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2010年滁州市

中学历史优秀

教学案例评选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

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作者姓名:

孙龙

工作单位:

明光市第三中学

联系方式: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新课程改革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对历史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挑战。如何以高质量的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历史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水平、认知规律等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创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并交给学生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结论,来提高教学效果,搞好历史教学。

二、问题提出

近年来,文明史观、近现代史观在中学历史教育界受到普遍关注。上个星期,我校月考文综采用了某市的一套模拟试卷,其中历史第35题涉及到我国婚姻制度的变化,引起了学生的较大兴趣。国内历史教育泰斗刘宗绪也强调:

“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去看历史,实际上是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总纲。这是一种境界和高度,也是一种历史观。抱着这样的历史观去认识和研究历史,就把握了真谛,也有利于真正接受祖先留下的历史遗产,有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为此,我就以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演变为突破口,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三、课前准备

1、教师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情况以及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四个阶段(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辛亥革命时期、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

2、将全班分成5个组,民主推选出组长。前4组组长负责分配组员查找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第五组组长及其组员负责从总体上分析中国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3、各组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探讨每个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

四、研究讨论

教师导入:

同学们,我国古代婚姻最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聘娶婚为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同时,夫妻关系极不平等,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传播,以及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我国传统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并出现变动。下面,我们就根据课前的安排来作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

第一组:

近代中国婚姻制度变革体现在对传统婚姻陋习的否定上。较早对婚姻制度进行否定的是太平天国运动。首先表现在女子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太平天国规定“凡男女结婚,先通过本队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有政府统一从国库中支取钱粮。”,政府对男女结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这就使男女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了一个平等的地位。其次,太平天国废除了“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指腹婚”、“童养媳”等封建的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主张自由恋爱,不论门第高低,身份贵贱“凡天下婚姻不论财”这也打破了封建社会一直以来的“门当户对”的思想。第三,太平天国对封建社会强迫妇女守寡的风气也加以反对,据记述“太平天国内凡妇女必须结婚而成为家庭之一,自闻得其夫被妖(清军)所杀的噩耗,几彷徨无主,甚至踟躇街头,以求得新丈夫。”寡妇再婚,这无疑是对“寡妇无再之义”的礼教的反抗,从而也砸碎了妇女身上的“从一而终”充当“贞洁烈女”的精神枷锁,使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更加的民主。

太平天国政府提倡新的婚姻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来保护自由结合的男女。男女结婚由政府发给“龙凤和挥”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挥一式两份,政府一份,结婚当事人一份,上面写有男女姓名、年龄、籍贯和年月,以及参见革命的年月等。”呤俐在《太平天国亲历记》中对这种婚姻制度大加赞赏,他认为“男女从未谋面即行结婚的旧俗,选择吉日的迷信,以及送聘金等等全部革除净尽,惟有将新娘的发挽成辔,以及新郎于夜间率领乐队、灯笼、轿子和骑着马的友人至女家迎娶这两件事保持着昔日的风俗。太平天国的妇女摆脱了束缚,享有社会地位,从而她们的结婚也就成了爱情的结合。”太平天国对婚姻家庭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虽然它并未能最终改写中国妇女受奴役,受压迫的历史,但它通过强制立法及强行男女平等政策的实施,不仅让天国内的妇女暂时过上了一定程度上的好日子,也给后来的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的改革勇开了先路。

第二组:

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进行自觉文化批判是从资产阶级维新派开始的。资产阶级维新派除了要求变法维新外,把改良婚姻也看做他们的政治目标之

一。梁启超认为“早婚对种族贻害无穷,中国之弱于天下,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尸其咎”。康有为反对婚姻制度对妇女“抑之、制之、愚之、闭

之、囚之、系之”,使她们“婚姻不自由”“不得自主”,他认为“男女既得为人”“应一切同之”。维新派批判了封建婚姻的无自主性以及夫妻不平等、守寡、早婚、童养媳等现象。主张婚姻自由、离异自由、婚礼从简、聘礼俭省等。维新时期极少数的先觉女性控诉了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摧残,勇敢地提出了婚姻自主的主张。维新派以自主为原则,以情志为媒介,追求个人人生幸福的婚姻观达到了19世纪中国进步婚姻观的最高水平。

第三组:

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婚姻家庭是政治革命的前提,从而使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弊端陋俗进行了揭露,从婚姻方式、婚礼、婚俗几个方面对封建婚姻进行了理性批判,提倡婚姻自由、晚婚、废除买卖婚姻、主张商定婚等。在此思想影响下,清末民初出现了自由婚与同意婚、离婚与再婚的现象,婚姻礼仪和服饰业也发生了变化,婚俗删繁就简以求节俭,而且开始注重婚姻契约。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对早婚、重婚、离婚等婚姻制度方面改革有详细的规定,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厢情愿离婚的,得离婚”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应当特别提出的是,这时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当时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最具典型意义。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它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第四组:

由于新文化运动的深刻影响,五四时期婚姻习俗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迎来了近代婚姻变革的新时期,婚俗变革不断延续与深入。这个时期出现了废除封建婚俗的形式与解约,离家出走与以智抗争,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等新的婚姻变革。“婚姻革命”之所以成为五四时期社会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因为新文化运动的主线就是争取个性解放、自我觉醒与肯定个体价值。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把改造中国社会与改造家庭制度相联系起来。认为只有“以个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民主与物质上的繁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压抑个体的封建家族主义,便成为首当其冲的批判目标。在五四新

文化运动中,争取“婚姻自由”的过程被视为社会解放的过程,“婚姻革命”又与妇女解放紧紧相连。当时不论男女,凡关心社会进步、拥护社会改革的人,无不关心妇女问题,无不为妇女解放大声疾呼。在“解放妇女要从哪里做起?”的讨论中,改造家庭与争取平等教育、经济独立、思想解放和人格尊重一起,成为妇女解放的重点。共产党人李大钊,就曾指出:

妇女不解放,中国文明就是“半身不遂”的。因为新思想的传播、妇女运动的兴起和婚姻自由的要求,“恋爱神圣”和“妇女解放”的口号响遍全国。

第五组:

综合以上四组同学的发言并结合我们自己的探究,我们认为中国近代史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西方工业革命文明成果的影响。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使西方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也随之受到强烈的冲击。

2、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自身的落后,主动向西方学习,特别是维新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的推动。

婚姻制度变化是近代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化相承相应,它的变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1、它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新型婚姻家庭观下,女性开始走出家门,迈向社会,她们通过劳动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位置,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价值。

2、它有利于思想的解放。男女平等思想传入中国后,猛烈冲击了中国的思想文化界,推动了中国的有志之士对妇女问题的研究,也促进了先进妇女的觉醒。

教师小结:

通过这节课使我们对近代前期我国婚姻制度变化有了大致的了解,看到了中国近代社会生活的变迁,也进一步对太平天国运动、维新变法运动、辛亥革命、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的历史有了更深的把握。上面我们只是对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的变化作了一般的分析,而婚姻制度的变革是要经历反复曲折,是要经历由少数先进分子向广大民众,由先进地区向落后地区不断推进的演变过程。归根结蒂,传统婚姻制度向近现代转型过程最终还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转型。

五、课后反思

这节课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把课堂还给了学生,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突出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学习的氛围也很好。而且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说,通过这节课使学生既学到了知识又提高了能力。但这节课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学生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只是在网上找到些只言片语,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想法,只是依据所找资料来发言;其次对每个阶段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分析也不够深。

总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过程,不是靠一二节课就能实现新课程新理念目标的,因而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们教师还需加倍的努力。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

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 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毛泽东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

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 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 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群婚制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

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清末科举流弊百出。“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 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

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 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 代表的新式学堂。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 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这时西方文化的渗入并不具侵略的性质,并不危及天朝帝国的尊严,也没有替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危险,故自皇帝至一般士大夫皆能接受。并且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虽然没有直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2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 婚姻一直是人类切身的一个问题。它使得人组成家庭,它也使得人繁衍生息。由于一般是成年人才能生育下一代,所以婚姻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在三千年前还是三千年后,都是人摆脱幼稚,步入社会的标志。结婚后,我们要与一个从未一起生活过的人朝夕相处,而它的选择、成立而被社会承认一直能反映出当时的政治情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人们几千年来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是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史前氏族人并无家庭观念。两性婚姻关系是群婚。后来,在农业上出现了铁农具和牛拉犁,农活变得轻松。逐渐的,氏族集体劳动被个体家庭劳动所替代。原始社会末期,家庭的雏形出现了。那时,是男性进入女性的家里组建家庭,没有女性的家庭,氏族会分配女性过去。 随着小农经济的发展,以土地私有制为开始的各种私有制建立。男性地位得到提升并超过女性。家庭产生了,婚姻中的家长制时代到来了。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以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皆主人筵几于庙,而迎于门外,入,揖让于庙,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男家。其目的是祭祀先祖、生子立嗣、得到内助。结婚既是以生子立嗣以祭祀祖宗为目的,故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无关,是与两姓家族相关,所以在古代包办婚姻成立过程中,父系尤其是父亲具有绝对的权威。休弃无子的妻子是合理合法的事,男子与一群女子保持性关系以“开枝散叶”成为了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的通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婚姻制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妻子被承认为是男方家的人,能入族谱,妾不是男方家的人,甚至她们的孩子都不承认她们的具有母亲的身份。从这一点,我们不难说,封建社会阶级统治十分的森严无情。 古代的婚姻是怎样成立的呢?包办婚姻分为求亲和招婿两种。因篇幅题材限制,第二种不予展开。书云“男方求婚,女家应允,男家继以下聘,婚约便定”。包办婚姻中的每一步,媒人皆按父母之令通而行事,男女婚嫁,必从父母之令,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子女在面对父母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古代的自然经济并不发达,它使得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非常高,子女的幼年甚至一生都被局限在家里,一切向父母学习,父母完全塑造了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子女被家长奴化,这就是包办婚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与其妻因其母的反对被拆散,最后双双自尽体现出了包办婚姻的罪恶。 古代重男轻女,道德对夫妻双方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夫妻虽为一体,都是家族的所有物,但只有男性有继承和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女性最多只有管理权。男子

高中历史必修 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1)夏朝,建立王位世袭制度。(我国最早产生的政治制度) 2)启继位,王位世袭制确立。标志:我国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从此进入“天下为家”的时代。 3)周朝,实行分封制。表现:把土地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4)西周,实行宗法制。特点:嫡长子继承制。影响: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关系: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5)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 6)秦朝建立的皇权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特点:皇位世袭;皇权至上;皇帝独裁;神化皇权。(是维护“家天下”的重要保障) 7)秦朝,实行郡县制。 8)秦朝从中央到地方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9)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步形成于战国初期,确立于秦,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发展于元,强化并渐趋衰落于明清。 10)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利: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②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③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 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弊:①皇帝权威的加强,大大加强了统治人民的力量,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②严酷的刑法使阶级矛盾激 化,大规模农民战争爆发。 中央集权 11)两汉,郡国并行制。 12)隋朝,州县两级制。 13)唐朝,在地方设置节度使。 14)北宋,参知政事。枢密使。 15)元朝,行省制。(标志: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省制的开端) 君主专制 16)秦朝,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监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国军务) 17)魏晋南北朝,三省体制初步形成。尚书(实权)、中书、门下。18)隋唐,三省六部制确立。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政令。(始于隋,发展完善于唐) 19)宋朝,设参知政事,设三司(管理财政),枢密院(最高军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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