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训小结--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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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实训,我们的“经济法基础实训”课程已接近尾声。先前对经济法基础的不了解,经过这几周的努力,渐渐的从不知到知之,再从知之到甚之。我很感谢老师们这样的安排,它使我更加深刻地了解我们所学专业的知识。

俗话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有付出就有收获。的确如此,同学们一起探讨实训内容以及不同模块的实训,最后作总结报告。在实训当中,慢慢了解了自己不懂的那一部分,为大学的学习计划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习内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1.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外汇、工业产权、竞争法)(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六、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协商一致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1)义务: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

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通过这一周的实训和学习,我更深的了解了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内容。虽不能彻底的掌握,但通过老师的细心讲解和介绍、实际操作以及同学互相学习交流,已经能够掌握和运用大部分知识。

常言到:“老师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确,有了老师的指引常常能事半功倍。我参加实训的授课老师各有特色,都是尽心尽责的好老师。在课堂上,他们循循善诱,耐心教导,生动举例;在授课方式上,他们采取“复习上堂课→讲授新课→本堂小结”的程序进行,让我能反复熟悉掌握,环环相扣。

通过这次实训我还总结出一些学习方法,首先,学习任何东西都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自信心。其次,学习的功夫要在平时,这样掌握的知识很牢固又不太容易忘记。最后,学习态度很重要,态度正确自然事半功倍,世上就怕“认真”二字。

非常感谢应用技术学院给我们提供这么好的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使我们有机会聆听老师的讲课。她们的讲课使枯燥无味的经济法变得生动有趣了,难懂的内容被老师举个例子或列几个分录,变得既简单又容易记了,有些至今还记忆犹新,衷心的感谢老师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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