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性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都必须执行本细则。基本建设矿井参照执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一通三防”(即: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置“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矿井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种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仪器仪表维修员和发放人员、密闭工、通风工、防尘工、维修工等;乡镇煤矿除瓦斯检查员外,其他工种可根据实际和相近工种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两个工种),保证按《规程》和有关规定完成“一通三防”各项工作。

第五条“一通三防”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一通三防”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参与管理和上岗作业。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配齐和使用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抢险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全矿统一或单独)。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可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二)防尘系统图;(三)防火灌浆系统图;(四)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二章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十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第十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允许风流速度

(一)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中规定执行。

(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三)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四)对于井下用风门隔断的巷道不进行风速考核。

第十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低于2℃时,应采取升温措施(在井口加装暖气管路或暖气片等空气预热设施)。

(一)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二)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空气温度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测点,应在工作面距迎头2m的风流交汇处;

2、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回风巷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15m处的风流中。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3、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4、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发热或致冷设备,至少距离0.5m;

5、测温仪器应使用最小分度为0.5℃并经校正的温度计;

6、空气温度的测定时间一般在8:00--16:00。

(四)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人工制冷的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可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Q矿进=4*N*K矿通 m3/min

式中: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一般可取K矿通=1.2—1.25。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都符合《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

Q矿进=(∑Q采+∑Q掘+∑Q硐+∑Q其它)* K矿通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量总和,m3/min。

1、采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采= Q采1+ Q采2+Q采3+……+Q采备1+Q采备2+……,m3/min

式中: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空气温度和风速及人数分别计算,采取最大值。有串联通风时,应按其中一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最大风量计算。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空气温度和风速等规定计算风量,且不低于其采煤时实际风量的50%。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i=100*q瓦采i*K采通i,m3/min;

式中: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通常机采工作面可取K采通i=1.2—1.6;炮采工作面可取 K采通i=1.4—2.0。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还必须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

(2)按工作面温度计算:

采煤工作面应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下表3中要求:

表3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与风速对应表

注:有降温措施的采煤工作面按降温后的温度计算。

长壁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采i),按下式计算:

Q采i=60* V采i*S采i,m3/min

式中:V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面长及采高调整系数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集团公司)根据本矿区情况确定),m2。

其它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可按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计算(对于确实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可参照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确定,但必须保证满足工作面配风要求)。

(3)按人数计算实际需要风量(Q采i):

Q采i=4*N i,m3/min

式中:N i--第i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按风速进行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采i):

Q采i≥15*S采i,m3/min

式中: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最高风速验算,各个采煤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采i):

Q采i≤240*S采i,m3/min

式中:S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2、掘进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需要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Q掘)计算:

Q掘=Q掘1+Q掘2+Q掘3+……+Q掘i,m3/min

式中: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每个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炸药用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风速和人数等规定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并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i=100*q瓦掘i*K掘通i,m3/min;

式中: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应根据实际观测的结果确定,一般可取K掘通i=1.5—2.0。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还必须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可参照按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

(2)按炸药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Q掘i):

Q掘i=25*A i,m3/min

式中:A 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用量,kg。

大断面全断面一次爆破炸药用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应首先根据炸药量计算的需要风量选取大风量的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确实不能满足掘进工作面风量要求时,必须延长爆破后通风的时间(即延缓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若掘进巷道长度超过躲炮距离,工作人员在掘进巷道内躲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安全。

(3)按人数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掘i):

Q掘i=4*N i,m3/min

式中:N 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计算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Q掘i):

Q掘i= Q局机i*I i,m3/min

式中:Q局机i--第i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m3/min ;Q掘i≥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与风筒实际漏风量之和,需实测而定。

I 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在实际中,为了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流处于停滞状态而引起瓦斯积聚,在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除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之间的风速不得低于0.15m/s。

(5)按风速进行验算:

1)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岩掘i):

Q岩掘i≥9*S岩掘i,m3/min

式中:S岩掘i--第i个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最低风量(Q煤掘i):

Q煤掘i≥15*S煤掘i,m3/min

式中:S煤掘i--第i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2)按最高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最高风量(Q掘i):

Q掘i≤240*S掘i,m3/min

式中:S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3、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Q硐)计算:

Q硐= Q硐1+Q硐2+Q硐3+……+ Q硐i,m3/min

式中:Q硐i--第i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

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1)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Q机电硐室)可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

Q机电硐室=3600*∑W*θ/1.2*1.005*60*△t,m3/min

式中:∑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

△ t—机电硐室进、回风的气温差,℃;

θ--机电硐室发热系数,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也可取下表4中的数值;

1.2—空气密度,kg/m3;

1.005—空气定压比热容,kj/kg.k o。

表4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表

(2)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Q药库),应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

Q药库=0.07*V,m3/min

式中:V—包括联络巷在内的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

按经验值给定风量:

大型爆破材料库为100--150 m3/min;

中小型爆破材料库为60--100 m3/min。

(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经验值给定风量:

1)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40--80 m3/min;

2)充电硐室应按其回风流中的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但不得小于100 m3/min;或按经验值给定风量100--200 m3/min。

4、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其它各条巷道需要风量总和(Q其它)计算:

Q其它=Q其它1+Q其它2+Q其它3+……+Q其它i,m3/min

式中: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用风量,m3/min。

各条其它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采用其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它i=100*q瓦其它i*K其它i,m3/min;

式中:q瓦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风量系数,一般可取K其它i=1.2—1.3。

(2)按风速验算:

按最低风速验算:

各个岩巷的最低风量(Q岩其它i):

Q岩其它i≥9*S岩其它i,m3/min

式中:S岩其它i--第i条岩巷的断面积,m2。

各个煤巷、半煤岩巷的最低风量(Q煤其它i):

Q煤其它i≥15*S煤其它i,m3/min

式中:S煤其它i--第i条煤巷、半煤岩巷的断面积,m2。

(三)煤矿企业应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和本矿区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1次。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风量计算细则每月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核定矿井产量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1、低瓦斯矿井

P=Q*350/(q*k*104),万t/a

式中:P—根据矿井实际进风量,核定的矿井年产量,万t/a ;

Q—矿井实际总进风量,m3/min;

q—矿井上一年度平均日产一吨煤实际需要风量,即:

q上年=24*60*350*Q上矿需/A上年,m3/min. t。式中:Q上矿需—矿井上一年度实际需要风量,m3/min ;

A上年—矿井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万t/a ;

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一般可取 k =1.15—1.5,

中、小型矿井一般可取k =1.2—1.45;

350—矿井年工作日按350d计算。

2、高瓦斯矿井

P=Q*350/(0.0926*q* k *104),万t/a

式中:k—矿井通风系数,一般可取k =1.5—1.9;大型矿井取最小值,小型矿井取最大值;

0.0926—换算常数,即1/(24*60*0.75%)。

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企业在安排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布局,按核定后的矿井年产量组织生产;同时,在每月制定矿井配风计划时,要根据矿井实际进风量,调整采掘部署,保证矿井实际进风量满足矿井需要风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五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旬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米处)、后(设在局扇后10米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米处)、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米处);峒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窗口处)等。

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见表5)上,同时执行旬报表和月报表(见表6、表7)制度。

表5旬测风原始记录表

测风员:测风日期:年月日

矿井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需要,矿井有效风量率和矿井外部漏风率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有效风量、有效风量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外部漏风率按以下方法计算:

1、矿井有效风量(Q有效)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的总和,按下式计算:

Q有效=∑Q采+∑Q掘+∑Q硐+∑Q其它,m3/min

式中 Q采、Q掘、Q硐和Q其它分别是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或回风口后)、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进(或回)风流的实测风量。

3、矿井有效风量率(C)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即按下式计算:

C= (Q有效/∑Q通)*100% ,%

式中:Q通—各台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

4、矿井外部漏风量(Q外漏)是指直接由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风量总和。可用各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总和减去矿井总回风量来求得,可按下式计算:

Q外漏=∑Q通-∑Q井,m3/min

式中:Q井—分别为各回风井的实测风量,m3/min 。

5、矿井外部漏风率(L)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可按下式计算:

L= (Q外漏/∑Q通)*100% ,%

单独一台主要通风机的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外部漏风率的计算方法同上。

6、矿井等积孔(A):

(1)单台通风机矿井等积孔(A)的计算:

A=0.38*Q通/√h,m2或 A=1.19 /√R ,m2

式中:Q通—主要通风机风量,m3/s ;

h—负压,mmH2O 或Pa

(2)多台通风机矿井等积孔(A)的计算:

A=0.38*(Q通1+Q通2+…+ Q通i)/√{(Q通1h1+ Q通2h2+…+ Q通i h i)/(Q通1+Q通2+…+ Q通i)} ,m2

或 A=1.19*(Q通1+Q通2+…+ Q通i)/√{(Q通1h1+ Q通2h2+…+ Q通i h i)/(Q通1+Q通2+…+ Q通i)} ,m2式中:Q通i—第i台主要通风机风量,m3/s ;

h i—第i台主要通风机负压,mmH2O 或Pa 。

7、主要通风机效率计算:

η=(N出/N入)*100%

式中:η--主要通风机效率。%

N出--主要通风机输出功率,kw ;N出=0.001h*Q ,式中h—矿井负压,Pa;

Q—主要通风机风量,m3/min。

N入—电动机输入功率,kw ;N入=√3*I*U*COSφ*η电*η传,式中I—电流值,A;

U—电压值,V;COSφ—功率因数;η电—电动机效率,%;

η传—传动效率,%。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高、中、微速风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应根据仪表性能和检验单位规定期限,至少每半年至一年内检验一次)。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即矿井必须有独立的、合理的进回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和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水平延深、开拓新采区或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汇报,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准备内容应包括:

1、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等。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员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贯通。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一道风门开启时,另一道风门不能开启)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二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并应敷设洒水降尘管路和有效的喷雾装置及消防水管路(洒水降尘管路能同时满足消防水管路要求时,可兼作消防水管路),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断电浓度大于或等于0.75%。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坚持正常的喷雾,定期(半月)冲洗井筒内积尘,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三)串车提升斜井也应敷设洒水降尘管路和有效的喷雾装置,并定期(半月)冲洗井筒内积尘。

第二十一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巷道的掘进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必须符合表1中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建立单独的通风系统。下一水平(或下阶段)的回风风流和上一水平(或上阶段)的进风风流必须严格分开。每一个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中引入;每一采区的回风都要由单独的上(下)山将风流直接排入矿井(水平)回风道中,各采区的回风在进入回风水平之前不得任意贯通,避免回风系统串联和过早汇合。严禁采区布置在受两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影响的角联风路上,以防采区风流不稳。

(二)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由于采掘接续紧张等原因,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矿井(尤其是乡镇煤矿),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四)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无法避免),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应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以上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严禁出现2个及2个以上采掘工作面串1个采掘工作面和1个采掘工作面串2个及2个以上采掘工作面的情况(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二十五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采空区一帮,必须采用充填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堵漏。

(二)加强巷道的维护,保持巷道畅通,防止巷道净断面的缩小而产生过大的局部阻力。

(三)工作面应依次顺序开采,以防出现孤岛采煤。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1.5%。

第二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煤层不易自燃的矿井,可按密闭要求设置),全部封闭采区。

第二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风门的要求:

1、永久和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要大于5米;通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面15mm,并设底坎;通车风门行人时,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的信号;永久风门必须装有闭锁装置,应能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严禁撑开风门;永久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2、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3、门扇要平整,门板之间要错口不漏风,四周与门框接触严密,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永久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3cm,临时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2cm。

4、永久风门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米;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

5、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6、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7、临时风门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8、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中。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专业人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调节板调节。

(9)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二)密闭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米;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

2、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

3、密闭前巷道要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内有水时,在底部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要设置观测孔,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的采空区密闭(按防火墙设置)还要设置措施孔,孔口封堵不漏风。

5、密闭前要按标准设置栅栏(密闭距三岔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检查牌版[内容包括(见表8)旬测密闭内、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说明牌[内容包括(见表9)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的时间、施工负责人]。同时要有明显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6、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应进行临时性密闭,不设置临时性密闭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天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7、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表8 密闭内、外气体检查牌板表9密闭说明牌板

地点:编号:地点:编号:

8

、风墙墙体、位置及栅栏设置要求同密闭。 (三)风桥的要求:

1、风桥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要平整不漏风。

2、风桥两端接合部位要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用水泥砂浆填平、填实。

3、风桥的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4/5;两端斜坡部位成流线型,其坡度小于30度。

4、风桥内严禁设置其它通风构筑物。 (四)风窗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24米;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

2、有水通过时,底部应设水沟,墙体下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

3、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窗前后5m 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4、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窗应设在墙体的上方,由调节板调节;风量确定后调节板必须固定,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调节。

5、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五)测风站的要求:

1、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

2、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米。

3、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见表10

)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表10 测风记录牌板 地点: 编号:

4、临时性测风站(点)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保证测风的准确和可靠性。

(六)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必须选择在不受采动地压影响和围岩稳定的地方,防止因煤(岩)柱裂隙或采空区(火区)漏风过大而引起煤炭自燃。

(七)通风区(队)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八)井下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进行编号,建立牌板进行管理,并做到现场、通风系统图和牌板“三对口”。

(九)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有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十)各地点的通风设施由使用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确保风门不被同时打开和破坏通风设施。

第二十九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三十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还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三节通风机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防爆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门应布置在出风井的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

2、出风井与风硐的交叉点到防爆门的距离,比该点到主要通风机吸风口的距离至少要短10米;

3、防爆门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

4、防爆门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有防腐和防抛出的设施;

5、防爆门应封闭严密不漏风。如果采用液体作密封时,在冬季应选用不燃的防冻液;

6、装有摩擦轮提升设备井楼的立井,防爆门可不设于出风井的同一轴线上,在井楼合适的位置,在两侧设卸压防爆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的冲击波可以冲开防爆门而卸压。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通风系统风量与阻力应合理匹配,通风阻力应控制在表11范围内:

表11 矿井风量、负压合理匹配表

风压(矿井通风阻力)超过上述范围,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计划,并采取措施(按每年降低5%)尽快降至合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遇灾变需要反风时,必须在 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一)反风演习的要求:

1、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人到地面所需的时间,但不得少于2小时;

2、反风演习前,必须制订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包括:

(1)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

(2)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

(6)制订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订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8)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的分工和培训工作。

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备案。

3、反风演习前必须严格管理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前应切断井下电源。反风演习结束,在风流恢复正常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送电;

(2)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内,在反风后出风井井口附近20m的范围内以及与反风后出风井井口相联通的井口房等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并禁止交通;

(3)反风演习前,井下火区必须进行封闭或消除,并加强反风时及其前后的观测。

4、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观测主要通风机运转状态,包括电机负荷、轴承温升、风量和风压项目。电机不得超负荷运转;

(2)测定全矿井、井翼、水平、采区的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和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隔10min测定一次,并观测巷道中风流方向。风量每隔30min测定一次;

(3)选择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大或涌出量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涌出量,并记录其浓度达到2%的时间。

5、反风演习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演习报告书,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备案,矿通风区(队)和矿山救护队各备一份,并保存一年。对反风演习中发现的设备、操作以及其它问题,必须限期解决。

6、反风演习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局矿井

反风时间自年月日时分

至年月日时分。

(1)矿井通风情况(可参照表12填写);

(2)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可参照表13填写);

(3)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可参照表14填写);

(4)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可参照表15填写);

(5)反风设备的反风操作时间 min;

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min;

(6)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

(7)反风演习参加人数(井下和地面);

表12 矿井通风情况表

(8)经验和教训;

(9)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

(二)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下(高瓦斯矿井、大水矿井、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表13 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表

表14 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表

表15 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表

(三)每个正规采区进行设计,均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当局部区域发生灾变时,应优先采用局部反风系统进行反风。

第三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1h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有异常,立即报告。

第三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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