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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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第一部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二部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失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一级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7.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 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 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 , 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在1 个月以下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0.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12.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5.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6.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8.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9.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是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约定服务期。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他与劳动符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5.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7.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9.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30.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1.“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32.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34.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5.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36.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8.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0.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4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7.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50.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2.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56.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限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

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8.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9.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最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l 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6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工资福利

63.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4.用人单位能够以发放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5.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 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另外, 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

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66.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

欠工资行为, 是侵权行为,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6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

在了。为了保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不必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而且必须一次付清, 不能拖欠或克扣。

68.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 由

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即使在同一个省市, 各区县标准也不同, 而且都要进行定期调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9.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问题了吗?

虽然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范畴, 但以下收入不包括在

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 劳动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每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什么问题了,劳动者还应根据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强度弄清所得工资的组成,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数额。

70.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150% 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200% 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支付不低于300% 的工资报酬。

71.小时标准工资如何折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 , 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 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 天和167.4 小时, 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7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要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 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 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 % 和 300% 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也有索要加班加点工资的权利。

73.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 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是,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管采取哪种工时制度, 都要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

74.哪些职工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 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 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 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75.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社会保险

76.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 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7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1)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单位20%;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

(2)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单位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7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多少?

1997年7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

2006年1月1日起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7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新人(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①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缴费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中人(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

①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待遇支付办法同新人。

80.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 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 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 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81.失业保险如何缴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82.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83.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4.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6. 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之和的,按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8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是多少?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二是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8%划入。

8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基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存。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慢性病大额医疗费。

89.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是多少?

统筹基金为符合规定的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费时,按定点就诊医院等级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即:在二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费用超出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5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10001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在三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其个人的自付比例分别提高两个百分点。符合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比照在职职工分别降低两个百分点。但从事有偿服务的退休人员,个人的负担比例与在职职工相同。

9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额是多少?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设臵。在同一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

依次降低一个百分点。部分慢性病大额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统筹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91.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或供养亲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 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92.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有如下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3.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的疾病。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

94.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95.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

综合评定的制度。职工经工伤治疗, 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 影响其劳动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 工伤职工就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和相关资料;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9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

97.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98. 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99.《晋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对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 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 5天;晚育的增力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累计产假天数最高不超过1 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四、其他

100.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0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02.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103.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l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104.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10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 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解决。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

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裁决。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106.哪些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⑴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⑶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⑷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⑸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⑺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⑼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⑽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⑾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⑿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知识

一、通风

1、井下有害气体主要有哪些?

井下有害气体主要有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

2、安装通风机要注意哪些事项?

①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②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

③要挂牌管理。

3、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哪些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臵,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中煤巷掘进工作

面不超过5米。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臵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臵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困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臵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8)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环,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要使用变径连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分叉处要有三通,杜绝倒接、反插;风筒不要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4、什么叫串联通风?串联通风有哪些害处?

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回风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通风方式,称为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害处:①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浓度会增大,恶化作业环境和增加灾害危险程度;②当某一个工作面发生灾变时,将会影响或波及到被串联的工作面,将扩大灾害范围。

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臵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6、煤矿井下五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煤矿井下五大自然灾害是指瓦斯、煤尘、火灾、透水、顶板事故。

7、矿井通风方法有哪几种?

矿井通风方法是指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分为:抽出式、压入式、抽压混合式三种。

8、矿井通风方式主要有哪些?

矿井通风方式是指进风井筒与回风井筒的布臵方式。主要方式有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

9、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①源源不断地为井下供给新鲜空气;②稀释和冲淡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

③为井下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气候条件。

10、“一通三防”指的是什么?

“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二、瓦斯

11、什么是瓦斯?

瓦斯是指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单指甲烷。

12、瓦斯爆炸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爆炸产生高温、高压、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13、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5~16%;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14、影响瓦斯爆炸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可然性气体的混入、爆炸性煤尘的混入、惰性气体的混入、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瓦斯浓度与引火温度、混合气体的压力。

15、引起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断开或严重漏风、采掘面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风流短路、采空区或盲巷没有风流通过、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瓦斯涌出异常等。

16、为防止瓦斯爆炸,对矿井瓦斯管理要求有哪些?

①健全机构,完善制度;②严格执行《规程》规定;③强化现场瓦斯检查,防止和及时发现、处理局部瓦斯积聚,严禁超限作业;④采取有效方式,抽放煤层瓦斯,减少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⑤建立安全监测机构,按规定安设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臵,并及时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

17、处理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积聚的瓦斯,通常采用哪些方法?

①风账引导风流法;②风筒导排风流法;③尾巷排放法;④沿空留巷排除法;

⑤抽放排除法;⑥充填臵换法;⑦压风调节法;⑧调整通风方式。

18、独巷排放瓦斯的方法有哪些?

①局部通风机直接排放法;②增阻排放法;③风筒接头调风排放法;④风筒三通排放法;⑤逐段通风排放法。

19、巷道冒落空间内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①风袖排除法;②压风排除法;③导风排除法;④填充消除法。

20、矿井生产过程中不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有哪些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①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②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③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④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⑤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⑥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到影响区域段的停电、撤人、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系统图上。

三、煤尘

21、什么是矿尘?

矿尘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的细微颗粒,又称粉尘。一般分

为煤尘和岩尘两种。煤尘是从它的爆炸角度来定义的,凡粒径小于1mm的煤炭颗粒叫煤尘。

22、矿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哪三个方面?

①矿尘污染环境,降低了生产场所的可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②工人长期在矿尘环境中工作,吸入大量矿尘后,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可导致尘肺病,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寿命。③矿尘中的煤尘,具有可燃性,遇有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而有的煤尘还能导致爆炸事故,造成巨大的损失。

23、什么是沉积煤尘?有什么危害?

沉积煤尘指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 m的煤尘。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时,其冲击波或压缩波吹起巷道积尘,就会参与爆炸,扩大灾害范围。

24、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①煤尘本身有爆炸性;②空气中浮游煤尘含量30~50g/m3~2000 g/m3;③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一般为650~1005℃以上。

25、放炮使用水炮泥和封泥的作用是什么?

封泥充填封口能增加孔内抵抗力,防止火药打筒,提高爆破效应;水炮泥在火药爆破瞬间高温下把水变成水蒸气,能起降温、降尘和消烟的作用。

26、为防止煤尘飞扬,对矿井井巷中风速有什么要求?

①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最高12m/s;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井、回风巷、架线电机车巷道最高8m/s;③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最高6 m/s;④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皮带运输机巷最高4 m/s;⑤综采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加大风速,便不得超过5 m/s;⑥回采工作面,当工作面风速超过2.5 m/s,必须加强煤层注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其他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也须加强防尘措施。

27、炮采工作面防尘措施有哪些?

①煤层注水;②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洒水;③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④放炮使用水炮泥;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冲洗巷帮;⑥风流净化;⑦隔爆水棚、岩粉棚;⑧个体防护。

28、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有哪些?

①煤层注水;②割煤机内外喷雾;③在放顶煤综采的后部放煤口喷雾洒水;

④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冲洗巷帮;⑥风流净化;⑦隔爆水棚、岩粉棚;⑧个体防护。

29、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有哪些?

①湿式打眼;②放炮喷雾;③放炮使用水炮泥;④装煤(矸)洒水;⑤冲洗岩帮;⑥净化风流;⑦隔爆水棚、岩粉棚;⑧个体防护。

30、转载及运输防尘有哪些要求?

①刮板运输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米,如果超出,则应安装适合的溜槽或导向板;②煤仓主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米;

③在装煤点下风侧20米内,应设臵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④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⑤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臵。

四、防突

31、什么叫煤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叫做煤与瓦斯突出。

31、煤与瓦斯突出有什么危害?

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采掘工作面的煤壁将遭到破坏,大量的煤与瓦斯将从煤层内部以极快的速度向巷道或采掘空间喷出,充塞巷道,煤层中会形成孔洞,同时由于伴随有强大的冲击力,巷道设施会被摧毁,通风系统会被破坏、甚至发生风流逆转,还可能造成人员窒息和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煤流埋人事故。

33、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有哪些?

(1)有声预兆:①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②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③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断裂声。

(2)无声预兆:①煤层层理紊乱、煤质变软、煤暗淡无光泽、煤壁发凉;

②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鼓;③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

34、煤与瓦斯突出有几种类型?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倾出三种类型。

35、煤与瓦斯突出的有什么规律?

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如下:①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埋藏深度的增加而增大。②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的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大。③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而增大。④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一般都比较高。⑤突出与煤层结构有一定关系,突出煤层的特点是光泽暗淡、层理紊乱,煤质松软,强度低,用手捻之成粉末,透气性低,瓦斯放散初速度较高。⑥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变化异常的地带。⑦突出多发生在爆破落煤这一工序。

⑧突出多发生在石门揭煤和煤层掘进工作面。⑨突出的区域分布是不均衡的。同一矿区,不同矿井的突出煤层可能不同,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在不同地点的突出危险性也可能不同。

36、在有煤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应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技术措施?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平巷时,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上山,应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他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中掘上山,除了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外,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37、突出矿井井下设臵避难所的要求有哪些?

①避难所设在采掘工作附近和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②避难所必须设臵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度不得低于2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③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

0.3m3/min。如果用压缩氧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臵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④避难所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38、突出矿井井下安装压风自求系统的要求有哪些?

①压风自救系统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上;②压风自救系统应设臵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50m设臵一组压风自救系统;③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个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少于0.1 m3/min。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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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职业道德 1、概念: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修养等。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职业性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3)较强的适用性4)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职业道德的作用 1)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品质的劳动者,促进事业发展 2)调整职业关系,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 3)有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在职业实践中实现人生价值 4)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5、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 修养是一?个合成词,“修”原意是指学习、锻炼、陶冶和提高,“养”原意是指培养、养育和熏陶。修养是指一?个人的素质经过长期锻炼或改造,所达到的一?定结果和水平。 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从业人员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 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道德品质以及应达到的职业道德境界。 6、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2)执行政策,注重落实,是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7、热爱本职,钻研业务,保持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1)(“乐业”)是热爱本职的基础2)(“勤业”)就是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3)(“精业”)就是要做到钻研业务,就是创新 8、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1)以人为本的内涵2)乐于奉献,积极为辖区居民和用工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3)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9、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 1)顾全大局的内涵和意义2)团结协作是劳动保障事业成功的保证 10、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1)遵纪守法的含义2)廉洁奉公的含义 3)劳动保障协理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 (1)“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以律己,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养成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良好习惯 (2)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严禁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利用岗位之便搞等价交换、互相利用, 甚至权钱交易,拉关系、走后门等。接受群众监督,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维护法律尊严,洁身 自好,坚决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二章劳动就业 11、就业的概念 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2020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 解析 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在字体字号的选用上,公文的正文一般用()。 A、三号仿宋体字 B、四号宋体字 C、四号楷体字 D、五号黑体字 【答案】A 【解析】公文的标题基本要求为二号宋体字。正文要求是三号仿宋体字。 2、光年是()计量单位。 A、时间 B、长度 C、体积 D、质量 【答案】B 【解析】光年是光一年所经过的距离,所以光年是长度单位。答案为B项。 3、长白山里的矿泉水本不是商品,但恒大集团在长白山建立工厂后,把新鲜的矿泉水装在瓶子里进行出售,这时矿泉水就成为了商品,其根本原因是()。 ①人们不能随便获得长白山里的矿泉水 ②恒大工厂把矿泉水装进瓶子里消耗了人们的劳动 ③矿泉水对人们有用 ④把矿泉水装进瓶子里是为了交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解析】这是考查商品的定义,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既要满足是用于交换,又是劳动产品两个条件,所以选择C选项。 4、人们因胃酸分泌过多所食用的“抗酸剂”主要成分可能是()。 A、氢氧化亚铁 B、碳酸氢钠 C、碳酸锂 D、氢氧化钾 【答案】B 【解析】因胃酸分泌过多所食用的“抗酸剂”主要成分为碳酸氢钠,可用于缓解胃酸过多引起的胃痛、胃灼热感(烧心)、反酸等症状。 5、下列谚语与农业生产经验不符的是:()。 A、人在屋里热得跳,稻在田里哈哈笑 B、麦苗盖上雪花被,来年枕着馍馍睡 C、立秋无雨样样有,立秋有雨收半秋 D、下秧太冷怕烂秧,小秧出水怕青霜 【答案】C 【解析】AD两项正确,“人在屋里热得跳,稻在田里哈哈笑”和“下秧太冷怕烂秧,小秧出水怕青霜”是 气温与农业关系的谚语。B项正确,“麦苗盖上雪花被,来年枕着馍馍睡”两句都是降雪与农业关系的谚 语。C项错误,“立秋有雨样样有,立秋无雨收半秋”是降水与农业关系的谚语,立秋无雨则说明秋季比较 干旱,会影响收成。故选C。 6、人民认识经济规律的目的在于()。 A、创造经济规律 B、消灭经济规律 C、承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 D、利用经济规律能动的改造世界 【答案】D 【解析】规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认识规律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客观规律改造世界。因此人们认识经济规律的目的在于利用经济规律改造客观世界。故选D。 7、通报的特点是()。 A、具有典型性,选取的事例具有典型意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3.7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考试 一、填空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5.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9.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0.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11. 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4.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项的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 1 分,共15 分。)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6 个月 B. 1 年 C.3 年 D.10 年 2.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 36 B. 24 C.8 D. 28 3.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A.国家财产 B.消费者利益 C.生命财产安全 D.国家重大工程

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目

【北京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题目】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下列不属于累犯的法律后果的是( )。 A.应当从重处罚 B.不得适用缓刑 C.不得适用假释 D.不得减刑 3.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4.我国的二十四节气分为春、夏、秋、冬四季,端午节是夏季的节日,它的时间与哪个节气最接近? A.谷雨 B.立夏 C.小满 D.芒种 5.给折枝山茶花保鲜应该用什么?( ) A.淡盐水B.浓盐水C.淡糖水D.尿素 6.夏天,打开冰箱冷冻室的门,常常看到冷冻室中冒出一股白雾,这是( )。 A.冰箱里原有的水蒸气凝结成小水滴 B.冰箱里的冰升华后又凝结成小水滴 C.冰箱里的水变成水蒸气 D.冰箱外部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凝结成小水滴 7.文学名篇有时会涉及一些当地的特色民居,以下对应错误的是:①陈忠实——《白鹿原》——窑洞②林语堂——《边城》——吊脚楼③阿来——《尘埃落定》——骑楼④老舍——《四世同堂》——四合院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②③ 8.“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这一名言出自( )之口。 A.孔子 B.孟子 C.老子 D.庄子 9.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一条船不能有两个船长”,从管理的角度看,对这些话的如下解释,你认为最恰当的一项是( )。 A.在领导班子如果有多个固执己见的任务最终会降低管理效率 B.对于需要高度集权管理的组织下不能允许有多个直线领导核心 C.一个组织中的能人太多必然会造成内耗增加从而导致效率下降 D.组织中不能允许存在两种以上的观点,否则易造成管理混乱 1、建国初期,为解决吃饭问题,我国将“北大荒”开垦成“北大仓”。今天,为了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漠化,我国抓住当前粮食等农产品相对充裕的有利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草)。我国农业生产的这一变化表明( )。 A.我国粮食问题已经解决 B.我国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C.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D.植树种草成为当前发展农业的主要任务 2、我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是( )。 A.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 B.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 C.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D.维护世界和平 3、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基地是( )。 A.辽中南 B.京津唐 C.沪宁杭 D.珠江三角洲 4、下列古诗名句与作者对应有误的一项是( )。 A.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苏轼 B.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 解析 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 A、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 B、经济基础可以独立存在 C、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 【答案】ACD 【解析】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和上层建筑的性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2)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当某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被其决定的上层建筑也要相应地发生局部变化;而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即旧经济基础被新经济基础代替时,旧的上层建筑也必然被新的上层建筑所代替。 2、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必须做好()工作。 A、审核 B、签发 C、会商 D、会签 【答案】D 【解析】会签是公文拟制的过程中,主办单位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核签的一种办文程序,一般当公文的内容涉及本单位的多个部门或与其他单位有关时,需要进行会签。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会签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会签和外部会签。内部会签用于与本单位内部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外部会签用于与外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二者的性质相同,但处理形式不同。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要求是()。 A、爱岗敬业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试题

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试题 一、辨析题错打“Χ”,对打“√” 1、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消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主要是对 失业者进行生活救助而不会增加就业岗位,这种政策需要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而且会对失业者重新就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2、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在劳动过程中主 体权利义务是以行政方式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则以劳动合同等法律形式实现。() 3、如果劳动力不投入使用,不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不进入劳动过程,便不会产 生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5、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向政府各级信访部门反映,以求达 到问题的解决。() 6、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是 劳资双方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 ) 7、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可以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同。( ) 8、工资指导线是指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工资情况统计所编制的特定地区、特定行 业和特定职位的工资标准。( ) 9、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工作的人员就是失业人员.( ) 10、劳动力供给是指在一定的市场工资率的条件下,愿意提供劳动力的数 量.( ) 11、均衡工资是指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相等时的工资率.( ) 12、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是指,随着工资率的提高,劳动者因收入增加,而 更多地选择闲暇,用闲暇替代劳动,而减少劳动力的供给.( ) 13、一个地区的劳动力需求是指这一地区众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力的总和 ( ) 14、自然失业率是即使在长期中它本身也不能消除的失业量。() 15、如果失业率下降,我们就可以肯定,更多的工人有了工作。() 16、最低工资对于熟练工人市场的影响大于非熟练工人市场。() 17、工会的存在会提高会员(局内人)的工资,并降低局外人的工资。() 18、如果工资总是在竞争的均衡时,就绝对没有失业。() 19、由于“丧失信心的工人”的存在,官方失业率会高估真实失业率。() 20、失业保障的存在会降低失业率,因为失业津贴的领取者不属于劳动力。()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着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社会工作基础知识试题

社会工作基础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答题要求: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社会工作的内涵,下列选项中理解错误的是()。A.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B.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C.是一种和志愿者活动相同的慈善活动 D.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 E.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 2.关于社会工作的正确理解是()。 A.普通社会工作 B.一种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C.由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人士开展的助人活动 D.“义工”工作 E.志愿者服务工作 3.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决定》内容的是()。 A.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B.为了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要在相关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 C.要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专门人才。 D.要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E.建立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酬制度 4.下列关于社会工作特点的表述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A.助人活动 B.注重专业价值C.强调专业方法 D.注重实践 E.双方合作与多方协同 5.关于社会工作的目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以服务于困难群体为目的 B.以利他为目的 C.以营利为目的 D.以提升个人福利为目的E.以提升社会福利为目的

6.()是社会工作的灵魂。 A.专业工作方法 B.专业价值 C.社会工作者 D.服务对象 E.助人活动 7.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 A.利己主义 B.利他主义 C.经济利益最大化 D.专业主义 E.权威主义 8.下列关于社会工作目标的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社会工作有为服务对象和社会服务两个层面的目标 B.在服务对象层面上社会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和促进能力发展 C.在社会层面上的社会工作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 D.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促进能力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社会工作的目标分为为服务机构的目标和为社会服务的目标9.下列是关于社会工作功能的表述,其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 A.社会工作的功能分为对于服务对象和对于社会两大层面 B.从服务对象来看,社会工作可以起到促进其能力发展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作用 C.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工作可以起到促进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D.社会工作的功能是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社会工作可以为服务者带来声望和地位 10.关于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下列描述中错误的是()。A.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B.可以分为基本对象和扩大的对象 C.只是指那些在物质方面遇到困难的个人 D.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E.可以是社区和社会公众11.在社会工作的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 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020年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 解析 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名医与著作的对应关系不正确的是()。 A、华佗─《伤寒杂病论》 B、葛洪—《抱朴子》 C、孙思邈─《千金方》 D、李时珍─《本草纲目》 【答案】A 【解析】《伤寒杂病论》的作者是张仲景,华佗的著作是《青囊经》,因此A项错误,当选。 2、下列有关生活常识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不慎扭伤关节,不应立即揉搓按摩 B、洪水来袭,如来不及逃生可向高处转移等候营救 C、火灾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或口罩蒙鼻,匍匐着撤离 D、电热毯折叠加热,升温快,且便于热量保存 【答案】D 【解析】为保证家庭使用电热毯的安全和延长电热毯的使用寿命,电热毯严禁折叠使用。使用电热毯的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电热毯是否有集堆、打褶现象;如有,应将皱褶摊平后再使用。因此D项不正确,符合题干要求。 A、B、C三项的叙述均正确。 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 A、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 B、是回到原来出发点的循环过程 C、是直线式前进的过程 D、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 【答案】AD 【解析】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辩证形式是螺旋式的上升或波浪式的前进: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是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

2020年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 解析 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反映资本主义剥削程度的概念是()。 A、工人工资水平 B、剩余价值率 C、工人劳动时间 D、资本的有机构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经济学。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但是是被资本家所占有的,剩余价值率越高,说明资本家占据的剩余价值就越多,剥削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故选B项。 2、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 A、社会主义荣辱观 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C、文明道德风尚 D、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 【答案】B 【解析】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决定》的这一新思想、新观点,不仅把建设和谐文化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且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指明了方向。 3、红细胞是血液中数量最多的一种血细胞,它在人体中的主要作用是()。 A、将氧气从肺运送到身体各个组织 B、作为免疫系统的一部分帮助身体抵抗传染病以及外来感染 C、促进血液中的生物化学反应,辅助生物体的新陈代谢 D、在血管破裂时大量聚集,起到凝血作用 【答案】A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 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 :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 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 :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以表明其知识能 们一定的学位称号, 力的等级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 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 :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 :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 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1)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 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2-13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1) 纵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部门教育法;3、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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