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韵性质纵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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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韵性质纵横论

切韵性质纵横论

中古汉语语音的代表是切韵音系,但《切韵》是怎样性质的一部书,它的音系的基础音是什么,它是一个综合古今南北的音系,还是一个表示一时一地活语音的音系?对此学者们至今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看法。

(一)综合体系说。代表人是章太炎、王力、董同和,他们认为《切韵》不代表一时一地的具体语音系统,它是古今南北语音的大杂凑,是一种力图适应读经、作文、正音各方面需要的纸上音系。章太炎在《国故论衡》(上)中说:“《广韵》所包,兼有古今方国之音,非并时同地得有声势二百六种也。”王力先生认为章氏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单一体系说。这种观点有三派意见,即洛阳音说、金陵音说和长安音说。主洛阳音说的人以陈澧、邵荣芬为代表,他们认为切韵音系是实际存在的语音体系。邵荣芬说:“切韵音系大体上是一个活方言音系,但也多少吸收了一些别的方言的特点。具体地说,它的基础音系是洛阳音系,它所吸收的方言特点主要是金陵话的特点。”主金陵音说的以张琨为代表,张琨先生认为在切韵音系中南音成份多于北音

成份。主长安音说的主要考虑了长安是隋帝国的都城,政治、文化影响较大。

(三)读书音体系说。代表人是陈寅恪、周祖谟、何九盈等,他们主张切韵代表的是洛阳士人的读书音。周祖谟先生在《切韵的性质和它的音系基础》一文中明确地说:“它(指切韵音系)的语音系统就是金陵、邺下的雅言,参酌行用的读书音而定的。既不专主南,亦不专主北,所以并不能认为就是一个地点的方音的记录。”

(四)南北综合说。这是学术界的新观点,代表人是丁邦新。他认为《切韵》是由北音和南音在洛阳和金陵两个活方言的基础上综合而形成的。

《切韵》是韵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韵书,把切韵音系的性质阐述清楚是个非常重要而有实际意义的问题。本文认为切韵音系大体反映了北方音的实际音读,但也吸收了不少古音方言,而《诗韵》构成了它的体系框架。

《切韵》成书于隋仁寿元年(公元601年),原本已不可见。宋人陈彭年等编的《大宋重修广韵》(简称《广韵》),在体系上与《切韵》相同,学术界一般用《广韵》代替《切韵》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切韵》的性质也就是《广韵》

的性质。由于《切韵》、《唐韵》、《广韵》等韵书一般统称为切韵系韵书,所以本文采用“切韵”这个概念。

附在《广韵》前的陆法言的《切韵?序》是研究切韵的珍贵资料,它不但告诉了我们切韵成书的经过,而且表明了作者编纂切韵的原则和意图。通过《切韵?序》,我们可以了解到《切韵》成书的过程。《切韵》的写作始于开皇初年的一次音韵学讨论会(那时隋朝已建立,统一中国已成必然),参加讨论会的八个人(其实是十个人,陆法言和他的父亲陆爽都在场),都是当时有名望的学者。从时代背景出发我们可以看出陆法言等人的那次讨论会,是站在大隋的立场对南北朝时代的“各有乖互”的语音进行讨论的。南北朝时代政权并立,出现的韵书不少。我们可以想象,处于不同政权统治下的音学家所写的韵书只可能反映所在国家的语音,这也就是为什么这时的韵书被后人斥为“各有土风”的原因,这些韵书对站在大隋立场的陆氏等人来说自然是些“疏野”(“疏”指分韵较宽,“野”指“各有土风”)之作。唐作藩先生在《音韵学教程》中说:国家的统一,自然要求文化上的统一,在诗歌创作的用韵上也要求统一规范。原来那些“各有土风”的韵书,自然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在隋文帝(杨坚)开皇初年,一些有影响的文人,聚在一起讨论南北朝以来各家韵书的得失和新编一部韵书的问题。

从唐先生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切韵》

的编纂没有脱离当时的实际音读。李荣先生就此问题曾对六朝至隋初的诗歌作过深入研究,他在《庾信诗文用韵研究》一文中就庾信诗文的用韵情况归纳了一个表,并且得出结论:庾信用韵均合《切韵》193韵。

《切韵》所描述的是当时的实际音读,这是无可辩驳的问题。但是这个实际音读是某一地域的单一语音,还是几个地域的混合语音呢?

《切韵?序》说:“论及音韵,……吴楚则时伤清浅;燕赵则多涉重浊。秦陇则去声为入;梁益则平声似去。”这几

句话是指斥当时的方言的,但是惟独没提及中原,这不正说明陆氏等人批评其他方言是以北方音为标准的吗?另外颜

氏等人除萧该外皆为北人(当时的北方没有今天的北方范围大),再加上隋建都北方,陆氏等人讨论音韵不可能不考虑

这些情况。日本汉学者平山久雄说:“切韵编纂的目的旨在

制定以北方为中心的隋帝国的标准音。”有些学者指出《切韵》成书的标准音是当时的官方音(《颜氏家训?音辞篇》中有:“共以帝王都邑,参校方俗,考核古今,为之折衷”的话),其实这官方音与当时的北方话大同小异。据历史事实,当时有影响的都城主要有洛阳、金陵、长安。洛阳、长安在北方,自然通行北方话,而金陵的士大夫所讲的也是以洛阳音为主的北方话。唐人张籍诗《永嘉行》云:“北人避胡皆

在南,南人至今能晋语”,这就是说,东晋初年中原士民大

量南渡,他们说的是晋语,所谓“晋语”,是指西晋时以洛阳话为标准音的北方话。方言的融混使得当时以建康(金陵)话为标准音的吴语夹杂着大部分洛阳话的成份。

说《切韵》所描述的是当时的实际语音,成书的基础音是北方音,这还不能解决切韵音系的体系问题。但是通过《诗韵》(即《平水韵略》)与《切韵》的特殊关系我们却能解答切韵的体系问题。

隋朝实行科举取士,参加科举的人要作诗,他们作诗以《切韵》为押韵依据。但是有这样一个奇怪现象:《切韵》193韵中只有大约106韵经常被用作诗歌押韵依据,而其余的80多韵在诗文中作韵脚的罕见。当时还没有学者对《切韵》进行合并,对《切韵》进行合并是唐初的事。唐封演《闻见记》说:“隋朝陆法言……《切韵》……以为文楷式,而先仙、删山之类分为别韵,属文之士共苦其苛细。国初许敬宗等详议,以其窄韵,奏合而用之。”至于刘渊的《王子新刊礼部韵略》和王文郁的《平水新刊韵略》则是宋金时期才出现的著作了。那么以《切韵》为押韵标准的诗人对“苦其苛细”的《切韵》是凭什么只依据其中的106韵呢?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当时的实际韵读,也就是说《诗韵》能大致反映当时的实际韵读。《诗韵》是一个完整而严谨的体系,它的106韵在《切韵》193韵中起了框架作用,同时它也限定了《切韵》的体系。

既然切韵时代的实际韵部有106韵,那么为什么《切韵》要分出193韵呢?

从《切韵?序》我们可以知道《切韵》的写作目的是“广文路”和“赏知音”。“广文路”是为了诗文押韵有明确的规范,“赏知音”是为了审音和正音。在这两个目的中又以“赏知音”为主。从“赏知音”的角度来说“支脂”不分,“鱼虞”不分,“先仙”不分,“尤候”不分都是不对的。应当“轻重有异”,应当“剖析毫厘,分别黍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切韵》分出的韵部自然要比实际韵部多。再加上当时古反切、方音乖互等原因,在从分不从合的原则下对实际韵部进行切割而出现增韵现象是顺理成章的事。说到这里我们就不会再难理解为什么《切韵》里含有那么多古音,方音(古音与方音有许多相通之处)。

有些学者根据《切韵?序》中:“颜、萧多所决定。”(颜之推身为北人,但长期生活于南方;萧该是南方人),认为切韵的基础音是金陵音,这种看法有待商榷。导致这种观点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分清语音体系与增加的韵部这两个问题,而把二者混为了一谈。语音体系是骨架,语音现象是个别韵部。当时金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一定影响,为了“广文路”、“赏知音”,自然需要吸收些金陵话(包括金陵话中的古音)。而精通金陵话或南北音皆通的学者,恐怕只有颜之推和萧该两人了,在增韵问题上两人显然起了决定

作用。我们不能因为切韵音系里反映了古音,就说切韵音系杂糅了古音音系;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切韵音系里有了金陵音,就说切韵音系以金陵音体系为主。

语音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语言之间总有些必然联系,语音的发展亦是这样。对于研究切韵性质而言,单从横的方向还不能宏观把握住切韵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切韵性质,我们把切韵放在语音史的大环境里,让切韵音系与上古、近古、现代的语音系统作一下比较,这可以说是对横向研究的一个补充。这样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好如下一些难题:第一,北方音为什么在切韵音系里占有基础地位;第二,切韵音系为什么那么庞大。

上古有30韵部(据王力先生的研究),中古有193韵。从数字上看二者变化巨大,确实不大容易看出二者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在从上古到中古语音的发展中,由于反切和四声的出现(因此有了韵书,也有了“赏知音”的要求),语言发生了重大变化,反切和四声象一把手术刀把上古音一一解剖开来,这样中古的韵部一下子多了许多,这也就是切韵韵部之所以庞大的原因。假设上古韵部的构建采用四声的概念,那么上古韵部不也大约有120个了吗。这与106韵、193

韵是何等的接近。假设中古韵部的构建不考虑四声作用,则中古韵部约有57个(加上祭泰夫废是61个),这57韵部与上古的30韵部有源流关系,如上古的鱼部到中古分为鱼虞二部,上古的候部到中古分为尤候二部等。当然这只是假设,而事实上上古韵部采用了阴阳入相配的规律,中古韵部采用了四声相承的规律。

数字相近,内容相似并非有意安排,也非巧合,而却更加说明上古音与中古音有一个共同的语音基础,这两个语音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相同的,都是北方音。(《诗经》音系反映的是北音系统)。

把中古音与近古音、现代普通话比较一下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近古音主要指《中原音韵》反映的语音系统,有19个韵部(按拟音情况有47个韵母),分类的标准比较宽,所以韵部合在一起的较多,这与中古音比较起来,也可看出它们之间的包容关系:切韵音系包含了近古音系,近古音系构成了切韵音系的主体。由于现代普通话直接继承了近古语音的体系,所以它与中古音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难怪现代许多学者用中古音与普通话语音作比较来研究现代方言。《中原音韵》是记录北音系统的,现代普通话以北京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也是反映北方语音的(注意:普通话吸收了一些方音成份)。上古、近古、现代的语音系统都以北方音为基础,中古语就不大可能偏离这根直线,北方音在

切韵音系中也占有基础地位。但是中古音毕竟比其它几个时期的语音复杂,这跟中古的特殊语音现象,主要是与四声的发现和反切的运用有关。

经过以上横向和纵向论述,我们的结论已很明显:切韵音系大体反映了北方音的实际音续,但也吸收了不少古音、方音,《诗韵》构成了它严谨体系的框架。王力先生对音韵有很深的研究。在切韵性质这个问题上他先是追随章太炎先生的观点,认为切韵音系是一个综合体系。但是后来王先生又对其观点作了发展,他说:“切韵的语音系统是以一个方音系统为基础,同时照顾古音系统的混合物。”从王先生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王先生也是主张切韵音系有一个实际方音系统为基础的,这个实际方音系统就是北方音语音系统,遗憾的是王先生没有直接提出单一语音系统的观点。

赵胜启,湖北襄樊市第二中学教师,华中师范大学语文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

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没有阶级性

浅析环境法有没有阶级性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而且对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是否为同一概念也是各抒己见。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所以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文义和法理学角度把把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问题区分清楚。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但大同小异,因为均是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中总结出来的,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并未做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然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第二级本质。但笔者认为,法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表现在法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维护方面,但社会性是否为法的本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包括社会性

的,社会性是由于法的阶级性、物质条件制约性的本质决定的法的性质。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由于对法的本质和性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学者在论述环境法性质时多集中在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争论上,也有的不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也有认为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环境法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法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因素。每个部门法的产生背景都不一样,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二、环境法的立法任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三、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6.法定性。 简答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的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最核心的利益追求是什么。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简答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特征 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环境法》作业考核试题

环境法 一论述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 论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0 分) 答: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2. 论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10 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地讲,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利、卫生、地质、市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还须要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卫生行政、地质矿产、市政管理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所谓“结合各自的职责”是指水利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资源保护、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要结合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保健、卫生防疫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医院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排入下水道污水和其他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监督管理;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要结合江河整治工作和对有关方面的协调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跨地区的江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0 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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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导读:本文是关于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希望能帮助到您! 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朝拜者 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 (一)理论基础的概念 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 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

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 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经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经济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即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社会争议的追求。虽然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有众多的表述,具体包括了漆多俊教授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经济公平”、史际春教授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以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邱本教授的“自由、竞争、秩序和调控”等,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都认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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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31.罗尔斯:《正义论》 32.拉兹:《法的权威性:关于法与道德的论文集》 33.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34.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35.卡斯.桑斯坦:《行为法学与经济学》 36.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 37.昂格尔:《法律分析,路在何方》 环境法学著作推荐书单: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4. 吕忠梅主持:《保守与超越——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 《瑞典环境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 9. 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5年版; 10.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斯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美]爱蒂斯·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分工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分工思想 于振勇 摘 要:文章介绍并重新思考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分工思想。指出,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思想对于重新认识社会分工的原则与功能、社会分工与社会流动的关系、社会性别与社会分工的关系以及教育对社会分工的影响等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社会分工 柏拉图《理想国》一书围绕对正义问题的考察描绘出一种在他看来堪称理想的国家政体类型——王政或贵族政治。(《理想国》445D,以下凡引此书只在括号内注明页码及段落标号,下同。)在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阐述其理想国家模型的过程中搀杂着他的社会分工思想。柏拉图也因此被看作是历史上比较早地具有完善的社会分工观念的思想家之一。尽管柏拉图塑造的理想国家在今天看来是荒唐并且令人难以接受的,但结论的荒唐并不能证明过程或方法的毫无价值。在笔者看来,《理想国》一书作为经典名著,其中存在不少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很有价值的思想和方法,重新解读《理想国》,挖掘和思考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思想对我们或许会有新的启发。 一、社会分工的原则与理想国家的职业构成 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思想基于正义的原则。在柏拉图看来,每个人做符合他本性的事情而又不妨碍别人便是正义。(433B——E)这个正义是《理想国》自始至终贯穿着的一个重要观念——正义是国家得以成立的总原则。同时这个原则在柏拉图看来也是社会分工得以可能的总原则。柏拉图认为,国家与个人具有同一性,甚至认为,“当一个国家最象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462D)所以,存在于城邦中的正义原则也必然体现在个人身上。这样,具有正义观的公民会根据他的本性——个体的能力和自身的特质确定一项最适合他的能够体现他的个性并发挥他最大潜能的工作。由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每个人的能力不同,“个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371B),由此构成了一个具有较强异质性的职业群体。在柏拉图看来,社会基本阶层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者称为“金银集团”与“铜铁集团”,见547E)构成。统治者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护国者,即士兵或职业军人。一种是社会或国家的管理者,主要指哲学王。被统治者在柏拉图看来属于普通人,是由从事各种一般职业的人组成的,包括农夫、木匠、铁匠、牧羊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鞋匠等等。(371D ——E) 二、社会分工的功能 由此看来,柏拉图的社会分工实际上是职业分工。在以正义原则组成的城邦中,如何评判这些职业分工对城邦社会所发挥的功能呢? 既然城邦社会是基于正义原则组成的,这个正义原则也是城邦社会分工的总原则,所以,柏拉图坚持以正义原则作为评价社会分工的标准。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是正义的、好的社会分工。每个人根据其本性从事最适合于他的职业,因而他的优势便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都坚持正义原则努力工作,整个社会的运行便是正常的,社会财富便能够达到最大化。反之,如果人们不坚持正义原则,每个人都从事与其本性不相符合的职业,那么社会便会陷入混乱中,并进而导致国家政体类型的变更。柏拉图认为,这样的社会分工是危险的,它会造成国家政体从理想的类型——王政或贵族政治逐步向其余四种不理想的政体类型(544D)演变并最终变成最不正义或最坏的政体类型——僭主政制。笔者认为,柏拉图在此将社会分工与国家的政体类型相联系并且认为社会分工与国家政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的看法是不符合现实的。事实上,社会分工——尤其是职业分工与国家政治结构之间并不存在那样强的关联,不同政治结构的国家可以存在相同的社会分工结构。同样,具有相同政治结构的国家也可以存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分工结构。但柏拉图在此处的重要价值在于,他看到了社会分工对社会团结的重要功能。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在柏拉图那里相当于常态的社会分工,有利于社会的团结。违背正义原则的社会分工则相当于失范的社会分工,会造成社会团结的困难。尽管他没有提出常态的社会分工与失范的社会分工的概念区分,但这并不影响他关于社会分工功能的思想的价值。后来的思想家,譬如亚当·斯密、涂尔干等人则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尤其以涂尔干为代表。他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详细而全面地讨论了社会分工的功能,并提出了常态的社会分工与失范的社会分工的重要区分,由此看来,而柏拉图的上述社会分工思想并

环境法学 论述题1

环境法学 论述1 1.论环境法的性质? 答: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本质属性. 首先,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从其发源来说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第三,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2.什么是环境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任何法律关系都直接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一切法律关系共同具有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原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非物质关系,即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前面谈到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 *3.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原因? 答:(1)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从而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进行这种转让时,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 *4.环境法的特征? 答:1.综合性: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是比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广泛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2.技术性:从客观上说,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是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是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5.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发规的规定:(1)是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2)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3)是转让取得.即单位和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4)是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具有意义和作用? 答: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当一种东西,包括自然资源,若被是为视为无任何价值,并在消耗和使用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人们是决不会珍惜它的,更不会千方百计地节约使用.其次,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对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多,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不会相应地增加,有的自然资源甚至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最后枯竭,例如矿产资源.那么,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就需要进行资金投入,研究和开发新的资源和能源.一些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利用后也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和恢复.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

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

一(哲学社会科学版〕于的4年第3期二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一兼评几种课本对斯密分工理论的评述赵惠明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继承前人的科学成果,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分工理论乙他的分工理论的确存在不少错误, 但仍然具有一定科学性, 对我国当前的“ 四化” 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不过,对他分工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有些经济学说史课本对他的分工理论的评述也似育欠妥之处,为此有必要对斯密的分工理论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_斯密在分工理论上的重要贡献是他在工场芋工业时期特别强调了分工的作用。马克思指出:? “关于 分工,亚?斯密没有提出任何一个新原理。人们把他着作工场手工业时期集大成的政治经济学家,是因为他特别 强调分工。” (《资本论》第一卷 1 9 75 年版第 3 86 页)斯密把分工着成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他认为一国生产情况的好坏,从而供应情况如何,取决于两个因素:( 1 )是该国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2 )是该国参加生产劳动的人数相对来说是多少。在二者之间,斯密认为劳动生产率高低起着主要的作用,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则是分工的结果。他说:“ 劳动生产力最大的增进,以一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 1 9 7 2 年版第 5 页)他认为分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因是:(一)分工的结果使劳动者终生限于一种单纯的操作,能大大地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增加他们完成的工作量。(二)分工后生产专一,劳动者能节省很多因转变作业而浪费的时间。(三)分工能引起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做许多人的工作。自前常见的各种经济学说史课本,在介绍斯密论述分工的作用时,或多或少地谈到了上述内容。其实,斯密还广泛地论证了分工的社会意义。斯密力图证明社会进步的程度和国家贫富的差别都是由分工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他说未开化的社会,分工极不发展,一个人要独任许多种工作。在进步的社会里生产一个制成品的一9 一劳动却要由许许多多劳动者共同担任。在农业上富国比匕贫国优越的程度不大,这是由于农业的性质使它不易实行分工。而在工业上,富国比贫国要优越得多。这是因为工业易于实行分工,富国建立了分工复杂的具有强大竞争能力的制造业。斯密还论证了分工的发展能使下层人民“ 普遍富裕” 。他说分 工使各行业的产量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需要的以外,都有大量产物出售,这种大量产物的相互交换,彼此的需要都能得到充分的供给,因此普遍地富裕起来。但是,认他忽视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他们互相倾轧,互相吞并。他更不了解随着资本的积累,无产阶级贫困化。他错误地得出各阶级普遍富裕的结论。抽象地看,斯密似乎把分工的作用夸大到不适当的程度。但是历史地考察,斯密的分工理论不过是一定历史条件的 反映。斯密生活在英国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全盛时期和产业革命前夕。当时生产技术的主要形式是手工生产。 列宁指出:“ 在手工生产基础上,除了以分工的形式,是不能有其他的技术进步的” t (《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人民出版社 1 9 5 7 年版第35 3 页)。机器的采用仅仅是出现于个别部门的个别现象。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机器的作用是次要的,从属的。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斯密特别强调分工是正确的。斯密论述分工的作用,重点放在社会分工(或称社会内部分工)上,着重阐明社会分工的意义。这一点没有弓!起某些同志的注意。有的政治经济学史课本,仅仅一般地介绍斯密的分工思想,甚至只举出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例子,当提到斯密的社会分工的思想时,那已经是批判他混淆两种分工的界限了。(请参阅《简明政治经济学史》湖南人民出版社 1 9 8 0 年版第7 1 、 72 页)有的经济学说史课本平行地介绍斯密关于工场手工业分工和社会分工的思想,没有指明斯密特别强调的是 社会分工。(请参阅《经济学说史》人民出版社 1 9 7 9 年版第 1 7 6 、 1 7 7 、1 7 5 页)斯密是先考察了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但这只是借以说明社会分工的意义。他说:“ 为使读者易于理解社会一般业务分工所产生的结 果,我现在来讨论个别制造业分工状况。”(《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 1 9 7 2 年版第 5 页) 斯密把分工区分为两种,一种他称为“小制造业” 或“不重要制造业” ,指的是工场手工业分工,或工厂内部分工。另一种他称为“ 大制造业” 或“ 重要制造业” ,指的是社会内部的分工,或工厂之间的分工、部门之间的分工。他认为社会分工比工场手工业分工更重要,更复杂,而又不易为人们所察觉。斯密把社会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分工称为大小制造业,说明他只看到了两种分工的相似点和量的差别,而忽视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两种分工的质的区别,因此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分工的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亚当?斯密指出了分工的不利后果,他认为分工 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政治经济学. 史纲要》一书对此一概否定,只加一句评语:“ 池错误地认为分工导致了 社会不平等。” 我认为这样作不妥。斯密对分工不利后果的分析,还有可取之点,不容忽视。他说人的天赋差别并不大,造成人们才能上重大差别的是分工的后果。他指出哲学家和挑夫之间的差别,就是职业分工的结果。他说分工的发展,把工人的一生消磨在少数单纯的操作上,他们的智力不能发挥,因而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他还说工人单调的无变化的工作,消毁了他们精神上的勇气,毁坏了他们的肉体土的活动力。为此,他提出国家要实行国一IQ 一民教育。斯密关于资本主义分工造成劳动者愚昧无知,使他们身心遭到摧残的见解,受到马克思的重视。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正文里,马克思引证了斯密的这种正确见解,还在附注中作了说明。当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

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

新传必考理论精讲:涂尔干:社会分工与社会团结理论

新传必考理论精讲| 涂尔干:社会分工与社会团结理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涂尔干是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开创者,也是很多问题领域的开创者,为近代意义上的社会学提出了崭新的范式。通过理解他的社会学理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窗口进入到以社会学为代表的整个社会科学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追求,以及方法上的突破。 与马克思、韦伯相比,涂尔干可能更强调社会如何成为可能,这是涂尔干社会学一个很重要的核心问题。韦伯很重要的一个提法是他对现代科层制、权力构成的关注,马克思主要是从阶级关系和经济斗争的角度,所以都对现代社会提出了一套看法。当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我看到很多社会学教科书里几乎都把这三个人称为社会学的奠基人。 涂尔干的独特性可能是因为他从社会建构的角度上去思考,他的理论更多的是谈现代社会形成的条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所以他特别关注社会团结的问题。这对后来的功能主义形成了启发,成为它的一个重要源头。所以回到传播学,回到这样一个思想源头,其实涂尔干形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传统,就是在一个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中如何形成自洽的群体意识、群体规范,也就是涂尔干所谓的社会分工。 涂尔干社会团结理论的内涵 在涂尔干看来,人们普遍处于一个社会有机体中,人与人之间不仅是经济上的联系,更多的是社会关系的联结。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团结是建立在相似性的基础上的,为了使这种抽象的社会现象具体化,涂尔干借助了当时的法律模式——“压制性法律”来进一步论述了该现象。在这种传统社会里,个体意识被集体意识全部覆盖,人们之所以能够联系在一起,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相似的,在他们看来,他们每个个体与集体是等同的,根本没有自己,只有社会在他们之中生存和活动,涂尔干将这种基于相似性的团结方式称为“机械团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社会开始进行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在经济层面,社会转型促进了经济竞争的加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只有通过劳动分工,人们才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这看似加大了人们之间的分化,增强了个体意识,但人们在分工的过程中发现,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了,就像是人身上的器官,虽然各司其职,各有各的功能,貌似是分离的,但本质上是处于一个有机体当中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这与传统社会中基于相似性的团结不一样,涂尔干将这种基于个人意识差异性的团结方式称为“有机团结”。 急速变革时期的“失范现象”及其解决途径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个人意识不断增强,集体对个人的约束能力明显减弱,但是另一方面,新的社会规范并没有随着有机团结模式所占比重的增加而一并产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 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 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 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 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 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 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 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 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 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

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现象、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例1: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Windows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搭售 例3:深圳市机动车限购与限行政策 电动汽车补贴——行政垄断 例4:滴滴和优步的合并 滴滴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4种例外: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活着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量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一节经济法的整体概况 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分法:国家管制经营、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二分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 第二节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市场、政府 三、利益主体的分享框架 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从利益的性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与国家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二元结构。 这种假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发展。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2、国家与市场主体(调制主体和受体):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3、市场主体之间: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理性预期的分析框架——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小结: 1、经济法学一般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其发端。

《社会分工论》有感

最近拜读了艾尔米.涂尔干先生的《社会分工论》,使我受益匪浅。涂尔干先生在书中几乎一直在回答人类社会最根本的“存在和变迁”问题,而且保持了与同行之间的密切对话,其深厚的理论修养和知识内涵是不得不给予崇高评价的。 所谓社会分工,是指人类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交换,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分工的优势就是让擅长的人做自己擅长的事情,使平均社会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生产效率显著提高。能够提供优质高效劳动产品的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高利润和高价值。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深刻的含义就是由社会分工得出的。 另外,提到社会分工,必然要说到“三次社会大分工”: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提出的发生在东大陆原始社会后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商人阶级的出现。恩格斯对于三次社会大分工的论述,是与他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的论述相结合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于野蛮时代的中后期,经过这三次大分工,人类进才得以进入文明时代。 在书中,涂尔干先生首先是对社会急剧变迁所导致的欲望膨胀、行为偏差和社会混乱的失范问题的讨论;其次,是对如何消除社会病态,恢复正常秩序的整合问题的探索。在文中,涂尔干先生亦像在《自杀论》结尾那样,为摆脱社会危机开出了一个救世良方:即通过职业群体(或法人团体)的组装机方式彻底拯救日益败落的伦理道德,并以此搭建一个功能和谐与完备的新型社会。因此,通过这篇文献我们也可以清晰地感觉到一个社会学家由衷而发的社会关怀及其与思想倾向之间的微妙关系。 《社会分工论》一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从功能分析视角阐述了社会功能确定的实证主义范式,随之提出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个核心概念,并重点对二者的区别做出了详尽的分析;然后转入对(社会)有机团结形成过程与逻辑的分析中,其中社会分工的功能得到自然地彰显;最后明确指出了契约团结与有机团结之间的关系。本书第二卷集中分析了社会分工进步的原因所在,首先它证伪了功利主义对该问题的解释框架,然后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客体本身和集体意识成为整个原因解释的核心概念,然后还提出了两个次要原因要素:集体意识形成的非确定性和遗传性,最后自然地提出了原因结论——人类社会自身的变化决定了人的变化,社会分工的进步是社会自发规律的体现。第三卷所讨论的分工形式迥然不同于前两卷,很显然,所谓失范的、强制的或反常的分工形式并没有划归分工研究的中心议题。相反,它们常常被当成存之无用、弃之可惜的“鸡肋”,被排斥在边缘角落。涂尔干先生以社会本质主义为基础构建的理论大厦,不可避免地需要以纯粹的社会整合作用作为支架。然而,一旦它遇到社会变迁及连带的“反常”现象的强烈挑战,便不能不面临大厦将倾的危险。 由于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投入在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这样一来,一旦这种环境的道德色彩不浓,许多人就会越出一切道德范围之外。在这本书的主要部分里,涂尔干先生特别说明了劳动分工并不对这种事态负有任何责任,有的人对分工微词颇多,这是不公平的。分工绝对不会造成社会的支解和崩溃,它的各个部分的功能都被彼此充分地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然而,这种解释也很不充分的。这是因为,尽管各种社会功能总想共同求得相互间的适应,达成彼此固定的关系,但就另一方面而言,这种适应模式要想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就必须要靠某个群体的权威来维持。 在书中涂尔干先生还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涂尔干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十分鲜明,他一贯强调社会的优先性,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与其说个人决定了共同生活,还不如说个人是共同生活的产物”。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他选择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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