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彭诚信)

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

彭诚信吉林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6-10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合同解除在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尚需明确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与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不同,它是当事人一方解除法律约束力的重大行动,产生影响极大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以严格的程序加以限制。从法理角度讲,程序与合同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程序既可容纳千变万化,又可保持不离其宗。它使无限的未来可能性尽归于一已,从而提供了为形成新的规范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结构、适应能力和可塑性。杜克海姆说程序是契约(合同)的非契约性基础,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程序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也保障了自由,从而使自由从理想形态变成现实形态。我们说应用严格的程序限制某些合同解除,就是要在保障合同解除自由的同时也要控制一些不必要的、放任无度的合同解除。当然,严格程序并不适用一切合同解除,如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并对合同解除内容、解除后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根本没有必要用严格的程序加以限制。否则除了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外,别无他益。有解除权的解除也并不当然必须适用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本身是契约自由的一种体现,所以法律严格程序的适用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例如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没有异议或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而达成了合同解除协议,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从而没有法律严格的固定程序的适用。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法律严格程序的适用。即:有解除权的一方得请求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定程序裁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程序,各国立法体制不一。《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必须向法院提起之。法院依情形对于被告得许以犹豫期间。”《德国民法典》第349 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日本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依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一方有解除权时,其解除,对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而美国《合同法重述》则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如果是属于重大的违反约定或不履行时,当事人他方的义务消灭。”前民主德国除适用协议解除外,还规定:“凡契约订立后情况发生变化,以致按照社会发展的现有水平以及订约各方的关系,要求其中一方执行契约不再合乎情理时,法院可以应一方的请求变更或解除契约。”

综合以上种种规定,合同解除程序不外有以下几种:1.司法机关裁决解除合同。2.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给对方当事人就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3.依违约情况当然解除。4.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解除。只不过有的国家采取单一的解除方式,而有些国家则采取几种方式并存而已。

比较上述各种合同解除方式,我们认为采用协议解除,有解除权人直接解除以及司法解除三种方式并存,也就是说依据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社会整体效益等具体情

况,具体决定采用哪种解除方式,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而有效且更切合我国实际的方法。其中协议解除,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这种解除方式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不大,故无必要以严格程序限制之。司法解除可以说既是对有解除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补救,又是对其一种纠正。因为如果当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无异议,则合同解除即告成立;若对方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时,合同解除则由有解除权人直接解除转化为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解除。

国内法学界的观点只赞成采用协议解除与司法解除两种方式,而排除了有解除权人直接解除这种方式的适用〔1〕。之所以主张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有解除权人直接解除适合市场经济关于简捷、迅速的要求,没有那些繁琐手续的限制,这对于保护有解除权人利益及国家宏观经济利益都很有利。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有解除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就能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话,我们何必弃简从繁呢?债权者解除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以可归责性为要件。还有些学者认为,司法解除实行起来手续繁琐,不适合市场经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从而排除了司法解除的适用。这的确指出了司法解除的不足——法律程序手续繁琐的负价值表现。然而良好的法律程序价值体现决不在此。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当事人以较少的时间和物质付出)取得司法机关对纠纷的迅速、正确、有效的解决,乃是法律程序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的介入,并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解决得有效率、有经济价值。如果法院或仲裁机关的介入,使当事人比纠纷的自己解决或不解决花费更多时间或物质代价,则该法律程序没有任何意义。如何进行法律程序设计,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存在的社会价值或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日益引起世界范围内法学工作者的重视。据此,我们在设计制度方案时,首先应在众多的方案设计中进行比较,哪种制度的设计方案社会效益大,即利大于弊,就采用哪种制度。同时我们要针对该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使该制度趋于完善。

具体到合同的司法解除,首先有必要对适用司法解除的社会价值作些必要说明:司法解除在程序上的确有些繁琐,但相对于只凭有解除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来说有时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由于合同解除在大多情况下是使当事人利益的彼增此消,而不是共同增加。在根本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一方行使解除权,对方总要设法找出一些理由进行抗辩。这时不但因实际问题无法解决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益处,而且对社会宏观经济效益也不利。司法解除正是在债权者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提出异议或在犹豫期间内债务者因有异议而诉至法院时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前文说司法解除是对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利的一种补救,根据就在此。司法解除是适用程序最严格而处理结果也是最为有效的合同解除方式。所以,为了把双方当事人从合同解除纠纷的漩涡中拯救出来,司法解除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解除方式和手段,毕竟司法解除具有强制执行力。这里须指出,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尽管出现了纠纷,但有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以法定方式通知对方后,则应免除其责任,即对此后造成的损失,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制度的好或坏,应该从它最终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来评断,听似完美的制度,若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仍不能说它是有价值的。但我们也并不能因此而为有缺陷的制度找出一个听似合理的借口,从而置此缺陷于不顾。对于不完善的制度,我们总可通过其它制度、其它措施加以弥补,使其弊病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说司法裁决解除合同存在着手续繁琐、

时间拖延长等弊病,那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补救措施:其一,司法裁决合同解除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或用调解结案等有效的裁决程序。其二,对适用司法解除的情况要作些限制,即一般只对一方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而诉请司法机关的情况才适用。其三,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应迅速及时地审理结案。最好能从法律上对该类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期限以及审结期限作些特殊限制,力求避免拖延,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告消灭。但这种消灭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国内学者也有不同主张,此处不一一重述。

现在国内学者趋于一致的观点是: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区别情况对待。然而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有溯及力,在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溯及力,至今未达成共识。

之所以研究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因为它关系到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方法和周全程度。合同解除若有溯及力,则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若无溯及力,只能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适用恢复原状比适用返还不当得利更有利于保护债权者的利益。鉴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故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这里我们针对实践中解决合同解除争议的具体合同解除类型及适用程序方面来论及怎样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协议解除、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这要看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具体内容,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践中很少出现争议,无须我们进一步探讨。有解除权的解除,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的,因为这些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所以合同解除后,依据这些条款进行处理即可,一般也不会引起争议。

但并不是说对没有争议的合同解除研究其有无溯及力没有意义,因为它的确关系到债权者、债务者的利益。随着合同解除纠纷的增加,大部分都牵涉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所以对有无溯及力标准的认定,对司法裁决合同解除有着更现实更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明确规定,相对而言法官对此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司法解除的程序设计也越发必要。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也容许其有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但法官的自由选择、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制的,相对合同解除来说,它必须根据怎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自身性质、合同解除产生的原因、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综合评断。这里重点从司法解除的角度谈了几点怎样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标准。之所以这样做,这是因为协议解除和有解除权解除解除合同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没发生纠纷,则他们对合同解除后果已妥善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则一般会诉至司法机关从而适用司法解除。下面对这些评断标准一一作些阐述。

在这些评断标准中,怎样周全保护债权者的利益,可以说是研究合同解除效力的基本的和首要的价值取向。不管承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既往的国家,如法、德等国,还是不承认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国家,如英国,其最终目的可以说是殊路同归,即都想方设法维护债权者的利益,使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溯及既往对债权者的种种有利,我们都很清楚,不再赘述。作为不承认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国家——英国,对债权者的保护更具典型意义。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

来,即只是在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的问题。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则上都无权要求取回已交给对方的财产或已付给对方的金钱。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项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债权人(非违约方)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约束并认为合同已经告终,从而可对全部违约请求损害赔偿。为使债权人收回他所提供的财物或服务的代价,英国法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允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之诉”。

当然,合同自身的性质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崔建远先生主张,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一般说来,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2〕。对司法解除来说,这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参考。但经济合同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可以说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影响到合同自身的性质也呈现出纷繁复杂性。一方面,上述两种情况的区分,并不能囊括经济合同的全部;另一方面既使在继续性合同内部或非继续性合同内部,也并不必然完全符合上述规则。例如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即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由此决定: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标的物不可分,供方只交付了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3〕。可见,从合同自身的性质来评断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并非绝对正确的标准,应配合其它条件,综合考虑。

合同解除产生的原因对合同解除效力来说也有着直接影响。这里我们笼统地把合同解除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违约解除;另一种是因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非违约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引起的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等)。非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法律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要看哪一种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得更有利。而违约解除则不然。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非违约方的利益。所以,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一般要看哪种方式对非违约方的保护更有利。

其实,探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最终目的,还是归结于维护社会宏观经济效益。这也是法律社会性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上文论及的种种情况,都是围绕怎样实现社会宏观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轴在旋转。因为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这都是从维护社会宏观经济效益出发的。尽管从表面上看,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关系到的只是有关具体当事人的利益,实际上法律解决合同纠纷的最根本意义是实现社会上绝大多数进行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法律是通过维护社会宏观经济效益从而起到实现保护社会上进行经济活动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直接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经济活动秩序混乱的国家,从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会得到保护。也许会有极少数钻营分子得到一时暴富,而绝大多数人则会陷入经济秩序混乱灾难之中。所以说,通过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实现社会宏观经济效益,不能不作为社会性法律价值取向的最终要求。当然,探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也就不能不把它作为最深层次的考虑因素。

参考上述标准,裁决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解除合同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仅不再履行原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债,不能请求回复原状。裁决合同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溯及自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双方的给付等行为可请求回

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与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可避免地要与当事人是否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能请求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

尽管各国立法对此规定并不一致,如法、日、英、美等国家认为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可同时行使,并行不悖;而德国法则规定解除权与损害赔偿只能择其一。但近年在《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中规定债权者依草案第327条解除契约的场合,不仅有基于清算债权关系的请求权,而且可主张以契约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可以看出德国也在向承认与解除并存的损害赔偿方面转化。

合同解除中,令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这是合同责任“令非违约方利益不受损”之归责原则的体现。契约,以信用为基础,任何诚信守约者受有损失,而对方有过错,则违约方须对非违约方所受损失进行利益填补。在合同解除中,我国合同法贯彻了这一思想。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合同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依法可免除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则任何一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是这样,其实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及其它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有些情况也可成立请求损害赔偿)〔5〕。如果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属于一方的事由,依法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那末,致使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这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具体有如下两方面:

其一,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可以请求赔偿下列各项损害:1.在合同履行前,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害;2.因返还义务人不履行返还义务所生的损害,如受领人不返还受领物或将受领物毁损灭失时所产生的损害;3.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如因相信合同关系正常存在,为准备履行而付出的一定费用;4.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损害,如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或者退货所支付的运费,包装费等。

其二,在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可以请求下列各项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因其它原因而发生的损害〔6〕。

注释:

〔1〕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9页。

〔2〕〔3〕崔建远:《论合同解除与溯及力》,《当代法学》1988年第4期。

〔4〕梁慧星:《德国民法典债务法的修改》,《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1期第16—17页。

〔5〕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3页。

〔6〕陈国柱:《关于经济合同解除的探讨》,《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4期。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等过程中的诚信原则。(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贷款的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 第一章甲方责任 甲方主办人先生,根据用款方和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委托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引存先生在华合法人民币亿元整。存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年利率%, 一次性 综合服务费%,甲方委托贷款资金未能按时到受托银行,按本合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二章乙方责任 乙方为用款方接受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亿元整,存入

委托贷款专用帐户,三日内受托银行必须在委托贷款合同书上签 章,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委托贷款年利率%计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计人民币万元整,总计人民币万元整,在款到达受托银行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以后每年月日前,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直至合同 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间止,并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本金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三章丙方责任 第一条、用款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首先与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方可签署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条款执行。 第二条、按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合理运用委托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托银行交纳每年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四章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甲方主办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两日内,将银主的护照、 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 文件转交给受托银行开户。由受托银行在两日内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五条款执行。 第五章动款方法 受托银行有权动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资金,甲方无需 授权,受托银行按贷款通则和本合同条款及时转款给用款方,

业务诚信经营自律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有商业合作,乙方(包括乙方参股、控股、实际控制或其他关系的关联单位,下同)为甲方(包括甲方下属子公司等)提供服务/货物/工程或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为促使双方建立长期的诚信合作关系,保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诚信经营自律协议。 第1条诚信责任 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与甲方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利益关系人等)保持正常、合法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履行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乙方关联单位人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负责,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干股等;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合资合伙、借车(临时性除外)、借钱、租赁、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支付费用;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健身、KTV、洗浴或涉及黄赌毒等娱乐活动; (5)乙方保证双方所有业务洽谈应当在甲方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并至少有甲方两人参加,不得一对一洽谈,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在甲方公司外场所进行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乙方保证甲方的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乙方,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乙方的股权或干股,也没有到乙方任职。乙方保证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和甲方业务人员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若有以上关系,乙方应如实书面报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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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贷款委托合同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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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贷款委托合同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专项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委托人 名称: 专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 专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行: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就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三条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

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信贷委托协议书

信贷委托协议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贷委托协议书1 委托人: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 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 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 及领取 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职责。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信贷委托协议书2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_____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 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务必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 限于: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2。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填“一或二、三、四、五”)。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资料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诚信联盟商加盟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JY-22718 诚信联盟商加盟合同通用版 ——Contracts usually consist of mutual promis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权益,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后立 马生效,在合同期间违反约定,须按约定赔偿。

诚信联盟商加盟合同 [备注:合同必须是平等的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互相作出一致的协议,调整所属物的归属关系,约束且维护签署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契约。文档为word电子版本,下载后可直接编辑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和销售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助销活动的顺利实施。我们愿与您真诚的合作,求大业图发展。 我们是一家以电子科技为导向,以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为平台,经_ 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着把“商”和“贸”结合在一起,把“商家”和“客户”结合在一起,把“消费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把“传统贸易”和“电子科技”融汇在一起的创造性、综合性、专业性的全方位运作系统即独特的“经济联盟市场运作模式”,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店网”、“消费网”三网合一国际先进的经营模式。本着全心全意为联盟商家及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制定了三年创业计划:第一年,全国开设1000家“服务站”;第二年,配合中国农业部绿色食品进出口贸易活动,组建全国最大的农作物资源及商务资源诚信联盟体系网络。第三年建成国内最

阿里巴巴开放平台运营服务商入驻协议

本协议缔约方为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商”或“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阿里巴巴”〗。 运营服务商声明与承诺 1、运营服务商确认在申请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服务频道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 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运营服务频道相关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中国站上关于运营服务频道 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运营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将根据运营服务的变化及规范运营服务的需要及时对 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中国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若运营服务商在本协议内容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运营服务商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一、定义 1.1阿里巴巴中国站: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域名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7578395.html,(或阿里巴巴指定的其他网址,下同)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1.2运营服务频道:指由阿里巴巴中国站研发的,用于帮助运营服务商向客户介绍、宣传 其提供运营、营销等服务的平台,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7317578395.html,。 1.3运营服务商:指具有一定硬件和软件能力,可提供店铺全部或部分电商外包服务的第 三方电商服务公司。 1.4运营服务:指运营服务商根据客户委托,为其网店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旺铺装修、店铺 日常管理、全网推广、活动专场的策划运营、品牌建设等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的单项或整体服务。运营服务暂时分为4个大类:信息服务、营销服务、交易服务、人员培训。具体定义分别如下:信息服务:提供旺铺装修、产品发布、操作培训等基础服务,不对营销、交易结果负责。营销服务:提供产品营销推广、活动策划执行、网销宝优化等其他服务,有可衡量的营销结果指标。交易服务:提供交易运营、客服托管等服务,有可衡量销售额指标。人员培训: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提供人员、技能等培训服务。

专项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标题】专项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分类】委托贷款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合同编号:____年____字第____号 委托人: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邮政编码:____ 受托人: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开户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邮政编码:____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____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以下称借款人)就____项目发放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元。第三条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____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 第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用款、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贷款委托合同模板

贷款委托合同模板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合同各方: 受托人(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传真:邮编: 委托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 一般户(1)账号 (2)账号 (3)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诚信经营协议书

诚信经营协议书 为了强化旅游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共同努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根本利益,塑造西安旅游服务单位“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良好形象,西安旅游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同意,达成诚信经营协议如下: 一、西安旅游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应强化为政府、为旅游行业、为旅游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促进西安旅游产业的更快发展多做贡献. 二、西安旅游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旅游企业,为会员单位办实事,做好事,密切联系会员单位,积极主动地协助或直接出面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双方保证自觉遵守旅游协会行规行约,以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善待八方来客,共同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游客投诉 四、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合同的约定,西安旅游协会及其各会员单位必须信守相互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实行接待服务责任制,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标准,坚持买谁的票,进谁的门,谁就为游客负责,不得欺客宰客,欺行霸市. 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根本利益.不使用”黑车”、“野导”,不同“黑社”、“黑店”开展业务往来,不得胁迫游客参观、购物、就餐、乘车及消费,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变质有异味的食品饮料,坚持实行明折明扣,倡导公平交易,反对价格欺诈. 六、严格执行法人对法人的劳务佣金支付制度,严禁企业或个人私自收授回扣. 七、自觉维护西安旅游协会声誉,接受西安旅游协会的监督、指导,配合并接受西安旅游协会对游客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调解. 八、积极参加并支持西安旅游协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主动完成上级旅游协会及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西安旅游协会 会员单位名称(盖章)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二O XX年月日二O XX年月日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2010年阿里巴巴诚信通分销合同

阿里巴巴诚信通渠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四川成都地区(一些个别封闭区域除外)合作推广“阿里巴巴诚信通”产品,乙方作为甲方该项业务的渠道代理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成为渠道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必须具备代理能力。具有较强的销售团队,销售人数应在20人之上,注册资金应在 RMB50万之上。乙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甲方的渠道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2. 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2.乙方向客户提供所分销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渠道代理业务中 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2.3.乙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 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 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销售推广,并及时将客户订单及相应款项交回甲方. 如因未按此标准执行,而造成对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立刻取消分销资格;2.6.乙方应对甲方所提拱的培训资料及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7. 乙方不得过度向客户承诺,如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2.8 严禁乙方恶意损害阿里巴巴公司和诚信通产品的形象; 2 .9 严禁通过恶意或隐蛮事实等手段给客户签单,由此而引起的投诉由乙方承担; 2.10 乙方从甲方取得服务订单,但不得遗失,请妥善保管; 3.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乙方提供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 3.2 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 务范围;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及维护; 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分销制度,调整信息以电子邮件或 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 3.5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 必要时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培训, 发生费用时视情况予以商定; 3.7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 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9 甲方确认负责提供给乙方客户阿里巴巴公司诚信通产品的发票;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银行专项贷款委托合同实用版

YF-ED-J408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银行专项贷款委托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银行专项贷款委托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_________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_________专项贷款(大写) _______________万元。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探究诚信 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其实就是诚信的具体体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儒家、道家、法家等都将诚信作为自己宣传学说的优良品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发而已。而西方国家中,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将诚信列入法律之中,可见诚信的重要性。而中国现代的合同法,更是离不开诚信原则的支持,合同从最一开始的制定到签订遵守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着诚信原则。笔者通过探究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以期望获得人们的重视。 一、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磋商中的诚信),在合同谈判签订的过程中,双方不能通过恶意隐瞒、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来促成合同的签订,如果这样,会导致谈判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合同签订后双

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诚信履行),就是在确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双方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违反诚信的原则。合同终止后的诚信,合同终止后,也要履行诚信的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有义务做到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工作、协助或者保密的工作。 二、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 诚信原则在合同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双方都诚信才能确保合同关系的成功建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合同在签订中依然存在这很多不诚信、欺诈的问题,下面笔者做一个具体的介绍。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一般来说有效的合同其每一条款都应该表达准确清楚,所使用的语句必须严谨且没有任何歧义,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语句绝对不能在合同中出现。[1]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但是许多合同在实际制定时,却存在着很多语句上的歧义,不利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在一些条款的遣词造句上,由于相关人员的素质缺乏和工作的不认真使得他们对使用语句的意思不能清晰地把握,很多时候造成词语的无用。也有的因为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导致语句的意思发生颠覆性地改变。面对这一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模板。一些企业之间为了偷税漏税或者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往往采取签订一些虚假合同。从这些合同的本质来看,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本质,故而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效益。有的一旦查出,还会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一企业的相关人员,为了尽快签下

信用贷款委托协议书

信用贷款委托协议书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甲方融资事宜,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甲方的融资事宜。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流程须知,所融资金成本率及代理费收费标准等事项熟知并自愿遵守,甲方本次计划融资额为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实际融资额以银行或投资方最终同意的融资额度为准。 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所需的全部资料文凭真实、合法、有效;抵押物的权属明确、不存在第三人权利,没有被查封、扣押、监管,如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融资未能成功,则属甲方原因所致。 三、在乙方为甲方办理融资办理期间,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与乙方融资有关的第三方(银行或出资方)独自接触或私下操作,否则视为违约。 四、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综合服务费,服务费为实际融资额的_____%。不成功不收费,签订《信用贷款委托协议书》当日付诚意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若贷款未能成功,全额退还。 五、融资款项到达甲方帐户之日时,甲方必须将本协议第四条剩余的融资服务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则每延迟一日,按融资服务费总额的3%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六、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融资无关的第三者。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确因甲方各方面条件未能达到银行信用贷款要求而未能成功融资的,乙方自行承担前期费用,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签订的融资金额的10%支付违约赔偿金。 八、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真诚提示: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所有费用都应在公司财务处办理,如出现客户经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情况,公司会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如没有委托收款凭证,客户可以拒绝付款。 受委托方:委托方: 地址:身份证号: 客户经理:电话: 业务电话: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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