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灿烂辉煌的昨天。渊源流长的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的大唐盛世,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有关“化外人相犯条”的冲突法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堪称一流,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一直沉寂了一千多年,直至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内立法步履蹒跚,国际私法的立法更是裹足不前,成文的国际私法长期阙如,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七个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才正式登上立法的舞台。 在人类跨入新世纪及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历史转折关头,回顾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曲折历程,正确评估与分析立法现状,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确保我国依照WTO的规则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5.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简答题: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电大2014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