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 执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 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 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 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 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OO 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
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
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项目之外,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 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 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 住宅每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 报市物价局审批, 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 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60 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 米 100 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 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 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 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 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 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 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 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 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 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 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 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 [2001]25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 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 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 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 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 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 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由市计委统一印制, 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 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 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 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

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 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 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 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 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 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 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 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 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 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 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 计投资字[2001]276 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
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京政发[1997]36 号) 、 《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 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 政发[1986]155 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 (京计基字[1998]第 0127 号) 同时废止。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解答一览表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及常见问题 解答一览表

目录 河南等十九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3页 北京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4页 重庆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5页 山东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6页 云南、新疆、西藏三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7页 吉林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8页 天津、宁夏两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9页 辽宁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0页 黑龙江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1页 江西省新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2页 各省变更(新增网站、新增接入、变更备案信息)备案所需提供料…………………………………………………………………13页 备案办理注意事项………………………………………………14页 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装订要求…………………………………15页 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7页

纸质照片: 新疆、山东、重庆、云南、西藏、浙江个人备案 电子档:北京 河南(HA)、河北(HE)安徽(AH)、湖南(HN)、湖北(HB)、 山西(SX)、陕西(SN)、上海(SH)、江苏(JS)、浙江(ZJ)、福建(FJ)、广东(GD)、广西(GX)、四川(SC)、青海(QH)、 内蒙古(NM)、海南(HI)、贵州(GZ)、甘肃(GS)(共19个省)新备案所需提供材料 个人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1份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份4)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单位性质网站备案 1)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盖公章 2份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盖公章 1份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1份4)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盖公章 1份5)网站负责人非单位法人需提供网站负责人委托书 +盖公章 1份6)网站内容中若涉及医疗、药品、教育、文化等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工程类别 人防工程编号角点坐标(详见示意图)人防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 人防室外口 及通道面积(m2)人防地面管理用房 面积 (m2) 平时用途战时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地下层数地上层数人防所在层警报器位置防护单元数量(个)高点监控位置 工程内车位数(个)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号 工程地址区(县)街(乡)路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内容及情况备注孔 1 防护密闭门型号:()樘

口防护 型号:()樘 型号:()樘2 防护门型号:()樘 3 密闭门 型号:()樘 型号:()樘 型号:()樘4 挡窗板 型号:()扇 型号:()扇5 防爆波悬板 活门 型号:()樘 型号:()樘 通风设备 6 进风口()个 7 排风口()个 8 柴油电站排烟口()个 9 自动排气阀门 型号:()套 型号:()套 10 密闭阀门 手电两用型号:()套 电动型号:()套 手动型号:()套 11 柴油电站排烟管有( ) 无() 12 测压装置()套 13 送风机型号:()台 14 排风机型号:()台 15 除湿机型号:()台 16 手电两用风机型号:()台 17 过滤吸收器 型号:()台 型号:()台 暖卫设备18 暖气有( ) 无() 19 给水系统有( ) 无() 20 排水系统有( ) 无() 21 水表型号:()台 22 厕所有( ) 无() 23 污水泵型号:()台 24 洗消间有( ) 无()淋浴喷头()个 电气25 照明有( ) 无() 26 电表型号:()台 27 发电机型号:()台 其它28 战备水箱有( ) 无() 29 专用货梯有( ) 无() 注:本表除签名和日期外全部要求打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京农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农发〔2007〕87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三秋"治理季节性裸露农田(以下简称"治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当前,全市农业生产已步入冬季管理阶段,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田对绿色奥运和宜居城市建设的作用和价值,按照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小麦冬前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07〕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市领导对《关于2007年全市季节性裸露农田治理初步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治裸"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秋"期间,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把"治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初步统计,"三秋"期间,全市共完成"治裸"面积278.9万亩,郊区农田覆盖情况明显好转,可有效减轻农田扬尘发生的强度和频度。总体来看,全市"治裸"工作呈如下几个特点: (一)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市生物覆盖面积140.8万亩,较上年增加50万亩,增幅53.4%。由于今年政策出台早、补贴力度大,加之各级政府对"治裸"的工作力度大等原因,全市秋播小麦、小黑麦面积呈恢复性增长,总面积同比上年增长73.8%。 (二)综合"治裸"得到充分体现。除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外,全市秸秆覆盖面积达138.1万亩,覆盖形式呈多样化,立秆覆盖、倒秆覆盖、粉碎还田覆盖、留茬不秋耕四种保护性耕作"治裸"模式分别占秸杆覆盖面积的14.1%、20.5%、19.8%和45.6%;此外,今年全市还完成征而未用耕地治理面积2.222万亩,主要种植小麦、小黑麦和牧草等冬春季节覆盖效果好的作物;重点区域"治裸"成效显著,京承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和奥运场馆周边基本实现了全面生物覆盖治理。 (三)越冬作物出苗和长势良好。由于"三秋"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工作准备充分,加上气候条件比较有利,郊区农田土壤墒情好,小麦等生态作物出苗、长势都较好。据近期市农技推广站组织有关单位对8个区县65个示范点约4.2万亩小麦示范田土壤水分和苗情的调查,10月10日前播种的适期麦约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布、公平、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批项目须明确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布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纳公布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能够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四)涉及国家安全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等有关专门通信建设项目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对限额以下通信项目和在原局采纳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当经上海市通信治理局确认,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须登记备案。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的条件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第十五条:托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托付招标。招标人托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将托付代理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 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京政农发〔2016〕30号) 2014-201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各级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科技创新驱动,聚焦农业“调转节”,组织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在郊区农业生产中示范推广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兼具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技术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水平,表彰奖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主要粮食作物‘三率’提升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1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授予“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集成与推广”等2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授予“小麦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技术体系集成与推广”等40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 希望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北京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首都生态环境质量、郊区城镇承载力、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名册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共评定80项奖励成果,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现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办法通告如下: 1、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2、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https://www.360docs.net/doc/738761824.html,网站上 进行上传,其余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3、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上海 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2)申请方法: a.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03室(可 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真 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 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 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 将永久冻结账号; 4、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3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 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 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2010年8月25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发[2003]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 (试行本)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并召集上海电信、联通、移动(铁通)公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多次审订通过了本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是对DG/TJ08-606-2004《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补充,本办法中有与原规范不一致的部分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办法见《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健胡定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6)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6) 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6) 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0) 5 通信配套工程共建流程 (13) 附录 A (15) 附录 B (17)

1.0.1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规范”的原则。 1.0.4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大力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5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6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7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8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方案,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方案由牵头建设的运营商负责确定。 1.0.9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按照共建共享工程建设流程实施。 1.0.10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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