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供电普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供电普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供电普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习题

一、选择题

1、铁路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A)、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A、预防性计划修;

B、计划修

C、状态修

2、对接触网状态,(C)检查一次;

A、每半年;

B、每季

C、每月

3、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C)不少于一次;

A、每2年;

B、每3年

C、每五年

4、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

须(B)。

A、符合通车条件;

B、达到规定标准

C、减速通过

5、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B),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

A、1.0 m;;

B、0.8 m;

C、0.6 m;

6、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A);

A、1.0 m;;

B、1.2 m;

C、1.5 m;

7、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C)。

A、2.0 m;;

B、2.5 m;

C、3.5 m;

8、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C)。

A、1.0 m;;

B、0.8 m;

C、0.5 m;

9、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A)。

A、150 mm;

B、135 mm;

C、120 mm;

10、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单线地段不得超过(C)。

A、150 mm;

B、135 mm;

C、125 mm;

11、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B)。

A、9号;;

B、12号;

C、18号;

12、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

于(B)。

A、6号;;

B、9号;

C、12号

13、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A)。

A、6号;;

B、9号;

C、12号

14、列车运行速度(B)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臵相应

的警示标志。

A、100 km/h;;

B、120 km/h;

C、160 km/h

15、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A)。道口两侧不宜设

臵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臵锚柱。

A、4.5 m;;

B、4.8 m;

C、5.0 m。

16、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C)。

A、100m;;

B、80m;

C、50m。

17、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B)。

A、180~200 m;

B、200~215 m;

C、215~230 m。

18、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直线部分区间双线V≤120km/h为4000mm;120km<V≤160km/h为( A )mm;160km<V≤200km/h为( A )mm。

A、4200 4400

B、4400 4800

C、4800 5000

19、直线部分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间的最小距离为:( B )。

A、5000mm

B、5300mm

C、5500mm

20、直线部分站内正线间最小距离为( A )mm;牵出线与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线路间最小距离均为( A )mm。

A、5000 6500

B、4800 5500

C、5000 6000

21、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B )mm。

A、1440

B、1435

C、1430

22、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为( A )KV,最顶工作电压为( A )KV。

A、29 19

B、29 21

C、27.5 20

23、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规定: V≤120km/h综合张力为25KN,接触线张力为( B )KN;120<V≤160km/h综合张力为28KN,接触线张力为( B )KN;160<V≤200km/h综合张力为30KN,接触线张力为15KN。。

A、10 15

B、10 13

C、15 18

24、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宜小于( C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间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 C )mm,站线和区间接触网的高度应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

A、5300 5700

B、5700 6000

C、5700 6200

25、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卸货物的距离,不小于( A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 A )mm。

A、350 500

B、500 700

C、500 600

26、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內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大于( B )。

A、±20

B、±30

C、±50

27、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1000mm

B、1500mm

C、2000mm

28、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的电杆內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 B )mm。

A、2440

B、3100

C、3500

29、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C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C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A、500 300

B、400 300

C、400 200

30、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设臵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防护,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 A )m;不足时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臵。

A、20

B、50

C、100

31、线路、信号标志应设在其内侧距线路中心不小于( B )处(警冲标除外)。

A、3m

B、3.1m

C、3.5m

32、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电分相前方,分别设断电标、禁止双弓标。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km/h 的旅客列车、特快货物列车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运行的线路,在断电标的前方增设特殊断电标。在接触网电分相后方( A )m设合电标。

A、30

B、45

C、75

33、( A )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A、正线

B、站线

C、段管线

34、客货共线Ⅰ级线路路段设计行车速度160km/h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区段为( A )。

A、2000m

B、2500m

C、3000m

35、在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 C )黑斜线,以示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A、一条

B、两条

C、三条

36、铁路线路曲线地段的外轨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 C )。

A、125mm

B、140mm

C、150mm

37、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其辙叉号数不得小于( C )。

A、9号

B、12号

C、30号

38、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C )。

A、70m

B、60m

C、50m

39、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但( B )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A、进站信号机

B、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信号机

C、通过信号机

40、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A)、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A、辅助生产用地

B、制作间用地

C、材料房用地

41、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B)的安全距离;

A、5 m

B、10m

C、20 m

42、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 min,但不得少于(C)。

A、20 min;

B、15 min;

C、13 min;

43、低于(A)的限速按调度命令执行

A、80 km/h;

B、100 km/h;

C、120km/h;

44、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C)的曲线,通过曲线半径为250m曲线时,限速15 km/h;

A、600 m

B、350m

C、250 m

45、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B)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A、3km

B、2km

C、1km

46、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C),在防

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A、10km/h;

B、15 km/h;

C、20km/h;

47、自动闭塞方式下进站信号机共有( D )种显示。(初级)

(A) 3 (B) 4 (C) 5 (D) 6

48、进站信号机显示( C )为侧线接车。(初级)

(A) 黄灯 (B) 红灯(C)双黄 (D) 绿灯

49、进站引导信号显示为( B )。(初级)

(A) 一个绿灯和一个红灯 (B) 一个红灯和一个白灯(C)一个黄灯和一个红

50、、在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凭证为(B)。

A、调度命令

B、绿色许可证

C、路票

51、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 B )统一规定的标记。 A.铁路局 B.铁道部 c.国家

52、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 A )。 A.避难线 B.岔线 C.到发线

53、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 C ) mm。 A. 1 35 B. 1 433 C. 1 435

54 、钢轨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 A )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 A. 6 B. 7 C. 8

二、判断题

1、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50 km/h以下的铁路。(×)

3、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

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4、铁路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

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5、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配合制度。(×)

6、新建铁路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然后进行安全评估。(×)

7、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

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9、铁路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

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10、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集团)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11、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13、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14、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15、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16、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17、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接上级通知进行检查。(×)

18、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臵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

19、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20、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21、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

22、牵引变电所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素不低于0.95。(×)

23、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电力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24、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500mm。(×)

25、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26、电力设备包括变电所、配电所、自闭贯通电线路、箱式变电站等。(√)

27、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28、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KV、35KV、10KV或380V/220V。。(√)

29、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20%。(×)

30、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臵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31、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m附件,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m附近。(√)

32、信号标志,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双线区段的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设在线路外侧。(×)

33、在双线区段,退行的列车看不见邻线的预告标时,在距站界外1100m处特设一个预告标。(√)

34、电力机车禁停标,设在站场、区间接触网不同供电臂间的电分段两端,电力机车在该标志提示的禁停区域内不得停留。(√)

35、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件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严禁进入标。(√)

36、听觉信号,长声为3s,短声为1s,音响间隔为1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s以上。(√)

37、信号装臵一般分为信号机、手信号和信号表示器三类。( ×)

38、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

39、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发车进路信号机可采用矮型色灯信号机。( √)

40、机车停车位臵,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

41、进路、出站信号机故障时行车凭证为绿色许可证。( √)

42、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

43、信号装臵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标志两类。( ×)

44、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

45、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时,须征得房建部门的同意,报铁路局相关部门批准。( √)

46、需要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时,须经铁路局办公会议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

47、凡影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臵防护。( √)

48、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 )

49、冬季室外作业时,戴任何防寒帽都可以。( × )

50、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始作业。( √ )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 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 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 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

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63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

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 总则 ------------------------------------ 第一章管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 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 电力管理规则

总则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

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考试部分-13页文档资料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铁路电力调度管理办法

铁路电力调度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内电力调度管理工作,是电力调度管理的 基本规则,各供电段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普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暂行规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局供电系统施工维修管理办法》 《铁路局客货共线电力远动管理办法》 3、总则 3.1为统一电力调度管理,规范电力调度工作制度,充分发挥 电力调度作用,确保安全优质供电和经济运行,根据《普速铁路供

电调度规则》和《高速铁路供电调度暂行规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2本办法明确了铁路局、供电段电力调度组织管理、职责范 围和基本工作制度,电力调度设备配置、人员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各供电段应结合本段实际,制定供电段电力调度实施细则。 4、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4.1铁路电力调度管理由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调度和 供电段电力调度三级组成,是铁路供电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也是铁路运输调度系统的组织部分。电力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 管理,其机构设置在供电段,由供电段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铁路 局供电调度的指导和管理。 4.2电力调度是供电段电力、给水设备运行监控中心,是电力、给水设备应急抢修和按计划组织生产的指挥中心,是供电段安全生 产工作的信息中心。 4.3电力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在路局供电调度和供电段的指 导下,按照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电力和给水设备管理规程、标准等 规定,正确组织铁路电力、给水设备运行、检修和故障抢修,及时 掌握铁路电力、给水设备的运行、检修和作业等信息;协调段内外 各专业、部门和单位关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停电、停水范围,迅速恢复供水供电,减少故障损失。

长沙车辆段《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拔萃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铁部分)拔萃 总则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6条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7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12条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13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4条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2。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章差不多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纳。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差不多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形,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纳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阻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阻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210227070747)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管理 供电与用电—— 电力设备运行-一- 电力设备检修------------- 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 --------------

电力管理规则 总则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丄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 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 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 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 造项□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丄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岀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

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TG/GD111A -2015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电力发展变化,结合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与《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一)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各类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一般作业人员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参加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视作高处作业)的人员,体格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根据工作性质,

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从事高铁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 第四条教育和培训。 (一)各类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三)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四)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铁路电力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铁总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UDC 中国铁路总公司标准Q B P Q/CR XXX-201X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electric power (征求意见稿) 201X- 发布 201X- 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

前言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供配电系统 (5) 4.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 4.2 电源及电压选择 (7) 4.3 系统配置 (11) 4.4 电能质量和无功补偿 (15) 5 变、配电所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所址选择及所区布置 (17) 5.3 电气主接线、设备选择及布置 (19) 5.4 变电台和箱式变电站 (23) 5.5 测量表计、继电保护配置 (24) 6 光伏发电系统 (29) 6.1 一般规定 (29) 6.2 系统配置与电气设计 (31) 6.3 设备布置和安装 (38) 6.4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40) 7 应急柴油发电站 (43) 7.1 一般规定 (43) 7.2 系统配置与电气设计 (43) 7.3 站址选择与设备布置 (46) 7.4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49) 8 电力远动系统 (52) 8.1 一般规定 (52) 8.2 系统设计 (52) 8.3 系统功能及信息量 (54) 8.4 远动通道及远动通信规约 (55) 8.5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56) 8.6 工作条件及环境要求 (56) 8.7 电源 (56) 9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 (57) 9.1 一般规定 (57) 9.2 系统设计 (58) 9.3 系统功能 (61) 9.4 硬件、软件配置 (63) 9.5 布线 (64) 10 架空电力线路 (65) 10.1 一般规定 (65) 10.2 路径选择 (65) 10.3 气象条件 (66) 10.4 导线选择及线路架设 (67) 10.5 绝缘子和金具 (70) 10.6 杆塔、拉线和基础 (72) 10.7 开关设备 (74) 10.8 安全距离及交叉、接近 (75) 11 电缆线路 (85)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讲解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 上册 《技规》条文说明编写组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北京

内容简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条文说明按照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分别编写,每部分分为上、中、下三册,共六册。上册是《技规》总则和第一编技术设备的条文说明,其中技术设备包括基本要求,线路、桥梁及隧道,信号、通信,铁路信息系统,车站及枢纽,机车车辆,供电、给水,房屋建筑,铁路用地。中册是《技规》第二编行车组织的条文说明,其中高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限速管理、调车工作、施工维修、灾害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非正常行车组织和救援,普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车工作、行车闭塞和列车运行。下册是《技规》第三编信号显示的条文说明,包括基本要求、固定信号、移动信号及手信号、信号表示器及标志、听觉信号。为便于读者学习,在每条说明前都附有条文。本书为《技规》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前言 为适应国家铁路运输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实现国家铁路科学、规范的技术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 《技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技规》的有关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其他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本书是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第1版《技规》条文的说明,逐条对《技规》条文进行了解释说明,对铁路广大职工和从事铁路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技规》内容,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和运输局共同组织编写了本书,编写组由铁路管理、科研、行车、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编写过程中,参编人员认真调研,收集资料,反复讨论,集思广益,力求编写能够充分体现国家铁路技术设备、行车组织、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条文说明力求详尽完整,以帮助读者深入详细地了解《技规》内容。 参加《技规》条文说明编写工作的主要有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运输局,建设部,安监局,劳卫部,铁路公安局,铁科院,通号公司设计院,沈阳、北京、济南、郑州、西安、武汉、上海、南昌、成都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80余人。 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得到了铁路局、设计院等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由于编写组水平有限,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技规》条文说明编写组 2014年12月24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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