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几点思考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制度实施面的不断扩大,一些发展中的问题,摆在全国公积金人面前,需要冷静思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方向不容动摇。鉴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包括一些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的学者,对住房公积金所发表的似是而非的议论,提出的与公积金性质背道而驰的方案,作为住建部应该理真气壮地加以澄清、引导和纠正。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三个基点: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社会保障资金,与养老、医疗保险一样,是解决五大民生问题重要政策措施之一。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扩展,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在政府领导下行使执法权利,因而具有行政强制性。第三,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有所居的基本保障,应坚持一户家庭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强调普惠性和专用性。因此,任何试图将住房公积金变成银行金融或准金融行为管理的设想,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二、修改完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住房公积金推行和管理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基本原则和取得的巨大成效,必须肯定。但随着形势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进一步修改完

善,应总结十年来的经验,吸收实践中新鲜成果,对住房公积金含义界定、使用条件、管理原则、机构模式等作出新的准确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没有体现管办分离原则。市级管理中心有的按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有的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执法职能,但一些地方未能给予恰当定性。市级中心人员编制较少,缺乏执法、稽核力量,县级管理部人手不足,工作负荷过重,难以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容易导致管理漏洞。应根据国务院《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的明确定性,和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比照江苏盐城、镇江等地做法,将市级管理中心明确列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正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体制上确保住房公积金公信力,使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维权执法职能。

四、进一步统一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有关政策和运作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相互间政策把握和运作模式不统一,操作程序各异,在归集、提取、个贷等主要业务办理中,准确把握操作难度较大。有的地方政策忽松忽紧,给别的地方带来被动。应将住房公积金运作中的归集、提取、个贷等主要业务涉及的模式、流程尽可能统一,尽快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规范,实现全国或全省

统一管理运作模式,防止政策不一,互相冲击。

五、统一开发配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而软件设计开发涉及多学科知识,技术性强,安全要求高,因此,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配置下发,避免多头研制,重复浪费。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研究和交流。分期分批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吸收基层同志参与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对各地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列出专题研讨,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开办权威性网站,增加学习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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