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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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所实验室是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办好我所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所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必须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经所里正式批准。实验室由所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由所里统筹规划。在保障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及运行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必须积极开展科研试验工作,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科研技术服务。

第五条 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逐步建设一支胜任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以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各研究组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人员使用等方面要服从所实验室主任统筹。

所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方案,分配实验室仪器设备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督促实验室人员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材料等物资,健全物资帐、卡和统计报表,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拟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对外联络和服务,组织实验室学术交流和人员访问交流。

(七)参加实验队伍管理与建设工作,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要问题,经所学术委员会进行探讨、论证,提出建议,研究决定,报院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方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按照自治区草食动物营养科学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近期、中期及长远规划,在各种规划中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对实验室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所里关于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对外服务的,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费及服务人员的劳务费。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各类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根据任务的变化来确定,在定编制、定岗位、定任务、定职责的基础上适当引进和补充新生力量,以解决实验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聘任、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的工龄、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

(一)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 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

(三) 实验室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不准自行转借和复制。客座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领取钥匙时要向实验室主任交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钥匙取回押金。

(四) 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发现仪器有故障者,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公共仪器的维修经费由使用损坏者所在课题组承担,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罚款费由该课题负责收缴,实验室原则上不对个人。

(五) 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主任有权处罚当事者。

(六) 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加强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七) 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安全卫生,严格按照实验项目的规范管理,每项实验完毕,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管理人员请示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九)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

(十)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实验室研究生职责:

(一)熟悉了解实验中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原理,做好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有关的仪器设备,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

(三)参加有关的科研实验,完成实验室安排的任务,历行增产节约。

(四)经常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清洁卫生、安全等工作。

(五)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尘、防事故、防盗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必须对初进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有害物品要设专库或专门设施存放,并指定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所实验室主任每年应组织对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动物营养与饲料研究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学习要点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学习要点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宗旨。 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内涵。 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5.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 6.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组织的设立。 7.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 8.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干部的设立。 9.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机关的设立。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十条原则。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四个结合”。 13.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三个紧贴”和“一感三性”。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5.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16.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 17.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 18.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的主要内容。

19.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20.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21.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22.军事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23.科学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24.文化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25.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 26.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 27.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 28.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29.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30.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31.政治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 32.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和委员的党龄要求。 3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职责。 34.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的制度和原则。 35.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的要求。 36.党的各级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的要求。 37.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要求。 38.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权利的要求。 39.党的委员会决策的要求。 40.党的各级委员会自身建设的要求。 41.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的职权。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 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 (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

(二)立案依据; (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调查报告; (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 第七条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小组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移送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区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移送单位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审理小组可提出建议并填写《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附件二),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办相关手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分管领导批准,退回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新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知识测试题 考试题 试卷 试题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起施行 A、2018年12月20日 B、2018年11月21日 C、2018年09月21日 D、2018年11月20日 2.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名专职工作人员。 A、1 B、2 C、3 D、4 3.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月内归档。 A、1 B、2 C、3 D、4 4.查阅档案应当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A、1 B、2 C、3 D、4 5.1990年中组部召开第三次干部档案工作座谈会,修订完善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A、1990年3月 B、1990年4月 C、1991年3月 D、1991年4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适用于。 A、党政领导干部 B、机关公务员 C、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D、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A、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 B、加强顶层设计 C、突出全面从严要求 D、注重效用发挥 3.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原则? A、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B、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C、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D、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F、及时高效、以人为本 4.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原则有? A、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 B、“凡进必审” C、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 D、以上都不是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解决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问题有具体措施? A、严明“建”的职责 B、严肃“管”的纪律 C、严格“用”的程序 D、严抓监督惩处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1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2.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3.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4.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

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南华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2015-04-09 18: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既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研究生业务素质培养紧密相关,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与队伍 第三条两级管理体制与院系负责制。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南华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附院及校外培养协作单位,下同)(学院研究生工作组)两个层面上具体实施,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领导决策机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具体职能部门。学院则通过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对所在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进行负责,学校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状况作为院系党政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四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管理、全员育人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进行统筹,从机制上保证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研究生的培养与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建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校宣传部部长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与书记组成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两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长、副组长会议,对学期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协调和小结。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文章标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27393234.html,/-找文章到网 20xx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

政治工作条例论述题

新《政治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简答题 1、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3、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 4、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针对官兵的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务工作。 5、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原则,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6、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7、军队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

《条例》应知应会-政法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条例》应知应会:政法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应知应会1.《条例》是何时发布的?答:20XX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2.多少人设立党委?多少人设立党总支?多少人设立党支部?多少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答: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3.党委每届任期多长时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多长时间?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多长时间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答:国有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4.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几人组成?党总支一般由几人组成?支部委员会由几人组成?答: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5.请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党建入章”? 答: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6.“三重一大”事项指的是什么?答:重大问题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7.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8.简要描述一下什么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答:符合条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9.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几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任职培训? 答: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政治工作条例》

《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地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也是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指针。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领导,市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时期必须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主要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坚持人民军队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部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制度;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期:91-0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XXXX有限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1 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公司党组 3.1.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3.1.2 主持制定和实施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3.2 公司直属党委 负责根据公司党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和总结表彰工作。 3.3 政工部(工会办) 负责公司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具体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3.4 各单位党委(支部) 负责本企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事宜。 4 工作内容 4.1 深入开展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为核心的政治理论教育。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 4.2 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公司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员工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忧患意识,积极投身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4.3 抓好集体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蚀思想的侵蚀;教育员工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 4.4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坚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教育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 府公布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下列各级人民法院: 一、县级人民法院。 二、省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各民族自治区域,依其具体情况,设立相当于各该级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之设立与组织另定之。 第三条人民法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执行下列职务: 一、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罪犯。 二、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纷。 人民法院应以审判及其他方法,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关于遵守国家法纪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的规定为依据;无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诉讼人如因原辖人民法院不能公平审判而越级起诉或越级上诉时,上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六条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 第九条各族人民均有使用其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为之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各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以当地的通用语言,进行诉讼。判决书、布告及其他文件,应视需要同时并用各有关民族的文字。 第十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其司法行政由上级司法部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庭长领导并监督庭内工作。院长、庭长得就某一案件的审判,自任主任审判员。 第二章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下列三种: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解读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上要把握哪些要求?下面为您解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总则 《条例》印发目的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比较,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 ①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 ②加强顶层设计 ③突出全面从严要求 ④注重效用发挥 何为干部人事档案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②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③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④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⑤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管理体制和职责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中央组织部: 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 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 中央组织部:

党委工作条例

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党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党委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党建工作,支持企业经营组织工作,与企业经营组织构筑“统一目标,作用互补,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党组织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实现“上级党组织满意、企业经营组织满意、员工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集团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二人,并由一名副书记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集团本部和各项目公司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九条党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3—5人。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可设书记一人,不设委员。 第十条凡有党员的分公司、部门,建立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所在小组党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党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领导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育万达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为造就高素质的万达员工队伍而努力。 第十三条按照从严治党方针,加强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模板

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本范文有完整的逻辑框架,内容详实,稍作修改 可直接使用,参考和实用价值高! 近日,通过集中研讨、收看视频讲座和自学等方式,我认真学习 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下面谈一下本人学习《干部人事档案 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18年,是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的40周年。在这一年,迎来了机构改革,宪法修正案、各项制度与条例的 完善等,使全面深化改革迎来了跨越式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 门认真遵照执行。距离上一次颁布《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20多年过去了,在这个20多年时间里,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生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中国的干部人事工作也有了探索创新,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之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不仅是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激发干部

动力的一个抓手。《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比较,特别突出了全面从严要求。不仅在总则第五条将“依规依法、 全面从严”作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之一,还在第六章“纪律和监督”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 出了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档案问题,比 如档案造假问题,档案篡改问题,尤其是在年轻干部的选拔上,在公 布干部履历上常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问。比如15岁就当女干部的山西临县安家庄原乡党委书记曹莉,因档案造假在2011年被免职。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运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有所提升,弥补了 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一些不足,但从党内法规层面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就 成了当务之急。 《条例》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 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 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提出“三个凡必”提升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地位与作用。 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 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 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把干部的选拔任用与档案工作进行了 有效对接,并从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环节进行了激活。 《条例》对干部人事档案具体要做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丰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新)》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总政治部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党的支部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六章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政治委员 第二节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七章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二节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第三节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四节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五节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六节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七节政治部(处)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第八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九章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军人代表会议 第二节军人委员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 2、申诉复查案件; 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 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案件移送后,承办单位履行审理工作程序。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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