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破解网络侵权长期以来存在的网络侵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对于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意义。但是,也提出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运营商的角度看,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这一要求无疑给运营商提出了取证的要求。

但是,网络侵权取证的操作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伪造、篡改、损毁。电子证据能否符合民法中的可采用性标准,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要求是难点。在非实名的网络环境下,IP容易伪造,也可以是动态的,增加了取证难度。

第二,运营商没有建立合适的取证专门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取证专业人员及其相关的软硬件工具或者实验室等,很难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院的角度看,一方面,该规定降低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门槛,可以使得更多的公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一类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真正做到真实、相关、合法。

这一规定对于法院的电子证据鉴定和认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否则,无法判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存在,并进一步确定谁是谁非。

目前,法院对电子证据技术的认识仍有不足,标准尚不完善,因而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进一步摸索。有必要针对法院工作的特点,研究电子证据技术的应用。

比如,电子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包括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分析、鉴定、呈堂等各个过程的相关技术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验室建设的标准、相关软硬件的功能和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等等。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一新规属于民法范畴,这就要求“谁起诉谁举证”。长期以来,人们缺乏保留一手

证据的意识,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这种易失证据。例如,内存中断电就消失的数据,网络上很快被删除或者修改的数据等等,人们如何在出现被侵权情况时,及时拿出证据并被法庭认可呢?对网络用户而言,需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在第一时间获取证据,并防止证据被损毁和人为破坏。

事实上,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包括运营商、法院、个人对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技术的认识和掌握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议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改进目前的状况: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取证事关其切身利益。

比如,用一些电信诈骗、网络诽谤、造谣等典型案例,针对取证环节做深入分析,灌输及时取证的重要意义。具体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科普书籍杂志等进行宣传。

第二,研发群众喜闻乐见的取证工具。

比如,针对目前手机使用率高的状况,可以考虑研发取证app,让人们在第一时间通过该app获取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运营商的取证意识,建立运营商取证队伍。

应该在各个大的运营商内部成立取证机构,配备人员和设备经费,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做到及时获取和保存电子证据,切实起到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建立法院系统的电子证据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实验室的建设标准。

对于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设立电子证据相关案件审理的特殊认证资质。迫使司法人员掌握电子证据可采用性的技术认定知识。

总之,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的状况,让大家意识到取证的重要性,才能保证基于网络的民事侵权案件的顺利审理。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C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 姓名:部门:成绩: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现场拍照一般建议的流程是:( B ) A. 小区入口→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电脑 B. 小区入口→楼层、门牌号→房间→主卧→电脑 C. 小区入口→主卧→房间→楼层、门牌号→电脑 D. 小区入口→电脑→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 2.目前主流的硬盘接口,俗称“串口”的为:( D ) A. ZIF B. SAS C. IDE D. SATA 3.以下哪些是属于常见的硬盘接口?( E ) A. IDE B. SATA C. LIF D. SAS E. 以上都是 4.需要一个记录有多数文件的文件签名特征及扩展名的数据库,即:( B ) A. 签名库 B. 文件签名库 C. 文件库 D. 文件属性库 5.文件头部包含了成为( C )的识别信息,同一类型文件的文件头部信息是相同的。 A. 文件头 B. 扩展名 C. 签名 D. 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6.IMEI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的缩写,国际移动装备识别码,是由( C )位数字 组成的"电子串码",它与每台手机相对应,理论上该码是全世界唯一的。 A. 14 B. 16 C. 15 D. 18 7.通常情况下,收集数据的获取由现场环境和取证条件而决定,不包括以下哪种情 况?( D ) A、可视化获取 B、逻辑获取 C、物理获取 D、动态获取

8.手机数据物理获取是使用特定的方法或软硬件工具,将手机内部存储空间完整获 取,以便进行后期调查分析,以下不是物理获取方法的是( C ) A. 镜像采集终端获取 B. JTAG获取 C. 动态获取 D. 焊接获取 9.手机无法与分析机正常连接的原因( D ) A、手机驱动问题 B、手机通讯模式问题 C、手机数据线问题 D、以上都是 10.SCSI转换器用于将SCSI硬盘转换为标准( A )接口,从而与主机连接。 A、SATA B、IDE C、SAS D、LIF 11.开盘维修硬盘需要的环境( B ) A、真空室 B、无尘室 C、氧气室 D、自然环境 12.SAS为(),SATA为( B ) A、全双工全双工 B、全双工半双工 C、半双工全双工 D、半双工半双工 13.手机输入PIN码3次都错误,SIM卡会被锁定,此时需要输入( B )码解锁。 A. PIN B. PUK C. PUK2 D. PIN2 14.现场勘验检查程序不包括( D ) A.保护现场 B. 收集证据 C. 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D. 智能检索 15.以下哪项不是电子物证技术对象( E ) A. 计算机 B.手机 C.照相机 D. SD卡 E.收音机 F.打印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ABCD ) A. 物证。 B. 证人证言。 C. 被害人陈述。 D. 试听材料、电子数据。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0547710.html,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作者:阮少哲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一)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二)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三)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四)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1)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2)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

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3)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4)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在对计算机中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备份过程后,应当及时记录各设备的基本信息、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在存储电子证据时,必须按照科学方法保全,要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静电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防止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还要注意防磁,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5)分析电子证据 在电子证据分析阶段,应当使用相应的备份数据进行非破坏性分

电子证据的鉴定-精选模板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取证期中作业 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学院信息安全专业 组长:柴婷婷(3班) 组员:何丹、周梦甜、赖江琴 (3班)、王栋(1班) 2010年10月15日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引言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的痕迹物证而言,其表现形式、取证方式都有其特殊性。我们主要对犯罪现场的一些取证工作以及调查进行浅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简介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数字取证的规则 ------取证过程 1、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计算机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包括工具、证据的储藏库、目标-------许多类型的工作人员参与应对犯罪涉及计算机操作系统、调查人员(私人,公司)、取证检验人员、经理(案例、企业、政治)。-------首先回应的可能是法律强制中的任何人 注意保护电子证据的损失或篡改 2、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有研究性价值的通过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和数据。 -------电子证据之所以潜在(像指纹、基因证据)是因为不能明显地用肉眼看到,需要电子设备或者专门技术,也可能需要在法庭上专

业的指正去解释剖析。 ------电子证据的软弱性 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替换;监督链条和技术安全防卫对成功的诉讼是必要的。 3、数字取证的规则 不损害任何证据!例如不让业余人员搜集数字证据 4、取证过程 ------搜集:浏览、辨别、搜集、证据文档 ------检验(技术透视)记录的内容、证据的状态; 显露隐藏的数据;识别相关的数据 ------分析(合法的透视) ------报告专门证据的过程笔记;结果;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它经常作为指纹或基因证据潜藏在同样的现场 ------可以轻松快速地跨越国界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电子证据取证有多难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破解网络侵权长期以来存在的网络侵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对于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意义。但是,也提出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运营商的角度看,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这一要求无疑给运营商提出了取证的要求。 但是,网络侵权取证的操作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伪造、篡改、损毁。电子证据能否符合民法中的可采用性标准,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要求是难点。在非实名的网络环境下,IP容易伪造,也可以是动态的,增加了取证难度。

第二,运营商没有建立合适的取证专门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取证专业人员及其相关的软硬件工具或者实验室等,很难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院的角度看,一方面,该规定降低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门槛,可以使得更多的公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一类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真正做到真实、相关、合法。 这一规定对于法院的电子证据鉴定和认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否则,无法判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存在,并进一步确定谁是谁非。 目前,法院对电子证据技术的认识仍有不足,标准尚不完善,因而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进一步摸索。有必要针对法院工作的特点,研究电子证据技术的应用。 比如,电子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包括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分析、鉴定、呈堂等各个过程的相关技术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验室建设的标准、相关软硬件的功能和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等等。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一新规属于民法范畴,这就要求“谁起诉谁举证”。长期以来,人们缺乏保留一手

电子取证技术的三大方向

电子取证技术的三大方向 计算机取证是对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识别获取、传输、保存、分析和提交认证过程,实质是一个详细扫描计算机系统以及重建入侵事件的过程。 国内外计算机取证应用发展概况 现在美国至少有70%的法律部门拥有自己的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取证专家在实验室内分析从犯罪现场获取的计算机(和外设),并试图找出入侵行为。 在国内,公安部门打击计算机犯罪案件是近几年的事,有关计算机取证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才刚起步。中科院主攻取证机的开发,浙江大学和复旦大学在研究取证技术、吉林大学在网络逆向追踪,电子科技大学在网络诱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入侵诱骗模型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工作。但还没有看到相关的阶段性成果报道。 计算机取证的局限性以及面临的问题 (1)目前开发的取证软件的功能主要集中在磁盘分析上,如磁盘映像拷贝,被删除数据恢复和查找等工具软件开发研制。其它取证工作依赖于取证专家人工进行,也造成了计算机取证等同于磁盘分析软件的错觉。 (2)现在计算机取证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许多组织、公司都投入了大量人力进行研究。但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软件的使用者很难对这些工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比较。也没有任何机构对计算机取证和工作人员进行认证,使得取证权威性受到质疑。 计算机取证发展研究 计算机取证技术随着黑客技术提高而不断发展,为确保取证所需的有效法律证据,根据目前网络入侵和攻击手段以及未来黑客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计算机取证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改善,计算机取证将向智能化、专业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技术发展 从计算机取证的过程看,对于电子证据的识别获取可以加强动态取证技术研究,将计算机取证结合到入侵检测、防火墙、网络侦听等网络安全产品中进行动态取证技术研究;对于系统日志可采用第三方日志或对日志进行加密技术研究;对于电子证据的分析,是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与计算机犯罪有关证据,需进行相关性分析技术研究,需要高效率的搜索算法、完整性检测算法优化、数据挖掘算法以及优化等方面的研究。 对入侵者要进行计算机犯罪取证学的入侵追踪技术研究,目前有基于主机追踪方法的Caller ID,基于网络追踪方法的IDIP、SWT产品。有学者针对网络层的追踪问题,提出基于聚类的流量压缩算法,研究基于概率的追踪算法优化研究,对于应用层根据信息论和编码理论,提出采用数字水印和对象标记的追踪算法和实现技术,很有借鉴意义。在调查被加密的可执行文件时,需要在计算机取证中针对入侵行为展开解密技术研究。 计算机取证的另一个迫切技术问题就是对取证模型的研究和实现,当前应该开始着手分析网络取证的详细需求,建立犯罪行为案例、入侵行为案例和电子证据特征的取证知识库,有学者提出采用XML和OEM数据模型、数据融合技术、取证知识库、专家推理机制和挖掘引擎的取证计算模型,并开始着手研究对此模型的评价机制。 计算机取证的标准化研究 计算机取证工具应用,公安执法机关还缺乏有效的工具,仅只利用国外一些常用的取证工具或者自身技术经验开发应用,在程序上还缺乏一套计算机取证的流程,提出的证据很容易遭到质疑。对计算机取证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度以及取证原则、流程、方法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计算机

论电子数据.doc证据法期末考试

论电子数据 姓名:封涛龙学号:201315028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理解大致分为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两种。广义的“电子数据”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早已为人们所接受的无纸化的形式所生成和存储的信息,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因特网数据等近些年来新出现的以及即将出现的与计算机或类似处理装置有关联的非纸介质类信息,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信息只是电子数据的一部分。相对而言,狭义的电子数据则仅指保存或记录在计算机上(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其它类似装置上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一)是电子数据具有内在的无形性。电子数据分布在模拟式或数字式的虚拟空间里,其本质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二进制的0和1的排列,具有无形性。而传统证据则处于三维空间,可以为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电子数据创造了一个相对独立于实在空间的虚拟空间,它本身不能表达任何思想内容,也不能被人识读,更不能为人直接感知。电子数据要从虚拟世界走向真实世界,必须转化为人类可以进行识别的方式,采用特定的可以感知的输出形式来行使现实世界的功能。 (二)是电子数据具有外在的依赖性。电子数据的所有信息

都是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来实现某种功能,是一种被数字化的信息。同时,电子数据以一系列光电信号形式、电磁存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上,这些信息符号是不易被直接识别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经常与正常的电子数据混在一起,要找出与案件有关联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也需要借助相应的设备,因而电子数据与传统的纸质证据或者其它证据相比具有鲜明的依赖性。 (三)是电子数据具有删改的可恢复性。电子数据的特征也是与时倶进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电子数据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如现代科技表明,存储在磁盘中的电子数据,即使被破坏了,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发现破坏的过程,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恢复原来的面目。对于一份传统书证,一旦原件遭到毁损,则再无法复原数据而计算机硬盘上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可以轻松地跟踪捕捉到。这与电子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是分不开的。 (四)是电子数据具有内容的脆弱性。电子数据网络空间的特性和记录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脆弱性。随着网络共享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源处于开放的系统中,这样便造成任何使用者都有机会接触电子数据并通过不同的手段来修改、破坏毁损证据,势必会破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电子数据还受到两个主要方面的影响:人为因素的影响,包括系统程序人员和信息输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 电子证据,是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法定程序作为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属性外,还具有多重性、可修改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特点。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取证工作中,如何搞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主要问题。一、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取证的要求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 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 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

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 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同时,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3 、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 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 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病毒等原因

电子证据时间研究

电子证据时间问题研究 在实务案件中,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对于证明事实、判定案件的价值日益突出。电子证据不仅在查办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必不可少,而且在处理以数字化信息设备作为犯罪辅助工具的案件中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加强指控。有些案件中,电子证据还对于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必须对其真实性加以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其形成时间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只能由“U”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和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必须转化为机器可以直接读写而人不能直接读写的由“U”和“1”组成的机器语言在设备中进行计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输出到相应设备上让人们读取。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及介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并且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该伪造、篡改。 所有的电子证据都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电子证据可能带来不完整的犯罪轮廓构建。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时间属性特征,可以发现潜在的证据源,电子证据的时间分析对证据源的评估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电子证据调查人员在对电子证据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证据的时间分析技术过滤一些不相关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时间可以经过伪造、篡改等活动,如果不正确地处理电子证据的时间,那么这些电子证据可能错误地引导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去处理电子证据,甚至可能犯罪活动从未发生过,但处理结果确指向了无辜的人员。在电子设备中,如电脑、手机等其时间可划分为本地时间与网络时间。什么情况下认定显示的是本地时间呢?检查电脑设备是否自动联网授时,有自动联网授时的,则为网络时间,一般为标准时间。网络时间又分为局域网络之中的时间和授时服务器的时间,一般而言,检查电脑时间是否准确,可到百度网站搜索“时间”,直接跳出国家授时标准时间,与电脑时间对比。电脑系统时间出现问题可能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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