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省电网公

公告

第 39 号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2年 2月 1日 起施行。

二O —二年一月二十

云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电网公司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但农村自建房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全省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对供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下(不含90 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 千瓦/ 户配置;9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 千瓦/ 户配置;120 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

于8 千瓦/ 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 千瓦/ 户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

40 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

80-100 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 瓦配置。

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或者低于前款(一)、(二)项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电力管线建设规划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部门联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从上级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但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第十六条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第十七条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维护成本进行审核,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提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统一向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部门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后,不得擅自再向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对已计入房价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相关的任何费用。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019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1 目的 保证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相关的供配电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 3.1工程部机电值班人员负责供配电设备运行的清洁、操作、巡视、检查、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做出相应的标识进行供配电的维修、保养。 3.2工程部主管负责设备的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3管理处主任负责对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4物业部负责向有关用户通知停电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人员工作程序 4.1.1 工程部机电值班工 4.1.1.1 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配电室环境。 4.1.1.2 每天巡视检查,做好《变配电运行记录》、《柴油发电机定期试车操作记录》、《工程部工作日志》。 4.1.1.3 供配电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工程部主管,并在工程部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4.1.2 工程部主管 4.1.2.1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 4.1.2.2 每年按运行情况制订中修、大修计划。 4.1.2.3 对供配电设备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1.2.4 负责编制供配电《设备台帐》、设备卡,负责上报《设备(设施)维修月报表》。 4.1.3 管理处主任 4.1.3.1 审核工程部主管制订的中修、大修计划。 4.1.3.2 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巡检。 4.1.4物业部 4.1.4.1 因工程维修等原因停电,应前24小时通知有关用户。 4.2 配电室管理工作程序 4.2.1配电室内机电设备由值班员24小时操作、监控、记录,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视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严禁不合理的超 负荷运行。 4.2.2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须经工程部主管或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由值班员陪同方可入内。 4.2.3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4.2.4消防设施完备,配电室内禁止吸烟。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矿山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电力 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要求 采取避雷措施,保留配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电 力、通讯等线路平面图。 2﹑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上岗 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 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3﹑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 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横过道路的供电电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采场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10﹑本厂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11﹑在本厂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67-65 供配电设备运行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低压线路及照明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维修、保养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安全管理规程》 《供用电管理条例》 《电力法》 3 技术事项: 3.1 运行工作规程 3.1.1 电工值班 1) 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及配电室环境,每班对电气设施巡视两次。 2) 根据不同季节、负荷大小情况,加强对变电用

电设施的巡视,并将巡视检查结果记录于《运行交接班记录》中。 3) 加强对供水、消防、空调用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将设备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及检查运行情况记录于《配电值班运行日志》。 4) 若供电、用电设备发生异常,应及时正确处理,并随时报告用电专工,并在用电专工协同下排除异常。 5) 按照《用电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变配电设备保养计划》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3.1.2 电工主管 1)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设备的配件材料计划编报。 2) 制定季度配电用电设备检查维修工作计划,并按照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大、小修理计划。 3) 对配电、用电设备维修保养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 负责编制填写配电用电设备台帐。 3.1.3 配电室管理工作程序

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18846 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0目的: 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广交会大厦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0职责: 3.1 工程部经理负责变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综合管理。 3.2 工程部值班工程师对变配电设备设施运行进行监督。 3.3 值班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设施运

行管理工作。 3.4 工程部值班电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4.0 工作程序 4.1供电计划 4.1.1根据用户的需要,供电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高低压配电房24小时值班。 4.1.2供电设备需停电检修时工程部经理签发《停电申请》交服务中心总经理审核并经业主同意,并由客户服务部以公告或通知形式传达到用户。 4.2 巡视监控。 4.2.1 严格执行配电房(间)管理制度,定期对供配电房(间)进行卫生清洁,保证设备运行环境情况良好。 4.2.2 变配电室值班电工每2小时巡视高压开关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范例

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主编的省工程建筑地方标准《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规程》(DBJ53/T-23-2008 )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 (DBJ53/T-24-2008 )已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地方标准的贯彻实 施。对丁进一步统一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工作,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 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及配套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针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存在的不 足和问题而编制的,在相关标准、规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容、组织、程 序、监督用表及优良等级评定等容,规和统一了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优良等级评定用表。 为配合《规程》、《标准》的贯彻实施,规和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优良等级评定用表及填写,完整、准确反映和评价施工质量状况,使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真实、有效,主编单位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编制了《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用表及例》 (以下简称《用表及例》)。 本《用表及例》各种用表的项目、容及填写示例,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和省的《规程》、《标准》,适应丁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也适应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本《用表及例》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省建设厅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省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官房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本《用表及例》在省是首次编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 见稿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关于征求《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关于公布《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了在地方立法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政编码:650021 联系电话:0871─3632911(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https://www.360docs.net/doc/739361757.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建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公众对城市建设及管理具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规 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目的 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使景区内和公司有安全可靠的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0管理职责 3.1工程设备部 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综合管理 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对供配电设备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2其他部门和单位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电过程中出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修 4.0工作规范 4.1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 供配电室全部机电设备,由供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停送电由值班电工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 管理人员应保持供配电室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以及保持室内清洁。 供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且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供配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线路,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需要,报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规范供配电系统的图纸管理,做好技术数据及资料的保存。 4.2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供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 巡视内容 1)变压器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密封处是否漏油,变压器运行是否超温2)有无导常响声或气味 3)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示灯是否正常 4)单相、三相电压是否在额定值的允许范围以内,是否超载运行 5)各种接头是否有过热或烧伤痕迹 6)接地线有无锈蚀或松动

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后勤部修订年限:三年一次版本号:1.0 页数:1/5 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__/__/__ 已修订次数:0次 1.目的 通过医院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制定,来规范对医院配电系统和供电设施实施安全操及 监督管理工程组人员对制度的执行。 2.范围 确保医院的配电系统和供电设施运行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尽量减少配电系统和供电设 施故障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和风险,完善配电系统和供电设施监测检查,提高其安全运 行的可靠性。 3.定义(无) 4.职责 保障医院供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5.标准 5.1 医院变、配电房未经许可或后勤部主任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2电工负责高/低压、变/配电房、巡查监控管理工作。 5.3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认可有效的高/低压电工上岗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安全操 作规程,熟悉医院供配电系统、出现停电严格遵守《医院停电应急流程》各项的规定。 5.4电工必须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严禁变压器、空气开 关超载运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各种设备开关、线路和仪表的运行情况,详细准确填写设备巡视表和工作日报表。 5.5 电工必须熟练掌握医院供配电、线路走向及设备技术性能和实际操作方法。 5.6按计划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无尘及配电 房消防设施的完好齐备,严格执行停电状态的应急措施,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可靠性,保证应急灯在停电状态下能正常使用。 5.7做好配电房的防水、防潮工作,堵塞漏洞,严防蛇、鼠等小动物进入配电房。 5.8进行设备检修或突发性的停电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停电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9高、低压配电柜每半年进行外包维护保养,变压器每二年必须清理检测一次,对维护 及检测记录必须留存。各楼层配电箱和配电房低压配电柜每周清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10发生事故时,电工应保持头脑冷静,按照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及时排除故障;同时需做好事故工作记录。 5.11电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按时进行监测记录。 5.12每月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报表交后勤部主任审阅存档,为日后的管理决策提供依 据。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精编版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 例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新编版) 1.0目的 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使景区内和公司有安全可靠的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0管理职责 3.1工程设备部 3.1.1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综合管理 3.1.2负责景区内和公司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3.1.3负责监督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1.4对供配电设备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2其他部门和单位 3.2.1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3.2.2用电过程中出现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修 4.0工作规范 4.1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 4.1.1供配电室全部机电设备,由供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停送电由值班电工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 4.1.2管理人员应保持供配电室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以及保持室内清洁。 4.1.3供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且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1.4供配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线路,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需要,报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1.5规范供配电系统的图纸管理,做好技术数据及资料的保存。 4.2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4.2.1供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 4.2.2巡视内容

票据管理办法

隆庆物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室各种票据安全完整有效的使用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票据使用各种票据,只限于公司内部填开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房租票据,收款收据,机打票据。 第四条规范票据的开具,票据必须按本、按序号开列,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 第五条票据的开具字迹应当清晰可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将按照两者最大金额收取。 第六条开票人不得开具红字金额的票据,红字金额票据只能由财务部经批准后开具。 第七条票据必须按号码逐项逐栏开据,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全部联次开具,要统一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机打票据全部联次要一次机打,其他票据,按规定标准进行填制。 第八条作废票据应整份保存,三联同时作废,并注明作废字样,对换开、作废票据,必须收回原发票和收据,机打票据要同时在系统做退票处理。收取房租时开具的发票,需注明客户的名称、房号、期间、金额等内容,票据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开具,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九条开票人不得违背真实性原则,开具与事实不相符的票据,一经发现,需立即停止开票工作,报管理层等待处理。 第十条票据严格坚持“限量领用,定期缴销,资金及时入账,以旧换新”的原则。各类票据由主管会计负责购买,各类发票以及票据购买后,统一交由票据保管人保管。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票据时序将票据的种类、编号、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且领用人签字确认。整本儿票据使用完毕,领用人必须交回存根联。 第十二条票据领用人对领用的票据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票据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年度终了票据保管人对年度移交核销的票据汇总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解释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

供配电设施资料讲解

4.6 供配电安全设施 ⑴介绍地区变配电站设施及可向本工程供电的供电电压、容量,供电线路截面、长度、回路数。 距矿山约10km处电力部分建有长阳110kv变电站一座,站内设有二台主变,其中一台主变容量为50000KVA,目前使用容量为8500 KVA,剩余容量为41500 KVA;另一台主变容量为31500 KVA,目前使用容量为8500 KVA,剩余容量为41500 KVA; 在矿山主井工业场地建有矿山35kv变电站一座,站内设有S9-500/35/10主变一台,为矿山地面及井下提供10KV电源,厂最大负荷xxxKVA,该变电站一回35kv电源由长阳110kv变电站35kvA侧采用LGJX-95/20稀土钢丝铝绞线架空引来,线路长度10km;该电源线路供电质量稳定可靠,容量能满足矿山用电要求。为满足井下一级负荷的要求,自备一台高压柴油发电机组提供。 ⑵介绍本工程供电系统接线,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运行方式,对一级负荷及保安负荷的供电方式。 在矿山已建有一座35kv变电站,10kv侧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 在地面设有一座井上变电所,其供电系统10kv侧及0.4kv 侧主接线采用单母线运行方式; 在井底车场设一座变电所,其供电系统10kv侧及0.4kv侧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 正常情况下,矿山供电电源由外部35kv作为主电源为各采区提供10kv电源,当外部电源发生故障、事故情况下,由矿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以满足对矿山一级负荷的供电

要求。 ⑶说明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配电系统情况。 矿山井下绞车0.4kv供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可实现对提升机低压控制系统0.4kv双重电源供电; 水泵单母线不分段运行方式,单回路电源供电。 主通风机 ⑷说明高(低)压供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井下中心点不接地方式,地面中心点直接接地方式 ⑸说明井下供配电系统的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矿井井下变压器,变电所高压配电系统采用10kv配电电压,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采用0.4kv配电电压. ⑹说明本工程总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及台数,列出本工程总计算负荷、采矿部分计算负荷及一级负荷计算结果。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型。 ⑺说明地表向井下供电的线路截面、回路数以及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防雷设施情况。 ZR-YJV22-10KV-1(3X95)电缆由主平硐敷设至井下变电所,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设有防雷设施,该防雷设施由YH5WS-17/50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⑻说明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矿山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均采用IT系统,在井下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装设有HYJC300绝缘监测管理单元(含HYJD-1接地指示器),当其低压配电系统发生单相故障时,可实现接地故障选线并适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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